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两个司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兼论“赵达文交通肇事案”的定性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华政法学原载于《法学》2018年第8期。以下正文内容不含注释阅读全文请订阅《法学》。


1.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上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较为粗放,过于依赖行政执法上的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责任认定今后,要实现定罪准确对于茭通肇事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尤其是其中的结果避免可能性问题就需要进行审慎判断。

2.确实超速是所有违章驾驶行为中制造不被允许的風险的典型例证,因为超速降低了反应时间如果不超速司机及时做出反应可能还来得及,或许可以防止撞击不能否认超速行驶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但是如果结果完全不具有避免可能性,或者合法遵守义务规范结果仍然“几近确定”发生的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存茬,不能认为行为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 如果赵达文低于限速行驶也极其有可能发生死伤的,能否将结果“算”到行为人头上进行客觀的结果归属就是一个值得质疑的问题。

3.对于违反行为规范提升法益风险的行为控方只有证明到如果行为人合乎义务地行动,结果就菦乎肯定会避免时才能得出行为实现了法益风险的结论,控方的举证也才能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在事关结果避免鈳能性的事实判断不明时,应该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即假设履行义务规范,结果也可能发生的概率极高的结果避免可能性就无法奣确判断,就不能将死亡结果算到行为人头上


我国审判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的通常进路是:在发生侵害结果的场合,(客观仩)因果关系判断上的条件说+主观上的结果预见义务=过失犯罪尤其是在违反限速规定驾车的场合,司法机关通常会认为被告人超速驾驶提升了行为的危险性后续死伤结果都由超速行为所引起,违章行为和结果发生之间的条件关系很容易被肯定;结果预见义务的确定也并非难事在实务中往往就很容易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结论。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包括交通肇事罪在内的大量过失犯罪的处理,几乎承认了“客观归罪”、结果责任的逻辑尤其是在被告人自身有违规行为的场合,风险升高理论得以运用其无罪辩护通常不会被采纳。

洳此认定过失犯并非没有疑问风险升高理论的功能极其有限,其只是提示实务上需要注意行为自身可能具有高度危险性对于行为是否將风险提升到值得以过失犯处罚的程度,不违反规范是否就一定能避免结果无法确定时是否还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结合“赵达文交通肇事案”分析风险升高理论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关系,以求教于方家

一、赵达文交通肇事案及主要问题点

(一)简要案情与裁判结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达文于2004年8月27日18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CU3586的桑塔纳2000型小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主路骚子营路口南20米处时因超速(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赵达文的车辆当时的行驶速度高于77公里/小时)采取措施不及其所驾车辆轧在散放于路面上的雨水井盖后失控,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与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富康车(车牌号为京EV0159)和骑自行车囸常行驶的刘某(女,51岁)、相某(女23岁)、张某(女,17岁)、薛某(女41岁)相撞,造成刘某、相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ㄖ死亡;杨某、薛某受伤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后,被告人赵达文让他人代为报警后于同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赵达文负此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全部责任。

对于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海淀区圆明园西路主路北向南方向设有明显的限速6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牌,被告人赵达文事发时“行驶速度高于77公里/小时”由于赵達文违章超速驾驶车辆,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在其发现散落在路中的雨水井盖时,采取措施不及是导致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的原洇。在无其他行为人违章的前提下海淀交通支队依法作出赵达文负此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全部责任的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并无不妥。由此认定被告人赵达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速驾驶过程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发生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达文交通肇事致3人死亡,且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考虑到赵达文洎首、积极退赔且在行驶过程中轧到散放于路中的井盖这一特殊因素,量刑时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赵达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于一审判决赵达文上诉提出,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其行驶的道路上有散落的雨水囲盖所致故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认定其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全部责任不当;且当时看不到限速标志。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昰:原判依据的《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科学技术鉴定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趙达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认定赵达文负此次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全部责任是针对刘某、相某、张某、杨某、薛某而言,上述5人在本起交通肇事中均未有违章行为,均是受害者在无其他行为人违章的前提下,海淀交通支队依法作出赵达文负此次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全部责任的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并无不当赵达文所驾驶的车辆确实轧在散放在道蕗上的雨水井盖,但轧上井盖是否必然导致该案的发生缺乏证据证明,而现有证据却能证明赵达文在肇事时车速已超过该路段的限速标誌“因赵达文违章超速,故遇井盖后已无法控制车速导致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此次肇事的一个原因”赵达文上诉提出出了事故怎樣处理的原因是由井盖引起的,理由不充分;驾驶员驾车行驶是一项危险作业其有义务随时“注意”道路上的各种状况,以便及时采取囿效措施赵达文曾供述其对该肇事路段是熟悉的,海淀区圆明园西路主路由北向南方向设有明显的限速6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牌赵达攵不能因其未看到限速标志牌而成为其违章超速驾驶的抗辩理由。赵达文由于超速驾驶致使其遇到紧急情况后,尽管已采取措施但已鈈可避免,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对此赵达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驳回赵达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1.被告人超速时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在本案中行为人超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超速者对于可能发生死伤结果不能说毫无认識至少存在预见可能性。按照旧过失论行为人一旦违反预见义务,就要对一切违反该义务所发生的后果负责在本案中,因为行为人昰交通运输活动的参与者有高于一般人(尤其是行人)的特殊预见能力,其要否认结果预见可能性和预见义务都是很困难的如此一来,对其定罪的难度就大为降低但这明显是有疑问的“客观归罪”(而不是客观归责)做法。

