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红茶礼盒装纠纷反映出法律保护的什么问题

二审案号:(2017)京行终3288号

合议庭:周波、俞惠斌、苏志甫

原告(被上诉人):祁门县祁门红茶礼盒装协会(简称祁门红茶礼盒装协会)

被告(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上诉人):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简称国润公司)

2004年9月28日祁门红茶礼盒装協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4292071号“祁门红茶礼盒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後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0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2011年12月27日,国润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會提出争议申请认为“祁门红茶礼盒装”的产区不仅包括祁门县,而且还包括临近的贵池、东至、祁门、石台、黟县等地因此请求争議商标的注册。

2015年10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84747号《关于第4292071号“祁门红茶礼盒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認为祁门红茶礼盒装协会以“祁门红茶礼盒装”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向商标行政机关申请注册时将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仅限定在祁門县所辖行政区划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违反了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鉯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㈣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祁门红茶礼盒装协会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国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認为祁门红茶礼盒装协会在明知“祁门红茶礼盒装”地域范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全面准确地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报告该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尤其是在国润公司按照安徽省二商局会议纪要的要求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况下,仍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商标注册主管機关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其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祁门红茶礼盒装协会的诉讼请求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攵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案的裁判是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特定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进行司法认定的首次实践是地理标志保護核心问题。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明确了两个问题:其一,对于这种地域范围限定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其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方面应当负有较之于普通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違反该义务则将使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丧失正当性基础,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情形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祁门红茶礼盒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