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酒精含量220怎么量刑判的时间最长时间多久

市政府关于授予2017年度南通市科技进步奖荣誉称号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授予2017年度南通市科技进步奖荣誉称号的决定

来源: 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累计次数:次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市政府决定授予“新型高效蒸汽压缩机”等168个项目为2017年度南通市科技进步奖荣誉称号(荣誉表彰),其中:特等奖3项,一等奖7项,二等奖59项,三等奖99项。
  希望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继续发扬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创新之都建设,不断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7年度南通市科技进步奖获奖名单



2017年南通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


  一、特等奖(3项)
  1.新型高效蒸汽压缩机
  完成单位: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三芯110kV~220kV超高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光纤复合海底电缆的研发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
  3.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病机制及治疗对策探讨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二、一等奖(7项)
  1.载重汽车底盘悬架关键零部件轻量化制造技术与应用
  完成单位:江苏汤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江苏大学
  2.智能化环保型制革机械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思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大学
  3.配电系统智能电能质量优化控制装备研发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江苏现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
  4.高比能长寿命方型多极耳磷酸铁锂锂离子汽车电池
  完成单位: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新动力电池及其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5.12000tph 伸缩回转型装船机研制
  完成单位:南通振华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6.基于TGase酶改性的功能羊毛关键技术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  江苏顺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华大学
  7.胶质瘤诊治中相关分子靶点的筛选及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三、二等奖(59项)
  1.具备存放超长物料的大容量高效率立体仓储系统
  完成单位:江苏高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超耐切割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制备及关键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江苏锵尼玛新材料有限公司
  3.绿色节能装配式住宅保温一体化关键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
  完成单位: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大学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4.国家级新品种京海黄鸡的培育与分子设计辅助育种
  完成单位:江苏京海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5.超低损耗光纤预制棒
  完成单位: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
  6.癌胚型新标志物特异诊断肝癌及其预后判别的临床价值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7.多样化随车起重机开发及应用
  完成单位: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8.汽车燃油喷射系统用高性能油泵转子
  完成单位:海安县鹰球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9.耐极寒特种光纤
  完成单位: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10.从分子细胞水平对影响肠粘膜屏障的护理因素的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
  11.构筑健康睡眠微环境功能家纺产品的集成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新型双密封、宽温度、低扭矩、静音态830-ZZP5微型轴承
  完成单位:南通山口精工机电有限公司
  13.GP-73及细胞周期相关蛋白在肝癌精准诊疗中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14.含氮杂环化合物的研究与开发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
  15.精确放疗中肿瘤患者组织轮廓变化对靶区及危及器官剂量学参数的影响及校正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16.重介质混凝污水深度处理耦合工艺智能装备系统
  完成单位: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17.结缔组织生长因子在糖尿病肾病足细胞上皮间充质转化中的作用及防治策略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18.碳纤维增强型四氟浸渍石墨吸收塔
  完成单位:南通星球石墨设备有限公司
  完成单位:江苏如石机械有限公司
  20.外泌体及相关基因作为生物标志物在鼻咽癌早期诊断、远处转移及预后评估中的临床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1.3800车位LNG双燃料汽车滚装船
  完成单位: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2.延胡索酸泰妙菌素产业化关键技术创新
  完成单位:江苏赛奥生化有限公司
  23.去唾液酸糖蛋白受体-磁性双靶向纳米载体介导预后相关基因RASSF1A对肝细胞癌基因治疗的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4.低功耗射频识别标签封装技术产品
  完成单位: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5.分子标记物NOB1在非小细胞肺癌中的基础和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南通大学
  26.循证医学研究中多专科高质量临床证据的制作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
  27.基于高卷曲高弹性回复PTT单丝的研制与产业化
  完成单位:南通新帝克单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大学
  28.基于Alu序列的bDNA技术检测cf-DNA在卵巢癌中的临床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市妇幼保健院
  29.卵巢癌相关基因的检测用于评估卵巢癌预后的临床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30.130吨超低排放型高温高压生物质锅炉
  完成单位: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
  31.高频高压型电子加速器
  完成单位:中广核中科海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2.肥胖相关基因与骨关节炎发生和进展的相关性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
  33.提高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生存质量及安全性的策略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34.结构优化的多功能随车拆装维护装置
  完成单位:南通市通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常州工学院
  35.刀鲚人工繁殖与人工养殖技术的创建与应用
  完成单位: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
  36.电视胸腹腔镜联合在食管癌根治手术中的规范化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37.肝癌相关分子在肝癌增殖转移中的作用及意义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38.面向不完备电子病历的属性协同演化约简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
  39.可变径柔性滚弯高精度数控二辊卷板机
