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费”涉嫌违规违法
“此案与我正在代理的双流某楼盘的案子极度相似”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军介绍,在巫女士购买商铺的过程中从票据合同來看,所支付费用分别支付给了开发商“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以及“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前者为合同约定的房款,后者为“服务费”又都是在售楼部财务室进行的支付,两家公司必然是有联系的后者应该是代销角色,系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实質为中介性质。
张小军介绍现实中房地产经纪公司一般会让购房者签订高于开发商实际销售额的认购书,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产经纪公司则向购房者收取所谓的“顾问费”或“工程款”等,账目上则并不会载入合同而购房者多少则会在认购过程中被误导或被隐瞒欺骗。
张小军认为在此案中,如果房地产经纪公司隐瞒购房者、收取“服务费”、“工程款”首先涉嫌违法。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关于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规定即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與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服务费’、‘工程款’的做法,也违反部门规章”张小军说,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淛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關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则认为,在此案中“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当是一种代销角色,系代销售嘚销售公司而如果开发商与销售公司若是代销关系,销售公司仅是开发商的代理人其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並收取合同价款销售公司与购房者之间并未建立居间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销售公司无权向购房者收取“服务费”等其他费用若销售公司与购房者之间建立居间关系,其也应当与购房者签订居间合同明码标价,否则你也不能擅自收取大额“服务费”
对此,两人均认为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这笔“服务费”。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实习生 伍伟欣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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