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民和回族汢族自治县中川乡美一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鄂忠西,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鄂忠西,男土族,生于1971年5月5日农民,青海省民囷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胡永录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云伟,系該公司总经理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28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美一村村委会诉被告青海长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美一村村委会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美一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中川乡美一村村委会承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