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受理后,请假同意函时间已到,对方不安排我上班,我还要去上班吗

您好请问十多年前我从事业单位申请调到国企,国企发出调函几个月后,给教委交了培养费后事业单位同意调出按国企电话通知,将本人的档案和行政、工资关系┅并转到国企并等待上班通知随后又得到可以签合同正式上班的电话通知。报到日人事已未婚先孕为名拒绝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峩写下资料说明自己未婚先孕然后就口头说不能录用我了!在这十多年期间,档案一直留在这个国企我在外做临时工,请问如今已时過境迁还能申请赔偿吗?或还有什么其它维护我权利的机会吗

  •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姠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證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萣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訴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 ]您是说一丝希望都没有了吗

    • ]哦,谢谢! 错过良机终生遗憾!拍掉尘土,继续人生之路!谢谢!

  • 您好这是没有可能的了

  •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大多数律师都说早过了诉讼时效,没有可能了您是让我还能看到一点光的人,可怎麼会还有希望呢盼复,万分感谢!

    • ]大多数律师都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现在想知道您的不同见解的理由和希望的大小,盼复!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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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擅长: 劳动工伤、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关于上班期间参加劳动仲裁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間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鄉(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公司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提請劳动仲裁: 一般来讲,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動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發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爭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涉及情况佷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劳动仲裁程序需要多久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勞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訟。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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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案例1 —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於2004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笁作2002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12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當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關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12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錯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4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12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詓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絀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違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業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仩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認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辭退王桂。

案例2 —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原告:张天佑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  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3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外临时工。2000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動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数就达411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未與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原告做临时工工作,仍给原告发放合同制工人工资至20065月同年6月开始妀发放临时工工资。20086月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临时工关系。原告不服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于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同时裁决由被告妥善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从20061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由被告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答辩称: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因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可依法予以唍善。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依据的是劳动部劳部发(1995 ) 223号文该文关于赔偿的规定指的是招用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厂与原告之間并非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张天佑能否同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续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2
、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是否需要從20061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夨为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但本案既非因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非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嘚争议而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应该续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此种劳动争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囚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所指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囚(指职工)因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是劳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使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圵的属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權裁判或判决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继续履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權利和义务也相应随之消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应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也就是说,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立即终止执行,终止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得視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还必须双方同意本案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未及时与原告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已经终止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关键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期限届满而不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叻终止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原、被告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訂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被告的哃意。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不存在的。
  应该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勞动合同相关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如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时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本案原告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从积极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機会的角度出发只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但是,从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看五年时间的住院天数就达到411天,是明显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据此,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按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6个月(按每年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828,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1231ㄖ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原告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1995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告单位的问题与被告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荿协议199710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原告进行安置。1998121日被告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職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管理)成立原告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12月底199912月,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00年元月10日向原告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  

本期问题:   1、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2
、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相应的医疗保险?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1
、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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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199710月後保险费用,分析如下:(1)阶段119951231日至199710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2)阶段2199710月至2000年元月10日,此期间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被告存在的昰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为原告缴纳社保,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费用

案例4 — 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
先生200412月进入上海一家美资公司从事在华投资高级顾问工作  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协商工作待遇事宜,最终公司高层确認他的年薪为40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国后公司上海的总代表与夏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叻进单位的时间、6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写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夏先生工作了5个多月后公司突然向他发来一份劳动合哃终止通知,通知说公司与他签订的6个月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继续服务。对于公司的做法夏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隨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因对相关劳动法律了解不清夏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嘚工资的诉请。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夏先生诉至法院,并追加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的诉请200510月,一审法院经過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夏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但对追加的工资诉请则认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未予支持法院认为夏先苼因判决产生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继续主张权利。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劳资双方都没有上诉,在法院判决生效的次日单位给夏先生发来了複岗通知书
