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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箌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證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間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對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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