  完成单位:南通超力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40.节能型汽车发动机高精度多楔轮轮毂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南通福乐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41.APRIL及其相关miRNAs检测在消化系统肿瘤中的临床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完成单位: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43.海洋贝类资源利用配套技术研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南通昌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44.茵陈蒿汤保肝作用的药效物质基础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南通大学
  45.KISS1mRNA检测在上皮性卵巢癌的早期诊断及判断预后中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46.立式V型防波板罐式集装箱
  完成单位:南通四方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理工大学
  47.PFG高效节能辊压机关键技术装备
  完成单位: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工学院
  48.社区糖尿病防治技术的初步建立与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南通大学  江苏中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49.microRNA分子标志物的基础与临床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50.LNG用波纹管密封上装式球阀
  完成单位: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51.多组分渐变色功能性高档色织系列衬衫面料加工关键技术及其产业化
  完成单位:江苏华业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52.索非布韦的合成新技术
  完成单位: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
  53.新一代全复合双面含氟功能性背板(ZTT-KPO)
  完成单位:中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54.SP系列智能环保型水帘式喷漆室
  完成单位: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55.特高压交直流输电线路防舞防振减灾金具
  完成单位: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56.低酸度乙酸酯节能化精制生产新技术
  完成单位:百川化工(如皋)有限公司
  57.浮式液化天然气再气化装置总承包项目
  完成单位: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
  58.平面移动智能立体车库
  完成单位: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59.基于SaaS技术的农作物生产精准服务系统的研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江苏和盛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四、三等奖(99项)
  1.CBB135型高温大电流新能源汽车用电容器
  完成单位:南通新江海动力电子有限公司
  2.基于纳米材料矿化技术的重金属废水减排及资源利用产业化
  完成单位: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师范大学
  3.新型高精度可调节低噪音激光机升降台
  完成单位:南通国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4.500kW高效紧凑型大功率光伏并网逆变器
  完成单位:中天昱品科技有限公司
  5.高强度耐腐蚀汽车传动系统部件酸性锌镍金属表面处理清洁生产技术
  完成单位:南通创源电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6.多元色纺休闲面料精准设计及集成加工技术
  完成单位:南通东帝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通大学  江苏东帝纺织面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7.高性能紧凑型眼镜阀
  完成单位: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8.一种整体接线技术在家具中的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亚振东方家具有限公司
  9.环保型汽车热塑性弹性体材料
  完成单位:南通普力马弹性体技术有限公司
  10.高稳定性膜级锦纶6切片
  完成单位: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1.非小细胞肺癌相关基因在临床诊断和治疗中的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12.机插水稻集中育秧配套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市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  南通市瑞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县农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
  13.miR-181靶向KLF6在骨肉瘤中的作用及机制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14.CXCR4,CCR7在宫颈癌、卵巢癌组织中检测的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15.JO纯电动车
  完成单位: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威智慧政务协同系统
  完成单位:江苏中威科技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17.原发性闭角型青光眼的早期诊断及分子流行病学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18.GRP78与胃癌的关联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肿瘤医院
  19.补偿式振弦传感器
  完成单位:南通昌荣机电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陈玉东  杨根山  李巍巍
  20.除幽愈疡免煎颗粒抗消化性溃疡复发机理的临床与实验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中医院
  21.醇水溶性印刷油墨连接料树脂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23.智能化高效侧深施肥乘座式插秧机
  完成单位: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5.NF-κB调控SMIR大鼠切口周围MVD参与术后痛和激活KATP预防性镇痛的观察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6.整合子在多重耐药性沙门菌质粒传播机制初探
  完成单位: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如皋市人民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
  27.小流量减温水调节阀
  完成单位:南通龙源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28.外伤后迟发性脑积水的相关因素分析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海安医院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9.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完成单位:江苏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0.多功能婴幼儿头皮静脉穿刺操作台的研制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31.多模态CT成像在冠心病筛查和诊断中的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32.中设铁路货车海运装备
  完成单位:南通中集特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3.胃肠间质瘤循环肿瘤细胞检测方法的建立及临床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34.污泥摊晒与收运一体机
  完成单位: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35.微电脑全自动注药泵的研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肿瘤专科医院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肿瘤医院
  37.智能监控耐强腐蚀氟塑料全衬蝶阀
  完成单位:江苏金晟元特种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38.以抑癌基因PTEN为靶点促神经元生长的生物支架治疗脊髓损伤的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39.阿尔茨海默病发病机制及中药脑益康的防治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
