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自由因此可以任意行使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设定
本章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等,以解决设定的内容问题。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现在立法体制上,实行一元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在此之外,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包括较大的市)可以制定规章。在这个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当中,需要明确各个立法主体在设定行政许可中的权限范围。本法根据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对各个立法主体的设定权限作了规定。取消了曾经设定过大量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省级政府规章也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并且规定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大大减少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同时本章还对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作了必要的规定,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等,以确保行政许可设定的适当性和必要性。这些规定都是对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必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原则的规定。
一、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程度直接相关。特定领域的行政许可权力始终离不开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的发达程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历史唯物主义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总结和探索。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管理制度,属于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组成部分。对行政许可管理手段的运用,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行政许可运用得当,可以调节经济和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之,行政许可运用不得当,滥设许可,使经济发展成本过高,就会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在很多必要的行政管理领域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在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许可设置过多过滥,程序繁琐,很多方面已经走向反面,成为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公民权利的扰民制度,有些还成为腐败的温床,弊端日益显露。为了克服不当行政许可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阻力,一些地方首先自发地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批程序,方便当事人办事。这一改革随后被中央肯定,进而在全国范围开展行政审批改革,并将改革成果法律化,这显示了我们对行政许可制度认识的深化。
二、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无论是将行政许可理解为普遍禁止的解除,还是对公民权利的赋予,亦或是解禁与赋权的统一,行政许可都涉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设定行政许可时,要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人是社会的细胞和要素。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一再表明,一个社会是否有活力,是否具有发展潜力,最关键的是要看这个社会中的人是否能保持活力,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如果在一个社会里,个人的任何行动都需经许可后才能行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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