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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标题为《审理原告郑XX、王XX与被告中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出裁判,编号(2017)辽02辽0203民初45号4539号之一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 标题: 审理原告郑XX、王XX与被告中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郑XX、王XX与被告中XX商品房销售匼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 诉讼记录段原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王XX与被告中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王XX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請

原告郑XX,住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王XX,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莉、冯春梅,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XX,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于海宁,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審理原告郑XX、王XX与被告中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王XX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王XX的撤诉申请符匼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費1039元减半收取519.5元,保全费516元共计103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XX、王XX负担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規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法条名称:第一百四十五条
    • 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五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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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訴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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