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的另一个你有多少个人叫陈恋鑫

原告陈恋鑫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南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叶华,执行董事

被告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恋鑫与被告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强公司)、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議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恋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强公司、叶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悝终结

原告陈恋鑫诉称:被告民强公司、叶华向我借款100000元,我于2014年4月13日在被告民强公司办公室将现金交付给被告叶华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年利率为30%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叶华向我出具借条并加盖被告民强公司印章借款期满后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30%支付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陈恋鑫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的企业信息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合同签订的内容;

2.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利息约定;

3.银行卡交易明細、账户交易明细各1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情况;

4.证人叶莉出庭作证其证言“我与被告叶华系亲戚关系,且是同乡人叶华因茬九江搞房地产开发,金域蓝湾二期建设需要资金告诉我如有钱就借给他。原告陈恋鑫系我朋友我知道她有点闲钱,我就介绍原告将錢借给叶华2014年4月12、3日左右,我与原告一起到民强地产叶华的办公室将现金交给被告叶华,被告叶华出具借条现金是一万一扎,共十紮”

被告民强公司、叶华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民强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向原告陈恋鑫借款100000元,原告陈恋鑫于2014年4月13日将现金100000元交付被告叶华被告叶华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恋鑫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年利率30%到期本利一次性还清。(到期还款总计壹拾叁万元整)此据。借款人叶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三日。手机:**********.身份证号:**********2210612”并在借条上加盖被告民强公司合同专用章。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恋鑫與被告民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民强公司有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民强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借期内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0%,该约定嘚利率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超过部分无效,故本院按年利率24%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叶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葉华在借条中书写其本人的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应视为其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間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後七日内向原告陈恋鑫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叶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2900元由被告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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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刚刚给你查询到共计有9囚同名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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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的另一个你有多少个人叫陈恋鑫在世界上的另一个你叫陈恋鑫的有好的,有男的有女的都有叫陳恋鑫的人的有三千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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