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被用作实验而处死的任何动物都可以作为实验动物吗去哪儿了?

是时候监督科研机构的活动了,对他们的法律法规约束和舆论监督太少了。媒体报道:“2020年1月2日,中国农业大学的李宁院士被判刑12年,判决书称李宁院士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1017万元是销售实验室淘汰动物和牛奶所得。李宁1962年出生于江西南昌,曾是我国动物生物学方面的著名科学家。2007年,他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时年45岁,是当时全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说句大白话,李宁实验室的转基因牛和转基因牛奶流入市场,卖了一千万元。这些牛和牛奶里面含有什么藏着什么,鬼才知道。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一切似乎都是真的。该案的案号为(2015)松刑初字第15号,判决日期为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审判长为杜岩。被告人李宁,男,1962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济福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这个名叫李宁的院士,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逮捕并羁押于吉林省看守所。我只想找到判决书中证明他将实验动物流向市场的字眼,于是,迅速浏览了长达20页的判决书。检察院起诉中明确指出:李宁伙同自己控制的公司高管张磊,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37566488.55元的结余经费非法占为己有。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牛奶所得款项,被告人张磊向李宁请示如何处理。李宁指使张磊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李宁、张磊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法院则查明确有其事。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经过与检察院的起诉是一致的: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被告人张磊向被告人李宁请示如何处理时,李宁指使张磊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经司法会计鉴定,截留猪、牛、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最终法院判决,李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看着这些白纸黑字的判决,我石化了,无语了。这样的实验淘汰的受体猪、牛、牛奶,他们都卖给了谁,判决书没有写,但列举了给他们虚开发票的公司,还都是大公司。我真的不知道说什么好,难道这就是堂堂院士所作的勾当。这样的实验动物不应当焚烧掉做无害化处理吗?这些堂堂的权威专家,知道什么是敬畏生命吗?这一刻,大自然正以永恒的沉默,注视着我……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宁,男,1962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济福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吉林省看守所。辩护人袁诚惠,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邢嘉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磊,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济福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二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宁、张磊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21日和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孙广福、检察员周昌学、孟文龙、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袁诚惠、邢嘉然,被告人张磊及其辩护人马金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以下简称李宁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张磊系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另外,由李宁、张磊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普霖公司)、北京济福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福霖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被告人李宁伙同张磊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37566488.55元的结余经费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牛奶所得款项,被告人张磊向李宁请示如何处理。 