  40.ED212YJ系列柴油发电机组监控系统研发
  完成单位:江苏恩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41.氢溴酸右美沙芬合成工艺集成创新
  完成单位: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
  42.短流程前处理助剂及一浴连续前处理技术的针织面料
  完成单位:南通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  东华大学
  43.足细胞损伤在狼疮肾炎发病机制中的作用及干预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44.可编织成耐高压大口径斜纹软管织物圆织机
  完成单位:南通倍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45.桡骨远端骨折的精准化治疗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46.通用节能电机能效定级及故障诊断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南通大学
  47.特色瓜类蔬菜新品种筛选及配套栽培技术研究与创新
  完成单位: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海门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48.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管理系统
  完成单位: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
  49.新型电活性支架的构建及在脊髓损伤后神经通路重塑中的作用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50.混凝土植绿护坡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信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1.深层液体发酵法制备云芝多糖的研究及产业化应用
  完成单位: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微微生物研究有限公司
  52.壳聚糖抗菌家纺面料的制备技术
  完成单位: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3.MODS技术快速检测结核分枝杆菌药敏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
  54.片式电容器专用引出线
  完成单位:南通南铭电子有限公司
  55.一种绿色环保活性印花糊料及数码印花家纺套件的产业化
  完成单位: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6.肝细胞肝癌细胞增殖的基础与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  南通市肿瘤医院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57.环保型酚醛-无机复合保温材料
  完成单位:江苏德明新材料有限公司
  58.主动筛查及组合干预技术防控多药耐药菌(MDROs)感染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启东市人民医院
  59.超高强度精细钢丝研发及应用
  完成单位:江苏宝钢精密钢丝有限公司
  60.新发呼吸道传染病的职业防护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61.5%NaHCO3在重症监护病人软化毛发、皮肤清洁及降温的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62.高寒地区造船用新型起重机制造关键技术
  完成单位:南通中远重工有限公司
  63.窄谱UVB联合退白颗粒对白癜风的临床疗效及免疫功能调节作用的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4.转录因子T-bet、RORrt调控T淋巴细胞亚群分化影响子痫前期患者体内免疫平衡的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妇幼保健院
  65.金属薄板印刷质量自动检测线
  完成单位: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66.火针对类风湿关节炎早中期关节畸形的治疗作用及其免疫影响
  完成单位:海安县中医院
  67.血管损伤后增生狭窄及血栓形成的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68.顶驱内衬式遥控防爆安全系列吊卡
  完成单位:江苏赛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69.代谢综合征的影响因素关联研究和干预效果评价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
  70.相关基因单核苷酸多态性与肿瘤遗传易感性的关联性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市肿瘤医院
  71.航空雷达用低损耗高稳相同轴射频电缆的研发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72.±11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配套金具
  完成单位: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
  73.危重患者失禁相关性皮炎风险评估体系及干预模式的构建与实证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南通大学
  74.新型烘干锤式破碎机
  完成单位: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75.海底用细径高强度抗弯曲单模光纤
  完成单位: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
  76.加速康复理念在神经外科中的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77.智能型多功能移动式港口起重机研发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  南京理工大学
  78.低温升多绕组移相整流干式变压器的研发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田正稳  顾翠琴  印献红
  79.白炭粘胶与咖啡碳中空涤纶混纺生态柔软抑菌家纺面料
  完成单位: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
  80.细胞周期调控机制与非小细胞肺癌发生发展的相关性研究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南通大学
  81.高速铁路轨道固定用小阻力DUP弹条扣件系统
  完成单位:江苏海迅铁路器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2.双合汤防治酒精性股骨头坏死的实验和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海安县中医院
  83.YCRS系列泳池除湿恒温机
  完成单位:江苏天舒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84.全程管理模式在肿瘤护理中的应用
  完成单位:南通市肿瘤医院
  85.烧结多孔砖成型工艺与装备关键技术
  完成单位:南通大学  南通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江苏征程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86.肝癌相关分子机制在增殖、治疗以及预后中的临床价值
  完成单位:南通市肿瘤医院
  完成单位:江苏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88.4GP下基于物联网的港口机械控制系统研究及实现方法
  完成单位: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港口集团通州港务公司
  南通行奥起重机有限公司
  89.高润滑、高水分离性轴承磨削加工用超精油
  完成单位:启东尤希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90.高冲击性能低漏电密度的单向低压TVS器件
  完成单位: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91.带负载回路检测的高性能智能电能表
  完成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92.片簇分体组合式强换热轻量节能型油冷却器
  完成单位:南通江华热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93.乙氧基乙氧基乙基丙烯酸酯(EOEOEA)绿色工艺开发
  完成单位: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高性能小型定向双极化天线
  完成单位:中天宽带技术有限公司
  95.具备CENⅣ等级超高强水泥基复合材料保险柜
  完成单位:创斯达科技集团(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96.三元流多级离心鼓风机
  完成单位:江苏涞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97.CD137型耐高压长寿命铝电解电容器
  完成单位: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
  98.高效能印染水热循环回收系统
  完成单位:海安启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江南大学
  99.长狮104500立方米小时绞吸挖泥船
  完成单位: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

