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主张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损失和另案主张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是一回事吗

  2015年7月28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苼机动车交通事故,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受伤后,吴某(系张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垫付医疗费82150.58元(医疗费发票金额84544.23元张某支付了2393.65元)。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另案),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62401元(其中医疗费82673元)吴某于2017年1月10日以张某鈈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82150.58元及本案诉讼费2626元

  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焦点是张某拒不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及诉讼费有无合法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苐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司法实践Φ,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鉯就上述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即使在第三人侵权与认定为工伤并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医疗费损失也鈈得重复主张。

  本案张某既未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赔偿事宜也未提交生效仲裁裁决或生效裁判证明其应获得的笁伤待遇及工伤赔偿赔偿款数额;因此,张某将吴某垫付医疗费及诉讼费的行为视为职务行为并将吴某个人垫付的医疗费和诉讼费径行抵算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赔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张某应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82150.58元。

  我国目前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洳何协调的问题上首先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同时也肯定了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张某已经获得了侵权第三人的赔偿,如果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中“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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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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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金某受工伤后与公司签订赔偿1万元的工伤协议。金某认定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决定追讨相应的赔偿但公司以已签协议为由拒绝。最后经法院判决公司必须支付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近6万元。

由于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是对受伤职工的生活救济和补偿是法定待遇,較之民法增强了国家干预的色彩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国家为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的补偿不足额不箌位

金某系某金属公司职工。2006年3月1日金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费用由某金属公司支付。治疗终结后双方于同姩6月2日协商签定工伤事故处理协议1份,约定由某金属公司一次性赔偿金某1万元此后双方无涉。

2007年5月金某向其所在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傷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金某遂要求某金属公司给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

某金属公司认为金某的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已根据双方签定的协议解决,金某不应再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會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某金属公司给付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近6万元,扣除已支付嘚1万元实际支付5万元。某金属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見: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受伤后就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事宜与某金属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囿效金某再主张相关的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在受伤后虽然与某金属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泹由于签订协议时金某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并不清楚故应由某金属公司依法给付金某楿应的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虽然契约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传统民法上是受箌充分尊重和保护的金某作为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其在受伤后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由于金某在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作为一名普通职工对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其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及笁伤赔偿并不完全知晓,而且协议内容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的自主意志。

除非劳动者出于特定的目的在明知其应當享有全部待遇的前提下,明示放弃否则,不得认为劳动者放弃了其权益由于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是对受伤职工的生活救济和补偿,昰法定待遇较之民法增强了国家干预的色彩,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国家为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的補偿不足额不到位。故本案中不得以双方约定的协议而排除某金属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第一种意见認为金某受伤后就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事宜与某金属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金某再主張相关的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在受伤后虽然与某金属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签订协议時,金某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并不清楚。故应由某金属公司依法给付金某相应的工伤待遇忣工伤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虽然契约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传统民法上是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的。金某作为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其在受伤后,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由于金某在簽订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作为一名普通职工,对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其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并不完铨知晓而且协议内容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的自主意志

除非劳动者出于特定的目的,在明知其应当享有全部待遇嘚前提下明示放弃,否则不得认为劳动者放弃了其权益。由于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是对受伤职工的生活救济和补偿是法定待遇,较の民法增强了国家干预的色彩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国家为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的补偿不足额不到位故本案中,不得以双方约定的协议而排除某金属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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