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形势严峻严峻,原定好的计划泡汤了,东航机票怎么退

1月21日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包括(,)、(,)、在内的国内多家航空公司发布了涉及武汉航段机票的退改签方案。

在21日晚间南航发布的《关于武汉进出港客票特殊处理的通知》中符合特殊处理规定的客票为南航784票证,且旅行日期为1月15日至2月29日之间行程涉及武汉航段的客票。对符合条件的客票对客票未使用部分,南航将在客票有效期内免除退票费进行退票(包括原客票规则不允许退票的客票)

东航退票方案的适用范围则昰1月21日(含)前购买781开头客票(包括里程奖励客票),行程涉及武汉进出港东航、上航实际承运航班和挂MU或FM航班号的代码共享航班且航班日期为2020姩1月1日(含)至2020年3月29日(含)冬春航季截止的客票。首次提出改期申请可在客票有效期内免费变更一次,免收子舱位和淡旺季价差;提出再次改期申请则需依据客票适用条件办理。东航旅客可在客票有效期内到原购票渠道免费办理退票手续。

此外购买了1月15日(含)至2月29日(含)由春秋航空实际承运的由武汉出发或到达武汉航班机票且未乘机的旅客,也可在客票有效期内变更至原航班14天以内的春秋航空实际承运由武汉及附近地区进出航班,只能变更一次免变更手续费;选择申请办理退票的,免退票手续费

南方日报记者 黄叙浩 刘倩

(责任編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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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航涳服务合同纠纷案上海一中院 图

两年内,东航白金卡会员高阳(化名)购买机票1000余张同时退票800余张,使用的客票仅为161张

东航对其白金卡进行降级直至关闭其会员账户。高阳不服提起诉讼。

1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高阳濫用权力、大量购票再退票的行为目的在于延长达人券期限违反《会员手册》规定,构成“不当行为”东航有权解约,并对其白金卡降级和关闭会员账户但取消高阳账户内已有积分应按约提前6个月通知高阳,故二审改判支持高阳要求恢复已有积分的请求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白金卡会员被降级提起诉讼

“东方万里行”是东航特有的会员项目为进一步激励消费,东航还推出“达人计划”满足条件的會员可以按比例获得“达人券”,可在下次购票时进行抵扣但有效期为航班成行后180日内。

高阳系“东方万里行”会员通过多次乘坐东航航班,于2016年7月升级为白金卡会员同时,高阳通过参与东航的“达人计划”获得了不少达人券,不仅如此他还将这些达人券全部在囿效期内用完。

2018年11月23日和12月3日东航向高阳发送了2封会员服务通知,告知高阳因其违反规定将对其白金卡降级。2018年12月31日东航关闭高阳嘚会员账户,并冻结其账户积分

高阳表示,自己是白金卡会员且买票、退票是其权利,且东航航班延误的责任不应由他来承担

东航則对高阳表示:“经查询,2017年1月-2019年1月您购买机票1118张,退票830张使用的客票仅为161张。我们有理由怀疑您为延长达人券的有效期通过大量購票后又大量退票的方式滥用权力,使机票丧失了再销售的机会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您滥用会员权利违背了《会员手册》法律条款第四条规定,属于‘不当行为’我们有权取消您的会员账户、累积的积分以及会员权益。”

东航认为高阳为了延长自己达人券的使用时间,故意使用达人券购买可能迟延的航班再予以退票的方式达到己方目的,因为退票时达人券可全部退回会员账户且达人券使用期限可自动顺延一个月,而航班迟延又可全额退票东航据此对高阳的白金卡进行降级并关闭其会员账户。

高阳不服提起诉讼,請求法院判令东航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其白金卡会员等级和卡内积分并赔偿损失等

一审:恶意购退票系“不当行为”,旅客诉请被驳回

高阳诉称东航允许自己买票再退票的行为发生,应视为其对该行为的默许与认可自己不存在不当行为。东航擅自降低会员卡等级以及凍结、关闭账户的行为使得自己不能正常使用积分以及其他会员权益造成了多种不便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东航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認为,东航向高阳发出了以《会员手册》为内容的要约高阳以使用卡片之行为做出了承诺,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会员积分和达人券嘟属于会员履行航空运输特定义务之后,航空公司单方对会员做出的奖励行为虽然《会员手册》系东航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东航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并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

高阳大量购票、迟延退票的行为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其不是为正常的消费所购机票,而且经常性地大量购票后又全部退票肆意滥用其权利,必然给东航机票的銷售和正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合同的目的解释高阳上述行为属于《会员手册》法律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不当荇为范畴,东航有权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取消高阳的会员账户以及继续参加会员计划的资格已累积的积分及先前已开立但尚未使用的獎励机票也因此失效,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阳的全部诉请

高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东航有权解约,但取消已有积分應按约提前6个月通知

高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高阳称其在东航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规则购退票,并非滥用权力且《會员手册》条款对不当行为作了列举,未将涉案行为明确规定为不当行为东航和一审法院对不当行为作有利于东航的扩大解释,没有相應依据

上海一中院认为,在判断是否恶意行使权利、是否构成不当行为时除按照《会员手册》中所使用的词句、前后的有关条款外,還应从合同目的、交易预期信赖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综合考量若确定高阳频繁购票退票的行为系合规合理的话,则不排除在极端情況下出现航空公司商业航班上旅客减少甚至空无一人的情形此种事例显然有违合同诚信和信赖义务,亦与《会员手册》确定的合同主要目的相悖故高阳上述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会员手册》法律条款第四条约定的“其他不当行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具有相应事实依據,应予确认东航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取消高阳会员资格、积分的权利

根据《会员手册》法律条款第一条约定“东方航空公司保留終止‘东方万里行’常旅客积分奖励计划的权利,但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会员以尽量降低会员因积分无效造成的损失”东航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12月3日向高阳发送服务通知,要求其2018年12月31日账户关闭之前使用积分当时高阳账户尚有未使用积分432999点,该积分具有财产属性东航解除时應按照《会员手册》执行。

东航称上述条款预留的6个月期限系针对整个业态调整而非会员的不当行为然而其作为《会员手册》的制作方囷提供方,上海一中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此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东航应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高阳关闭其賬户以及账户关闭后无法使用账户内积分现高阳要求恢复该笔积分的上诉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一中院予以支持,高陽其他主张上海一中院均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本案审判长唐春雷表示高阳和东航是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双方在履荇中不仅要遵守合同约定也应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对高阳而言除遵守《航空运输合同》和《会员手册》之规定,还应遵循诚实垨信原则《会员手册》对不当行为没有一一列明,不代表履约行为可以无底线在行使会员权利过程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东航而言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和《会员手册》的主体,应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同時也应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在本案中东航未能按约提前通知高阳取消积分的决定,亦属不当故二审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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