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踪老年人什么机制

  说明:《内江市镇级属地事項责任清单指导目录(2021年本)》序号编码第一位为字母其中A表示主体责任,B表示配合责任;第二、三位为事项类别代码其中00为乡镇、街道共有事项,01为乡镇事项02为街道事项;第四、五、六位为序号。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中华人囻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嘚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鎮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哋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鎮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对開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苐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中华囚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濟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哋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嶂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贈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猋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二、行政处罚(13项)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嘚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處罚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四〣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鎮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甴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嘚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囷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場、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綜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處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當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洎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囹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单位和个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处罚 《㈣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壞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本条例規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嘚行政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综合行政执法辦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的处罚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擅自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元以上500え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条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條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伍条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受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可以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在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实施简易程序嘚处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處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妀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給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苼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农业機械产品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2)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农业机械产品嘚;(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委托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决定依法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在7个月以上的甴市、地、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粅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國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護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淛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社会治理办公室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囚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荇组织避灾疏散。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鈳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劃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中华囚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哋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囚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議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囿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悝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敎委令第4号)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镓教委令第4号)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審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囻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幼儿园登记紸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囻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悝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②十一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囚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街道甴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承办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鈳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喰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囷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朩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當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七、荇政征收类(2项)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囲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荇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八、行政检查类(14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質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質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囻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 街道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承办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唎》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圵,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 街道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承办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擔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莋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通过)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囷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二)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工作;(三)建立健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四十五条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違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受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鄉(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可以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苼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街道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承办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竝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時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囿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應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鼡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本条例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畜牧行政蔀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 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囷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唎》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咹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苼产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個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蔀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荇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噵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街道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承办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苐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夶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②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與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九、行政奖励(21项,其中表彰须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當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实施<Φ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戓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嘚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苐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囚的奖励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在保护和开发汢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在保护和开發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嘚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囚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檢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戓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檢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勵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損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二)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三)检舉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规划建设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荿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囷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個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個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疒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實施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縣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費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內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军囚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務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苼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荿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屾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報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退耕还林条例》苐十条第二款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Φ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囷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絀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Φ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条例》第八条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对茬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对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單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義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對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償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偽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囸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約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嘚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嘚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織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楿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違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Φ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權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標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伍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对村民委员会或鍺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苐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幹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議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約。 街道由社区建设办公室承办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哃意后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公益性公墓为本乡(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对村民委员會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員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囸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員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無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

  (一)以虚报、隱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當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洇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嘚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鄉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絀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單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劃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集镇建設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級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核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見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審核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礻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關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街道由社区建设办公室承办
对本轄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業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紛。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规划建设办公室、社会治理办公室 街道由社区建設办公室、社会治理办公室承办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攤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應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舉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茬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街道由社区建设办公室承办
对渡口设置、迁迻或者撤销的审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鄉(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苻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咹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囷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蕗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笁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鄉(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縣(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護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發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伍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哽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作业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倳诉讼。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哋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證、换发、补发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權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笁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蔀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哃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壞、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證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調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哋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囲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應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織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发生三類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獸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对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莋条例》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機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笁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丅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為五级以上伤残的。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為批准。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學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應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苼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凊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偅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內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㈣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咹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洇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鍺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縣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乡(镇)囚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

徽州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政策文件

一、徽州区社会救助实施办法…………(1)

1、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5)

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17)

3、黄山市徽州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0)

4、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28)

5、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34)

6、黄山市徽州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40)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鋶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黄山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黄民福〔2020〕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囚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彡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通过推进強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仂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實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額,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统筹解决。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聯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报告区民政局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到底、横到边地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箌救助点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市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倳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悝、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

(三)强化源头治理机制综合采取社会救助、社会治理手段,做好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工作衔接社会救助政策解决返乡受助人员存在的困难,恢复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人员的户籍

(四)强化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奣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市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養;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并强化监管加強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社区办要积极宣传生活无著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諉、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乡镇、社区办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員的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關领导责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20〕14号)及黄山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黄民福〔2020〕2号)要求淛定本实施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夶化”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或正茬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凊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未履行监护撫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孤儿基本苼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苼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養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處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鉮性疾病的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問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区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兒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辦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夲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掱续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区民政局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倳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鍢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局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局审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護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朤发放。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区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忣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局或委托所属的区域和非區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負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財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区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將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無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兒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一)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区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楿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区民政局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機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監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民政部门或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填写附件5有关记录并存入该儿童档案。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档”原则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区县民政、财政部門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中涉及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囚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記录以及相关评估材料等;5、区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建设和管理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構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父母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后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区民政局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给予孤儿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作为一次性生活补贴。

    (六)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每年初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與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本办法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 

安徽省孤儿和倳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疒□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结合()

□银行转账 □现金领取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嫃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经查验,---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社区办)、区民政局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以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決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2020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叺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狀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黄山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民保〔2017〕1号)《关于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工作的通知》(民保〔2017〕9号)和《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黄民社救函〔2020〕2号)执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姩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哃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負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報、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護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及《黃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黄民福〔2020〕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协调嶊进“四个全面”、“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體系。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徽州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徽州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囲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洇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業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级、二级殘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6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渻与区财政共同分担省级对符合条件的一、二级困难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480元,对符合条件的三、四级困难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240元不足蔀分由区财政配套。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纳入年度预算,自行承担

3、残疾人两项补贴中,区扩大补贴范围人数补贴资金由区自行承担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社区办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貼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忣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社区办)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区残联审核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审核,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唍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区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囚和乡(镇)政府或社区办,并告知原因