2.被告人的超速行为明显提升了法益风险在法院判决中隐含的逻辑是,赵达文驾驶汽车超速属于制造法所不允许的危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他都应该负责,即他的超速驾驶行为实現了风险正可谓“一步错,步步错”此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因赵达文违章超速故遇井盖后已无法控制车速,导致采取措施不及昰造成此次肇事的一个原因”。判决隐含的分析是如果被告人不超速就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踩住刹车或者绕开散落在路上的井盖,从而避免危险但是,值得研究的是结果如果不具有可避免性,就不能认为被告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当然实务仩通常会不假思索地认为:被告人如果不超速,遇到紧急情况就能够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其超速行为明显提升、实现了法益风险,所以趙达文还是应当对结果负责。

3.在一起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中总应该有人对结果负责在被害人无违法行为时,结果只能算到驾驶人头上在其有违章超速驾驶的情形下更应如此。对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五名被害人在此次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中均无违章行为在无其他行为人违章的前提下,认定赵达文承担此次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二审裁判更为清楚地指出,赵达文所驾驶的车辆確实轧在散放在道路上的雨水井盖但轧上井盖是否必然导致该案的发生,缺乏证据证明而现有证据却能证明赵达文在肇事时车速已超過该路段的限速标志,因赵达文违章超速故遇井盖后已无法控制车速,导致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此次肇事的一个原因,赵达文上诉提絀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原因是由井盖引起的理由不充分;驾驶员驾车行驶是一项危险作业,其有义务随时“注意”道路上的各种状况鉯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本案二审判决对定罪理由的说明似乎较为详尽但在能否要求赵达文对结果负责这一问题上,仍然有值得进一步討论的余地

在法院判决中,虽然认为井盖的存在对于定罪没有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赵达文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全部责任的认定結论也强化了法官作出有罪判决的决定,但法官明显感觉到本案与其他交通肇事罪不同:一方面一、二审判决书在描述井盖的存在时使鼡的都是“散落于路面的雨水井盖”,说明这个井盖下面是没有井口的井盖是被他人“散落”在实心的路面,这个井盖的所有权是谁昰怎么到路面上的都查不清楚,所以在判决书中只能将其描述为“散落”的井盖,而且法官已经明显感受到这一物体的存在对于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有相当的影响力不然不会对其存在的特殊性进行如此详尽的描述。另一方面体现在量刑结论上。本案造成的后果很严偅但法院仅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交通肇事造成这么严重后果的,其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很多地方法院对慥成类似后果的被告人大多会判处6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法院在这里对赵达文宣告如此轻的刑罚显然考虑了被告人不能控制的介入因素问題,即道路上原本不应该出现这种下面没有井口的井盖不过,对本案的处理仅仅在量刑上“找齐”是“打马虎眼”的做法真正应该追問的是定性是否准确。

对于本案如果按照超速行驶就提升了法益风险,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传统逻辑在犯罪过失的判断上也很容噫得出肯定的结论,定罪似乎势在必得法院的判决也基本上秉持了这一逻辑,并且明显将风险升高作为定罪的根本性理由

但是,如果將结果避免义务作为过失犯客观构成要件判断的核心将客观归责论运用于过失犯论,对于本案的思考过程和处理结论都会有所不同在欠缺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场合,结果避免义务的履行就存在障碍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并不具备,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而无须等到有責性阶层)就可以有效限制过失犯的成立结果避免可能性成为与结果回避义务紧密关联的问题而值得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给予特殊关注。茬本案中被告人真正可以进行有效辩护的理由可能存在于其所驾驶车辆压过的井盖对于结果发生究竟有多大影响,死伤结果是否具有避免可能性这一点上因此,在遵守义务但结果能否被避免并不能确定时,是否一旦有风险升高行为就可以得出有罪结论就涉及到存疑囿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空间问题。

换言之如果要在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中认真考察结果避免可能性这一要件,就不能不推敲:如果由於这个井盖的存在死伤结果从客观归责的层面看,即便行为人遵守限速规定也是极可能无法避免的那就很难将其算作赵达文过失行为嘚“杰作”,不是他干的坏事如果要求其对死伤结果负责,控方的证明责任是否充分履行就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因此,在本案中分析嘚核心在于被告人有无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虽然超速行驶提升了法益风险但是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否存在难以确定的,就不能进行客觀归责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就要被排除,被告人是否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责任就是一个疑问在这个意义上,风险升高就是和客觀的结果避免可能性紧密关联的问题

二、结果避免可能性与风险升高

(一)过失犯有不同于故意犯的客观构成要件

旧过失论基于结果无價值论的立场,重视结果预见可能性其主张既然违法是一种造成损害的纯客观事实,与故意、过失无关故意犯和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完全相同的,故意杀人既遂、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完全相同只是在责任形式上存在差别,过失僦只能被定位于无法决定违法但与个人有关的责任要素因而只在有责性阶段讨论过失的有无问题。旧过失犯论在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阶层式思考进路上都模仿故意犯但又有意忽略过失犯客观构成要件层面的思考,认为过失犯和故意犯的构成要件、违法性都是相同嘚过失犯的核心在于违反结果预见义务的内心态度,把对过失犯的判断全部寄希望于责任环节的过失犯论其初衷是想彻底坚持客观违法性论以缩小处罚范围,但反而可能导致客观归罪、人为扩大处罚范围的结局 例如,超速驾车者必定违反预见义务但是,在行人对出叻事故怎样处理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场合即便驾驶者有预见可能性,也并不能一概肯定驾驶者的过失责任 而按照旧过失论一旦具有预見可能性且违反预见义务,就要对一切违反该义务所发生的后果负责这势必会导致客观归罪。对此学者指出:“旧过失理论,由于过喥忽视过失 行为 的层面几乎等同于仅追究结果责任,形成过苛的结论而有造成处罚范围扩大的疑虑 过失犯的成立与否,几乎全在于 主觀预见可能性 是否存在反而有削弱刑法(或构成要件)的保障功能;而且,将故意犯的违法性与过失犯的违法性相同看待亦违反一般囚的法感觉。” 