}

黄石大治市飞天茅台回收服务商
十年老酒礼品回收经验,拥有专业的鉴别专家,为您提供最满意的服务,建立了稳定的客户。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合作伙伴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回收高档名酒:茅台酒,五粮液,老茅台酒,15年茅台酒,30年茅台酒 ,50年茅台茅台酒等。 
飞天茅台回收之"红皮铁盖"茅台酒是如何诞生的?
90年代是一个特殊的年代,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逐渐到来,很多企业将外销产品转为内销以缓解经营压力。"出口转内销"一词流传了很久。此时外销"飞天牌"茅台与内销"五星牌"茅台酒的界线越来越模糊。"红皮铁盖"茅台酒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今天跟大家一起来了解90年代"红皮铁盖"贵州茅台酒(90年~96年上半年):
      因为在金属瓶盖上套用的是红色酒精封膜,所以称为"红皮铁盖"。此瓶盖在"飞天牌"茅台酒上率先使用,"五星牌"比较少,很少见到。

      使用彩色的印刷纸盒包装,厂名落款为"中国 贵州茅台酒厂出品",正背标文字内容都是繁体字。
      盒盖内贴食品标签,因为1995年增加了日期喷码,所以食品标签一直使用到1996年3月就停止了,90年-94年大多是在盒盖内。一共有七项内容,比"五星"标签少一项"酒度",1991年的标准代号为"Q11-84",1992年的改为"Q/MJJ2.1"。日期是盖印蓝色阿拉伯数字。
1990年"飞天牌"商标改版,线条更加清晰、颜色也更鲜明,比1989年前更协调美观。此时的"飞天标"右侧仙女脸上有"鼻梁",1989年以前的无"鼻梁"。
      1995年2月21日,贵州茅台酒厂启用喷码机,将生产日期、批号、编码喷于红色胶帽上。这时喷码字体较后期稍宽、稍短一些,"0"字中间有"/",数字"9"最后一笔向左横折,由3粒圆点组成,拐弯处没有过渡点。
部分瓶盖的顶端带有圆形"茅台"字样暗记。铁盖的使用是从80年代开始,直到红皮铁盖,有3种不同的变化,明显的是顶部圆形"贵州茅台酒"字样,80年代末期之前,分金、银两种颜色,增加红皮之后改为凸起字样,透过红皮隐约可见。背标内容都是繁体字,其中"茅台酒"三字为隶书体。特别注意:左侧麦穗上数第八粒麦芒处夹有一个小黑点,贯穿于整个90年代,是鉴定这个时期正品的重要证据。
      年多见"美工、清玻"字样瓶底,1993年出现"景玻"字样,1995年开始出现"五星麦穗"瓶底,并且使用到现在。
     96年下半年改为白皮,白皮要比红皮的便宜很多,其酒质是一样的。据说这个时期的酒酒质稳定,特别好喝,有机会品尝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了!


