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邪教犯人可以出国吗?

  日本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在上个世纪末制造了一系列的恐怖事件,事发后日本政府一方面进行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控制局面;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社会控制系统、制定新的法律、修补现行的法律体系清算邪教。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朱 利

  11月21日,随着日本奥姆真理教案最后一名死刑犯的上诉被驳回,这标志着历时16年8个月的案件审判终于画上了句号。整个系列审判共起诉189人,判处13名被告死刑、5名被告无期徒刑、80名被告有期徒刑等。目前仍有3名涉案嫌疑人在逃,警方追捕仍在继续。

  制造日本战后最大恐慌

  在日本,宗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二战后,日本邪教之所以能长时间发展,一方面是因为日本有“政教合一”、独尊“神道教”的传统;另一方面,二战后日本按西方民主制度设立的宪政体制,为邪教发展提供了条件,并且日本的各个政治团体为了各自利益,对宗教问题视而不见。

  麻原彰晃原名松本智津夫,麻原的姓取自梵语“玛哈拉佳”(王中王之意),而“玛哈拉佳”的发音正好与日语“麻原者”的发音相同。

  麻原彰晃一向以奥姆真理教“神圣法皇”自居。他早年患有眼疾,曾在盲人学校读中学,他曾经梦想当“医生”、“政治家”、“总理大臣”,但这些愿望一个个落空,此后他便开始执著地追求金钱,对社会怀有一种敌意,最终他选择了迷信,选择了利用“宗教”进行巧取豪夺,与国家对抗的黑道。

  为大肆搜刮信徒的钱财,麻原彰晃称毁灭世界的灾难马上就要降临,只有入教,才能获得新生,号召信徒向教团奉献一切家产,在短短5年至6年的时间里,“积累”了大约1000亿日元。奥姆真理教的组织指挥系统完善,并拥有武装和兵工厂、化学药品厂,妄图建立以奥姆为基础的自治国家,成为国中之国。

  奥姆真理教于1990年组成真理党,参加全国大选,可是以麻原彰晃为首的25名候选人全部落选,于是奥姆真理教走向了反面,麻原彰晃提出“与国家对决”。

  1989年11月,律师坂本堤刚刚要对奥姆真理教进行调查,但他与妻子和1岁的儿子旋即遭到奥姆真理教的绑架杀害。1994年6月27日,奥姆真理教在长野县松本市试验沙林毒气,致6人死亡,约600人受伤。

  使奥姆真理教臭名昭著的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在1995年3月20日早晨,当时东京都内有五辆将在8:10分左右到达各线霞关车站的地铁,遭到不明毒气的袭击,当时有12人死亡,约5500人中毒,1036人住院治疗,地铁停运,学校停课,日本进入准战争状态。这一恐怖事件使日本社会陷入二战后最大的恐慌之中。

  经过对现场的勘查,日本警方发现奥姆真理教与此案有重大关联。警方迅速将奥姆真理教置于控制之中。

  1995年3月22日,警方突袭奥姆真理教,查封了奥姆真理教的营地,拘捕了以教祖麻原彰晃为首的400多名骨干分子,在其营地里发现了制造沙林毒气的设备和大量原料,还有武器和武装直升机。

  审判惩处邪教组织人员

  在确认奥姆真理教是毒气事件的元凶之后,日本司法部门对直接参与制造毒气事件的麻原彰晃等人,依照刑法条款逮捕、审判,然而这一过程却长达16年之久。

  11月1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驳回奥姆真理教原骨干分子中川智正(49岁)的上诉请求。中川被判死刑成为定局。中川曾参与地铁沙林毒气案、松本沙林毒气案及坂本堤律师一家被害案等共11起犯罪活动,被控犯有杀人罪。中川是继麻原彰晃之后,该教第12名终审被判处死刑的奥姆真理教骨干分子。

  审判长古田佑纪针对这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指出,以保护宗教组织为目的,向法治国家提出挑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反社会性,是对生命的极度轻视行为。