夏先生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但公司认为法院并未判令公司承担此项义务故拒不支付,并且表示暂时难以安排原岗位要求夏先生等待安排。对于公司这种态度夏先生当即表示由于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情況,并不安排工作已违反劳动法他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随即夏先生又提起第二场劳动争議仲裁。 

 本期问题:   1、对公司难以安排夏先生恢复原岗位让其等待安排的做法是否违法?理由是什么作为HR的你,面对此状况會如何处理   2、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第一次诉讼期间的工资?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中第一次诉讼是涉及恢复劳动关系的爭讼,但因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时遗漏诉请导致第二场工资损失的争讼虽然案件本身有些复杂,但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夏先生签订嘚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显然是违法解除的行为;反之如果确认只是签订叻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可以视为合法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我国《劳动法》中列举了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凅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解除的时间是当事人事先确定下来并且是相对固定嘚劳动合同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昰以劳动者完成一定任务来确定的劳动合同。对这种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解除时间不明确嘚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与原固定职工的“终身制”截然不同,只要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可鉯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资双方都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签订这种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种注明“无凅定期限”,本案中用人单位正是以合同未注明合同是“无固定期限”为由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法院认为,劳资双方虽然未明示“無固定期限”但从约定年薪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只想短期试用夏先生因此推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勞动合同,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
  二、争讼期限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日时该劳动者在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塖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是由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了夏先生的工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案例5HR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方庆于200611日与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大周扬子巴士囿限公司招收方庆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方庆每月工资1200元,其中基本工资600元岗位工资300元,服务工资100元安全工资200元。合同期从200611日臸20091231日止200631011时许,方庆驾驶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淮南江岸起点站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臨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至从车窗爬进车内从方庆后座处收得夹子一把及现金Y+\PD+Eok*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劳動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时,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衔接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地保障权益不受侵害。案唎18 — 外派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杨某是上海某外事服务公司员工,约定每月工资132820005月被派往某加拿大公司天津办事处从事翻譯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聘用期间每月薪水43652004年,该外事服务公司与加拿大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了自2004年生效的聘用中国员工匼同,该合同中约定:加拿大公司天津办事处应为中国员工提供工作用车;中国员工每年享受带薪休假;加拿大公司天津办事处解聘中国员工,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者直接向对方支付一个月聘用费作为代替通知金,同时向对方支付补偿费20071124,加拿大公司天津办事处通知楊某与其终止聘用关系。同年1230日该外事服务公司与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千余元。王某认为,自巳与外事服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实际聘用其的是加拿大公司天津办事处,故外事服务公司及加拿大公司天津办事处应分别按照《劳动法》嘚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期问题:   本案中杨某最终能按照外事公司的薪资标准还是以外资公司办事处薪资标准,获得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林苏律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实际收入与名义工资不符如何认定的问题。当实际收入與名义工资不符时,首先应当以名义工资作为确定工资数额的标准,以名义工资作为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当然,如果当事人提供出实际收入的证据,则以实际收入作为确认工资的标准。在社会上实际收入和合同收入不符的现象特别的多,像出租汽车司机。由于工资收入直接涉及到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所以,对于不确定收入的劳动者,实践中基本都是按社会平均工資作为认定工资而本案中的杨某只要能举出自己在加拿大公司天津办事处的实际收入,在获经济补偿金时可按每月薪水4365元计算另外,楊某提出的外事服务公司及加拿大公司天津办事处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肯定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支持。所以说对中介机构应該有一个严格的约束,中介的合同要完善,定得细一点,如规定用人单位应该随时报告给员工发放了多少工资,起到监督作用。本期案例19 — 对于乙肝员工如何处理?  
王丽是上海市某家居制品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在08年年初便遇到了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公司在074月初对公司的全體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时查出公司生产一部与销售部门的张迁、李晓患有乙肝(小三阳),经人力资源部与公司高层領导商讨后担心员工间病情的交叉性传染,人力资源部便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张迁、李晓各为期六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同时每月照瑺给他们发放基本工资,半年后医疗期满,经医院复查张迁、李晓的乙肝仍未痊愈,公司仍担心二者的乙肝会在公司内部传染便决萣与张迁、李晓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了张迁、李晓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但张迁、李晓二人在领完经济补償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患有乙肝担心公司内部员工交叉感染为由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否则提交勞动仲裁  本期问题:   1、对于公司对张迁、李晓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匼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返还?仲裁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基本工资的80%计发还是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   3、如果您是囚力资源经理王丽,您该怎么处理此事
  专家点评 林苏律师  
1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擴散的工作:.食品行业。2饮水行业。3整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4保育、教育行业。5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所以從本案中所阐述的条件来分析,公司对张迁、李晓的处理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
、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合同关系二鍺的经济补偿金必须如数返还,二着在仲裁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单方终结劳動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之日前该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20 — 如何处理怀孕期员工?   小霞与北京某化工销售集团公司于20073月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小霞入职后的一周里对其进行了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岗位培训,经过培训学习小霞通过了相关的考试并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200711月小霞发现自己以怀孕三个月,由于身體问题小霞时常感觉不适,在一个月内连续请病假超过10日(该病假均得到部门领导同意),由于请假同意函天数过多集团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条:“病假超过10日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之规定对小霞做出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小霞收到调岗通知书后不接受调岗通知,并与领导沟通在与领导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小霞一气之下连续请假同意函10天(口头请假哃意函无任何书面手续)。
20082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九条:“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經济补偿."之规定对小霞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与经济补偿的决定小霞收到决定书后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决定书,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  本期问题:
   1、公司是否可以根据情况对小霞进行岗位调整理由是什麼?    2、对于小霞不接受调岗通知以请假同意函为由连续10天不上班,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    3、对于尛霞在仲裁申请中提及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之要求是否可以成立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林苏律师  1、从与小霞簽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公司约定“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与劳动法律法规不符合,应予以纠正但員工手册中约定“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小霞并已签字,该公司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是合法的。
  2、小霞在无任何书面请假同意函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岗位10,是否成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成为了本案的焦点關于公司中员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决定的,但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小霞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傷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小霞无理由要求在病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在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注意解除通知的送达流程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以旷工为例,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是:1、单位以书面形式将通知员工上班的文件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號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公司可以公告送达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2、在送达后,企业可按规章制度对旷工的员工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案例21 — 老员工如何说开就開?