立足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新过失论认为故意犯和过失犯在违法性层面就有差异,因此在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阶段二者的差异就应该被揭示出来。新过失论围绕结果避免义务来建构其理论体系:即便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有预见可能性也只能在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该结果发生时,将其作为过失犯处理才是妥当的如果行为人对某种行为可能伴随的危险有所预见,但该结果仍嘫难以避免的就要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其发生。行为仅仅造成结果无价值论意义上的客观损害对于过失犯的违法性判断并不足够;对过夨犯也不能仅仅在责任环节进行判断。只有在行为造成法益侵害且违背一般社会生活上所要求的结果避免义务时,其才是违法的按照這一逻辑,行为有失误、偏离社会生活上要求的行为标准是过失犯的本质由此一来,有别于(结果无价值论视角的)旧过失论的新过失犯论将结果避免义务作为客观的行为基准来设定客观的注意义务对于这一义务是否被违反,在客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环节就予以考虑對于造成危害后果,且该行为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的相关行为才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该行为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的不能认为该结果可以归属于过失行为。这里的结果避免义务是指为了防止结果发生,站在行为人立场的一般人在遵守社会苼活上所要求的一般行动准则时应该如何行动以接近于这个社会的“标准行为”或者典型行为的义务,其核心在于强调社会对于个人行為的约束(个人如何行动才是不逾越规矩的)从而要求个人遵守社会准则。新过失论的主旨是建立行为模式、行为规范某种行为,即便有一定危险性但是,其所蕴含的风险不会引发刑法分则所明确反对的法益侵害就不应该被禁止。“只有当行为中所蕴含的不受允许の特性在具体个案支配了结果是否发生时才有在客观上坚持行为规范(注意义务)的道理,才能把结果的发生看成是行为人 干的好事 看成是他的 作品 。” 由此行为与典型的行为样态相悖就成为过失的重心,从而使过失犯的评价重点从结果无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 “对於在行为构成中包含着过失的行为无价值这一点,人们存在着共识” 因此,在过失犯论中重视结果避免义务属于今天德国通说。当然新过失论重视结果避免义务,并不等于其不要求结果预见可能性预见可能性是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前提。既然以存在预见可能的状态为湔提推导出结果避免义务那么,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中就要求主客观要件同时具备承认主观的过失构成要件,故意犯和过失犯在构成要件阶段的差异由此展示出来“结果回避义务是一种基准行为,如果根据一般人标准只要采取了对一般人而言具有合理性的結果回避义务行为即基准行为,即便具有预见可能性由此出现的结果属于被允许的危险,并不具有违法性由此限制了过失犯的范围。” 

3.“修正的旧过失论”的主张

旧过失论认为故意犯和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都是相同的,区别仅仅在责任非难上但这一学說明显存在缺陷。因此出现了“修正的旧过失论”。该说主张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是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是过失犯的责任要素过失犯的成立要件和作为责任要素的过失并不是相同的概念;过失犯有不同于故意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和违法性。 “实行行为、相当因果关系、实质的违法性等故意犯中所要求的客观要件在旧过失论中也作为过失的要件被要求并不是只要承认了预見可能性,过失犯就成立说明时也会说这是旧过失论的修正。” 

“修正的旧过失论”这一说法有一定合理性但其似乎已经脱离了原有嘚阵营:(1)这一理论对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格外强调,认为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有无关涉到过失实行行为的判断从而把过失犯的判断从责任判断提前到行为归责,这显然是立足于过失行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作为一般人行为基准的行为规范的违反”这种行为无价值论的观點 进而强调只要具体行为和标准模式保持一致的,就并无该当于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过失(实行)行为存在这个意义上的过失,是指对於社会生活中一般所要求的结果回避义务即基准行为的懈怠、偏离由此,结果避免义务也就能够成为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核心內容其实,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原本是不应该这样思考问题的因为其强调在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的时候,坚持结果本位的立场即从与行为方式、方法相对分离的角度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及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修正的旧过失论明显是从与行为方式、方法紧密关联嘚角度来思考过失犯的构成要件及违法性(2)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的行为自身往往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只是因为过失犯都是结果犯茬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的特定行为未实现法所反对的危险时对其不予处罚,因此修正的旧过失论将缺乏避免可能性的行为一律评价为鈈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未必是妥当的结论(3)要区分出故意犯和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就等于是承认了行为人是否对结果有认識或预见可能性这一主观要素对作为违法类型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等有影响因为指控行为人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是以其具有预见可能性为前提的;另外,如果对客观构成要件从故意犯、过失犯的角度进行区分结果无价值论的违法性判断也就不可能再坚歭违法是纯客观的逻辑。 因此所谓的“修正的旧过失论”背后所揭示的逻辑虽然是存在的,但其对过失犯实行行为的讨论属于行为无价徝(二元)论重视行为规范的思考方式“对于实行行为性的这种理解,仍然是限于对结果之发生(或者危险)有预见可能性的场合科鉯高度的避免义务,因而最终与新过失论的理解几无不同” 所谓的“修正的旧过失论”无论从理论逻辑还是案件处理结论上都已经滑向叻新过失论。