李宁指使张磊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 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2008年8月,被告人张磊向李宁请示: 课题经费有结余,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 李宁表示同意,同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 张磊遂联系山东科龙畜牧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科龙公司)、北京市益德益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德益华公司)、北京优博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博基因公司)、北京东方泰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泰合公司)等公司,李宁亦联系遂川嘉裕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川嘉裕公司)、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乳业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 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将虚开的发票交给张磊后,张磊指使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从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 至2011年12月,共套取课题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1919.00元。2009年7月,被告人张磊向李宁请示: 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均有结余,应如何处理; 同时报账员欧某甲亦向李宁请示如何处理结余的劳务费。 李宁表示将多余的劳务费都报出来,不要上交。 之后,被告人张磊指使欧某甲、谢某甲采取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共计虚报劳务费支出人民币6212248.51元。上述款项中,有人民币4416880.82元用于合理支出,其余均被被告人个人使用。 现已扣押人民币19056129.00元,冻结人民币5220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宁伙同张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37566488.55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张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宁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第一项指控,涉案牛场、猪场、牛、猪、资金都不是中国农业大学的,而是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所有。 公司成立就是为了科研,没有其他经营,就是在扶持科研任务; 猪、牛不断淘汰,收入都用在了科研上,而且普通猪牛和重大专项没有关系,故不存在截留淘汰牛、猪及牛奶钱款的事实。2.第二项指控,张磊向几个公司虚开发票套取课题经费李宁并不知情,李宁联系的两个公司并没有虚开发票,是正常的科研任务,审计署告诉李宁上述行为是造成科研经费监管风险,不是贪污。3.第三项指控,张磊没有向李宁请示结余劳务费如何处理,虽然欧某甲说过这个问题,但李宁仅说劳务费要掌握一个原则,不要吃大锅饭,不是李宁指使虚报劳务费,也不存在虚报劳务费的情况。4.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是根据与中国农业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取得的科研经费,经费应归公司所有。5.对卷宗39到55卷中相关的公司材料,侦查人员最初没有扣押手续将材料拿走,后又将材料拿回公司让欧某甲盖章确认,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6.鉴定意见没有分清涉案的猪、牛是中国农业大学的还是公司的; 鉴定所需检材来源不合法; 本案的鉴定人没有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属程序违法; 鉴定文书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也没有鉴定人签名,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7.证人欧某甲和谢某甲证言均不真实,是在非法拘押的情况下作出的,欧某甲的证言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形成,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8.被告人张磊供述中指证李宁有罪的内容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9.提供被告人李宁与证人李某丙、汤某甲,被告人张磊之间手机短信,李宁的日记《蛇年第一篇》《马年第一篇》《李宁思考再思考的心灵告诫》和《四风问题自我剖析及整改材料》《中国农业大学科技研究院关于李宁科研工作及成果情况的说明》及李宁2012年3月18日发给审计署郭处长的邮件和张磊的检讨、济普霖公司关于罢免张磊副总经理的决定,证明李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知情。10.本案的发生与当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关,以及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被告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事实、证据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磊的辩护人提出: 李宁、张磊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张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李宁、张磊均未将涉案钱款拿回家,应酌情从轻处罚; 张磊完全是为了老师李宁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自己的私人利益; 张磊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结合其前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张磊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宁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担任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主任、李宁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 被告人张磊系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其与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李宁课题组的其他组成人员也分别担任了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 另外,由李宁、张磊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 自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宁伙同张磊利用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截留人民币37566488.55元的结余课题经费。 