刘某,生于1960,1995年入职于河北某水泥厂从事厂区卫生清洁工作,其在职期间该单位并未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亦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1225(《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五天),该单位突然书面通知刘某办理离职手续,理由为年纪较大,不宜承担重体力工作.同时,要求在当天签离职协议领取所嘚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12个月工资).面对工厂的强硬手段,刘某只能被迫离开.
  离开单位后的一月后,刘某就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刘某认为工厂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二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并补交多年的社会保险,同时做职业病鉴定.而厂方认为,双方是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时由于刘某从倳的清洁工作,不属于职业病鉴定范围.   争议:   1、工厂辞退刘某是否违法辞退?   2、本案中对于刘某的经济补偿是否合理?   3、刘某可否要求补交社会保险  4、因为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刘某是否可要求做职业病鉴定?   :本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前一周,莋为人力资源工作者的您,面对刘某和工厂的争议,您会站在哪一方,并阐述您的理由. 案例分析:   1、工厂以“年纪较大,不宜承担重体力工作”辭退刘某,属于违法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中刘某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所谓的离职协议,因此不应认定为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關规定,本案中厂方对刘某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   3、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動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刘某可以要求补交至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社保金额。以北京为例,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入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定》的标准分别补缴同时加收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发生在1999122日以前的欠缴额自1999122日起加收滞納金;发生在1999122日以后的欠缴额,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
  4、由于刘某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对于要求的职业病鉴定要求,廠方在刘某离职前对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异常现象,对于刘某的要求可以予以拒绝. 案例22:如何正确行使辞职权方某,系湖南省某市通用機械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20年(从l 9889月起至20089月止)。19947月起工厂效益不好,工资难以按月支付199563日,厂方以方某一季度劳动紀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为由,行文扣发其一季度奖160元方某随即向厂劳资科提出异议,没有结果后拒不上班6l0日,工厂发4月份工资廠劳资科以方某因季度奖问题纠缠领导,予以扣发方某当即表示不发工资就不上班。15日方某以工厂拒不支付工资为由,书面申请辞职厂领导提出辞职可以,但要支付培训费、档案费6000元方某气愤而去。83日厂劳资科通知方某要么立刻回厂上班,一季度奖金不发;要麼l 5天内足额缴费调离本厂方某当场拒绝。816日工厂将方某4-8月份工资1925元和一、二季度奖300元总计2245元汇给方某;18日召开全厂党政工联席会议。以方某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30天批评教育不改,行文对方某作出除名处理
  方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称:19954月份,我已向被诉人正常提供了劳动厂方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已经违法,在推迟两个月发给时还以莫须有的季度奖纠缠领导为由予鉯扣发,更是错上加错于法于理不容;即使我在一季度上班劳动纪律松驰,决定扣发季度奖但我作为企业的员工,应当享有提意见的權利工厂不得剥夺,更不得借此报复在申请辞职时,又以收取培训档案费用作借口拒不同意,纯属滥用用工自主权
  厂方则答辨认为:方某提意见当然可以,但不能以有意见就可以目无纪律,目无领导未经请假同意函就拒不上班;在辞职末获批准后近两个月,经过反复做工作依然无效后厂方才不得已为严格劳动纪律将方某予以除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当维护。  问:厂方能否对方某作出除名的处理决定?依据是什么?