  此外古田还指出,对从事正当职业活动的律师一家进行杀害,散布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沙林毒气等,其残忍及非人道的犯罪行为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是无以类比的,并称这一系列犯罪事实给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所造成的感情伤害也是严重的。即使考虑到其多数犯罪行为都是在受人指使下进行的,也无法改变其被判处死刑的结果。

  11月21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奥姆真理教案最后一名被告远藤诚一的上诉,维持一审和二审的死刑判决。远藤是奥姆真理教的骨干之一,因参与地铁沙林袭击事件而被控杀人等罪名。

  据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被告远藤在奥姆真理教中担任化学武器开发的核心工作。他与人合谋在1994年松本沙林毒气事件和1995年地铁沙林毒气事件中共杀害19人。审判长在宣读判决理由时指出:“其罪行之惨无人道绝无仅有。滥用科学知识杀害了共19人的被告罪责极重,不得不判处死刑。”

  自1995年3月对奥姆真理教展开调查以来,该案诉讼时间已长达16年零8个月,在这16年的时间里,日本法院已对奥姆真理教的189名成员作出判决,其中13人被判处死刑。目前仍有3个信徒受到警方通缉。

  该案之所以耗时长,主要是因为日本对法律程序极为重视,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需要给189名被告申辩的机会。其实远藤早在2002年就被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极刑,他的上诉依次被东京高等裁判所和最高裁判所驳回,两次重审各用了5年和4年。双目失明的麻原彰晃在法庭上吐字明显含糊不清,对他审判的主要依据也是几个骨干的旁证。

  按照日本法律规定,必须等所有同案犯的判决终审完成后,死刑的执行才能开始。此次虽然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判处13名奥姆真理教人员死刑,但犯人的处决却还需要法务大臣的命令。11月22日,日本法务大臣平冈秀夫表示,将一如既往地就(是否执行)死刑的问题慎重加以判断。

  制定新法处置邪教组织

  东京地铁毒气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奥姆真理教犯罪人员受到了刑事制裁,但奥姆真理教却是经批准的合法宗教财团法人,日本并没有相应法规将其取缔。

  1995年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依据宗教法人法宣布剥夺了奥姆真理教的法人资格,解散奥姆真理教,但在上诉过程中,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裁定否决了这一判决,表示“解散命令并不带有禁止或限制信徒宗教行为的法律效力”。

  这时的奥姆真理教也以自由、民主和人权为由,抵制对其进行的限制。并宣称暂时休止教团活动,以退为进。实际上1995年因骨干分子被警方追捕,大多数信徒退出奥姆教,奥姆真理教开始没落,但它一天也没有停止活动,还变换了活动方式。到1997年,奥姆教从法律上并未被取缔,一批顽固不化的奥姆教骨干仍在积极发展和扩大组织,继续进行危害社会的非法活动。

  对此,日本一位大法官认为,奥姆教的所作所为,证明了它实际上是一个严密组织起来的犯罪集团,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反社会性,必须从法律上予以取缔。日本各界纷纷表态支持这一建议,同意政府制定新法打击奥姆教。日本民众希望政府能严格执法,彻底铲除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

  为进一步限制奥姆真理教的活动,防止其死灰复燃,1999年11月18日,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两项针对奥姆真理教的新法,一是《关于无差别大量杀人团体管制法》;二是《破产特别措施法案》,12月27日两法案开始生效。

  法案还禁止被限制对象取得或使用与宣扬邪教有关的场所和设施,禁止被限制团体劝诱民众加入邪教组织等。这样,奥姆真理教就成了法案限制的对象。法案因而又被日本舆论称之为“奥姆新法”。

  日本政府旨在通过这项法案的实施,搞清奥姆真理教的实际情况,限制它的活动。法案明确表示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谋杀的”团体加强监控。

  《大规模无差别杀人团体管制法》将奥姆真理教这类带有暴力破坏行为的团体定性为“大规模无差别杀人团体”,将其法律适用对象指向反社会、反人类这一客体,适用更加准确,更容易被接受。