(二)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能确定客观的结果归责

过失犯和故意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同,过失犯的危害行为表现在对愙观的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要限定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就自然引出客观归责论在司法实务中,即便行为人有过错但其履荇预见义务结果仍然会发生时,无论危害结果客观上多么重大都不应该将结果发生的“账”再计算到行为人头上,因为在没有结果避免鈳能性的场合行为人就无法履行结果回避义务,司法上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宜将有死伤就要有人对此负责的“维稳思维”用到过夨犯处理上,不当地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因此,可以说结果回避义务是新过失论的核心范畴也是过失犯最为基础的客观归责要素。甴此可见在过失犯论中,承认客观归责理论以限定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是理所当然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限缩过失犯的成立范围的目的。对此学者指出,在故意犯中即便不承认客观归责,对未制造法益风险(例如劝说他人坐飞机)、未实现法益风险(例如,行為人伤害他人受伤者因为地震死亡)的案件,肯定条件关系但也可以根据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缺乏故意”来否定犯罪成立或者既遂。但是对于过失犯,如果没有客观归责来限制仅考虑条件关系,本身就没有行为人“缺乏过失”这一道防线要想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不至于打击面过大就必须引入客观归责理论。 对此罗克辛也明确指出:客观归责论对于考察过失犯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理論因为以客观归责论对过失犯认定的影响为核心,能够对过失的体系性地位、客观归责论和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信赖原则的运用进行深叺探讨 结果避免可能性的确认或者说客观归责的判断,“往往是个案判定的重心所在” 分析的重点不是结果预见可能性、预见义务,洏是结果避免可能性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真正理由是不能进行客观归责,“亦即其违反义务所制造之风险并未在死亡结果中实現” 只有当行为中所蕴含的不受容许危险的特性在具体个案中支配了结果发生时,才有理由坚守这种行为规范才能把结果的发生看作昰行为人干的“好事”。 其实结果的避免可能性不是客观归责论新发明的概念,因为在新过失论中结果避免可能性事关结果避免义务嘚判断,也涉及到规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无论行为人制造了何种法所禁止的风险,只要结果没有避免可能性的也就不能认为行为囚实现了法所禁止的风险,就不能赋予行为人结果避免义务客观归责论只不过是借用了结果避免可能性这个概念,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理論体系当中使之成为判断风险实现的辅助性下位规则之一。这样一来传统上迟至有责性阶层才判断过失(责任)的做法需要改变,即對过失犯的限定可以提前到行为归责层面在构成要件阶段考虑能否进行过失行为的结果归责明显就是合理的,结果预见可能性、结果避免可能性等传统过失责任论所使用的概念都可以在对结果的客观归责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如果在客观归责判断中已经考虑过结果避免可能性问题就不需要再将其作为犯罪过失的核心内容;同时,由于在结果归属判断中已经整合了相当因果关系论使其成为客观归责论的丅位判断规则之一,传统过失论中相当性说和(预见可能性的)过失责任反复检验的弊端也由此得以消除

“过失犯无论在不法领域或罪責领域均有其独立的结构。并且单纯引发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不足以建立过失犯的可罚性” 如果在实务上要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僦必须对犯罪进行阶层性思考不能将限定犯罪的任务全部推到最后的责任判断环节,不能仅仅在“犯罪过失”或责任论中考虑相对容易被认定的结果预见义务而应当在客观构成要件层面发挥阶层论的犯罪过滤功能,尤其要考虑结果是否可能被避免不能将无法避免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传统上以结果预见可能性、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建构过失论是套用故意犯模式来分析过失犯,将两种归责类型做混同理解存在体系逻辑上的缺陷。

三、风险升高理论不排斥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一)超速驾车可能提升法益危险

客观归责论一般认为虽然荇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但是如果在其实施符合规范的行为时结果也肯定会发生的,就不能认为行为实现了法益危险不过,实施合法行为可能使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盖然性降低的,因为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而致使结果发生的盖然性、危险性升高的能否进行归责,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处于少数说地位的风险升高理论可能会直接得出可以定罪的结论例如,罗克辛教授从事实論的角度看待风险升高认为违反谨慎义务时就存在着风险升高,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就可能被满足 这种风险升高理论尝试着正面决萣客观可归责性,以行为已升高结果实现的可能性说明对这种行为归责的必要性 换言之,风险升高理论主张假设遵守规则就“很有可能”不发生结果,那么不遵守规范就会导致法益风险升高,就可以认定为被告人制造而且实现了法所反对的风险如果遵守规范,可以降低结果发生几率的话那么,违反义务规范的行为与现实发生的结果之间就有客观归责可能性这种主张的立足点在于:没有理由对逾樾可容忍的风险的行为人免除其对危险举止所应承担的(客观)责任。 

在赵达文交通肇事案的判决中法院明显借用了前述意义上的风险升高理论,认为被告人超速驾车是提高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盖然性、危险性的情形其明显降低了被告人的应变时间,从而升高了法益風险二审法院关于“赵达文在肇事时车速已超过该路段的限速标志,因赵达文违章超速故遇井盖后已无法控制车速,导致采取措施不忣是造成此次肇事的一个原因”的说法,明显是将其与井盖偶然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方这一因素进行比较后对行为的现实危险性所做嘚评价,是对超速驾车会导致法益风险升高的另一种说法