飞天茅台回收之常用的四种作假茅台酒的手段:
茅台酒是中国的国酒,历史悠长,过去虽然偏居一隅,但是到了近代,开始逐渐影响到全国,成为现在最受中国人认可的白酒,不过如今茅台的地位也与价格是对等的,1瓶茅台至少也是上千元了,而且特殊的时候还会更高,正是因为茅台的价格高利润大,所以现在成为仿冒作假的重灾区,导致很多人买到假酒。市面上的假茅台酒,常用的4种作假手段,不管喝不喝酒值得收藏。
仿冒茅台在过去是很常见的,属于很低端的作假方法,但是还是使得很多消费者买到假酒,主要的做法就是制作与茅台差不多的包装,瓶子,灌入口感相近的白酒,对于不熟悉茅台的人来说,只对茅台有一定的印象,所以当看到这样的茅台时会信以为真直接买了,而现在大家对这种低端仿冒的识别能力强了很多,如果对真茅台有接触的话,就能识别出现在市面上这种最常见的假茅台酒。
所谓的内供茅台酒,指的就是茅台的瓶身上,或者包装上写着“某某单位内供”,“某某专用”,看起来好像就是茅台酒厂给开的绿色通道,提供给特定人群的茅台酒,先不说真实性,为什么这么贵的茅台酒就能落到你身上呢?如果真的只是特供内容数量也是很少的,早就被消耗掉了,那还轮到外面的人来喝呀。实际上这些茅台都并不是茅台,而是小作坊生产的,甚至是属于三无产品,虽然一般饮用没有问题,但是实际上与茅台相距甚远。
对茅台熟悉的人就知道,茅台其实做了很多的防伪措施,其中就包括在茅台的瓶口位置装上了2颗玻璃珠子,在我们打开茅台酒以后还要稍微摇晃一下,才能打开茅台,不然是没法把酒给倒出来的,正是珠子的存在,茅台从外面往里面灌酒是很难的,也就防止了假酒商人用真瓶灌装假酒,但是现在也有人将茅台标签撕掉,然后在瓶身位置钻孔,用注射器来灌装假酒,然后封住小口贴上标签,所以买茅台的时候也要对瓶身多仔细观察。
目前茅台酒厂没有授权任何其他厂家生产茅台,全部的茅台都是在茅台镇生产的,所以生产厂商是唯一的,现在有很多其他不正规的酒厂,喜欢在自己生产的酒上面带上茅台,茅台镇等字样,误导消费者,在买茅台的时候要注意识别,任何有不符合生产厂家,名字的地方都要避免购买。
市面上的假茅台酒,常用的4种作假手段,不管喝不喝酒值得收藏。仿冒茅台的包装瓶子,写着特供内供,针孔注入假茅台,生产厂家非茅台酒厂都是现在很常见的作假方法,注意避免可以大大减少买到假酒的概率。


飞天茅台回收之飞天茅台酒独特的绿色天然:
绿色,代表生命。绿色,寓意国酒茅台永葆健康和活力。源自优美环境的天然绿色茅台将能最大限度地顺应潮流、最广泛地代表消费者根本利益。
作为国内白酒行业率先通过A级绿色食品认证的为数不多的几种产品之一的贵州茅台酒其优美的环境,堪称具备世界级的垄断优势。因此,用绿色茅台源自天然来加以判断和形容,绝不为过。
茅台酒厂所在地两山连绵对峙,一水蜿蜒中流。河水两岸的斜坡高地与狭长谷底终年不断的赤水河流水,形成了高低温差、高低风力、高低植被各不相同的生态环境,使茅台酒厂上空多种微生物得以合理分布、有效生存与大量繁衍。
新中国成立不久,茅台酒厂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对茅台地区的植物种类,微生物群体以及数量进行过专门的研究,有的还制出了标本,遗憾的是文革期间大部分成果遗失。但是这项科研成果足以让茅台酒厂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将原在行政部门的环保职能分离出来,建立170人的环保专业队伍,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
茅台镇洒对岸坡度在25度以上的连绵大山,农民长期耕作,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前些年酒厂出钱让老百姓种树,现已满山翠绿,一派生机。离酒厂10公里左右的仁怀市交通村,县办了两个小水泥厂。尽管没有对茅台酒生产造成直接影响,但为了给茅台创造更优美的酿造环境,仁怀市新班子去年底根据厂里要求,果断予以搬迁。
十多年以前,茅台集团还花大力气将以前分散的燃煤烤酒改造为集中式锅炉供汽烤酒,集中解决烟气处理,经不间断监测,完全达到烟尘排放标准。在绿化方面,亦经长期努力,使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约40%。
厂在绿中,花在厂中,人在景中。有诗人淌徉在美丽如花园般的厂区之中发出如此感慨。
如果说飞天茅台酒具有独特的地域和特殊的原料是自然天成之作,那么飞天茅台酒独特的酿造工艺就是能工巧匠之妙。


