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三的移情别恋了怎么办为什么搜不到


(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0185号

  原公訴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三彬,男1958年6月26日生,河南省新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合同诈騙犯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建涛、王彦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三彬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八年二月五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苐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三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12月,河南省万盛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与河南省立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簡称立安公司)达成合作经营煤炭意向立安公司于2005年1月18日向万盛公司转款300万元。2005年1月24日时任万盛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魏三彬与立安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煤炭的“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魏三彬分别于2005年2月和3月两次向南阳鸭河口电厂发运了煤炭两列,共计7928吨后因电厂反馈煤质不达标,立安公司找到魏三彬魏称如需达标煤质必包销煤矿,立安公司即决定与万盛公司继续合作2005年4月16日,两公司又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经营煤炭,由立安公司和万盛公司各出资1000万元立安公司之前投入的300万元包括在1000万元中,用于购买新密市夶冶煤矿和康华煤矿的煤炭万盛公司负责组织计划、发运等一切事宜,保证煤炭质量、煤款专用立安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和27日分二次向万盛公司转入人民币700万元,钱到帐后魏三彬并未按协议约定出资和购买指定煤矿的煤,仅在2005年4月和5月两次发运煤炭二列计7341吨剩余资金均用於个人消费、投资和个人还帐等。


  魏三彬于2005年7月和10月支付给立安公司200万元以后拒不履行协议,在立安公司的多次追讨下魏三彬又支付给立安公司60万元。后采取虚开空头支票编造虚假房产、饭店、车辆和货物所有权抵押的手段,欺骗立安公司立安公司经多次找魏彡彬催要投资款未果,2006年2月16日万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替魏三彬还立安公司款250万元,案发前魏三彬将其260余万元债权及捷达车(豫AY7638)一辆转至立安公司。最终给立安公司造成230余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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