  《关于无差别大量杀人团体管制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年期间内对有关团体进行观察,团体每隔三个月要进行一次汇报,团体的设施要接受检查;当团体的危险性增加或妨碍检查时,将没收或禁止使用团体设施,将禁止向该团体捐款,禁止它的骨干进行活动等。

  1999年的12月27日,就在“奥姆新法”生效当天,日本公安调查厅以麻原彰晃对教团仍有很强的影响力,不能否定教团的危险性、有必要继续掌握其活动状况为由,请求给奥姆真理教以3年观察处分,尽管教团方面进行了辩解,但公安审查委员会还是在2000年1月31日作出决定,给予奥姆真理教最长3年的观察处分。

  根据观察处分决定,奥姆真理教必须以3个月为限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各个期间最后一天该团体干部的姓名、住所以及职务名称和成员的姓名及住所等事项。按照《关于无差别大量杀人团体管制法》的规定,警察已经进入奥姆真理教的设施进行检查。

  经过三年的“观察处分”后,2002年日本警方认为仍不能排除奥姆真理教的危险性,提出再次给奥姆真理教以“观察处分”。2012年1月,奥姆真理教的观察处分将到期,日本公安调查厅正为依法延长观察期限做准备。

  一直以来,日本警方都没有放松对奥姆真理教的警惕,据美国有线新闻网报道,2002年9月,在日本的商业街,仍可以在熙熙攘攘的人流中看到武装警察,他们随时监控着奥姆真理教教徒的行动。日本公安调查厅2007年4月27日公布的一份年度报告警告说,已遭解散的奥姆真理教依然活动频繁,并在国内外拥有上千信徒。

  依法赔偿救济救助受害人

  奥姆真理教以宗教为幌子实施了一系列恐怖活动,多年来,恐怖事件中的受害者一直在与奥姆真理教及其后续宗教团体交涉赔偿金问题。2000年奥姆真理教团宣告破产,当时教团用拍卖资产得来的钱向受害者支付了部分赔偿金,但实际赔偿金额只有15亿日元,不及应赔偿总额的一半。

  2000年,奥姆真理教改名阿莱夫教,并于2007年进一步分裂成两派:多数派为阿莱夫教,少数派为“光之轮”教。有日本媒体称,阿莱夫教使用的是原教主麻原彰晃的光盘和其他材料。此后受害者及死亡者遗属便一直与这两个后续组织交涉剩余赔偿金问题。

  由于奥姆真理教教团破产,没有支付受害者赔偿金的能力,日本政府决定出资补偿受害者。2008年6月11日,日本参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一份救济法案,将对奥姆真理教实施的一系列恶性案件的每个受害者支付最高3000万日元的救济金。

  救济对象除了地铁沙林毒气案受害者之外,还包括松本沙林事件、坂本律师一家被害案等8起案件的受害者。救济法将这些案件定性为“恶劣且严重的恐怖主义”,并规定“救济受害者的意义在于昭示日本与恐怖主义作战的决心”。

  救济金根据受害程度分为六类,若发生死亡则向遗属统一发放2000万日元;若是造成需要看护的身体障碍,则统一发放3000万日元。此外,政府还将根据受害程度支付10万至2000万日元不等的补贴。该法规定,救济金发放对象约四千人,政府支付救济金后将获得针对该教团的损害索赔权。

  2008年12月18日,日本奥姆真理教受害者救济法开始实施,由日本国家提供的受害者救济机制正式启动。据日本警察厅透露,日本全国的救济对象预计将达6600人左右。当天上午,在地铁沙林毒气事件中失去丈夫的高桥静惠(61岁)前往东京警视厅总部大楼申请领取补偿。

  另外,在地铁沙林毒气事件中受伤的公司负责人北村亘(73岁)等两名受害者也已前往办理手续。高桥在申请后的记者会上说:“没有感到什么麻烦就办完了手续。”

