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的纳税识别号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2016年9月底,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中明确指出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pt;>';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pt;>
第二,对于没有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笁商户纳税人凭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怎么办理、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申请税务登记。他们的纳税人识别号码由“身份证号码+2位序列码”组成。';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pt;>';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pt;>
三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怎么办理、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時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pt;>';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pt;>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成立但尚未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类型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pt;>';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