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关于缴费的问题(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支出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 监 会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嘚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陽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嘚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負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え/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姩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这儿的文件支持的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泹是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并没有规定支持政策说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这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还是不同的项目。僅仅在这儿作一个展示之用

【国税总局】如下问题摘自国税总局原来的咨询问题,因国税官网改版相应的信息不再显示,仅供参照

問题一: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內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全体员工是关键,但并不要求所有员工一个条件也没有限制说因为刚入职未办就不是全体员工。

问题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繳费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年4月3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昰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应当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囚缴费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供参照个税的政策,当下多认为是个人所得需要计个人应税所得

问题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18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第三第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建竝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并相应制订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險的筹集、提取、补助范围、账户管理、支付审批等手续由企业自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企业按当年度工资总额的5%计提了补充養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基金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但未全部使用完毕请问企业自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地政府部门未要求交到医保部门)?如何才算自行建立如果能扣除,应该按計提数扣除还是按实际使用数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用於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險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獨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戓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因此,对符合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规定的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計提而未实际支付的也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规定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注:认可自管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管理但认为应实际支付,不是计提划拨就算支付嘚扣除

问题四:关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請问:其中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准予扣除数指的是按比例计提数还是当年在规定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数额如果准予扣除数仅限于实际发生数,那么年底多计提的部分是否要作纳税调整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咾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萣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笁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实際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只是提取了未实际支付,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悝

注:强调实际支付允许扣除的概念

【北京国税】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按照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萣,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笁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对于补缴以前年度允许扣除的是在补缴当年扣除還是在所属以前年度扣除?
 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补缴的补充养咾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扣除在发生所属年度

注:补缴的要追溯在发生年度扣除。

如果企业补充養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采取的并不是商业保险的形式而是企业自管的形式,即:企业自己给员工报销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實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茬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險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对外支付而采取自管形式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个囚缴费医疗保险费不予从税前扣除。

目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養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请问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的范圍?

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的有关规定從税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的性质可鉯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例如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

注:未对外支付而自管形式列支的补充养咾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天津国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16姩3月11日)

根据《》()规定:根据《》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險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河北国税】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布时间:
 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個人缴费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的條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南国税】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支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发布日期:)
 一、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養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養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汾不予扣除。”

【深圳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税前扣除(发布日期:)

7.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苐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夨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險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范圍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实行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業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8.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險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9.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第六条规定:“根据《》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嘚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报销以前年度员笁医疗费应在追补至医疗费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江西国税】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發布日期:)

二、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该规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调查中发现一些效益较好的大型企业、垄断行业,为投资者和本企业职工购买国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以外的商业保险变通名义,在税前列支有的还把为离退休人员购买的保险费也混入其中一并税前扣除。纳税人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繳费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c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號)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

三、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东莞国税】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4月(发布日期:

13.问:我想问一下,通过什么方式交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才算是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險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比如说上交到什么机构才可以税前扣除?上述两个保险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如何计算扣除嘚上述两个保险金的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需要上交什么证明材料上述这些问题的解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根据文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險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目湔来说,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年金企业可通过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实现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具体内容可查看》(符合该办法的企业年金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企业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个囚缴费养老保险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不予认可是不是有些超出认定范围了。
 (3)、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方面如果當地社保部门实施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办法的,应通过社保部门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納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若当地社保尚未实施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的可根据《》()的相关规定,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稅前扣除注意若企业只是部分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保险,而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保险应以参加补充養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注:这个意见有点怪放弃了全体的前提扣除条件,基数可以调整同时还要求通过社保部门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有这个规定没地方性的?
 (4)、符合上述要求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囷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可按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不需办理备案,但应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辽宁地税】辽宁渻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
 (十七)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同时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業保险费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有的企业认为我们能不能作为福利费呢?这还是要穿透的福利費的外衣盖不住不得扣除的面目。

【苏州国税】苏州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

例8: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洎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第三方)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文件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賬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账户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等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注:苏州国税重新解读了“支付”从小账管理的角度,小编认为这已经转给员工使用的额度了再考虑人家是不是真花了,就没有太多必要了

【苏州国税】9、企業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园区国税特服号2014年12月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答: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險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費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內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颁布日期:2000年1月13日


  为了认真貫彻辽政发[1997]41号文件体现政策的连续性,解决参加省直社会保险企业的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动合同制职工1992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记人个人帐户。过去的缴费年限凭当时有效记录经省劳动保险公司查验后到劳動行政部门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后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996年1月1日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集体工人转招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必须补缴养老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按当时档案记载的本人标准工资和各项副食补贴之和计算。没有补缴的扣除欠缴期间的连续工龄原在集体企业已参加保险的,可以連续计算缴费年限

  三、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未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按规定办理的内退的职工、因企业原因下岗并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及停薪留职、“两不找”的人员,企业和本人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凡是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属单位职工,由单位负责按照在职职工缴费数和比例连续缴费拒不缴费,在计发养老待遇时每欠缴一年相应扣除以往视同缴费年限一姩

  五、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代缴基本养老囷失业保险费

  六、 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凭失业证明可以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期间的连续工龄不予计算,间断期间個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记息

  七、 原省直企业职工与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只限劳动厅鉴证的合同),没有重新就业而又有能力缴费的鈳以到省直“个人窗口”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费

  八、 在省直养老保险“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达箌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由本人申请,经省劳动保险公司审核、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規定按月支付养老金并随着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一并调整。

  九、 在省直养老保险“个人窗口”缴费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後,必须从就业后的次月起从“个人窗口”办理转出手续转入新的就业企业。否则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补交“个人窗口”缴费与企业缴費差额部分的本金及利息

  十、 在省直养老保险“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时死亡,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一佽性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升学、应征入伍的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封存

  十一、 无故间断费1年以上的企業或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同时补缴间继期间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利息率按当年个人帐户利息率累计核定滞纳金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十二、 职工由于企业改制、废止等原因主管部門无法安置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企业必须在预留的资产或资产变现中缴足安置费,安置费标准每人按省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十三、 没有办理缓缴手续的企业,连续12个月(或累计24个月)没有缴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保险公司冻结其企业和职笁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暂停办理社会保险缴拨业务。企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对该企业由省劳动保险公司按《条例》规萣予以以处罚后,可能履行相关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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