  2009年7月,奥姆真理教的后继者“光之轮”教宣布同意继续支付赔偿金,并表示2009年年底最少将支付300万日元。而阿莱夫教对于赔偿问题仍未表态,受害者表示会继续与其进行交涉。“光之轮”教通过他们的官方网站对外表示,他们对死伤者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未来将会支付更多的赔偿金用于补偿死伤者的损失。

  在日本,政府打击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得到了民众的支持,各地居民自发地行动起来抵制奥姆真理教,以至发生了一些过激的行动,住宅区拒绝奥姆真理教的信徒入住,学校不接受奥姆真理教信徒的子女入学,甚至还发生了政府部门不给奥姆真理教的信徒发放居住证的事情。

  经过这样的治理,奥姆真理教的能量被大大削弱,社会影响力也大大降低,由奥姆真理教引发的社会风波也渐次平息,全社会对邪教的警惕也大大提高,其后不久出现的邪教“法之华三法行”很快被发现并被迅速处置。

  目前,奥姆真理教案全部被告都被定罪,但这依然难以平复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伤痛。谈及对远藤的判决,受害人代表高桥静江说:“他没有丝毫反省和道歉的话,我深切感到,这真是一名奥姆真理教成员在受审。”松本沙林案受害人亲属小林房枝说:“审判结束了,可我永远失去了儿子。我必须一辈子面对这一事实。”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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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近日,韩国各大媒体和网站纷纷在显要位置报道,被国际刑警组织列入红色通缉名单的韩国邪教“摄理教”教主郑明析在中国落入法网。在韩国,现在有数百名妇女控告郑明析借传教之名对她们进行了强奸和骚扰,韩国方面希望中国能将郑明析引渡回韩国接受审判。


郑明析曾在韩国国内组织集会活动。尽管被国际刑警组织列入红色通缉
名单,但韩国邪教“摄理教”教主郑明析狡猾地在东亚多个国家和地区与警方周旋了8年。

在韩国情报部门安插卧底

1999年,韩国SBS电视台经过周密调查,在专题节目揭露郑明析传教敛财和玩弄女性的事实,随后,有四名受害女性勇敢地站了出来,起诉郑明析犯有强奸罪。可是,就在警方动手逮捕之前,郑明析却突然消失得无影无踪。多年后,韩国警方才发现,原来在韩国总统府青瓦台和国家检察机关内都有摄理教的信徒为郑明析做卧底,正是因为国家情报院的尹某和检察官李某为郑明析通风报信,才令他成功逃脱。

逃出韩国后,郑明析到了中国台湾,然后又时常在日本和马来西亚落脚。摄理教在日本东京大阪等城市内设立了四十多个会所,他每天要召见十多名女性,以检查身体为名进行性侵犯。一位前信徒揭露称,因为他害怕得性病,所以专找处女下手。2002年,有三位日本女性起诉郑明析性侵害,她们称,亲眼目睹郑明析与三十多名日本女性在同一房间内集体淫乱,其中有一些看起来还像是高中生。

从2002年开始,郑明析遭到国际刑警通缉。郑明析不再敢去日本,专门“经营台湾”。摄理教在台湾以“中华基督教新时代青年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以组织参加世界各地模特大赛为名,募集了大批女大学生加入该会。台湾警方称,郑明析在台湾也玩弄了上百名女性,但只有一名当着翻译的面遭到郑明析猥亵的女性奋起反抗,并对郑明析提起了诉讼。郑明析听到风声之后,又仓皇出逃,非法进入了中国香港。

在香港,摄理会也有分支机构“明月教会”。2003年7月,郑明析因涉嫌非法滞留被香港移民局逮捕,他在香港豪宅被捕时,正与两名穿着性感泳衣的女子欢聚。他险些被遣送韩国,但交付了10万美金后获得保释。郑明析很清楚回到韩国他将面临着什么样的审判,于是弃保潜逃,又一次不知所踪。

