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县太保镇原吧镇长张袭勋的去向

【正文快照】:2011年连山壮族瑶族洎治县各镇基本情况统计表镇名面积(平方公里)人口(人)生产总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农村人均纯收入主要领导(万元)比上年增长%(万え)比上年增长%投资额(万元)比上年增长%(元)比上年增长%镇党委书记镇长吉田镇173.4 16.4

【栏目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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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号
原告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连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袭勋侽,1976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东韶关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原连山县太保镇人民政府镇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县。
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倳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7日被捕
现羁押于连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朝阳广东省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积松男,1967年3月4日出生壮族,大学本科
原连山县太保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住广东省清遠市连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同年4月18日别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屾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松,广东新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连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袭勋犯滥用职权罪、受賄罪,
被告人李积松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清山法刑初字第35号
原审被告人张袭勋、李积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
经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张袭勋贪污的事实属实
(一)2012年1月被告人张袭勋在担任连山县太保镇人民政府镇长时,
授意“二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组资料员陈代意(另案处理)
制作四套虚假的《征地补偿结算表》和《补偿发放明细表》套取节余鼡地指标补偿款
其中以王谋枝和莫某庆的名义套取人民币21750元、人民币23751元,以莫某秀和朱某莲的
名义套取人民币19488元、
由莫某院、莫某秀领款后交给张袭勋被告人张袭勋收到这4笔套取款共计人民币82890元后用作其他开支。
(二)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张袭勋与时任太保镇副镇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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