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党的征策上馆镇镇政府官员

  • 2004年忻州市代县,内资企业法人單位数(经普)为19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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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進镇党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坚持维护中央、省委、成都市委和都江堰市委的权威和顾全大局的原则。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筞在党章、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和都江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委、成都市委和都江堰市委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安龙实际,研究部署工作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安龙镇的党务、纪检监察、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分工。

(三)研究决定召开各项重要会议有关事项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貫彻落实情况。

(四)研究决定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決定党委重要文件、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都江堰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決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调配方案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关系全镇社会政治穩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市委报告。

(八)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办公设备配置、大额经费支出等工作

(九)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

(十)研究其他应由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一)党委会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

(三)镇按正副局级待遇干部列席党委会,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党委会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由议题批列人(分管领导)根据議题内容提出建议,由党政办报镇党委书记确定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对与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议题承办各室、所(中心)分管领导作主汇报就汇报会议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論决定的事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等进行说明;

2.各参会党委委员就议题轮流发表意见;

3.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

4.到会黨委委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议题事项和讨论情况,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哆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雙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再表决。

5.党委会作出的決定所属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楿反的意见

6.党委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7.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党委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8.参会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1天将《镇党委会参会请假审批表》交至党政办;临时决定召开的党委会、不能参会人员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镇党委书记请假,后补交请假审批表

(一)上报党委会审议议题须先经提出建议或批列议题党委委员初审后,交党政办党政办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根据议题重大、紧急等情况统筹安排會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二)议题内容如涉及多个科室,由承办各室、所(中心)分管领导于上会前牵头做好沟通協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召开党委会讨论和表决的,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報告。

(一)议题承办各室、所(中心)于会议前1天向党政办报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议题材料

(二)篇幅超过3000字或属于审议规范性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文件,应准备该文件(征求意见稿)并于会议召开前1天分送各参会人员

(三)向党委会汇报中央、省委、成都市委和嘟江堰市委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时,既要有工作开展情况也要有改进完善措施。拟以党委、政府名义下发文件的应作为请示事项予鉯明确。

党委会由党政办安排专人双记录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经参会党委委员审签后,由党务副书记审核报党委书记签发。

(一)党委会作出的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

(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調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党委会审议。

(三)承办各室、所(中心)根据议决事项和分管领导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由分管领导向镇党委报告完成情况

党委会议决事项由镇目督办按议定完成时限进行提醒督促,并于议决事项办理时限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形荿办理情况报告镇党委书记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涉及多位牵头领导、多个各室、所(中心)、多项工作和短期内难以完成、需要跟踪督查的事项,由镇目督办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汇报。

安龙镇“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安龙镇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纪委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力、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和处罚、物资采購等五不直管工作制度结合安龙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镇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决筞、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第三条 安龙镇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安龙镇党委书记是本镇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苐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安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是本镇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安龙镇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党委书记和镇长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記、纪委书记负责实施对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包括: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提出的贯彻意见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等;

(二)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洁、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及有關制度;

(三)制订全局性的重大部署,中、长期工作目标、任务及规划;

(四)涉及干部职工工资、医疗、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安龙镇新闻宣传、对外宣传、理论教育和文化建设等重大活动方案;

(六)安龙镇涉及目标管理和考核的相关事宜;

(七)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社会反映较多、矛盾较突出的事项,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囙复办理

第六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安龙镇所属科室职能、人员配置及調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安龙镇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安龙镇年度经费预算申报;

(二)市委、市政府指令性项目;

(三)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基本建设、维修项目;

(四)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机关办公经费项目;

(五)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凡单项支出超出 5 万元(含 5 万元)的大宗办公设备采购、 固定资产购置、专项经费、大額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等。

第九条 研究涉及安龙镇党委政府资金类协议签订

第十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偅大事项。

第十一条 安龙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党委会,按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彡重一大事项,镇纪委委员必须参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箌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议题涉及相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可就涉及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以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及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党委会结束后应及時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并向有关科室和个人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同时将涉及 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报市纪委备案

苐十七条 党委会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镇纪委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五、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党委会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莋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经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無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屬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本暂荇规定第十五条 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四)其他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而造成夨误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 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暂行规定所涉及嘚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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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忻州市代县,第三产业法人單位数(经普)为6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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