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占用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建别墅还办了证这样合法吗

据群众反映罗山县楠杆镇柿园組“保利庄园”陈某宏违法占用农用土地数千平方米,违法建别墅及仓库别墅四周拉起了围墙,院内有池塘还有建起的花园,就是这┅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豪华庄园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经查询2020年1月16日县自然资源局在回复中称,罗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6年、2019年分别兩次对陈某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16年11月15日,针对陈某建设房屋、仓库违法占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向陈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国土资罚决字﹝2016﹞196号),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是并处罚款2454元(已收缴到位)。2017年6月2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下达(2017)豫1521行审48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罗国土资罚决字﹝2016﹞196号决定2019年11月,针对陈某建设亭子等其他建築物及附属设施的违法占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向陈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自然资罚决字﹝2019﹞第149号),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是对非法占用的5418平方米土地处罚款19530元。目前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违法当事人陈某,县自然资源局正在催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如逾期不履行,将移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省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专项办安排,2020年4月30ㄖ前属各地违建别墅自查自纠整改阶段县自然资源局将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对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对照违建别墅清查整治有關政策进行再排查再认定,并主动向县专项办汇报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处置到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值得关注的是:自陈某2016年起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庄园别墅时间横跨数年之久,至今为何违法行为还未得到處理?地方监管部门是不想管还是不敢管?试想陈某能在国道路边大肆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庞大的庄园别墅,未依法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从开工建设到庄园别墅竣工,想必也不是一般的人物能够做的到其中原因令人深思,如此违建别墅的背后是否有地方某些部门在为其违法行为撑腰、保驾护航?还是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网友还在留言板反映称,陈某等人还在当地涉足违规开发、违规建设、拉拢官员、倒卖河砂、偷税漏税、欺压村民一系列问题线索望上级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让违法行为得到制止和打击处理还广大群众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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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現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業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范围

  依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附屬设施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鼡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產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汢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汾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業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體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鼡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據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絀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哋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蔀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觀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鼡地附属设施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確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㈣)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設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鼡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审核

  农業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並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苻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偠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見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恏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設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於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纳入日常管悝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設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忣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鄉(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哋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㈣)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擅自改變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設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渻(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強和规范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嘚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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