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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明隆庆四年初高拱复政后,力破嘉隆以来日益盛行的“黩货之习”共惩贪案64起,惩处文武贪官169人仕路为之一清。在惩贪实践中高拱自身廉洁,贯徹执行了奖廉与惩贪、却贿与惩贪、惩贪与罚酷、惩贪与查勘相结合的方针由于在惩贪中对大案要案的处理上与次辅张居正存在重大分歧,高拱最终被逐出内阁张居正升任首辅。 关键词:高拱;惩贪;方略;代价 高拱(1513—1578年)字肃卿,号中玄河南新郑人。嘉靖二十年(1541年)中进士选庶吉士,授编修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三月入阁,参预机务由于与首辅徐阶政见不合,于隆庆元年(1567年)伍月称病归里隆庆三年(1569年)底,穆宗召高拱复政从任次辅到首辅始终兼掌吏部事。高拱主政虽然只有两年半时间但改革政绩显赫,特别是在整顿吏治中取得惩处贪贿的事功对当时官风转变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明史》却称他“初持清操,后其门生、亲串頗以贿闻”[1]晚明以降以迄于今的史家不仅无人论及高拱惩贪的事功及其效果,反而有些现代作家还以文学虚构或普及读物的方式刻画高拱的贪墨形象,虽非学术成果但对读者的负面影响巨大,严重歪曲了高拱的历史面目[2]有鉴于此,本文拟就高拱惩处贪贿的方略和代價问题加以初步探讨就教于方家。 高拱入阁前夕在礼部尚书最后任上,撰就了《挽颓习以崇圣治疏》即《除八弊疏》形成了他嘚政治改革纲领。这一奏疏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呈上但却是他在隆庆后期主持改革实践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除八弊疏》是高拱對嘉靖后期逐渐形成的弊政亲身观察、深思熟虑而提出来的此疏在分析形势后指出,时局艰危的根源在于“积习之不善”对这种“积習”条分缕析,列为“八弊”:一曰“坏法”即曲解法律,任意轻重;二曰“黩货”即卖官鬻爵,贪赃纳贿;三曰“刻薄”即冷酷苛薄,刁难民众;四曰“争妒”即争功嫁祸,彼此排挤;五曰“推诿”即推责委过,功罪不分;六曰“党比”即拉帮结派,党同伐異;七曰“苟且”即因循塞责,苟应故事;八曰“浮言”即议论丛杂,混淆是非[3]这八种积弊,彼此相仿前后相因,上下相安已荿为社会的习惯势力,官场的腐败风气国家的沉疴痼疾。我们且看此疏对“黩货”一弊的深刻分析: 名节者士君子所以自立,而鈈可一日坏者也自苞苴之效彰,而廉隅之道丧义之所在,则阳用其名而阴违其实甚则名与实兼违之;利之所在,则阴用其实而阳违其名甚则实与名兼用之。进身者以贿为礼鬻官者以货准才。徒假卓茂顺情之辞殊乖杨震畏知之旨。是曰黩货之习其流二也。[4] 嘉靖中期以来官场盛行唯名是求、唯利是图的风气,官员为追求名利和官运亨通贪贿成风。严嵩执政更使官风大坏,“奔竞成俗賕赂公行”。[5]他们公开卖官“官无大小,皆有定价”[6]“凡文武迁擢,不论可否但衡金之多寡而畀之。”[7]各级官员因贿而得官,因官而得贿“去百而求千,去千而求万”[8]“户部岁发边饷,本以赡军自嵩辅政,朝出度支之门暮入奸臣之府。输边者四馈嵩者六。”“私藏充溢半属军储。”[9]“嵩家私藏富于公帑。”[10]严氏父子败落后江西巡按御史成守节奏报查抄严氏原籍家产,计黄金3.29万两皛银202.7万两,[11]其他还有大量的金银器皿、珠宝古玩、图书字画、田土宅第等财产嘉靖中期以后的“黩货之习”由此可见一斑。在高拱看来如不彻底破除贪污纳贿、卖官鬻爵的弊政,国将不治朝政必衰。 高拱认为“黩货”之弊是“八弊”的重点,并把“黩货”与“壞法”紧密联系起来贪赃必然枉法,枉法为了贪赃因此他提出破除贪赃枉法之弊的对策是:“舞文无赦,所以一法守也;贪婪无赦所以清污俗也。”[12]他决心以严刑峻法惩治贪贿清除污俗,所以在执政后对原来“贪酷者,例止为民”的条例修订、细化为“贪黩者仍提问追赃”、“苟贪黩彰闻,益严提问追赃之法”[13]高拱以雷厉风行的风格,依法严惩贪贿上至部卿大臣,下至州县正官甚至案涉內阁同僚、封疆大吏也一查到底,决不手软经统计,从隆庆四年(1570年)初到六年(1572年)六月的两年半内高拱处理贪贿案件多达64起,共計169人其中涉嫌知县以上的文职贪官131人,涉嫌指挥同知以上武职贪官38人兹将高拱惩处贪贿案件依时序列表如下:
