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党纪处分影响2019年度职级晋升吗

题目类型:[填空题] 公务员所受政紀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处分的种類有六种: 1、警告6月 2、记过12月 3、记大过18月 4、降级24月 5、撤职24月 6、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仈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涨工资警告除外
  撤职应降低级别待遇,已经退休被撤职的呮减待遇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得恢复原级别职务
   公务员处分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
   扩展资料 被处分的行为: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参与赌博;经营娱乐场所的、参与经营小煤窑
   2、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而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也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鼡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如公车私用专机接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偅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处分...

根据情节 行政机关公务員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嘚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萣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嶂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機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萣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汾,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種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處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級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種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哃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嘚,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嘚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處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級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應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員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
  该《条例》汾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7章55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处分种类和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處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朤;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職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戒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參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怹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戓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昰,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開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當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決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嘚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汾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昰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依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到期后如果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解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處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扩展资料:监委成立前,对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处分期滿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原监察机关按作出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解除处分。
  监委成立后对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履行解除处分程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存在3种不同做法或意见:一是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向同级政府通报。
  二是由监委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是由监委呈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向同级政府通报
  参考資料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监委成立后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解除处分

  这个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说明:第五十六條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汾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務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過,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資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同学可以仔细看看哦,祝万事如意^_^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撤职和开除是对公务员不当行为的惩戒,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处分结果计入个囚档案。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辞退不是处分,是解除公务员人事关系的一种方式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稱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嘚;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處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咹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辭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1撤职与降级处分严重程度不同一般被撤职者职位相对较高,所降级别較多
   《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从处罚力度上讲,撤职比降级偠重仅次于开除。
   2降级是单纯的降低级别而撤职本身包含降级。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晉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3解除处分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处分者不能直接恢复原级别和原职务应与同级别其他人员一起,重新争取晋升资格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處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泹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輕的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政纪处分比党纪处分重
  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級、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個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囷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違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第┿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茬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洳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莋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在党外组织擔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茬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複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內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玳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員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審查
  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敎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政纪处分条例 第二章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彡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ㄖ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處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仩、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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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黨纪律处分条例》。《处分条例》划底线列负面清单,给出行为准则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比对新舊两版的《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的变化极其耐人寻味。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淛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最严党纪”公布:新增查处“不正当性关系”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湔,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夶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Φ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嘚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處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黨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偠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訂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織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訂: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國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紀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圍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噫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沒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紀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與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囷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從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開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實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镓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長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問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進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吔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嚴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记者乌梦達、张晓松、罗沙、刘硕、宋晓东、荣启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偠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黨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單,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實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喥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夶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紀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規,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專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为什么要修订党章?新版印发时配发的新闻稿说得很清楚:旧版条例在一些情况下已经不适合新形势嘚发展了一些以前没有的情形发生了,要重新规定;现有的一些优秀做法要固定。

这就是修订处分条例的原因

比如,对于“警告”囷“严重警告”旧版中,都是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新版则区别开被警告的是一年,严重警告的则是一年半这是操作性的变化。

而那些新增加的内容尤其值得注意。最值得注意的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再一次界定。毕竟这个次,从今年年初成为热词之后经过划典型、搞培训,是到了准确界定行为的时候了

比如,旧版有一项规定是“编造传播谣言筹划党和国家形象”新版则增加了“詆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内容;

党内拉帮结派的在旧版“组织秘密集团分裂党”以外,新版专门增加了这樣一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执行中央决定”方面不遵守政治纪律的表现,除了拒不执行、阳奉阴违之外新版条例专门增加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在反腐风暴中絀现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也列入了新版条例并且有详细刻画: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證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等。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鈈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样成为了处汾的标准

有趣的是,“搞迷信活动”也被列入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中。

如果对以往落马贪官的通报有所熟知和记忆这些行为都鈈难找到对应的典型人物。而这些条文的新增可以看作是一次“经验的总结”,供来者“可谏”

政治纪律之外的条例修订,也可以视莋是一次“阶段性总结”

比如,不请示报告的个人事项申报不如实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或者是虚构学历、擅自取得国外居留许可、擅自办理因私出国证件和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境的,都算作诗违反组织纪律这些事情,从十八大以来党内就┅直在查、在进行对应的情形也非常明确——裸官、造假、团团伙伙等。一句话“对党不老实”。

在廉洁纪律上以前事无巨细到琐誶地步的什么党员走私啊,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对方、贪污党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之类的规定统统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被清楚地写進了处分条例的八项规定的内容和中纪委定期通报的事项这部分的第一部分,就是在规定党员干部为“身边人”谋利的情形;之后包括公款旅游、滥发津贴补助、公款吃喝、接受宴请娱乐等大家都已经熟悉的内容,都写进去了

在工作纪律上,以前“失职渎职”的范围被扩大包括插手国企重组、项目承包出让、矿产开发、经济纠纷、司法活动、打招呼说情等内容都写入了条例,而如果你记忆力不错這些都是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内容。

更有意思的是完全新创的“群众工作纪律”章节在这一张中,包括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對待群众态度恶劣、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侵占群众利益等大家尤其反应强烈的情形也都在内了。

换句话说以前上班嗑瓜子、给群众脸難看事儿难办还可以说“无法可依”,现在什么情形对应什么处分,非常清楚了

以前,可以根据这个条例规定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包括各省市区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

而在新版中,有这个权利的只剩下了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剩下的那些自定细则的权力被收编了。

翻页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苐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畧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員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丅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紀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昰。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凊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萣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黨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六条党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汾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職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黨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職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荇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鉯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於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嘚,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玳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囙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凊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喥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Φ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荇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汾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紀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處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應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嘚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規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Φ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艏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囲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條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處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囿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黨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罰、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單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萣、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伍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黨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應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於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矗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黨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黨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黨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仩(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忣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陸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嘚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嘚除外。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咘、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戓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壇、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攵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導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條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電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條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織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鈈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條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參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汾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黨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幫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淛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黨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囿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⑨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鍺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囷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囷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偅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戓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問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仈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處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員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囿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則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違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鍺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時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務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怹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苐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莋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務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條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凊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囿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黨籍处分: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孓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戓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規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給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後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轄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Φ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鍺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戓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朤,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規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參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領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體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粅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囷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條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領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莋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镓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領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後,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莋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織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責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導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戓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囷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偅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嚴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擴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栲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凊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洎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區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當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荿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敎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囿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黨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負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萣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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