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2022年8月4日发(作者:联币金融)
宪法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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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
一、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
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
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
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
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进
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
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
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
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
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
年、1993年、1999年、2002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三、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
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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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
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
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
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
义、思想和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
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四、什么是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
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五、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
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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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
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团结的责
任。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有哪些
(一)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机
构,但按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
(二)它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
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它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众生活和统
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它不同于一般人的人民团体,而是各
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
八、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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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
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
济制度。
九、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
集体所有的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
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
体。
十、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哪几种它们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所有制经
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济的合法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
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十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怎样的分配原则有哪些分配方式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由于存在多种经济形
式,在分配方式上就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
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
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除按劳分配这种主要的分配方式外,还有: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由此而出现
凭债权取得的利息;随股份经济的产生,股份分红相应出现;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
括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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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什么是物质文明什么是精神文明两者的关系如何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
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
提高等。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
知识等事业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产生和发展的基
础,最终决定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的反映,对物质文明的发
展有能动的反作用;二者总的发展状况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但又不完全一致,
精神文明可相对独立于物质文明而发展。
十三、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卫生和体育事
业、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培养“四
有”公民;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各
种腐朽思想。
十四、什么是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
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十五、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
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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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
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
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十六、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其特点有哪些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有下列自己的特点:
(一)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与地方除分别行使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权力外,它们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
央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二)在单一制下,为处理多民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照顾少数民族自身的特
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
(三)在单一制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
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国家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
度、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十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
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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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
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
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
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
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
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
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
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
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十八、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
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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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
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
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
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
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
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
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十九、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
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一)普遍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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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
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选举权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
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
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的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在各级人民大
会代表的名额分配上,采取一定人口数为基础的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情
况而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
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十、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
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
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
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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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
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二十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联系众原则;
(四)民族平等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
(六)党的领导原则;
二十二、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有哪些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
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村主委员会的任务是: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
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
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治权,维护以家
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
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
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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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
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
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相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
动。
6.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
督。
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
互相帮助。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为: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
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十三、什么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及基层政权的关系有哪些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
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
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
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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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居民委员会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
教育。
(三)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
是:
1.以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
导、支持和帮助;
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
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
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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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四大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 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 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和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政治权利,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含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妇女权益及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5)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
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⑥其他义务。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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