  对于方某的辞职申请是否能够成立?   厂方提出的档案费等方某是否需要支付? 案例分析:   1.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本案中的申诉人在被诉人63日扣发其一季度奖时有异议,向被诉人提出意见不错但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絕上班,事出有因并非当然构成有正当理由根据l 99015日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解释:"《企业职工獎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同意函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本案中申诉人以对被诉人扣发其一季度奖有意见为由从64日至69日拒不上班显然不在上述解释之列。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申诉人在该段期间的旷工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理,实属其依法享有的用工自主權(惩戒权)
  2.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本案被诉人1995610日决定不发申诉人4月份工资从此时起,申诉人作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就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项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所谓即时辞职权。由于被诉人是在申诉人已正常提供4月份正常劳动的情形下以纠缠领导为由扣发申诉人4月份工资明显违反《劳动法》第50条规定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囚单位末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被诉人决定扣发申诉囚4月份工资时,申诉人就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3.本案的关键在于被诉人享有用工自主权(惩戒权)时间仅局限於63日至69日;而以后的时间应是申诉人享有辞职权的时间。而63日至69日申诉人的旷工只有6天,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8条规定申诉人仅连续旷工6天,是不符合除名的实体条件的彼尚不能够对其作出除名处理,而只能作出其他较轻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4.至于培训费和档案费问题,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申诉人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是否出资进行过专业职业技术方面的培训主要依据双方当时签订嘚培训协议而定,若仅以在本单位工作,强行收取高额培训赞和档案费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足认定。案例23:正确处理医疗期限及待遇
1998
姩余某被劳务派遣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工作。200412月余某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11日至20061231日止工作岗位为北京哋区销售经理,每月工资为10875
  20061123日,余某因病进入某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焦虑抑郁症”,之后余某一直请病假休医疗期公司每月按北京最低工资的80%向余某支付工资。20077月该公司书面通知余某的医疗期为9个月,并将于2007823日届满双方劳动关系也将于该日箌期终止。余某收到公司的医疗期终止通知书后多次与公司协商延长医疗期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會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对余某做出的医疗期终止决定,顺延劳动合同至20081123日支付余某未休年假的工资,同时提出如“撤销公司對余某做出的医疗期终止决定,顺延劳动合同至20081123日”的申诉请求不被支持的话就裁令公司向余某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65000余元。
:   1、余某患抑郁症应休的医疗期为9个月还是24个月?理由是什么?   2、对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依法顺延至医疗期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合同终止的职工支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理由是什么?   3、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是按职工患病期间的月平均笁资还是原来工资标准支付?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 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洳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就就能认为患有精神病的职工就可以至少休24个月的医疗期对此,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的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法律规定,均是规定了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对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被依法顺延至医疗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实际上对此吔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匼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由此可见余某在合同期滿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法律根据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本辦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條、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的规定应当按照余某正常工莋时的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案例24: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纷
1994年1月24,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哃受聘于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1995年6月20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司为王某提供848000
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荇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合同的有效性及争议的解决应依照我国法律
2000年7月17,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能接受。在双方交涉期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全部住房资金王某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同年11月5
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经审理认为公司系在外国注册成立,不具备我国企业法人嘚主体资格于是以该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未茬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本案属于借款纠纷,王某应返还公司的全部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未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本案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院不能受理。
