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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京与河北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进京男,****年**月**日出苼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岸芷汀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4619。
法定代表人:卢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卢朝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香建勇,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华,律师
原告王进京与被告、卢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进京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京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王进京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