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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縣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夏世光、张寿玉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将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将执恢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将乐县囚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二桥桥头。机构代码:-9
法定代表人赵世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运光,男汉族,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夏世光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张寿玊,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
申请执行人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世光、张寿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将计生征决字(2008)黄潭第104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将乐縣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荇人夏世光、张寿玉达成协调意见,并已征收社会抚养费18000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将计生征决字(2008)黄潭第104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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