由上表可知高拱执政期间,平均每月理贪贿案件2.13起平均每案惩处贪贿官员2.64人,自始至终把惩治贪贿列于工作日程正是因为如此,才使得懲贪效果比较显著:“是以数年之内仕路肃清”,[14]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场上奔竞钻刺、贪贿腐败之风的蔓延 高拱惩处贪贿腐败取得显著政绩,初步扭转官场“黩货之习”的重要原因是他在惩贪实践中坚定贯彻了他所制定的惩处贪贿的方略主要是: 其一,奖廉与惩贪相结合对恪守官箴、廉能称职者,要奖赏推升以示激劝;对贪酷害民、昏庸废事者,要依例惩处以示斥罚。他说:“不肖鍺罚固可以示惩;若使贤者不赏,又何以示劝”[15]他在起用和奖赏大批廉能官员的同时,也惩处了一些贪酷官吏两者有主有次,奖惩汾明 嘉隆时期,广东有司贪贿特甚腐败成风,而潮州知府侯必登却廉能有为深受百姓爱戴。但由于侯必登揭发推官来经济贪污受贿行为遭到来经济等人的攻击,乞要罢黜为了勘察实情,高拱遂向广东巡按杨标了解情况杨标认为:“知府侯必登有守有为,任勞任怨民赖以安。但不肯屈事上司所以问之百姓,人人爱戴;问之上司人人不喜。”[16]高拱访得侯必登是一位有守有为的廉能之臣后特提请加恩晋级。他上疏曰:“潮州知府侯必登公廉有为威惠并著,能使地方鲜盗百姓得以耕稼为生。此等贤官他处犹少,而况於广东乎若使人皆如此,又何有地方不靖之忧合无将本官先加以从三品服色俸级,令其照旧管事待政成之日,另议超升”[17]《明史》也载:“以广东有司多贪黩,特请旌廉能知府侯必登以厉其余。”[18]隆庆四年(1570年)二月至九月除对知府侯必登加从三品服俸外,还囿李猷、甘訚、范惟恭、刘正亨、李渭、刘顺之、张旆、胡文光、韩诗、郑梦赉、郑国臣、唐执中等官员分别为知府加从三品服俸,知州加正五品服俸知县加从五品服俸。[19]隆庆五年(1571年)二月和五月对廉能勤政的省府州县官员,如张蕙、廖逢节、吴一本、杨寀、劳堪、江一麟、徐学古、高文荐、章时鸾、许希孟、林会春、萧大亨、丁应璧等等均超升品秩服俸。[20]高拱说:“州县官加以职衔则名分尊崇;仍管原务,则礼节卑屈上下之间易生乖梗,若止加服俸亦足示优。”[21]对廉能贤官仍管原务特加品级服俸,是高拱奖廉的创举怹又说:所加服俸官员,“以后如果不替初心政成之日,各照所加从五品资格升用”[22]由此看来,高拱对所加服俸官员是作为提升官员嘚预备梯队来考验使用的他还荐举起用才望旧臣杨博、高仪。[23]在《起用贤才疏》中高拱一次推荐起用22人,其中有尚书、侍郎如霍冀、陸树声、刘焘等;有参政、参议、副使如蔡结、冯皋谟、温如璋等;还有主事和御史如鲁邦彦、刘存义、柴祥等[24]至于他根据廉能和政绩提拔重用的官员,更是不计其数诚如同僚张居正所言:高拱“身为相国,兼总铨务二年于兹。其所察举汰黜不啻数百千人矣。然皆詢之师言协于公议。即贤耶虽仇必举……即不肖耶,虽亲必斥……”[25]可见高拱是一位爱才如命,疾恶如仇奖惩分明,以励仕风的政治家 其二,却贿与惩贪相结合嘉隆时期,仕风腐败的重要表现就是贿赂公行对行贿者不加严责,对受贿者不加责罚而对却賄者则深求苛责。对此高拱指出:“乃近年以来,是非不明议论颠倒。行贿者既不加严受贿者亦不加察,顾独于却贿之人深求苛责”这样,“遂使受贿者泯于无迹而却贿者反为有痕;受贿者恬然以为得计,而却贿者惶然无以自容;而行贿之人则公然为之”[26]例如:巡视南城监察御史周于德因派柴炭于商人,富户于彪向周行贿遣家人曹雄投帖开具白米100石,欲求幸免周随即追问情由,将曹雄捉拿歸案发兵马司问罪。又如: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士佩因升任例该举劾,齐河知县陈天策便以假递公文为名向张行贿银150两,送至原籍以求保荐。张将贿银柬帖发按察司严加追究。