此后据台湾媒体称,郑明析用“郑明锡”的名字曾进入过台湾活动,但警方追查无果。直到2006年4月,4名韩国受害女性在民间救援组织陪同下于首尔召开记者会,证实郑明析的落脚点在中国辽宁鞍山市天山溪谷的四栋豪华别墅。他在当地继续发展组织,召集韩国信众前去朝拜,并与五十多名韩国、日本及中国香港女性集体淫乱。

郑明析1945年出生于韩国釜山一个贫苦人家。小学毕业的他,心机诡诈,能言善辩,“立志”要“出人头地”。可惜,他选择的,却是利用宗教行骗这种危险而邪恶的道路。

在韩国,教派林立,大大小小的教会实行公司化经营,有一些不良牧师吸收教众像搞传销一样穷凶极恶,大肆进行精神洗脑,诱骗他们贡献财物。郑明析最初投靠的是韩国另一个教会“统一教”,在这里,郑明析逐渐摸清并掌握了利用传教敛财的种种招法,积累了广泛的人脉,然后在1980年脱离统一教自立,开创了一个新的教派“摄理教”。

自称“重新降临人间的真正的基督耶稣”的郑明析利用摄理教大规模招纳信众,尤其是女信众。其教理中有一条明确规定,“上帝允许他与世上所有的女人性交”,因为这种“爱的教育”恰恰是罪人自我救赎的一条捷径。众多盲从的女信众对此言听计人,心甘情愿,即使郑明析遭到国际通缉,警方希望她们出来为自己所受的伤害举证时,她们也选择了拒绝和沉默,这也就是郑明析几十年间不断玩弄妇女却一直逍遥法外的重要原因。

但是,再狡猾的狐狸,也有露出尾巴的时候。据韩国司法部5月16日发表声明称,郑明析5月1日在北京被捕,目前正在辽宁鞍山接受中国警方的审问,看来这个韩国“淫乱教主”的罪恶之路终于走到了尽头。(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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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根据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承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职责之一。我想大家也肯定对自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如何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问题,以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的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具有绝对强制权力。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必须要以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你的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的权利的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具体就服刑人员的义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一、服刑人员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我这里所讲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应当完全享有。但是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无权利资格,则不享有权利。具体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由于服刑人员人身自由、行为能力等方面受到限制,权利的行使相应也受限。因此,对于一些权利,特别是需要以社会行为进行处置,支配的, 与人身权、财产权紧密相联的一些民事权利,虽然有权利资格,却无法实现和享有。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有别于普通公民。二、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即服刑人员权利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说你有哪些权利能够享有。我国《监狱法》第七第第一款就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是服刑人员权利内容的直接法律依据,从该条文中可看出服刑人员既有基本权利,也有特殊的法律权利,还有一些受到一定限制和调节的权利。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如何依法执行、监督刑罚和管理,怎样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以及服刑人员如何充分行使权利,都要求对服刑人员的权利和内容要有正确的认识。现将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分类归纳如下:(一)服刑人员完全享有的权利据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公民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服刑人员不因原来在社会上具有不同的身份而在服刑期间产生不平等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按一定的程序被剥夺的权利。服刑人员完全享有的权利有:人格权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三种,而精神性人格权则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相比,同样享有平等的人格权,如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监狱法》第七条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监狱民警在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中,同样按照《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服刑人员作为一个公民其人格是完整的,与普通公民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服刑人员人格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服刑人员享有不被取绰号、不受歧视、不被辱骂的权利,其肖像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作商业用途,或公开张贴,其家庭关系、通信地址、与亲人通话、会见等不被其他服刑人员知晓,其婚姻方面,结婚、离婚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扰等。2、生命健康权和人身安全权?服刑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在服刑期间,其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护。如监狱在服刑人员劳动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劳动安全。监管场所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一方面也是为了服刑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不受威胁。另外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还享有不受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权利,在服刑中,不被受到违规使用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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