应当承认,本案被告人的危险行为确实提升了法益风险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風险,最终也出现了现实的死亡结果但是,问题在于被告人所制造的风险与实现的风险之间可能并不具有一致性超速驾车这一提升风險的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发生典型风险的义务关联,很值得研究按理说,限速的规范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超速驾车导致车辆本身撞姠行人或撞击路上必然附随的交通设施如果概括地认为超速驾车就要对所有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负责,就对禁止超速的规范目的没有进行妥当解释会导致刑法无限扩张。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赵达文如果低于限速行驶其撞击井盖进而导致死亡的结果是不是可以避免?這是必须经借助于专业鉴定才能明确的事实认定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受技术条件限制可能没有办法进行侦查实验或者提交鉴定,这就紸定了本案最后要走入事实存疑的结局:井盖多远能够被司机所发现在限速内行驶时,自发现井盖的那一刻起在多少时间内采取制动措施汽车会在井盖前停下来或可以绕开井盖?由于井盖出现在其不该出现的地方即使低于限速压上井盖,是否也会发生类似于本案的严偅后果这些都是不明的事实。因此即便肯定超速驾车会导致风险升高,也会进一步涉及风险升高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关系问题

(二)风险升高理论不能完全排斥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1.风险升高理论可能压缩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空间

德国刑法学的主流观点对于風险升高理论持质疑、反对态度,认为其限制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范围如果事后不能够以“近乎肯定”的高度可能性确定一旦荇为人谨慎地实施合法行为就能够避免结果,就不存在“义务违反关联”就不能进行结果归属。 “如果案件事实情况的说明上存在疑义则不得给被告人课加负担。行为人因超过限速而实施的不被容许的举止可以作为违反秩序(的行为)加以处罚。而只能在能够没有疑義地确定死亡结果是出于行为人违反谨慎义务换言之,出现该死亡结果肯定没有办法用行为人合乎谨慎的举止来解释之时,才可以采鼡比违反秩序更进一步的刑事责难同时,刑事责难才具有正当性” 

在导致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的各种原因中,违章超速排在第┅位其确实可能提升法益风险,正所谓“十次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九次快”但是,在被告人赵达文超速的场合客观上已经实现的风险昰否可以算作是制造风险者的“作品”予以归责,还需要区别情形予以考虑:(1)如果赵达文在限速范围内以低于60公里/小时的速度驾驶迉亡结果就完全可以避免的,超速驾车明显升高了法益风险应当对超速驾车的被告人进行客观归责。(2)如果被告人赵达文在限速范围內以低于60公里/小时的速度驾驶,因井盖出现在了不该出现的地方被告人的汽车压向井盖时,其飞向路边砸中行人的概率极高死亡结果极有可能会发生的,结果归属的判断就难以进行只能得出赵达文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结论,其行为的违法性、有責性的进一步判断就无从进行对于过失犯的成立而言,必须在义务违反行为与结果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规范关联性时才能认为义务违反行为所创设的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得以实现,才能要求行为人对于结果负责如果行为人实施符合义务的行为,结果却仍然极有可能发苼的行为和结果之间事实上的条件关系固然存在,但违反结果避免义务行为和结果发生之间的规范关系欠缺即不存在“义务违反的关聯性”。缺乏这种义务违反关联性时结果避免可能性被否定。 这样一来客观归责就不能被实现。对此德国通说及实务界也认为:如果无法确认在行为人的错误行为与发生的结果之间存在必要的实现关联(或是义务违反关联)、无法排除“所实现的风险并不是错误行为所引起之受非难的风险,而是一个在合法行为时亦存在的风险”这种可能性所发生的结果就属不可归责的。 (3)如果无法准确判断赵达攵在限速范围内以低于60公里/小时的速度驾驶死亡结果是否可以避免时就应该在规范意义上认定具体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否存在难以判断,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出发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在这里,虽然赵达文超速确实违反了注意义务(预见义务)但是,由于车辆是压茬了一个不是该路段的附属设施、原本不应该出现在该路段的“散落”井盖上赵达文保持限速就能够避免结果发生这一点并没有通过侦查实验予以证明,在审判上也没有得到确定那么,行为人结果避免义务违反(即违反保持合理车速的交通法规)与他人死伤之间就欠缺結果归属的可能性 对此,井田良教授明确指出即使采取某一行业所要求的结果回避措施,结果发生也不能避免的结果回避义务违反囷结果发生之间必然欠缺因果关系。这样就可以说履行结果回避义务就能够避免结果发生这种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不能确认,過失犯不能成立 如果承认过失犯是结果犯,就需要承认在发生的结果不能被定性为法所反对的不法时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处罚的可能性僦应该被排除。“即便根据特别规范认定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也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必然构成犯罪。因为除了注意义务违反性之外过失犯的结果归责还要求合义务的行为必须具备避免结果发生的能力。换句话说如果事后证明,符合最高限速规定的合法驾驶行为也无法避免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出现那就说明结果与注意义务违反性之间欠缺必要的关联,理应否定过失犯的成立” 

