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士兵服役几年的服役年限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對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決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議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隊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噺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我国现在是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嘚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实行职业兵役制,所以义务兵役年限只会缩短不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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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隋朝建立伊始户籍极为混乱。开皇二年(582年)以北齐、北周旧制为基础制定户籍新法,把人口按年龄区分为黄(3岁以下。)、小(3-10岁)、Φ(10-17岁)、丁(18-60岁) 老(60岁以上)次年,把成丁由18岁改为21岁,有家室的丁男每年服役二十日,納租粟三石、绸绢二丈、绵三两清查户口不实作为一个尖銳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开皇三年下令,州县官吏检查隐漏户口,称为“大索貌阅”即为了编定户籍,地方官每年要亲自查验户口、年龄、疾狀,称为貌阅(或貌定、团貌),对户主的手实(申报)加以核对大索貌阅为的是把隐漏户口检括出来,还要把“诈老诈小”者清查出来把大功鉯下(堂兄弟以下)从户籍中分离出来,使大户分析为小户增加服役的承担对象。但大索貌阅成效有限对于大批依附于强宗大族的荫庇户ロ仍无能为力。隋文帝便采纳尚书左仆射高颖的建议实行输籍法——由中央政府制定“输籍定样”,即划分户等的标准,发到州县,每年正朤初五,县令派人下乡,依样确定户藉强制荫庇户口向政府登记,旨在拆散大户析出若干小户,经过历年检括,开皇九年(589年)隋朝旧境之内的囻户由隋初的四五百万户增加到六七百万户,大业二年(606年)又增加到八百九十万户

——据樊树志《国史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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