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保险公司)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同时产生积分礼品,当积分礼品累积到一定程度可以用积分礼品兑换礼品(例如油卡之类的),兑换礼品涉及的企业所得稅该如何处理以下哪个观点正确呢?
观点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規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鈳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积分礼品兑换礼品属于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情形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该项支出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观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企业提供劳务同时采取返积分礼品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进行处理。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礼品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礼品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礼品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礼品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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