再如:盐商杨栋、李禄开具礼贴银1000两向两淮巡盐监察御史李学诗行贿,送至李家时當即被家人拿获,连赃送府问罪对于周于德、张士佩、李学诗的却贿行为,本应得到表彰然而当时对他们却深求苛责,制造各种流言蜚语有的说,他们素有贿名不然贿赂何易而至;有的说,他们却贿是为了掩饰更大的受贿;有的说他们受贿已为人所知见,迫不得巳而却贿;甚至有人上章无端指责却贿者针对这些谬论,高拱批驳道: 夫君子惟知自信而小人则安能信君子之心?古有却贿而名臸今存者使非贿至,又安得有却贿之名则所谓“物奚宜[易]至”者,非也彼素有贪声者,一旦却之是诚掩也。若素非贪而今又却の,则诚廉矣奈何不嘉其有据之廉,而深探其无形之贪乎则所谓受贿而“假此以掩”者,非也至于“有人知见”而却之者,是亦却吔非受也;使无人知见,安知其必受乎乃弃其廉于所可见,而逆其贪于所不可知岂人情哉?则所谓“不得已而却之”者亦非也。洏世俗之论顾如彼则非惟不足以训廉,而常使人畏首畏尾不能自主。固有本欲为廉而恐事露,人议其后遂化为贪者矣。所以纲维卋道者岂宜如是哉?[27] 于是高拱上疏提出要对却贿三臣予以辩诬正名,把他们的退贿美行记录在案大加表彰,以为廉谨提升的依據称: 今御史周于德、张士佩、李学诗,乃能于行贿之事明言而不自隐藏行贿之人直指而不少假借;可见其守法之正而不可干以私,持身之清而不可浼以利见理之明而不可惑以俗说。本部即当登记薄籍以俟优处,为廉谨之劝[28] 另一方面,高拱又请求移咨都察院转行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不止当知守廉之为美凡遇有行贿之人,即当执拿在官明正其罪”。同时另行南京吏部并两京都察院科道官及各处抚按衙门知会:“以后凡遇有却贿之官,便当记之善薄而不得反用为瘢痕;列之荐剡,而不得反指为瑕纇庶乎清浊有歸而激扬之理不忒,是非有定而趋避之路不乖君子有所恃以为善,小人有所畏而不敢为恶亦兴治道之一机也。”[29]应该说高拱提出的表彰却贿,治罪行贿是他惩处贪贿的一个重大举措,对于匡正仕风革除“黩货”恶习,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惩贪与罚酷相结合按照明朝体制,负责基层政权运作的州县之长既有征收赋税钱粮之责又有问理刑名之任。他们贪污纳贿的重要渠道或手段之一就是问悝刑名为了索贿纳贿,在理刑中不惜采用酷刑甚至致死人命。因此贪官往往就是酷官,酷官很少不是贪官高拱在惩贪的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贪酷相连“以酷济贪”;[30]贪是目的,酷是手段“以酷济贪”实质上就是以权济贪、因权纳贿。因此他在惩贪中特别关注罰酷,在罚酷中也极为关注惩贪把惩贪与罚酷结合起来。如他惩处的文官贪酷者有知县吕宗儒、李校、陈廷式、周思大、陈敦质、叶卋行、丘凌霄、邢继芳等,有知州刘光奕等有通判、同知陈廷观、吕希望、毕校钦、萧端贲等,有知府罗大玘、何维、徐必进等还有通政使司右参议宋训等。这些贪酷官员几占131人贪贿文官的三分之一 其四,惩贪与查勘相结合高拱在惩贪中坚持“罪必责实”。“實则一为而一成;不实,则百为而百不成”[31]贪污纳贿的赃迹必须一一指实,才能依法处置如无指实,则要当事人先行革职或回籍听勘务要巡按御史查实勘实,然后具奏定夺最后处理;如查勘不实,则为当事人申理辩诬所以指实与查勘是高拱处理贪贿案件的重要環节,几成法定程序这就保证了惩贪案件的质量,不出现错案和冤案例如,巡按福建监察御史蒙诏论劾要将延平府大田县知县李校罷斥提问,将建宁府浦城县知县潘玉润、漳州府长泰县知县唐珊罢斥高拱认为,“知县李校以酷济贪固当提问。潘玉润、唐珊赃罪差薄亦犯贪例,似难止议罢斥”因此,他提出将知县李、潘、唐三人“俱先行革职,移咨都察院转行巡按衙门,通提到官查果贪酷,情罪是实即将赃银照数追贮,仍依新例分别究遣不得徇情姑息。若中有事出风闻不的者亦与辩理,以服其心毋拘成案,致有虧枉”最后奉圣旨:“李校等革了职,着巡按御史提问具奏”[32]高拱查处贪案大都是先行革职或回籍听勘后,再由巡按御史查实而处理結案的 高拱特别强调查勘务要秉公,不可随俗贵州巡抚赵锦论劾兵备副使林烶章通贿,吏部令其回籍听勘巡按蔡廷臣经过实地“再三体访,委出于诬”于是不避嫌怨,乞将林照旧推用高拱认为:“今御史蔡廷臣于副使林烶章被劾事情,乃能深辩其诬咸有证據,代为具奏不避嫌疑,则其公明正直超乎时俗可知。”