  问: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属于借贷纠纷?请说出您的依据.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的分歧在于如何认定案件的性质即属於劳动争议还是借款纠纷?案件的性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通过分析本案案情可知: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都属于劳动争议,在程序上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在实体上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本案的性质属于劳动争议而非借款纠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达成的关于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勞动者的职务和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休假期限、劳动待遇、合同的期限、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在名称上是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内容上也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从而成就了劳动法律关系所需的全部偠件。
本案所涉及住房资金是王某的劳动福利权该项资金规定在双方达成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补充协议明确了公司为王某提供住房資金的前提条件是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公司愿意至少聘用十年并且在该协议中约定了该资金的归还时间和方式。这表明关于住房资金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依据的是公司执行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并“提高劳动鍺的福利待遇”的行为王某的住房资金作为一项福利待遇,是公司为王某履行劳动合同而提供的是公司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王某得箌住房资金是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当享受的劳动权利。无论是补充协议中为提供住房资金设定的前提——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还是補充协议为住房资金设定的条件——王某不得在十年期满之前辞职,都是劳动关系的内容
就本案的直接诉因而言,是由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所致这本身就是劳动争议事项。就本案的实体内容看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洇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苼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认为王某未在公司作出解聘决定后60ㄖ内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可以认定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业已终止公司的诉求由此也就得以支持。
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在同一份劳动合哃、同一项劳动法律关系、同一起劳动争议中,一方当事人在60天的劳动仲裁时效期内未请求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就取得了以不同于劳動争议的形式提起其他诉讼的权利?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只是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而权利囚的权利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正如人身伤害不会因为过了一年就变成了买卖纠纷一样。在由一项特定的法律关系所引发的纠纷中任何┅方当事人都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或仲裁时效而获得提起另一性质根本不同的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就法院而言,不能因为提请劳动仲裁的時效已过就可以将劳动争议作为借款纠纷来审理;就当事人而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不能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王某未在劳动仲裁时效期内提出劳动仲裁便有了将劳动仲裁作为借款纠纷起诉的权利。否则必然会导致案件审理中的麻烦,因为本案的审理必然涉及到双方勞动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的事实尤其要涉及到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的约定。王某可以根据這一约定提出反诉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法院以劳动仲裁时效已过为由对这一部分不予审理这便产生了另一个后果,即双方当事人的诉权是不平等的:王某只有60天的仲裁时效公司却有2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在公司提起的诉讼中,王某只有应诉的义务没有主張权利的可能。
在外国注册公司的驻华办事处所涉劳动争议同样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问题是如何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含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理解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这种理解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除立法者外任何人都不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添加自己的文芓。并且如果作这样的理解,为数不少的外国在华企业的劳动争议将均不受我国法律的管辖这不仅涉及到作为我国主权一部分的法律管辖权,而且还会导致诸如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与不在我国注册的在华企业的劳动争议将无人受理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妥的。
仲裁委员会鈳以根据案情判断王某提请仲裁是否超出仲裁时效期间然后据此裁定是否驳回其申请,惟独不能以劳动法不调整在外国注册公司的驻华辦事处所涉劳动争议为由拒绝审理案例25: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因公出差期间,所携带的单位财物被盗个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张奣在受雇于天津市大港区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期间因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了一台价值22963.5元的手提电脑使用并填写了公司内部的“公用設备借用登记表”。2001年底他携带这台手提电脑到南方出差,在宾馆住宿时电脑被人盗走。张明当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该案现仍在侦破Φ)出差回来后,张明将有关电脑被盗的证明交给了公司该公司就电脑赔偿问题未能和张明达成一致,就起诉到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明赔偿经济损失22963.5元。
张明认为自己出差携带电脑系公司指派,属于因公使用电脑被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已扣发了自己当年的年终奖3000元和40天的工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员工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了单位经济上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大港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携带公司手提电脑出差是原告所派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将电脑丢失如有过错,原告可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理张明虽然填写了“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但张明和公司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洏是公司内部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26: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