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李宁、张磊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的事实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被告人张磊向被告人李宁请示如何处理时,李宁指使张磊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经司法会计鉴定,截留猪、牛、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明: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出售猪收入5643343.36元,出售牛收入1555210.00元,出售牛奶收入2980648.50元,三项合计10179201.86元;出售上述实验材料的变价款应当列为中国农业大学的收入。有原始凭证证明收取的该款项均存入个人银行卡或者账外账中。(二)证人证言1.证人欧某甲证言证明:其2005年至今在北京济普霖公司任出纳员、报账员,2008年8月至2012年年初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报账员。其手里有4张银行卡,李宁和张磊能支配。自2008年7月至2012年初,李宁和张磊将苏家坨牛场、涿州种猪场、涿州康宁小型猪场出售实验用以及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牛奶所得款项均存入其农行卡、农行金卡、农商银行卡和谢某甲农行卡及王某丁农行卡中。这些实验用材料都是用课题经费购买的,按照经费管理规定在出售后应该将变现款上交中国农业大学。经统计,从2008年7月初到2012年初其农行卡、农行金卡、北京农商银行卡中共计存入8488700.36元,王某丁的农行卡中共计存入805200.00元,谢某甲的农行卡中共计存入885301.50元。三人的银行卡总计存入10179201.86元,都没有上交中国农业大学。卡中所有钱的来源和数量都向李宁汇报过,并且其还把每个月的费用收支情况都以报表的形式向李宁汇报,李宁每次也都看报表,怎么使用由李宁决定,向济福霖公司注资前其也向李宁汇报了这些钱的来源。 2012年三四月份,在向无锡科捷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捷诺公司)投资2700万元之前,李宁让其简单制作一份资金来源表,其就将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以及其个人保管的银行卡上的钱款及来源制作了一张表,交给了李宁,李宁说东方泰合公司和郭某甲那两笔审计署认为有问题,放着不动,其余的用于投资科捷诺公司。2009年底,李宁和张磊要注册济福霖公司需要用钱,其将卡中资金共计200万元转给李宁100万元、张磊50万元、戴某甲50万元。2010年陈某甲公司全年一共开具了700万元左右的发票,向其公司和其个人农行卡上打款共计210万元左右。这210多万元连同2010年出售淘汰牛、淘汰猪、卖奶的钱共计330多万元,一同用来向济福霖公司投资。在投资之前,其向李宁汇报了这些钱款的来源。2012年4月份向科捷诺公司二期投资2700万元,包含陈某甲公司返款,郭某甲公司返款,出售淘汰猪、牛及售奶款。账外资金的支出都是由李宁决定的。 支出没有规范的账,票据也没有装订传票,每月票据装一盒,一共四箱。 从实际收到的36414641.37元款项中扣除账外支出的2413713.82元,还剩下34000927.55元。 这些钱在其和谢某甲、王某丁三人个人银行卡中是26600927.55元,在济普霖公司账户中是1000000.00元,在济福霖公司账户中是6400000.00元。 另外还有5568728.00元滞留在外。 这34000927.55元都让李宁用来投资了,包括济福霖公司、保定国农温氏种猪育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国农温氏公司)、北京全顺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捷达公司)、科捷诺公司。2.证人谢某甲证言证明: 其2005年4月至2009年7月在济普霖公司做人事行政工作,2009年7月开始在济普霖公司做人事行政工作兼出纳员。 公司财务部门有两人,其是济普霖公司出纳员,欧某甲是济福霖公司的出纳员。 针对中国农业大学来说其是李宁课题组报账员,欧某甲主要是负责济普霖公司和济福霖公司的课题经费预算控制。 其和欧某甲既管理李宁课题组的项目经费,还管理济普霖公司的财务经费和账目。 中国农业大学的科研经费,在管理方面主要是由科研院监管,科研预算要在科研院备案。 具体科研预算经费是课题负责人制,科研预算经费支出是由课题负责人说了算。 公司的科研经费在预算中由课题组负责人负责,课题科研预算中没有的,欧某甲需要向李宁请示,经过李宁同意,就从其他课题组中协调经费。 公司的科研经费支出都是由李宁负责签批。2009年7月初,欧某甲让其办的卡号为62XX15的个人农行卡,用于存放公司账外资金,只给公司使用,与其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这张卡里的进款有从中国农业大学报销的劳务费,有郭某甲公司给其公司的返款,还有陈某甲公司给其公司的返款和淘汰牛、猪和卖牛奶的钱款,此外还有一些中国农业大学老师在中国农业大学报销的费用,是由其代替去报销的。除了欧某甲让其办理1张农行卡给公司使用外,张磊还让欧某甲办了4张、王某丁办了1张银行卡给公司使用。 其看了这6张卡里的流水信息,进款主要有陈某甲公司、郭某甲公司给其公司的返款,还有从中国农业大学报销的劳务费和淘汰猪、牛和卖牛奶的变现款,此外还有一些是其替中国农业大学老师报销的费用。从2008年7月初到2012年2月,出售苏家坨牛场、涿州种猪场、涿州康宁小型猪场实验用的以及实验后淘汰的猪、牛以及牛奶所获的款项大约有1000多万元,大部分是张磊交的现金,还有一小部分是银行转账,都存入了其农行卡和欧某甲的农行卡、农行金卡、北京农商银行卡以及王某丁的农行卡中了。这些实验用的材料都是用课题经费购买的,按照经费管理规定在出售后应该将变现款上交中国农业大学。从2008年7月初到2012年2月国家审计署进入,欧某甲的3张银行卡中共计存入这些变现款8488700.36元,王某丁的农行卡中共计存入805200.00元,其农行卡里共计存入885301.50元,三人的银行卡总计存入变现款10179201.86元。