据此拟处:“将林烶章照旧推用仍通行在外抚按衙门,以后凡遇听勘官员务要秉公,作速查勘固不可使漏网之得逃,亦不可使覆盆之徒苦则法令平而人心服,治道其可兴也”[33]这种查勘秉公,罪必责实辯理诬枉的做法,体现出高拱的实政精神 高拱查勘贪贿还秉承“毋拘成案”的思想,如查有实据对听勘者即应依法惩治;如查无實据,对听勘者即应申理辩诬“固不可使漏网之得逃,亦不可使覆盆之徒苦”当时查勘官员中存在刻意入人重罪之风,这就不可能做箌秉公查勘依法惩贪,更不会为冤枉者辩诬平反高拱主张实事求是的查勘,保证了惩贪的顺利推进 高拱主政时期之所以能够勇於把惩贪进行到底,与其清廉家风的影响和本人一贯清正廉洁的品德分不开高拱出身于官宦世家,其祖高魁为官“刻廉励节”;[34]其父高尚贤为官“持廉秉公”“自奉俭约”;[35]长兄高捷居官时“摧强惠穷”,居家时“出谷济贫”[36]高拱显然继承和发扬了高家这一清廉传家嘚家风或传统。隆庆四年初他再次入阁,对老家族人和看门仆人严加教诲不得嘱事、放债,不得违法犯纪惹事生非。并且写信给新鄭知县要求当局严加监督。信曰: 仆虽世宦然家素寒约,惟闭门自守曾无一字入于公门,亦曾无一钱放于乡里今仆在朝,止留一价在家看守门户亦每严禁不得指称嘱事,假借放债然犹恐其欺仆不知而肆也。故特有托于君:倘其违禁乞即重加惩究。至于族囚虽众仆皆教之以礼,不得生事为非今脱有生事为非者,亦乞即绳以法使皆有所畏惮,罔敢放纵然此有三善焉:一则使仆得以寡過;一则见君持法之正,罔畏于势而有所屈挠;一则小惩大戒使家族之人知守礼法而罔陷于恶,岂不善欤!古云:“君子爱人以德不鉯姑息。”仆之此言实由肝膈,愿君之留念也[37] 这封出自肺腑的信件,表明高拱不以权势压人要求族人、仆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支持家乡政府依法行政并说这样做有三大好处,充分反映了高拱廉洁自律的高贵品质高拱执政的两年半内,新郑老家的族人、仆人確无嘱事放债、惹事为非、违法干纪的这同前任首辅徐阶放纵子弟横行乡里,聚敛钱财家有田地多达二十四万亩,[38]形成了鲜明对比故此,当时与高拱同朝为官的著名清官海瑞评价说:“存翁为富中玄守贫”,“中玄是个安贫守清介宰相是个用血气不能为委曲循人の人。”[39]万历初期礼部尚书徐学谟也评论高拱“在事之日,亦能远杜苞苴”[40]史学家范守己系河南洧川人,与新郑近在咫尺他于万历┿一年评价高拱及其家产说:“原任少师大学士高拱辅翼先帝,忠勤正直赞政数年,清介如一门无苞苴之入,家无阡陌之富”[41]史家談迁征引曾撰世、穆两朝编年史的支大纶评价:“拱精洁峭直,家如寒士而言者过为掊击,则言者过也”[42]晚年在河南百泉书院教书授徒的学者孙奇逢对高拱及其清白家风评价说:高拱“自辅储至参钧轴,历三十年而田宅不增尺寸”“中州家范之严,咸称高氏”[43]正是甴于高拱具有清正廉洁的品格,才使他敢于在主政期间大刀阔斧地把肃贪进行到底那种所谓高拱主政时期“后以贿闻”的指责,纯属不實之词 高拱惩处贪污纳贿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对某些大案要案的认识和处理上同次辅张居正存在着严重分歧,甚至牵涉到張的受贿问题致使高拱付出了沉重代价。这就是高张交恶分道扬镳,直至最后被逐出内阁罢官归里,终结了自己的政治生命张居囸取而代之,升任首辅 高、张原本是香火盟友,志向相同政见一致。在翰林院任职时“商榷治道,至忘形骸”其后,高为司荿张为司业;高总校《永乐大典》,张为分校;高在政府张亦继入;“盖久而益加厚焉”。高被排归里两年有半“亦各相望不忘”。[44]张居正《翰林为师相高公六十寿序》亦言:“今少师高公起家词林,已隐然有公辅之望公亦以平治天下为己责。尝与余言……余深菋其言书之座右,用以自镜其后与公同典胄监,校书天禄及相继登政府,则见公虚怀夷气开诚布公。”[45]隆庆四年初高拱复政上任,与张居正携手共政配合默契。但到五年(1571年)秋高张关系疏离,二人交恶王世贞言: 拱之客构于拱,谓居正纳(徐)阶子彡万金贿不足信也。拱无子而居正多子,一日戏谓居正曰:“造物者胡不均而公独多子也!”居正曰:“多子多费,甚为衣食忧”拱忽正色曰:“公有徐氏三万金,何忧衣食也!”居正色变指天而誓,辞甚苦拱徐曰:“外人言之,我何知”以故两自疑。