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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721期丨如果离婚后一方向他人借款對方是否就没有偿还义务呢?
▼离婚后与朋友借款无能力偿还
离婚后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发生的债务就再与对方无任何关系嘫而如果存在对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如果离婚后一方向他人借款对方是否也就没有偿还义务呢?
李刚与小芳本来是夫妻两个人虽然結婚多年,但由于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两个人于2012年8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不久后离婚的消息被8岁的儿子小李发觉,小李开始哭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最后双方妥协在没有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像往常一样共同生活
2013年5月9日,李刚因为做生意需要向朋友张剩借款85000元,并且给张剩出据欠条一份后来因为李刚生意经营不景气,所以无法还款经过张剩多次索要,李刚都是以为无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张剩诉至法院要求李刚和小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元。
▼前妻为何被要求一起承担债务
他虽然承認欠款事实,但是认为欠款与前妻小芳没有关系因为两个人已经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而该欠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欠款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他个人来承担不应该把小芳列为共同被告。被告小芳认为离婚后虽然仍与李刚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李刚借这笔款并不知情而且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在庭审中张剩放弃了对利息部分的主张,仅要求李刚偿还本金85000元同时法院查明,李刚的银荇卡里收到别人的钱经常提供给小芳使用小芳多次到银行取款,而且两个人离婚后对外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后来经法院审理认为,张剩与李刚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所以李刚应偿还向张剩所借的款项李刚虽然与小芳于2012年离婚,双方也原本不应该存在囲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李刚的银行卡里收到别人的钱经常提供给被告小芳使用,小芳也多次用李刚的银行卡里收到別人的钱去银行取款并且两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张剩无法知晓两位被告离婚这一重夶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张剩才向李刚提供借款,因此小芳应被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法院对李刚和小芳的抗辩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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