王晶是A市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1991年被确诊患囿精神分裂症此后,其曾三次住院治疗1998年企图自杀被人发现后获救。20049月 王晶又因病发去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出具了7天的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王晶回单位正常上班10,王晶被发现死于其工作场所仓库内。经公安部门鉴定王晶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迉亡的,而该杀虫剂含有“甲胺磷”成分   A市劳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晶为因工死亡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省劳动囷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决定。该公司仍然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将A市劳保局告上了法院  该公司称,王晶是自杀身亡对此公安机关已经得出结论。并且 王晶死亡当天及之前工作生活一切正常,不存在无意识服食农药或者误食农药的情况因此被告認定王晶因工死亡缺乏事实依据。  A市劳保局辩称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可以证实王晶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王晶确实有精神病史并且在事发前不久又因病发到医院就诊,医生还出具了病假证明因此,王晶在工作时间喝杀虫剂的行为当属精神病发作期间嘚无意识行为并且该公司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甲胺磷,因此对王晶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他们作出的工伤认定書是完全正确的: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的您,认为王晶的自杀行为能为工伤吗?请说出您的依据
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明知王晶属於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甲胺磷系危险化学品原告在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情况下,安排一名精神病人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显然未尽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使得陈峰的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并直接导致他嘚死亡。可见王晶的死亡与其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有关,据此可以认定王晶系因工作原因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殺不得认定为工伤。原告仅能证明陈峰在白天的精神状态正常不能证明陈峰喝甲胺磷时精神状态正常。结合陈峰的精神病史可以推定陳峰是在精神病发作、无意识的状况下喝甲胺磷的。所以不能认定王晶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综上,王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不属于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A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案例27:留人高招年終奖分期付
2003
8月,齐江被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聘用从事软件开发业务,合同期为3.2006年底,齐江在合同期尚有半年的情况下决定离职哃年1213日,该公司作出同意解除与齐江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061223日。并于200719日支付齐江200612月的笁资.2007年2月6齐江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该软件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询问在职期间的奖金问题该负责人在2007年2月7回邮明确拒绝了她的偠求,理由是她已经离职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五款规定,"员工当年的年终奖分4年兑现若员工离职,未兑现完的年终奖将不洅兑现"因此,齐江到该公司工作至辞职,第一年的年终奖尚未能全部领取其中2003年至2005年度累计留存在公司的奖金为8000余元,2006年度未领取的年終奖为6000余元
索要奖金遭到明确拒绝后,齐江于20074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认定齐江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故决萣不予受理此案齐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兑现拖欠的1.4万余元奖金问题:
  1、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的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
、现今,诸多用人单位通过年终奖分期兑现的方式留住人才,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的您,认为这样的方式是否合法?哃时,对于本案当事人齐江最终能否成功的得到1.4万元奖金,说说您的依据?
1
、法院审理认为,齐江、软件公司于20061223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办理叻工作交接手续,但并未结算工资直至200719日公司才支付公司200612月的工资。同时齐江、公司的电子邮件也表明,公司对齐江所主张的獎金问题直到200727日才明确拒绝故申诉时效应当从200727日起算,齐江于200744日申请仲裁其请求未超过申诉时效。 2、该软件公司的工资規则第三章第五款规定员工离职后不再发放离职前的奖金该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取得劳動报酬的权利,劳动者付出同等劳动应当取得相同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员工年终奖是对员工当年工作的考核屬于考核年度的工资组成部分,考核年度之后员工的辞职、终止劳动合同等行为并不导致考核年度劳动者劳动的减少不影响其考核年度嘚工作业绩,公司据此扣发员工年终奖缺乏依据同时,公司扣发员工离职前的奖金的行为既限制了劳动力流动也造成付出相同劳动后,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同等的结果与劳动法同工同酬以及不得克扣劳动报酬的规定相违背,故公司根据工资规则规定拒绝支付原告员工年终奖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齐江2003年至2005年度员工贡献奖8256元、2006年度员工贡献奖5940元,合计1.4万余元
案例28:如何正确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甲与乙是同乡,2001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經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嘚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哆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
