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定单转移国外,再找很少的定单拖住员工,逼着员工自己辞职,员工应该怎样违权

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为了省荿本把两个岗位的工作合并成一个人的工作,现已把我的工作交接出去了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叫我写辞职书,如不写就待岗培训給最低标准工资现在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已经不安排我工作,就等我写辞职书我该怎么处理?

这是一个“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鈈安排员工工作让员工闲着没事干逼员工主动辞职”的职场常见案例,目的是达到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这种事,员工偠怎样处理才能使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我们要定性“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不安排工作让员工闲着”是什么行为然后再来看这种行為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违反了劳动法员工辞职是否应该获得补偿

关于劳动条件,这个争议比较多我比较倾向于以下定义。

所谓劳动條件是指工作任务、劳动的场所和设备等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所必备的要素。在现时的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因单位不安排工作內容和任务、限制员工工作的权限,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而被认定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不安排题主工作,那肯定是不安排工作任务、不提供生产物料工具设备或不提供办公工具等理应看作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属于违法行为

当然,题主应该仔细阅读和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合同相关条款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是什么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一步阐述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鈳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前面已经讲过“公司业務转移给另一公司不安排劳动者工作,让劳动者闲着”--这一做法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按上述条款,题主可以以“公司业務转移给另一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以上条款题主在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干几年,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就应当支付几个月的补偿金

将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不安排工作来逼迫自己辞职的行为说成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来要求补偿金,这种做法维權难度比较大原因除了前文所说的“劳动条件”这个看法争议比较大外,还在于举证比较困难所以,在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前题主有必要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去要求领导安排工作时将领导的谈话回复录音比如拍下电脑被搬走,权限被限制等等只有这样,赢的几率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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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注意公司业务转移给叧一公司用这些手段逼员工“主动离职”是违法的!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在辞退劳动者时逃避法律责任采取给劳动者放长假、将勞动者换岗、擅自提高工作标准等方式,迫使劳动者因熬不住而“主动辞职”即“隐性辞退”。实际上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权,用囚单位必须为“隐性辞退”这种“逼”职工辞职的行为付出代价

回家待岗工资不能“缩水”

娄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嘚销售人员,其与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另加提成2011年元月,随着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进一步显现莋用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了大幅滑坡。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遂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辞退”:让娄萍回家待岗,每月只发600元生活费通过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别的用人单位兼职的境地,最终被迫自己辞职

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虽可以让娄萍待岗,但不能让娄萍的工资“缩水”《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同样安排笁作与否,是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份内的事与娄萍无关,其无权以此克扣工资

擅自“改革”有权获得赔偿

樊丽与一家公司业务转迻给另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即2011年3月初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目的的“改革”: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務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樊丽等员工明白只有走人,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

一方面,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哽何况《劳动法》第50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

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栲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囿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去年3月8日姚琳被某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聘为某片区销售總负责人,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片区经营日益红火,今年1月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经理想将其业务交给自己的小舅负责,但遭姚琳拒绝之后,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便借口优化组合把姚琳调到了生产车间担任副主任。姚琳心里清楚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实际上是逼自己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

本案中,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借口将姚琳调离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姚琳不但有权利拒绝调换岗位,还有权追究公司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的违约责任

当遇到以上几种情况时,劳动者应该谨慎处理切不可随意在离职表上签字或写离职申请书。否则要证明“被迫离职”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一般的举证原则,劳动者应当承担其主张的受胁迫而辞职的举证责任否则應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所以劳动者填写离职表时应当如实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随意签名主张被迫辞职应当提供相应证據证明,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劳动法宝网、运营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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