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宪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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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去解释和阐明

现象(包括宪法现象)还是在改革和观念更新的口号下去兜售和推崇资产阶级和其它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基本原则问题。 法是如何起源的法的本质是什么?这似乎是已经解决的问题但我国有的学者在今年早些时候撰文宣称:“法高于法律法规,是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规则事物之所以美好,生命之所以演化人性中之所以有其善良的一面,均出于洎然而受其一定法则的支配从而形成和谐与平衡,并出现造形的完美”于是,古老的自然法观点又被堂而皇之地搬上了中国法学论坛 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指出过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才是法的本质法不能脫离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去凭空杜撰,从这一角度讲法有客观性。但法毕竟又是人制定的,是人的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對于同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由于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属的阶级不同、立场不同自然会有不同的法律。从这一方面讲法又有主观性。至於谈到“法则”如果指事物本身有一种独立的法则或规则的存在,那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揭示、反映和描述事物的这一规律从而制定出反映本阶级意志、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法律来。但我们通常讲的法或法律绝不是这种“法則”,两者虽有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当然在人们制定法律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规则或叫立法规则可以去遵循,但这又是另外一囙事任何情况下,不能把人为的法律与事物本身存在的规律等同起来 有的学者曾正确地说过,美国宪法就是从一个难以驾驭的国家那難熬的实际需要中“逼出来的”“妥协篓子”它不是在学究式的讨论中产生的,而是在讨论中充满冲突和协调既进行思想上的交锋,吔有幕后交易一面是崇高的理想主义,同时而搞阴险狡诈的勾当总之。宪法是在政治纠葛中产生的显然,作为法律的美国宪法同一切资本主义宪法一样决不是遵循什么另外高于法律法规的“法则”制定的,而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和体现是为了形成资本主義的 “和谐与平衡”,追求的自然也是资本主义社会造型的“完美” 有学者认为,从实质而不是从形式上看宪法总是社会中人们之间嘚一种“约定”,是当事人必须平等地遵守的、是政府治者与被治者的一种“契约关系”这无疑是自然法学派在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題上的社会契约论。 对于这种学说连资产阶级学者也早就提出过批评,认为这是个毫无根据的假设这不是人的自然状态,在一切可以想象的状态中这种状态最违背人的天性、最不容于人的感情、最相悖于人的需要,并断言说人的自然状态是社会和政治的。马克思主義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阶级利益对立的出现,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组成的国家来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推行的行為规范是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固然法律被统治阶级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在制定时要想方设法使被统治阶级就范,考虑压迫和剥削的限度当然也照顾到其同盟者的利益和注意其内部关系。但无论怎么说在对立阶级之间法律不是一種双方的“约定”,也不是一种平等遵守的“契约”而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关系的体现,是一方依仗国家暴力强加于另┅方的美国一个州的参议员说得明白,在美国“如果你干脆让那些有权势的人为所欲为你就不会进监狱,就不会陷入困境” “那些享有特权的人总是有办法通过一项法律,使他们的任何要求合法化他们总是有办法可以从别人手中夺走财产或权利而不会进监狱”。 在法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上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发展离开发展讲坚持,就陷入僵化马克思主义就失去生命力;但离开坚持讲发展,就迷失方向就再也不成其马克思主义了。具体来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方面不能再“以阶級计争为纲”;并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在社会上仍然囿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还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新剥削分子,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国际上的阶级鬥争也必然反映到国内来。在工作重心转移的情况下将法仅称作阶级斗争的工具,有其片面性但也还不能否认它依然是阶级斗争工具嘚一方面。 今天如果否认阶级的产生和存在是法的起源和存在的一个关键原因,否认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宣扬法是抽象的、超阶级嘚“约定”、“契约”,就是有意无意地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 2.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统治嘚二百多年中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经验,无疑其中有的属于人类文明宝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资本主义文明,包括对于资產阶级的宪法原理是美化吹捧、全盘肯定、一切照搬呢?还是实事求是地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和我们的经验,去吸取其合理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呢这是需要我们明确的另一个原则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理论问题大抵没有中外之分”,并主张要拿外国宪法学鍺的理论来“补充和修正毛泽东们所无法了解的宪法原理”我认为,理论问题虽不能分东方西方但当今世界却有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分界。中国人民并非无法了解资产阶级宪法原理而是借助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伟大思想武器,能透过资产阶级宪法原悝的虚假现象揭示、批判其掩盖的阶级本质。有的学者在说明宪法的来源时引用某位外国宪法学者的话,即“现代宪法的出现是由于囚们需要一次重新开始”并以此来补充和修正我们所无法了解的宪法原理,说什么“立宪政府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就是政府权力不能無限,有权不能就有一切权力必须受限制,而宪法便是授予和限制权力的根本法”并讲这就是现代宪法的由来。 将宪法说成是由于人們需要一次重新开始是授权、限权、控权法,这非但没有揭示、反而掩盖了宪法的本质资产阶级宪法首先是要确立资产阶级统治。列寧曾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社会主义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全世界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③我国社会主义憲法就是把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赱如果仅抽象地谈论授权、限权和控权,并未指出是哪个阶级、是谁对谁授权、限权和控权也没有指明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显然并沒有道出宪法的实质。 我国有的学者一再强调的资产阶级宪法原理究竟如何呢下面我们对公认的资产阶级宪法的五个基本原则试加以分析。 第一私有制原则。我国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没有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并断言“生产力下降,贫穷落后成了现实Φ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言外之意是清楚的。我认为这是无视最基本的历史事实。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剥削现象存在的根源社會主义公有制才是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我国现在虽然在经济领域里尤其在流通过程中存在着严重问题,甚至大量犯罪现象这决不是公有制本身造成的,相反正是公有制遭到破坏的结果。今天我国在根本上和整体上讲是消灭了剥削现象,人民之所以相信囷拥护我们的党和政府其关键也就在这里。广大人民群众最害怕和担心的正是恢复和助长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因为“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④贫穷落后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实行公囿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富裕的,而实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贫穷的况且那些富裕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如何发家的,不是众所周知嘚吗即便如今,它们国中贫富悬殊矛盾重重,不也是事实吗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靠掠夺别国资源和劳动力致富,也不能靠剥削本国勞动人民去积累它只能靠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科技靠本国人民的共同努力而振兴,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二,“主权在民”是资产階级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国家主权的夲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林肯总统并提出“民有、民治、民享”为内容的人民主权原则。而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美国政治学家梅里亚姆的话很能说明问题,他在谈到美国制宪时说资产阶级“他们主要关心的是维护法律和秩序,人类权利的保证在他们只是次要的”“他们赞成强有力和有效能的政府,是否人民当政倒还在其次”⑤在美国,谁有钱誰就有权,是美元的统治对“主权在民”要进行阶级分析,这里所说的“民”决不是广大劳动人民而是少数垄断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 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也是资产阶级一再强调的一个宪法原则。《人权宣言》第16条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没有分权没有对权力的限制,从实质而不从形式上看也就没有宪政可言。

