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第152号令)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六条 不能采矿的范围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管理(不予受理嘚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调查争议的基本事实。
3.对调解协商解决争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4.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規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議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裁决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决的;
4.违反法定程序、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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