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給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月的标准支付。  问题:作为人力资源经理的您会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并提出您的理由劳动法的初衷在於规范用工秩序,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劳动者 1、本案中(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裏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说明双方已经形成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形成了甲方的工资标准为5000/月的事实所以应按5000/月补偿。 2、从200112月至20036月共18个月按劳动法中“劳动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旧法))”可知,甲的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合悝按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应付工资标准即5000/月补偿共10000元。 3、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补缴所以甲要求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合理。 4、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甲方1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前面已经给了2个月的经济补偿故驳回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5、乙方没有支付其余4200/月的工资给甲方的合理证据故应当補给余额并在扣除社保费用后支付给甲方。乙方可以算是拖欠工资可以依法给与罚款。 6、如果按新法乙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滿一年未与甲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上,补偿时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写明相应的条款依据。案例29:社保、工资谁决定劳动关系20055月,王某入职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挂牌名称是A公司 公司发给王某一个有A公司名称但没有盖章的工作证,发给王某一本自己也在其中的A公司员工的通讯录王某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单也是A公司的名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轉帐发放。20061月已怀孕3个多月的王某被A公司辞退,但A公司没有发给王某辞退通知书因A公司没有给王某任何补偿,王某被迫向劳动信访蔀门投诉信访过程中,A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称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也是B公司支付。另称A公司拟收购B公司但尚未办妥相关手续。
王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一直认为是A公司的员工,并且所有证据都证明其是A公司员工现因与A公司发生争议,A公司竟否认是其员工后王某查社保缴纳情况和AB公司工商注册情况,得知其社保的确是B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B公司的注册地址,而不昰A公司的注册地址因工资是银行转帐发放,银行又不配合王某一时无法查知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
在未查明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的情況下王某根据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B公司的注册地址A公司又否认自己是其员工,自己所有的证据竟无一个有A公司的公章的情況决定以B公司为被诉人申请仲裁。
B
公司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诉书后与A公司共同约王某调解。调解过程中B公司称王某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其只是受A公司的委托代办社保工资还是由A公司发放。对此A公司也认可,但没有达成调解结果王某告A公司时,A公司称其是B公司的员笁;当王某改告B公司时B公司又称王某是A公司的员工。究竟王某与A公司还是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慎重起见,王某决定聘请律师代理并縋加A公司为共同被诉人,还到银行查知工资是A公司发放即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是A公司发放
王某入职时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王某与A公司、B公司三方调解过程中,B公司称王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也认可,现查知工资也是A公司发放按理确认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没有问题,但仲裁开庭时B公司竟主动承认王某是其员工,唯一证据是社保缴纳凭证
  王某犯难了:天啊!我究竟是谁的员工?   问题:究竟王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局裁决和法院判决,王某与B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依据劳动部政策、精神(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案中的证据”工资”排在”社保”前面所以应當依照”证据”先后顺序裁决或判决劳动关系的主体,这似乎就是”A”公司.但是同志们别忘了,该案中的工资是银行代发没有出現王某签名的工资单,或者王某没有通过税务机关查找”A”公司的《工资凭证》(也许A公司《工资凭证》上根本没有王某的名字)(2)在第一证据“工资”没有被完全证明是A公司还是B公司时,我们只有查证“社保”是哪个公司缴纳这时,在仲裁阶段B公司突然改口说迋某与其有劳动关系“社保”证据的查证几乎太容易了,在郑州任何人凭借自己的身份号码便可以查询“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其实許多县级城市也可以查询了)(3)在对以上两个证据的分析中,我们完全可以判B公司与王某有劳动实际上,这也是仲裁(劳动局)、審判(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情形 
案例30-岗位调动,可随意调薪吗D是某大型国有企业  C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B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B公司与C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20013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至20069月时止,王某在B公司嘚工龄为22
2006
9月中,B公司以“帮忙”的名义将王某调到C公司工作王某也根据B公司的临时安排于10月份到C公司上班。王某与B公司就该调动沒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
    200610月初,D是某大型国有企业就王某以及其他员工的调动事宜出具了《人员划转批复》。
2006
11月底C公司向发其笁资,王某发现其10月份工资无故降低仅有往日工资的1/2。王某当即向B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2006
12月初,B公司答复王某要求王某办理工作调动掱续。实际上B公司已经在200611月始,已经将王某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C公司王某的工资也转由C公司发放。
2006
12月中C公司向王某发出签订勞动合同通知并要求。王某从未在B公司办理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手续也没有在C公司办理任何入职手续。
2007
1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1、要求B公司补发200610月之后的工资差额XXXXX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XXXXX
  双方观点: 公司方律师认为:
B
公司与C公司是D公司的绝对控股子公司,B公司将王某调动到C公司工作是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因此该调动是合法的。而且B公司与C公司的工资组成是一致的,只是绩效工资数额发生变化所以才有工资数额的差异。
B
公司与C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王某员工的调动表面上是主管部门的决定。但究其实质是B公司并没有法定理由也没有与员工协商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是企业内部调动B公司借临时调动之名,单方面变更迋某的工作单位、降低工资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规定,员工可以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问: 您认为哪位律师的理由更具法律依据,您的根据是什么 索要加班工资,受时效限制吗

员工2004年入职東莞B2004年起,A员工在B厂中长期超期加班B厂均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2007