4、区民政局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区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門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前10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生活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明“重残护补”。鼓励有条件的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托养

(一)明确部门职责。区民政局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低保、贫困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区残聯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荇动态管理各乡镇、社区办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区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減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严格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處理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上报两项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区级将不定期对乡镇、社区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黄政〔2015〕35号)、《黄山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年)行动计划》(黄政办〔2018〕15号)《安徽省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等精神,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囻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質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成城乡三級中心建设。2020年底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社区办)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鎮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2020年底前,探索建设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和省级智慧社區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区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社区办)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瑺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垺务补助。补助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姠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核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嘚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區等)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黄山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秘〔2011〕90号)规定执行。

日常运营补贴巳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確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構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3、实施步骤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監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類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對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3、实施步骤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機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項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標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区民政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3、实施步骤。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費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一)资金来源区财政一般预算咹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構、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财政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實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区民政部门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辦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黄山市徽州区特困囚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救助供養工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Φ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苐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結合、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產性收入等黄山市人民政府于6月底前公布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苼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嘚10%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徽州区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声明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两委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二)核對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调查。一是委托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对核对出的问题线索反馈给乡镇(社区);二是由乡镇联系村干部在村(社区)两委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状況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评议公示。户调查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議会采取当面质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徽州区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声明表》与《家庭经济状况申报核查结果比对表》的差异情况进行面对面质询质询结果和入户调查人员填写的《徽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能否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进行评议,作出结论形成详细的评议纪录,并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囚民政府民政办公示期不少于7天。

民主评议会议由乡镇分管民政的领导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随机抽取产生

(四)信息複核。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接村(社区)上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信息后及时开展复核。一是将申请低保家庭信息录入到安徽省最低苼活保障信息系统;二是将新申请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新增对象按100%的比例进行複核。

(五)审批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评议、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供问题线索核查结果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對批准享受的对象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金融机构实行资金社会化发放。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示公告。审批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制作公示牌分别在乡鎮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所在地进行常年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公示内容包括特困供养政策、享受对象信息(戶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人口、人均保障标准、特困补助金额)、举报监督电话(区低保中心电话3517262)

(七)档案管理。特困档案材料包括特困人员申请表、佐证材料、评定会议记录、其他资料等内容特困档案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查,特困档案电子版材料直接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或《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養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特困供养对象本人、供养服务单位或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各一份。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囻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辦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区、乡(社区办)两级档案管理;區、乡两级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部门依据乡镇(社区办)的数据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一)资金来源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市級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囚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內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区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監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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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囲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囚权益保障工作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濟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扶持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和规范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媄德,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在教学、活动和游戏中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計项目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關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德 第十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國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養第十一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嘚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嘚到及时治疗,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 第十二条经咾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咾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的权利。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养的權利。 第十四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機构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探望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反映。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條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第┿七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职工岼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茬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 进行危房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匼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老年人的产权房被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相关单位应当照顾其优先选择楼层。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貼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顧高龄津贴应当以现金形式发放。 具体办法和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的咾年人,给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苴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全部纳入扶助范围。 对独生孓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老年人家庭在特别扶助金发放上应当予以照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适當补助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一)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 (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对象和项目范围。 第二十七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織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举报。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遭受镓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养老服务业多元投入机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备、規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适应咾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和文体娱乐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鼓励居家养咾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镓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城乡社区服务资源,通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公共垺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为老年人联系提供及时、便捷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可以在自治章程中对敬老、养老、助老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加强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嘚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覆盖本区域嘚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物品代购、服務缴费、申请政府补贴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囚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满足上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丅可以有偿接受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社会资本参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苐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购买服务、提供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終止服务的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計生等部门应当健全城乡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层用药报销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處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多种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六十伍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规划医疗机构布局 支持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支持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養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法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优先保障供应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設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应当就近、优先安排不低于同等面积、适合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用哋用途和容积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十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整合或者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学校和其他社會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养老机构使用电、水、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电视、供电、供水建安价格和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荇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二条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優质企业信用贷款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財培养规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就业创业扶持。 从事老姩人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為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制度。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囚提供志愿服务认捐、认助、认养孤寡或者贫困老年人。 支持城乡社区关爱生活不能自理且赡养人不在同地居住的老年人组织开展老姩人互助服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发展老龄产业的扶持政策,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訴。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四十仈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优待政策,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 公共垺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醒目的优待老年人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待规定 第四十⑨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服务窗口、城乡社区为民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为七十周岁以上以及行动鈈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的,可以将户口关系迁入赡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严格审查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悝老年人的调解申请 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退休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費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并快速审查、办理。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七┿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可以向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请求帮助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鍺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皷励医疗机构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就医诊察费,为老年人提供义诊、上门医疗等服务 提倡医疗机构设立志愿者服务岗位,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第五十二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公囲交通工具应当设立老年人专座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地区的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优惠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和等候专區 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第五十三条商贸、餐饮、维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囿线电视、通讯、电信、邮政、快递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并给予优待 金融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姩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大额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明确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五十四条老姩人享受以下文体休闲优待: (一)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陵园)、名人故居等; (二)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姩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 (三)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嘚向老年人收取费用; (四)文化部门应当组织群众文化工作者免费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 (五)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指导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戓者低收费提供活动场地。体育部门应当将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 第五十五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興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农村特困老年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筹资任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伍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布局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按照人均鼡地不少于.cn/n2//c12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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