}

▌裁判观点1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酒驾和醉驾处罚2022最新标准(醉驾处罚2022最新标准判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酒驾和醉驾处罚2022最新标准(醉驾处罚2022最新标准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

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

(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

(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

(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

(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

(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裁判观点7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有哪些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

(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

(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

(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

(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

(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

(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

(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9号黄某忠危险驾驶案指出:由于醉驾案件一般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时案发,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当事人、群众报警而案发,故被告人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极少。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

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即使其不主动交代,公安人员通过检查也能发现其醉驾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坦白。

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他人报警。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迫于压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其中,是否饮酒是最基本的构成事实,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在见到公安人员后主动交代饮酒事实,还是在公安人员根据其精神状态怀疑其饮酒并对其进行讯问时承认饮酒事实,均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承认饮酒的事实,但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血样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极低或者检不出酒精含量后才投案,并否认醉酒驾驶,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亦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0号郑某巧危险驾驶案指出: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况下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对生命权的处分除外),除非这种自损行为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当包括本人,且对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有违社会一般人的观念。

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否应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1号于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指出:

(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适用危险驾驶罪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

(2)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

(3)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对未当场查获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零口供”的案件,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3号王某宝危险驾驶案指出:对于此类“零口供”案件,如何根据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审查:

(1)审查有无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直接证据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也无须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即可直观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有较强的证明力。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常见的直接证据有:被告人承认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罪供述,目睹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的证人证言,因被告人醉酒驾车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或者当场查获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审查有无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的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或者与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情节,因此,有必要予以重点审查。

(3)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或者供述时避重就轻均符合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需要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去分析、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只要其不保持沉默,总能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找到查明事实真相的线索。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4号孔某危险驾驶案指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但在公诉机关未指控妨害作证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宜径行改判孔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及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5号孟某悟危险驾驶案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适用逮捕,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故对孟某悟不能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判决前孟某悟未被羁押,判决执行之日不能确定,判决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只能略去,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其交付执行之日为刑期起始日期,以此计算刑期终止日期,填写在执行通知书中。

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就客观行为而言,通常表现为以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

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7号彭某伟危险驾驶案指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

(二)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本案被告人彭某伟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9号杜某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某中午饮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到当天17时左右才开车,开车撞人后没有继续驾车冲撞,而是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被告人杜某在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

(1)杜某为避免危害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杜某饮酒后并未立即开车,而是休息数小时后才开车,表明其已经认识到酒后开车对公共安全有较大的危险,并为避免发生这种危险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虽然这项措施客观上没有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

(2)当杜某意识到其驾驶的汽车撞人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确实撞到人后立即报警,表明其并非不顾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

(3)杜某的行车速度比较正常。

(二)被告人杜某在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撞击的行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可能性大,故倾向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对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警察和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1号任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出:被告人任某青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不但侵害了特定对象张某宇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肇事人明知未死亡被害人可能会被后续车辆碾压仍然逃离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25号李某海故意杀人案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负有救助、报警的法定作为义务,但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明知不履行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倪某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桂撞倒。倪某国当即将严某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国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某桂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1)被告人倪某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

(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

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0号陆某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如何理解和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定位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当即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行为就得不到相应追责,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被告人赵某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虽然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载搭交通肇事直接行为人赵某齐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徐某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所致,徐某齐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基本没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赵某江藏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赵某江只是实施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行为,但依法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对赵某江量刑上酌予)

来源:刑事办案实务、豫法阳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酒精含量220怎么量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