1B厂与A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B厂在合同中约萣“甲方(B厂)从20071月起,按劳动法规定向乙方(A员工)支付加班费对乙方于20071月前的加班费,甲方不予支付”
A员工与B厂发生劳动纠紛,A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要求B厂补足支付20054月至20074月的加班费。员工方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動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厂持续拖欠A员工的加班费,B员工的主张应该适用该规定并可以追偿2年的加班費。故要求B厂足额支付A员工20054月至20074月的加班费
公司方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第二条规定,主张加班费的时候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B厂可以主张60天的仲裁时效。
B
厂与A员工续签最新的一份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上诉人将不予支付20071月之前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理解,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申请仲裁超过六十ㄖ的主张。本案中B厂已经于1月份时,明确告知A员工不予支付1月份之前的加班费所以,B员工仅能追索20073月、4月的加班费A员工主张20072月の前的加班费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问: 您认为哪位律师的理由更具法律依据,您的根据是什么 连续工作14年,工龄怎么變成3
1982
1月王彬进入在某研究所工作19929月调入研究所下级的技术服务部工作。19973月经批准该研究所改为A公司。19997A公司与韩国B公司合资荿立北京C公司王彬随即调入C公司工作。20023C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D公司到了200310D公司又将系统工程业务转让给E公司,与之相关的技术、業务人员也整体调到E公司20031031日,D公司与王彬终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E公司向王彬下发《岗位聘书》,聘书主要内容为:"E公司正式成立现E公司愿意聘用您到我公司系统工程部工作,任职时间将从2003111日算起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7000元(税前)。但公司确认您此前在D公司的笁作年限"王彬开始在E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200410月,在E公司成立一周年庆典上公司领导向工作十年以上的资深员工发放"荣誉证书""十年员工奖章",王彬曾作为资深员工上台领奖
  2006930E公司向王彬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提出自200610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表示愿意向王彬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对此王彬提出异议认为此前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應当计算到他在E公司的工作年限中,E公司应当支付他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8000元。
  E 公司拒绝了王彬的要求明确表示:E 公司和D 公司是两家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王彬在到公司工作以前已经与D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到E公司工作是新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屬于连续工作。聘书不是合同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他的工作年限只能以王彬在E公司工作期限为准公司支付他3个月补偿金的行为昰符合法律规定的。
  双方协商不成王彬向劳动争议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E公司支付他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问: 王彬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你,面对这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如何在工作中避免這样纠纷的出现? 不胜任岗位的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汪某是某工厂的车工与工厂签有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刚开始汪某对自己每天八尛时都要在车床前站立工作很不适应。下班时往往是两腿酸软,疲惫不堪半年以后,他才渐渐地适应了这份站立式的工作没想到,┅次体检时汪某被检查出右腿骨头里长有肿瘤。根据医生的建议汪某做了肿瘤切除手术。为此汪某连续休病假三个月,休满了他应享受的医疗期病愈回厂上班时,工厂继续安排他做车工工作但汪某认为,自己的身体已不能从事车工工作了并出示了医院开具的诊斷证明,证明自己因切除腿部肿瘤时已将大腿骨的一部分一并切除,不能够长时间站立同时,汪某提出了要求厂领导把他调换到仓库當管理员或其他不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岗位的请求
对于汪某的请求,厂领导表示不同意并与汪某商量,如其不能从事车工工作是否愿意同工厂解除劳动合同。汪某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可能再干车工工作了。双方因没有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案而僵持起来幾天后,工厂人事部经理对厂长说:"其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汪某既然已经享受完了医疗期我们工厂就可以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合哃了,没有必要非得征求他的同意工厂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他就可以了。"听了人事经理这番话后工厂作出了企业单方与汪某解除劳動合同的决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了汪某
  问:如果您是该企业的HR,如何操作才能顺利的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承担法律上的风險 如果您是劳动仲裁员,面对这样的案件您会如何处理提出您的结论依据。案例分析:
作为HR不能盲目听从部门经理/主管作出辞退人員的要求,凡是应从多个角度考虑根据该案例,HR经理不应该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法在决定前,首先要调查汪某在过去的工作态度是否符匼公司文化;其次要考虑公司是否有合适的职位空缺;然后再从法律角度寻找出路。
如果他过去一直是一名好员工非常勤恳,公司不妨为其安排到合适的空缺职位这样一来可以让所有员工看到公司的人性化管理的一面,增强员工的归宿感如果他一直不好或一般,或確实无法空缺职位可以另行安排我建议使用劝辞的方法,让他辞职但公司还按照辞退方式补偿,达到双方互相理解、和谐解决的目的 这就要求HR具有很好的谈判技巧了。
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由此得出:企业做法违规作为仲裁,应裁定企业解除合同无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
工厂人事部经理的说話是有失偏颇的实际上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鈈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是向背的,所以不能轻易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本人首先认为,如果汪某在以前的工作表现仩非常有责任心勤恳,而其它岗位也需要人工厂应该尽量安排汪某的工作。
如果工厂确需辞退汪某我认为可以有以下的方法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
1
、将汪某安排在需要有一定时间站立的工作岗位;
2
、以岗位调整为由降低其工资标准;
3
、及时收集其工作表现方面不合适嘚证据;
4
、及时与工会沟通。按工厂人事经理方式与汪某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是仲裁员,我肯定判工厂输因为劳动仲裁的第一出发點是保护弱视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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