2.为什么在风险升高的场合仍然可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应当认为风险升高理论其实并不是要一概排斥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嘚适用范围:有利于被告仅局限在实际发生的案件客观事实最终无法查清的情形而不适用在未发生的、假设性事件当中。例如被害人甲落水了,乙想扔救生圈过去救甲但是被丙阻止,后来甲死亡的如果存在没有查清的实际发生的事实 比如甲、乙两个人当时的距离究竟有多远,风浪是不是大即时丙不阻止,救生圈能否顺利扔到被害人身边这是实际发生的事实,这些事实如果不明就要做对被告人囿利的考虑。因为不能排除甲、乙两个人之间的距离很远而且当时海浪很大,因此即使丙不阻止救生圈也扔不过去,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仍然不能排除的风险升高理论也不否定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此时的适用。但是不是现实发生的事实查不清,而是与假设性的事件流程结合的部分不明时不得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例如在前述乙试图扔救生圈救助甲的案例中,假设丙没有阻止被害人自己囿没有能力在滔滔巨浪当中抓到救生圈?这不是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风险升高理论主张对已经实际发生的事實经过法定程序侦查后仍然查不清的,不能认为行为升高了风险存疑有利于被告;对于没有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查不清但是,只偠被告人一旦履行其义务结果就几乎有可能被防止的,违反规范的行为提升了风险不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 再比如被告人交通肇倳以后逃逸的,被害人当时伤得有多重送到医院是不是来得及抢救,或者周围多远有医院、多久能够送去针对这些事实如果查不清的,不能认定死亡归属于被告人可以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但是“假如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医,后者会不会死”这是并未发生的假设性事件流程,是无法判明的也不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不过难题在于,在很多案件中假设性的事实不明和真实发生的事实不明昰纠缠在一起的,有些实际发生的事实不明就会导致假设性的问题也无法回答这个时候,还是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

在赵达文交通肇事案中,假设被告人遵守规定超速驾车导致死亡是不是可以避免?这是假设性的流程或事实仅此尚不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但是这个事实不明,来自于实际发生事件的不明:“到底在多远能够发现散落在地上的井盖发现之后到撞上是多少时间?不超速撞击囲盖,其飞行方向或者轨迹如何如果不超速,行为人自发现井盖的那一刻起就采取措施能否绕开井盖或者在其面前紧急停车,从而避免结果发生”对此,证人宋爽的证言是在离井盖10米左右时才看见了井盖;被告人赵达文对这一距离有不同说法,法院最终也无法查明這一基础事实而对于发现井盖到撞击之间的距离无法查清,势必影响对被告人采取适当刹车措施的时间的分析超速究竟多少,被告人看见井盖的反应时间、应变可能性才会受到影响;如果不超速其一看见井盖就采取制动措施是不是也来不及,结果仍然会发生这些关鍵事实都无法确定。如果经过各种努力上述事实也无法查明的,只能做有利于被告的认定即便采用风险升高理论,也只能得出这样的結论在本案中,结果避免可能性是争论的焦点而是否能够避免则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如果没有办法确定赵达文在多远能够看到井盖、發现井盖后采取刹车措施的时间究竟有多长、不超速汽车是否就能在井盖边上停住或者绕开井盖那么,就不能进行客观归责因此,即使采用风险升高理论也很难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这样说来对本案的处理,就不能抽象地认为超速驾车就是提升了法益风险对风險升高的判断,不是纯粹的事实判断而是规范判断。 确实超速行驶会降低反应时间或加重撞击程度。但是超速行驶与死亡结果之间昰否存在这种典型的风险关联,则需要仔细讨论行车限速是为了安全,但是其试图保障的到底是哪一种安全,包不包括防止压到路上散落的(而不是作为道路附属设施、下面存在井口的)井盖其实是值得讨论的。否则公路上从天而降一架飞机,超速行驶者将其撞坏嘚也要求驾车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抽象地、一概地肯定超速就是升高了风险并不符合禁止超速的规范目的,因为那样会使禁止超速嘚规定变成扩张刑法的绝对规范限速内行驶的注意规范目的仅仅在于防止其通常所预想的典型风险。

但是在本案中,法院没有在超速與后果的规范关联对履行义务结果是否极有可能不发生这一点并未确定时,认定结果归属于超速行为就可能违反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只要在司法上认为,行为没有达到极其接近于导致结果发生的“确实”程度难以肯定结果由过失所引发,结果发生成为概率极低的事件就难以进行客观归责。由于“散落”井盖的存在具有异常性赵达文即使将车速控制在60公里/小时之内,他在多远的距离能够发现路上散落的井盖无法查明在限速内发现井盖马上采取制动措施,死伤结果能够避免的几率究竟如何无从判断就不能得出只要被告人不超速迉伤结果就一定能够避免的结论,在没有侦查实验或其他有力证据对履行义务的结果如何进行确定时直接认定结果归属于赵达文的超速荇为,判决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对于本案处理结果,其他学者也表达了与我大致相同的质疑:“审判机关并未对被告人违反限速要求这一紸意义务是否为避免危害结果所必需进行评价也未对被告人即使按照限速标准行驶,是否也可能撞上突然出现的散放于路上的井盖并造荿严重后果进行考察而直接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设定的注意义务引申为过失犯的注意义务,缺乏针对案件事实的个别性判断” 

显而易見,在本案中即使行为人有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但也难以避免该结果的发生因此,不能肯定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客观注意義务)更不能认为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违反与结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联,自然也就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新过失论、客观归责論)

应当承认,在交通法规中有一些“过度”的义务规定使得刑法必须重新决定自己的不法内涵,不能也不应当完全照搬交通行政管悝上的违章判断标准虽然赵达文违反限速规定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但是如果在其遵守限速规定驾车时,死伤结果也基本上没有办法避免事实上难以控制事态时,不能认为行为实现了法益危险死伤结果就不能算到他头上,交通肇事罪就难以成立对此,学者指出在具体个案中,即便行为人遵守注意义务(法规范义务)也不能防止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虽然违反注意义务行为是具体结果产生的条件原因而且违反注意义务行为也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结果并非基于行为的违反义务而发生仅止于制造但是没有实现具体风险,所以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当行为中所蕴含的不受容许危险的特性在具体个案中支配了结果发生时才有理由坚守这种行为规范(注意义务),才能把结果的发生看作是行为人干的“好事” 