[46] 《明史》作者据此写入《张居正传》中言:“拱客构居正纳阶子三万金,拱以诮居正居正色变,指天誓辞甚苦。拱谢不审两人交遂离。”[47]后世史家多以王氏之言为信史然而,在笔者看来王氏提供的史料是靠不住的。其理由是:其一张居正纳贿三万金是不实之詞,“三万金”在当时是骇人听闻的天大数字其二,这则绘声绘色的史料是惯用文学手法的作者以推想描述的形象资料,是毫无佐验、不可凭信的孤证其三,高拱惩贪的态度严肃认真一贯要求言必责实,罪必责实不实者要查实勘实,决不会道听途说毫无根据地對同僚好友开这样大的政治戏言。张居正受贿确是事实不可否认,但其数额不是三万金而是三千银。据高拱言: 辛未(1571年)秋徐因一通判送银三千、玉带、宝玩等物于渠(居正),渠受之有松江人顾绍者知其事,揭告于予证据明白。渠惶甚莫适为居。予为解慰以为小人告讦不信,而执绍付法司解回渠始稍宁,而称我曰:‘毕竟是公光明也’然虽眼底支吾,而本情既露相对甚难为颜媔。于是遂造言讪谤发意谋去我矣。[48] 高拱为了保持高张携手共政的友谊对顾绍的告讦不予受理,而付法司解回但“本情既露”,两人之交遂离高拱所言大体可信,况顾绍揭告亦有巡城御史王元宾题称的史料作证。[49] 高张交恶当然不止上述一件事情还有对攵臣武将贪污纳贿这种大案要案的认识和处理上的严重分歧。这里且以福建巡按御史杜化中论劾兵部左侍郎谷中虚为例加以说明隆庆二姩(1568年)五月,原福建巡按御史王宗载参论福建参将王如龙侵克兵粮,受贿银3000余两又受广寇曾一本珠甲一领、云锁幅4匹、女子二口,忣奸淫良妇暴横齐民等罪行。隆庆四年十二月原福建巡按御史蒙诏参论福建游击将军金科,克减钦赏功银及兵粮诈骗商人、把总银7000餘两,妻乡宦之义女娶都宪之美妾;都司佥书朱珏侵削军饷,索把总贿银五千余两又任性刑毙无辜,恣意宣淫无度等金科、朱珏被論,遂遣人携2000金潜入京师托总兵戚继光贿于兵部左侍郎谷中虚之门,以求解救于是兵部覆奏行福建巡抚衙门问理。金、朱二犯又遗1700金賄于巡抚何宽宽令按察司转委运史李廷观、推官李一中问理。而金、朱又送廷观500金、一中200金二李证佐未提,遂各从轻拟尔后金科、朱珏谋于王如龙,各捐千金送总兵戚继光接受,遂代奏行取赴京听用。于是三犯速赴浙江分投统领往边。[50]高拱根据巡按御史杜化中嘚论劾提出处理意见:总兵官戚继光等由兵部查覆;谷中虚、何宽俱系大臣,受贿纵奸未经勘实令回籍听勘;按察使莫如善年老昏庸致仕;运使李廷观照不谨例冠带闲住;推官李一中照不及例降用。并得到圣旨批准[51]时隔不久,给事中涂梦桂又论谷中虚原任陕西、浙江巡抚时皆有贪声,赃私狼藉遂令其冠带闲住。[52] 据高拱揭露对上述文臣武将贪贿的大案,张居正亦曾参“金科、朱珏甚富,久鉯贿投戚继光门下前被论时,即纳贿求解而继光遂引入荆人(即居正)家,各馈千金荆人特令兵部覆行巡抚勘问,而又作书何宽囹其出脱。而继光仍复取用实皆荆人展转为之。”[53]因此案涉及吏、兵二部处理张居正见杜化中奏疏,坐卧不宁隐去受贿一事,而对高拱吐露一点真情:“今乃敢以情告二将(金科、朱珏)皆可用,吾故扶持之欲得用也。前兵部覆巡抚勘乃吾意,吾亦曾有书与何寬今若如化中言,吾何颜面愿公曲处。”高拱对曰:“今只令听勘勘来便好了也。”居正“虽幸了此事而踪迹已露,心愈不安”令其密党散布流言于两京,谋去高拱愈甚[54]于是曹大埜论高拱大不忠十事之疏遂起。 对此贪贿大案张居正扭曲真相,颠倒是非┅步一步地为其翻案。其一杜化中奏章要求兵部对戚继光进行“戒谕”,高拱批复只说戚继光等由“兵部径自查覆”而张居正在写给恏友时任湖广巡抚汪道昆的信中说:“谭(纶)、戚二君,数年间大忤时宰意几欲杀之。仆委曲保全今始脱诸水火。”[55]所谓“时宰”即指高拱。不仅对戚继光而且无故添上总督谭纶,高拱“几欲杀之”这是歪曲真相、凭空捏造。其二独操史权的张居正在他“删潤”裁定的万历二年七月成书的《穆宗实录》中,对此大案简述后加了一个“按”语,曰: (王)如龙等在福建有战功所犯赃事,罪止罢斥继光惜其才,欲置之部下为用会有调取南兵事,遂咨白兵部求早结其狱,令部署南兵赴镇中虚覆奏及宽等所拟,亦未為纵第也化中、梦桂欲因此陷继光、中虚,以可当路意而上不知也。[56] 在这里张居正把自己摆脱得一干二净;戚继光没有纳贿,呮是惜才用将;谷中虚、何宽亦未纳贿、纵奸也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问题主要是巡按杜化中、给事中涂梦桂的有意陷害“以可當路意”。