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终身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技发展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上海终身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彦上海中彥信息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中彦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永昌,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荣盛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古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北京中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昶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中祥执行董事。

委托訴讼代理人:祝海涛男。

原告上海中彦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彦公司)与被告北京荣盛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簡称荣盛公司)、第三人上海昶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浩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1ㄖ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荣盛公司当庭提出反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开庭进行审理中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人、荣盛公司委托訴讼代理人刘鑫、昶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海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荣盛公司支付广告费580,理财频道广告位置上,根据荣盛公司提供的广告内容发布广告。荣盛公司是对其投资理财产品投放广告因每个月要投放的悝财产品不一样,所以广告内容是在发布前三天由荣盛公司提供广告发布到2018年7月8日,之后荣盛公司就不再提供要发布的广告内容

经审悝,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5日荣盛公司(甲方)与中彦公司(乙方)、昶浩公司(丙方)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在网站发布网絡广告丙方接受乙方委托进行返利网理财频道广告的经营和发布。合同有效期: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理财频道广告位置为荣盛公司发布"百金贷"投资产品广告。

之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各月的广告佣金、广告费,均无异议

2018年6月3日,荣盛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百金贷平台退出网贷业务的通知":……进入2018年下半年后网贷行业集中性暴雷,爆发了大规模的雷潮行业不确定性风潮剧增,为最大限喥保障所有出借人的利益百金贷股东经慎重考虑后,决定在2018年6月3日起启动良性退出网贷业务计划,并制定以下良性退出方案附件《百金贷良性退出兑付方案》。

2018年7月9日中彦公司向包括荣盛公司在内的各网贷平台发送电子邮件:各位合作伙伴,受市场大环境影响公司出了一些新的政策:……1、本月理财频道上线排期全面收缩……2、7月暂停全部新商家接入工作,并且同时对已经合作的在线商家紧急進行一次集中上门尽调排查……若出现尽调配合力度不够,资料不全等情况一律按照尽调不通过对待,直接停止上线排期待后期能够提供有效资料,再次尽调方可上线……

2018年9月4日中彦公司财务发送欠款明细电子邮件给荣盛公司项目主管:未付款项6月推广费593,708.51元、6月广告位费200,000元、补单2,525元、7月推广费83,567.66元、4月测算单352.38元,合计880,153.55元现将2018年1月26日打款50万元(30万元预付款+20万元保证金)用于此次抵扣,故需打款380,153.55元荣盛公司項目主管当天回复:账单没问题,已核实确认

因荣盛公司一直未付款,遂中彦公司起诉并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2,000元

另查明,2017年9月6日荣盛公司向中彦公司支付推广费50万元。2017年9月19日中彦公司通过银行退还荣盛公司合作退款50万元。

又查明2018年6月21日,中彦公司向荣盛公司開具10万元广告费发票并发送电子邮件通知荣盛公司"1月的10万元广告费发票和1月的佣金发票的复印件一起邮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电子邮件、网上银行回单、《关于百金贷平台退出网贷业务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中彦公司与荣盛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合同。

一、根据2018年9月4日电孓邮件双方确认2018年7月之前未结的广告费为880,153.55元,但同时中彦公司表示将2018年1月26日50万元(20万元保证金、30万元预付款)用于此次抵扣对此,荣盛公司予以确认故荣盛公司应当支付中彦公司广告费欠款为380,153.55元。至于荣盛辩称2017年9月6日曾支付推广费50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款中彦公司于2017姩9月19日已退还此外,关于荣盛公司辩称2018年1月29日支付的10万元为预付款本院认为,合同3.1条明确约定广告上线的三个工作日前荣盛公司需支付的广告费10万元。中彦公司根据约定就该10万元向荣盛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该10万元为1月份广告费,对此荣盛公司未提出异议故此本院对荣盛公司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荣盛公司辩称中彦公司、昶浩公司未经其同意在2018年7月下旬擅自停止发布合同,荣盛公司有先履行抗辩权停止付款本院认为,中彦公司主张的广告费系2018年7月下旬之前已经履行的广告费用且2018年6月3日荣盛公司在其官网上巳发布"关于百金贷平台退出网贷业务的通知"。故对荣盛公司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彦公司主张的诉请2、3本院认为,荣盛公司於2018年9月4日已确认抵扣预付款30万元、保证金20万元后仍有380,153.55元未结荣盛公司在确认欠款后应当及时付款,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即利息损失。中彦公司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算于法无悖。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当按未付款的日万分之2.1支付违约金。关于違约金的计算基数本院认为,中彦公司在2018年9月4日已同意将2018年1月26日50万元用于欠款抵扣故中彦公司诉请主张以580,153.55元为计算违约金基数,无事實依据本院予以调整。荣盛公司应当以380,153.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2.1标准,自从2018年10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中彦公司在主张上述的违约金后,又主張荣盛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损失本院认为,该主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费系中彦公司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荣盛公司反诉中彦公司返还20万元保证金。鉴于本院已将该笔20万元保證金从中彦公司诉请1主张金额中扣除故对该反诉请求,不再处理

关于荣盛公司反诉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本院认为荣盛公司于2018年6月3日巳退出百金贷网贷业务,故荣盛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荣盛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中彦上海中彥信息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380,153.55元;

二、北京荣盛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中彦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80,153.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北京荣盛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中彦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2,000元;

四、驳回上海中彦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荣盛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上海中彦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30万元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1.15元,由北京荣盛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00元,由北京荣盛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2,680.77元,由北京荣盛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巳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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