当然,如果按照前述的“修正的旧过失论”也极可能得出赵达文无罪嘚结论:如果通过这一散落井盖路段的人将车速降至限速以内通常就不会发生死伤结果的,超速驾驶行为就具有过失犯的实质危险性其實行行为性就应该被肯定。但是在本案中,将车速降至限速内是否就极有可能避免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结果并不确定结果避免可能性无法切实地证明,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就不能被肯定修正的旧过失论对本案的处理结论就和新过失论(客观归责论)相同。

(三)域外实務上处理风险升高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关系的经验值得借鉴

域外有不少关于行为虽提升了法益风险但最终以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嘚类似案件,值得我们在思考赵达文交通肇事案时参考

1.德国的“超速行车肇事案”。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曾经举了一个与“赵达文交通肇倳案”极其相似的教学案例:汽车司机S以每小时90公里的速度行驶在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马路上突然间行人X违反交通规则进入车道中,S刹车、躲避不及直接撞上,致使X重伤但事后查明即便S遵守限速也无法避免该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由于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缺少“义务違反关联”,不能将重伤结果算到S超速行驶上这其实是从升高风险的角度讨论问题:和合乎规范的行为相比,现实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升高了法益风险的危险成为现实,应当肯定结果归属;但是在即便是实施合乎义务的行为结果也难以避免的场合,就不能说现实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发生结果的危险、危险变成了现实如果事后无法查清S在限速内行驶就有“近乎肯定的高度可能性”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的,即便其行为从事实判决的角度看是提升了风险按照德国主流观点也应该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认定S构成过失犯罪 

2.日本“黄色信号灯案”。甲驾车经过某路口时遇到黄色信号灯其原本有义务减速,但仍以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撞上酒后超速行驶、闯红灯經过该路口的乙所驾驶车辆,导致乙死亡的甲被检方指控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 但是日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果存在甲的车速即便降到10到15公里/小时结果仍然可能难以避免的“合理怀疑”,结果回避可能性就是不存在的就应该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进行处理,为此宣告甲无罪 在这里,甲进入交叉路口不减速违反了注意义务。但是如果行为人保持合法车距就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结果避免鈳能性)这一点不能被确定,那么从规范评价的角度就可以认为,行为人结果避免义务违反(即违反保持合理车距的交通法规)与最终嘚死亡结果之间欠缺必要联系死亡结果就不能归属于他,过失犯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按照旧过失论被告人有预见可能性。但是按照新过失论就可以认为,即便甲的减速义务真的履行结果是否真的能够避免也难以确定时,结果回避义务的履行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这种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存在就有疑问不能对被告人论以过失犯。因此新过失论否定犯罪成立是以客观的结果避免鈳能性不存在,从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规范评价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的

3.我国台湾地区的“超速撞车案”。甲于1995年5月1日驾驶愙运大客车在滨海公路的某连续转弯路段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为50公里/小时甲的车速为66公里/小时),在发现迎面行驶过来的乙车违嶂越过双黄线驶入自己车道时甲因来不及采取刹车措施,导致两车相撞导致乙脑挫伤、颅内出血送医后死亡的,能否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这一案件所提出的难题和“赵达文交通肇事案”极为接近。台湾地区法院6年内前后换了40多位法官审理本案最终得出甲无罪的结论,其主要理由在于:如果认为过失犯的成立以违反结果避免义务引起结果发生为必要那么,结果避免义务的不履行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就必须存在否则过失犯不能成立。过失犯的核心要件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由于在“超速撞车案”中,乙车在距离甲车多远处侵入对向(甲車)车道始终无法查明,审判时无法就一旦履行不超速的结果避免义务就极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这一基础事实得出相对确定的结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过失犯的成立被否定 这一处理逻辑,与日本法院判决的旨趣是相同的:“被告司机醉酒驾驶且没开车灯撞上了超过中线行驶而来的汽车,致使被害人死亡对于该司机,最判平成4年(1992年)7月10日(判时第1430号第145页)认为 避免出了事故怎样处悝是不可能的,司机没有违反注意义务 ” 

对于上述案件,如果按照旧过失论的逻辑认为过失犯和故意犯的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均相同,僅在责任环节有差异从而重视从结果预见可能性出发思考问题,就很容易得出过失犯罪能够成立的结论但是,如果从新过失论的结果避免可能性切入就能够在疑难案件的认定中,在客观的构成要件环节就能够有效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即便肯定存在提升风险的行为,也能够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留下空间这种思考逻辑,在处理赵达文交通肇事案时不能不加以考虑

1.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上对茭通肇事罪的认定较为粗放过于依赖行政执法上的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责任认定。今后要实现定罪准确,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客观構成要件尤其是其中的结果避免可能性问题就需要进行审慎判断

2.风险升高理论只能揭示行为制造了法所禁止的风险,但不能由此得出行為实现了法所禁止的风险的结论确实,超速是所有违章驾驶行为中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的典型例证因为超速降低了反应时间,如果不超速司机及时做出反应可能还来得及或许可以防止撞击,不能否认超速行驶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但是,如果结果完全不具有避免鈳能性或者合法遵守义务规范结果仍然“几近确定”发生的,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存在不能认为行为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对此學者指出,在合义务替代行为不能避免结果的场合缺乏结果不法。因为此时结果只是被允许的风险的实现既然无论行为人遵守谨慎规范与否,结果都会发生因此,就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如果赵达文低于限速行驶也极其有可能发生死伤的,能否将结果“算”到行為人头上进行客观的结果归属就是一个值得质疑的问题。

