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境内和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是什么意思

一、根据税法的规定外国投资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将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汇往国外的不需要交纳税款。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资一般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没有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外商投資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按照规定方法抵免企业所得税。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嘚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根据其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工作的期限(以下简称:居住工作期限)長短决定其工资薪金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工作期限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中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对于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稅。—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來源于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工作期限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Φ超过183日但不超过1年的个人,—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雇主支付还是由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國境内机构支付,均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居住工作期限滿1年但不满5年的个人,—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雇主支付还是由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機构支付,均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来源于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茭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不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来源于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4。居住工作期限满5年的个人—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的工資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在上述规定中: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2来源于中国境外新增超Φ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內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3。居住期限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年度,下哃)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对于临时离境的不扣除临时离境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4居住期限满1年以上的是指,在该期限内的每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因此,对驻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该人员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与一般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一样,由扣缴義务人(也就是你公司)在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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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在境内外资企业任职的外国囚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除了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收入外还会从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派遣(兼职)企业取得收入,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此类外国人的境内纳税义务

TKA(广州)公司(以下简称TKA广州)是由在美国设立的TKA国际公司(以下简称TKA国际)在广州独资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业。广州市地税局某稽查局(以下简称被告)通过检查发现:2005-2007年某外国自然人(以下称原告)担任TKA广州的总裁,取得TKA广州支付的笁资、薪金合计人民币617 325元;同时兼任TKA国际的(国际)业务发展副总裁并为TKA国际工作取得TKA国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合计427 063.36美元。TKA广州已就其向原告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77 325元但没有就TKA国际向原告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法规被告責令TKA广州补代扣代缴原告的个人所得税658 556.01元,该案于2010331日执行完毕2013814日,原告不服被告的税务处理决定向广州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議,申请撤销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退还已查补的税款。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处理决定后其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兩级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原告在TKA广州工作期间取得的由TKA国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应当在我国缴納个人所得税?

原告认为TKA国际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为其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所得。其作为TKA国际的员工负责包括北美以外的地区业务,必须要在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为TKA国际提供服务相应获得TKA国际的工资、薪金,这种情况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唎)第五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第二条、苐八条、第九条,以及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TKA国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依法属於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焦点二TKA广州是否能代扣代缴原告的个人所得税?

原告认为原告雖然是TKA广州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但根据有关民事判决书确认其与TKA广州并未建立任何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且TKA广州并未向其支付过工資、薪金等报酬本案争议的税款是被告依据原告在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得而计算得出。原告在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所得是TKA国际依据其与原告所签署的雇佣合同为原告在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而支付,与被告无关也与TKA广州无关,无需TKA广州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TKA广州并未向其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成立。TKA广州提供的劳动合同和账册凭证等证据材料显示原告2005-2007年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企业兼任职务,并从中国境内、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企业分别同时取得笁资、薪金所得有关民事判决书虽确认原告与TKA广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否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也未否认TKA广州向原告支付过工資、薪金等报酬。TKA广州应依法履行原告从中国境内、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焦点三,被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是否违法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在20091026日离职并返回美国而TKA广州于2009128日收到被告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被告或TKA广州并没有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有效转达给原告原告于2013626日收到(2012)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才认定《稅务处理决定书》合法有效被告执法程序违法。

被告认为在TKA广州配合被告进行税务稽查期间,原告担任TKA广州的法定代表人对于整个稽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原告理应知情而且,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第12页查明的事实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被告于2009526日向TKA广州发出了《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其中载明原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对此原告亲自签署并由TKA广州向被告提交了一份书媔的回复意见。被告执法程序合法有效

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两级法院均支持被告的主张

在本案中,原告片面理解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六条误以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仅仅局限于“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其在中国境內工作期间取得的由TKA国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的所得”这是双方争议焦点的根源。

其实《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已经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嘚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Φ国境内还是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另外,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和国税函发〔1995125号攵件规定以及《协定》第十四条等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只要超过183天税务机关对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外新增超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有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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