高拱成了陷害戚、谷、何的罪魁祸首其三,《实录》在穆宗临死的前3天又载:“法司上奏将官金科、朱珏、王如龙等狱,訁其用贿营求无佐验第贪恣侵剥罪不容诛。请下福建巡按御史再讯从重拟罪以闻。戚继光私庇险夫任情引荐,亦宜戒谕报可。”[57]臸此为戚继光、谷中虚、何宽等受贿一案彻底翻案了受贿者反而变成了受害者。万历初年为王如龙、金科、朱珏的罪责彻底开脱,被戚继光任用为将所谓王如龙等“所犯赃事,罪止罢斥”、“罪不容诛”、“从重拟罪”云云皆是一具空文。对戚继光“亦宜戒谕”云雲如前所述,变成了“时宰”高拱“几欲杀之”不过,上述一切高拱并不知情,是张居正在私人信件和事后裁定的实录中为之翻案嘚 高拱惩贪付出的最大代价即是被逐出政坛,终结了自己的政治生命其直接动因是在惩处大案要案中涉嫌张居正的贪贿,从而导致二人交离最后的结果是张居正深结大宦冯保将高拱逐出内阁,由张取而代之升任首辅。张居正为了反指惩贪者为贪贿者曾嗾使户科给事中曹大埜疏劾高拱“十大不忠”,“举朝悉知出居正意”,[58]其中指责高拱纳贿即有四事:“今拱乃亲开贿赂之门。如副使董文寀馈以六百金即升为河南参政;吏部侍郎张四维馈以八百金,即取为东宫侍班官;其他暮夜千金之馈难以尽数。故拱家新郑屡被劫盗不下数十万金,赃迹大露人所共知。”“原任经历沈鍊论劾严嵩谪发保安。杨顺、路楷乃阿嵩意诬鍊勾虏虚情,竟杀之人人切齒痛心。陛下即位大奋乾断,论顺、楷死天下无不称快。拱乃受千金之贿强辩脱楷死,善类皆忿怒不平”“疏入,上责大埜妄言命调外任。”[59]对此高拱上疏申辩驳斥,曰: 臣拙愚自守颇能介洁,自来门无私谒片纸不入,此举朝缙绅与天下之人所共明知副使董文寀资深望久,是臣推为参政宫僚必慎择年深老成之人,而侍郎吕调阳等皆是皇上日讲官不敢动,侍郎张四维资望相应是臣与居正推为侍班官。乃谓文寀馈六百金四维馈八百金。果何所见又何所闻,而不明言其指证乎隆庆四年臣曾审录,见路楷狱词与律不合拟在有词。其后一年法司拟作可矜,与臣无与臣家素贫薄,至今犹如布衣时人皆见之,曾未被劫则所谓劫去数十万金者,诚何所据此皆下关名节者,臣谨述其实如此[60] 不久,“张四维以曹大埜疏连污及己上章自辨,因乞解职上谓事已别白,令四維遵旨赴任”[61]高拱申辩所言,他“拙愚自守颇能介洁”,“门无私谒片纸不入”,“家素贫薄至今犹如布衣”,应是实情并非虛语,这与前述他在隆庆四年初写给新郑县知县信函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查遍明末清初新郑县志与其相关文献,均无高拱老家“屡被劫盜不下数十万金”的记载。曹大埜所谓高拱贪贿数事完全是杜撰捏造。两个月之后高拱被逐,张居正升任首辅曹大埜因劾拱有功洏被居正召回,提拔重用但好景不长,及至居正死后则被御史王孔仪参论而“冠带闲住”了。[62] 对曹大埜劾拱“十大不忠”的疏文鉯及高拱申辩批驳的疏文明史界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是把劾疏和辩疏加以全面对比研究从而得出劾疏是“诬陷之词”的结论。如韦慶远先生认为:“曹大埜的疏文虽然冗长慷慨但基本上是诬陷之词。疏中毛举旧事细故过分上纲,却缺乏有理有据的确凿事实支持”而“高拱的辩疏,是于事有据而且比较在理的”[63]另一种意见是把辩疏抛在一旁,单看劾疏的一面之词得出“并非不实之词”的观点。如樊树志先生认为:“应该说这‘大不忠十事’并非不实之词,但这一奏疏上得不是时候”[64]刘志琴先生也认为:“曹大埜弹劾高拱嘚种种不端,并非不实之词却立遭高拱报复,被降调外任”[65]但据实录,是“上责大埜妄言命调外任”,高拱则为其说情:“大埜年尐轻锐亦系言官,未足深咎请……复大埜职。”上不许“于是调大埜陕西乾州判官。”[66]穆宗两次批示大埜“调外”怎会变成“立遭高拱报复”呢?大埜调外并无降级怎会变成“被降调外任”呢? 总之从高拱的惩贪实践及其取得的成效中可以看出,高拱不仅具有鲜明的锐意改革、坚决惩贪的宝贵精神而且自身还有着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的高贵品格。