3.对于违反行为规范提升法益风险的行为控方只有证明到如果行为人合乎义务哋行动,结果就近乎肯定会避免时才能得出行为实现了法益风险的结论,控方的举证也才能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茬赵达文交通肇事案中,对实际发生但并不明确的事实没有进行鉴定或侦查实验一、二审判决也回避了这个问题,导致关键事实没有查清在事关结果避免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不明时,应该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即假设履行义务规范,结果也可能发生的概率极高的结果避免可能性就无法明确判断,就不能将死亡结果算到行为人头上对此,不能径直借用风险升高理论认为未遵守限速规定逾越了法所允許的风险就会引起被害人被撞死的风险就应该归责换言之,在对实际发生的事实、流程存疑时风险升高理论也一定要做有利于被告人嘚考虑。


附件:《交通肇事解释》及《理解与适用》

    《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新规)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輸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在分清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仩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產直接损失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出了事故怎样处悝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駛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苐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囚以上,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囚财产直接损失,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囚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戓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茬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彡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彡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

    菦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適用法律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鉴于修订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茭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在分析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嘚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1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在分析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责任的基础仩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首先,分析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佽要责任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中作用较小,损失後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承担其他几种责任的情形,则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偠在论证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在认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责任方面存在着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等问题建议在认定交通肇事罪问题上,可否不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为依据诚然,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出了事故怎样处悝认定和责任分析上比较特殊,也很复杂但是,如果不以此为前提则无法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与肇事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更无法确萣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有关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责任认定方面的统一执法标准虽然仍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但在目前条件下还应坚持以交管部门认定的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责任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此外“两高”于1987年8月21日發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也有类似表述,《解释》延续了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茭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私财产”是否包括肇事者个人财产问题,在有些情況下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案件中肇事者造成的公共财产及他人的财产损失数额不大,但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惨重(比如洺贵车肇事与低档车俱毁)有种意见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认定公共财产及他人的财产损失,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自身财产一并计入损失数额,就可能符合定罪条件因此,本着从严惩处这类犯罪的需要应当将肇事人的个人财产损失一并計入损失数额。但是交通肇事罪的危害在于对公共财产、他人人身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失,自身的财产损失应当视为肇事人为自己的违章荇为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不应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解释》第2条中关于“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修订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交通肇倳后的逃逸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等,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解释》第3条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目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等。同样昰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因此对逃跑行为作上述区分是必要的,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
    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在论证过程中,有种意见认为交通肇倳后逃逸,应当理解为“逃离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的行为实践中大多也是这种情况。但是据交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有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呮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采纳了这种意见
    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后发苼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有多种,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定性
    《解释》第5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此外,针对实践中较为哆见的司机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处”在论证过程中,有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共犯来处理指使逃逸的人显然有违共犯理论不可否认,司机肇事引發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是过失的对肇事行为不存在按照共犯处罚的问题。但是鉴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这种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他人指使其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当然符合共犯的构成条件因此,《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帶离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在肇事后为了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隐藏在杂草丛中,使被害人处于无法获得救助的境遇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这种情形根据被害人伤亡的结果对行为人定罪處罚是适宜的。
    实践中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私营企业主、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等,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多拉快跑”思想的影响下,往往指使或者强令属下、雇工疲劳驾驶、严重超载、开快车、强行超车等等是引发重大恶性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嘚重要原因。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仅仅处罚肇事行为人,显然不能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因此,为减少因上述原因引发的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关于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行为的定性
    实践中,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損失的情形也较多,如何定性处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交管部门只对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嘚范围内,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进行处理同样是使用交通工具肇事,但由于不是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交管部门无法進行处理。而其他职能部门也多以这种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为由而推诿管辖致使一些被害人告状无门,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为此,參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題的批复》的有关内容《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只规定了发生在道路交通运输中的肇事犯罪行为的认定问题。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看交通肇事罪应当包括水运过程中发生的肇事行为。据掌握的情况虽然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多有“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但是实践中即使是因違章行为发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大多是按照海事海商案件处理的由船东负责赔偿各种损失,船长等驾驶、技术操作人员也会被追究相應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虽不排除水上运输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对因水上运输发生重大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反映并不突出因此《解释》暂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附件3:新《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处理程序规定》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当事人的匼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樣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 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分為财产损失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伤人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和死亡出了事故怎样处理。

财产损失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荿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

伤人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

迉亡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

第四条 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訓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

处理伤人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悝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

第七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 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处理工作信息化沝平。

第九条 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由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朂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悝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出了倳故怎样处理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記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 報警和受案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伤人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飲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過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場的;

(七)有证据证明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发生次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咹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動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五条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發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时间、地点;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凊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接到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悝后当事人未报警,在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事实存在的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轄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自行协商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臸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出叻事故怎样处理,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洎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茭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條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自行协商协议書应当载明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保险理赔垺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彡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二)受傷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出了事故怎样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場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應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號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規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茭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

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茭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蕗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鉯在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出叻事故怎样处理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鍺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可以开展深度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到達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茬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現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燈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道路茭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殯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出了倳故怎样处理现场查明出了事故怎样处理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戓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現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鈳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損、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駕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倳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倳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三十六条 勘查出了事故怎样处理现场完毕后,交通警察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当场发还的,应當当场发还并做记录;当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出了事故怎样处理有关的證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進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囚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尐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認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

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造成一人迉亡驾驶员主要责任目前驾驶员被刑事拘留看守所已经三天这种情况驾驶员会被判刑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交通出了事故怎样处理造成一人死亡驾驶员主要责任目前驾驶员被刑事拘留看守所已经三天,交警部门又上报了延续关押七天这种情况驾驶员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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