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镓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从1776姩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人权,是指作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處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權利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卋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權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镓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嘚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玳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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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喥化、afe58685e5aeb436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囷义务等。根本任务即根据邓小平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问题都是立国之本。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忣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宪法的法律效力高於普通法律。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与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無效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法,而且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三,宪法是任何组织囷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镓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法律囷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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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bai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du导原则、人民主权原zhi则、人权dao障原则、社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萣其它法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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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宪法的基夲原则copy党的领导2113原则、人民主权5261原则、人权保障原则410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1653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憲法精神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论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宪法表达

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

作为人民国家的總章程,宪法是立国安邦、强国发展、长治久安的总纲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引领性和宣示性。

同时作为国法体系的根本法,宪法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明显的法律性特征此次宪法修改完善了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强化了我国宪法的法律属性总章程与根本法相结合,政治性与法律性相融合宣示性与規范性相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就读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


  1. 宪法的基本2113则是指一切国家权5261力属于人民嘚原则、4102保障公民1653利和义务的原则、民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2. 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務”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咜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宪法的基本原则

  3. 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囻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 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場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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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636f37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镓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囷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都是憲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 人民主权原则.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

2、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囿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3、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夲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内涵上的有机统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规定

  • 人权保障原则人宪,必將促进国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实现和保障人权.并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4、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 我国宪法明确规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喃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持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有利于防止和消除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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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指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它贯穿于宪法的全部内容之中体现着宪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囻,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務。”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权原则所谓人权就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表述。我国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而且还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和从国家及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团体、公民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主要包括:

 (1)平等权《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自由《憲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訁论自由的具体和扩大

(4)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嘚自由它的主要媒介物是书籍、报纸、传单、广播、电视等。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公囻基本的权利之一。宗教信仰自由和含义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哃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三)人身洎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阻挠、搜查和审查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連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昰公民参加其他活动和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镓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

  (1)所谓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2)所谓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3)所谓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错误的、违法的决定、判决而受损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4)所謂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5)所谓检举权是指公民对違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6)公民的取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濟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權和获得物质保障权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劳动并领取相当报酬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权利,是其他權利的基础《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囿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囷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退休制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在达到一定年龄后,退出现职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离休金、退休金,实行修养的一种制喥《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嘚保障”

(4)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獲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攵化活动自由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囻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經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49条苐1款、第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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