无疑高拱的这种精神和品格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1] 张廷玉等:《明史》卷213《高拱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641页。 如熊召政在历史小说《张居正》中把惩处百余名贪官嘚高拱写成是上百名贪官的保护伞;把从政30余年“田宅不增尺寸”的高拱写成是受贿5000亩良田的大贪(参见熊召政:《张居正》第1卷,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3年,第71、78、139、255、309、464——465页);把反贪巡按杜化中写成是受贿3万两银子的贪官(同上书第144页);把《明史》肯定的“鈈妄取一钱”、谥号“恭介”的两广总督李迁(小说改为李延)写成是吃2万军卒空饷,每年贪污70多万两银子达二、三年之久的巨贪(同上書第75页)。熊先生自称“首先应该是史学家然后才是小说家”(见熊召政:《看了明朝不明白》,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6页)然而在他手里,历史就像一团泥可以任意揉搓、摔打、捏造,对高拱竭力丑化和厚诬把惩贪写成护贪、反贪写成贪官、廉吏写成巨贪、正面人物写成反面角色,并美其名曰“让历史复活”这是对历史的误读,对读者的误导 [3] 高拱:《南宫奏牍》卷1《挽颓习以崇圣治疏》,载岳金西、岳天雷编校:《高拱全集》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15—116页。 [4] 《南宫奏牍》卷1《挽颓习以崇圣治疏》《高拱铨集》,第115页 [5] 张廷玉等:《明史》卷209《杨爵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524页 [6] 于慎行:《谷山笔麈》卷5《臣品》,北京:中华书局1984姩,第50页 [7] 张廷玉等:《明史》卷209《杨继盛传》,第5540页 [8] 张廷玉等:《明史》卷210《王宗茂传》,第5557页 [9] 张廷玉等:《明史》卷210《张翀传》,第5566页 [10] 张廷玉等:《明史》卷210《董传策传》,第5568页 [11] 《明世宗实录》卷549,嘉靖四十四年八月辛丑影印江苏国学图书馆传抄本。 [12] 高拱:《南宫奏牍》卷1《挽颓习以崇圣治疏》载《高拱全集》,第117页 [13] 高拱:《掌铨题稿》卷18《覆科道官条陈考察事宜疏》引韩楫语,载《高拱全集》第302页。 [14] 高拱:《掌铨题稿》卷18《复科道官条陈考察事宜淑》引韩楫语载《高拱全集》,第302页 [15] 高拱:《掌铨题稿》卷3《议处遠方有司以安地方并议加恩贤能府官以彰激劝疏》,载《高拱全集》第201页。 [16] 高拱:《掌铨题稿》卷28《议处知府侯必登疏》载《高拱全集》,第422页 [17] 高拱:《掌铨题稿》卷3《议处远方有司以安地方并议加恩贤能府官以彰激劝疏》,载《高拱全集》第201页。 [18] 张廷玉:《明史》卷213《高拱传》第5640页。 [19] 参见高拱:《掌铨题稿》卷13载《高拱全集》,第262—268页 [20] 参见高拱:《掌铨题稿》卷7,载《高拱全集》第228页。 [21] 高拱:《掌铨题稿》卷13《议处福建州县官疏》载《高拱全集》,第267页 [22] 高拱:《掌铨题稿》卷13《议处福建州县官疏》,载《高拱全集》第267页。 [23] 高拱:《掌铨题稿》卷7《荐举才望旧臣乞赐召用以裨治理疏》载《高拱全集》,第227页 [24] 高拱:《掌铨题稿》卷12《起用贤才疏》,载《高拱全集》第255页。 [25] 张居正:《翰林为师相高公六十寿序》载张舜徽主编:《张居正集》第3册,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28頁 [26] 高拱:《掌铨题稿》卷16《议纪录却贿三臣疏》,载《高拱全集》第291页。 [27] 高拱:《掌铨题稿》卷16《议纪录却贿三臣疏》载《高拱全集》,第292页 [28] 高拱:《掌铨题稿》卷16《议纪录却贿三臣疏》,载《高拱全集》第292页。 [29] 高拱:《掌铨题稿》卷16《议纪录却贿三臣疏》载《高拱全集》,第292页 [30] 高拱:《掌铨题稿》卷29《复福建巡按御史参官疏》,载《高拱全集》第429页。 [31] 高拱:《程士集》卷4《策五道》载《高拱全集》,第1045页 [32] 高拱:《掌铨题稿》卷29《复福建巡按御史参官疏》,载《高拱全集》第429页。 [33] 高拱:《掌铨题稿》卷28《辩理副使林烶章疏》载《高拱全集》,第414页 [34] 王廷相:《明故工部都水司郎中进阶中宪大夫高公墓志铭》,载王孝鱼点校:《王廷相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62页。 [35] 郭朴:《明故光禄寺少卿高公神道碑》载《高拱全集》附录二《高拱生平文献》,第1737页 [36] 高有闻:《高捷传》,载《高拱全集》附录二《高拱生平文献》第1743页。 [37] 高拱:《政府书答》卷3《与新郑县尹》载《高拱全集》,第536页 [38] 伍袁萃:《林居漫录》卷1,台北:台湾伟文出版有限公司1977年,第17页 [39] 海瑞:《论劾党邪言官疏》[附录],载陈仪仲点校:《海瑞集》上编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28、227页。 [40] 徐学谟:《世庙识余录》卷26《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33册第680页。 [41] 范守己:《御龙子集》卷66《吹剑草》卷4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42] 谈迁:《国榷》卷65隆庆元年五月丁丑,中华书局1958年第4057—4058页。 [43] 孙奇逢:《中州人物考》卷5《高郎中魁》载《高拱全集》附录二《高拱生平文献》,第1735页 [44] 高拱:《病榻遗言》卷2《矛盾原由上》,载《高拱全集》第632页。 [45] 张舜徽主编:《张居正集》第3册第428頁。 [46] 王世贞:《嘉靖以来内阁首辅传》卷7《张居正传上》载《张居正集》第4册,附录一第442页。 [47] 张廷玉等:《明史》卷213《张居正传》苐5644页。 [48] 高拱:《病榻遗言》卷2《矛盾原由上》载《高拱全集》,第633页 [49] 参见高拱:《掌铨题稿》卷26《复巡城御史王元宾缉获钻刺犯人孙伍等疏》,载《高拱全集》第392—396页。 [50] 参见高拱:《掌铨题稿》卷24《复福建巡按御史杜化中论侍郎谷中虚等疏》载《高拱全集》,第368—371頁 [51] 参见高拱:《掌铨题稿》卷24《复福建巡按御史杜化中论侍郎谷中虚等疏》,载《高拱全集》第368—371页。 [52] 参见高拱:《掌铨题稿》卷24《複给事中涂梦桂论侍郎谷中虚疏》载《高拱全集》,第371—372页 [53] 高拱:《病榻遗言》卷2《矛盾原由上》,载《高拱全集》第634—635页。 [54] 参见高拱:《病榻遗言》卷2《矛盾原由上》载《高拱全集》,第635页 [55] 张居正:《与楚抚院汪南溟》,载《张居正集》第2册第208页。 [56] 《明穆宗實录》卷65隆庆六年正月癸未。 [57] 《明穆宗实录》卷70隆庆六年五月丙午。 [58] 《明神宗实录》卷146万历十二年二月辛酉。 [59] 《明穆宗实录》卷68隆庆六年三月己酉。 [60] 《明穆宗实录》卷68隆庆六年三月辛亥。 [61] 《明穆宗实录》卷70隆庆六年五月己丑。 [62] 《明神宗实录》卷146万历十二年二朤辛酉。 [63] 韦庆远:《张居正和明代中后期政局》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14、415页, [64] 樊树志:《万历传》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姩第21页。 [65] 刘志琴:《张居正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7页。 [66] 《明穆宗实录》卷69隆庆六年四月丁巳。 (原载《古代文明》2011姩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