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徐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康浩、张静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省巢湖市宏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巢湖市省巢湖市。
被告:苏州崴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高某1男,汉族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男,汉族
被告:高某2,男汉族。
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巢湖市省巢湖市宏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州崴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高某1、梅某某、刘某、高某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巢湖市省巢湖市宏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州崴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高某1、梅某某、刘某、高某2名下价值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交保证金49742.44元。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匼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巢湖市渻巢湖市宏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州崴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高某1、梅某某、刘某、高某2名下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洳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