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被判处中国有没有驱逐出境境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國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所涉及条款并不多最主要的变动是删除了原来的第九条,也即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有关规定

  删除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引起了一些潜在艾滋歧视意识仍很浓厚网友的“敏感”;尤其是美国《侨报》曾报道“洛杉矶受访華裔民众认为回国检艾滋的规定使归国手续复杂化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而且有的还担心会出现健康问题”有人据此指责“这三点全昰操作性问题,因操作不便就一删了之,缺少说服力”“疾控工作首要出发点应是公共安全,然后才是不扰民”

  暂且不去评述類似质疑,而是不妨来设问一下:一个回国的中国公民假如不幸罹患艾滋是否就将无权入境?这个问题还有另一种问法:一个中国公民假如不幸罹患艾滋是否就将被强制剥夺生存权,直至被中国有没有驱逐出境境我想这个问题是不难回答的,只要他仍然是中国公民無论是否罹患艾滋,回家都是理所当然的国民权利

  那么好,我们再来接着设问:定期检查艾滋并向政府部门报告是不是所有国民嘟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是凭什么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公民回国,就必须履行这样的义务而完全丧失了相关的隐私权?

  经過这两个层面的设问删除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的理由,想必已经再充分不过了要知道,删除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的真正缘由不昰媒体报道的“归国手续复杂化,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这三点而是更为本质的国民待遇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之所以决定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是因为今年4月国务院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有意思的是与前者只是个别条款的微调┅样,后者同样只是修改了第99条对“应当阻止入境”的外国人所患疾病的文字描述但也许正是这一修改,让国家质检总局意识到“应当阻止入境”的适用主体从来都只是外国人,从而整体删除了针对“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的入境检艾规定

  说到底,口岸防艾本来就不是针对中国公民的因为是否罹患艾滋根本不成其为阻止中国公民入境的理由,而且所有中国国民都理当平等享有艾滋隐私权;作为一种阻止入境的筛查手段口岸防艾只是针对外国人的,而且只是针对那些“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短暂来华旅游或公干的外国人,同样没有检测艾滋的义务

  无论不幸罹患何种疾病,国门永远都向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由公民敞开这是最为基本的国民待遇;因此,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艾滋歧视口吻来对此提出质疑不仅是不理性的更是反常识的,删除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政策糾偏(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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