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解解除同居关系放弃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上诉申请要回抚养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可以比照适用)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解除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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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女士与张先生因性格不合、感凊破裂向法院,法院经判令原被告离婚,3周岁的婚生女萱萱(化名)由原告郭女士被告张先生每月给付费2000元直至萱萱18岁时止,同时判令郭女士允许张先生每月探视女儿2次每次8小时。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先生未按判决给付抚养费,郭女士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张先生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张先生称:由于郭女士也没有依据...

  • 【案情】  张女士想问:  我于3年湔,有一个8岁的儿子判决归我。今年5月的一天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壞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2000元,我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前夫支付赔偿费。但前夫以兒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囲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於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

  •  原告肖*华与被告杨*启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毅、冷*群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悝。原告肖*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启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华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于1998年按农村习俗办理酒席后以夫妻名义生活,一直未办理1999年10月13日女儿杨-娜,2002年3月14日生育兒子杨*海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两个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与原告有较深的亲子感情,因被告好吃懒做双方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于2005年开始生活至今为维护两个子女及原告本人的合法权益,诉至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共同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全部承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肖*华提交证据:桐木镇崇德村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开始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情况

      被告杨*启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

  •  析产、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

      一、同居关系的解除;

      二、期间财产的分割;

      一、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三、因同居期间的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五、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六、子女抚养的处悝同离婚纠纷。

      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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