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宅基地确权离婚怎么解决属于公民个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建造住宅)的权利,作为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福利,它可以继承吗?

原告劳某富、劳某、劳某萍、劳某红的父亲劳某振,母亲杨某英已先后去世。原告祖父的是劳某可,祖母是蔡某珍,劳某可、蔡某珍生育有四个儿子,分别是劳某振、劳某保(第三人)、劳某文(第三人杨某清的丈夫)、劳某忠(被告)。劳某可、蔡某珍生前遗留下四块宅基地,四兄弟每人分一块建房,劳某保、劳某文、劳某忠及其家人已在其中的三块建房,余下一块的宅基地是劳某振的尚未建房,该地位于化州市东山街道 ,面积约为70平方米,东至劳某兴屋,南至劳某忠屋,西至劳某玉屋,北至劳某生屋。现在该地由被告劳某忠种植的果木,被告劳某忠以原告父亲劳某振与其有口头协议,约定劳某忠出蔡某珍的殡葬费用,劳某振把分得的宅基地已处理给其为由不同意原告使用,双方遂发生纠纷。2019年2月15日,原告劳某富、劳某、劳某萍、劳某红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劳某可、蔡某珍遗留下来的位于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劳村的尚未使用的宅基地一块(面积约为70平方米,东至劳某兴屋,南至劳某忠屋,西至劳某玉屋,北至劳某生屋,价值约84000元)判决给原告继承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劳某可、蔡某珍生前遗留下四块宅基地,劳某振、劳某保、劳某文、劳某忠四兄弟每人分一块建房,劳某保、劳某文、劳某忠及其家人已在其中的三块建房,余下一块的宅基地尚未建房的事实均无争议,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劳某忠辩称其与劳某振曾有口头约定,劳某振已将分得的宅基地处理给其了,但劳某忠至今没有提供证据可证实,在庭上第三人劳某保和原告也否认,故法院对劳某忠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既然双方都承认四兄弟一人一块宅基地,其中三块已由三兄弟建房使用了,那么余下尚未建房的该块地应分给劳某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案被告劳某忠已拥有了一处宅基地,希望以家庭团结和睦为重,尊重劳某可、蔡某珍生前意愿,四兄弟一人一宅较为合理。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是房屋的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仅仅是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或附属设施。该案争议的宅基地上没建有房屋,虽种有林木,但并非原告父母所有,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土地确权方能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Q1: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何限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Q3: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分为两种情况,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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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国家对于农村的土地资源非常重视,尤其是每户的宅基地。现在针对农村宅基地,国家严格实施一户只能有一处的标准,因此宅基地的价值也得到了展现。在农村的日常生活中,邻里、家人之间难免因为宅基地产生纠纷。那么什么是宅基地纠纷?有哪些类型?该如何解决?

  一、什么是宅基地纠纷?有哪些类型?

  1、农村宅基地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2、宅基地纠纷种类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按照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按照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

  二、宅基地纠纷该如何解决?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提到了三种: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就是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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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在老家盖房,农村宅基地要如何申请呢?农村宅基地是什么意思?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呢?此外,他们与农村村民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这是很多城里人一直关心的大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宅基地?

  农 村的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有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外,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 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从上述规定看,依照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在我国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宅基地。

  二、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结合上述所列的要件,我们再来分析以下具体的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1、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因此不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综 上所述可知,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居民是不可以购买宅基地的,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应是无效的。但如果是同村或者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之间进行转让买卖,则是允许的,其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这就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是城镇居民,应该注意尽量不要购买宅基地,否则一旦原业主想要反悔收回房 子,法律是不保障购房者的利益的。如果在购房之前有疑问,建议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律师,听取律师的建议后再作慎重决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另外关于宅基地归属的规定有下面这些:

  1、法律和政策对农村村民宅基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进一步对法律上的规定做了具体解释,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来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不得向农民收取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搬迁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笔者认为,这是指村民将原来的住房出卖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体内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现在你已经搬迁到乙村,应该属于乙村没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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