这些钱款都没有上交中国农业大学,经过李宁决定后都用来投资以及其他支出了。3.证人刘某乙(北京科润维德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马某甲(北京科润维德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养殖组组长)、张某丙(中国农业大学教学实验场涿州种猪场场长)、米某甲(涿州市康宁小型猪养殖有限公司场长)、刘某甲(中国农业大学教学实验场涿州种猪场会计)、乔某甲(原中国农业大学教学实验场涿州种猪场出纳员)证言,证明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科润维德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李宁、张磊代养过牛,并替他们销售过牛奶;涿州种猪场、康宁小型猪场均属于中国农业大学,为李宁、张磊提供过实验用猪、牛,出售淘汰的猪、牛、牛奶都是张磊决定,卖的钱款交给了张磊、欧某甲。(三)被告人张磊供述:在试验中所用的这些动物材料都是用课题经费购买的,这些实验材料淘汰变卖后的钱款也应该划归到课题经费中。按照相关规定,淘汰猪、牛及平时卖牛奶的收益应该归中国农业大学,在课题结题后随着结余经费一并上交,但是实际上李宁让其将这些变现淘汰猪、牛及卖牛奶的钱款都存到了欧某甲、王某丁、谢某甲的个人银行卡里,并没有上交中国农业大学。套取国家科研经费,截留处理淘汰猪、牛、牛奶款等,这些事李宁都知道,其向李宁汇报征得同意后去运作。二、被告人李宁、张磊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结余科研经费的事实2008年8月,被告人张磊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向被告人李宁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李宁表示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 张磊遂联系山东科龙公司、益德益华公司、优博基因公司、东方泰合公司等单位,李宁亦联系遂川嘉裕公司、英雄乳业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 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将虚开的发票交给张磊后,张磊指使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从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 至2011年12月,共套取课题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1919.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明: 1.经益德益华公司、北京益众博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众博盛公司)负责人陈某甲以上述公司及巨惠创富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给中国农业大学、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虚开发票113张,金额11902865.00元,陈某甲已收到套取的科研经费11902865.00元,形成的账外资金返回9257052.00元。2.经优博基因公司负责人郭某甲以该公司及巨惠创富科技有限公司、宝利天青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给中国农业大学、济普霖公司虚开发票96张,金额8817054.00元,郭某甲已收到套取的科研经费8817054.00元,形成的账外资金返回7384439.00元。3.经山东科龙公司虚开发票套取中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382000.00元,该公司将套取的资金汇入欧某甲农行卡381700.00元。4.经遂川嘉裕公司虚开发票套取中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2490000.00元,遂川嘉裕公司返款2000000.00元。5.经英雄乳业公司虚开发票套取中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2000000.00元,英雄乳业公司返款1000000.00元汇入欧某甲农行卡。(二)证人证言1.证人欧某甲证言证明: 其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当课题快结题的时候,其向李宁请示对于剩余经费如何使用,李宁说把这些钱付出去,具体如何处理让其找张磊。 其将剩余经费的数额告诉张磊,张磊就向其提供相应数额的发票,其根据发票数额到中国农业大学开支票。 这些钱款的来源和去向,其都向李宁汇报过,李宁、张磊都知道。 张磊和陈某甲、郭某甲操作这件事。 套取经费的事李宁知道,其多次跟李宁他们说过结余资金的事,李宁说课题经费不能剩余,剩余部分要上交,让将剩余经费预付出去,预付出去后,李宁还对其说预付不太安全,又让张磊把钱拿回来。 假发票上的签字大部分是其和谢某甲签的,也有张磊签的。 假发票所列各项支出都是假的,没有实际发生。 2010年初,李宁让其将虚开发票的款项支出情况,单独统计到财会月度报表中报给他。 在向科捷诺公司投资2700万元之前,李宁让其简单制作一份资金来源表,其将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及其个人保管的银行卡上的钱款及来源制作了一张表交给了李宁,李宁说东方泰合公司和郭某甲那两笔放着不动,其他的用于投资科捷诺公司。2.证人谢某甲证言证明: 李宁、张磊利用开具虚假发票套取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经费一事,其开始的时候不知道,办理用于存放公司账外资金农行卡后,陈某甲公司、郭某甲公司向这张卡打款,张磊开始对其说这是回款,后来又说这是课题经费预付款。 国家审计署2012年审计时,才知道当时他们在套取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经费。陈某甲、郭某甲公司的返款是指在2010年8月份至2012年初国家审计署进入,其公司副总经理张磊让陈某甲、郭某甲的公司开具了大量的虚假发票,这些虚假发票他们交给其公司后,其和欧某甲代替课题老师签字后拿到相应的课题中报销,然后二人再根据这些发票的额度在中国农业大学或者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开出相应支票交给陈某甲、郭某甲的公司,陈某甲、郭某甲再根据与张磊的约定将套出的课题经费给返回来。 除了陈某甲、郭某甲公司外,山东科龙公司、遂川嘉裕公司、英雄乳业公司也通过这种方式给其公司返过款。3.证人果某甲(山东科龙公司副总经理)证言及转款票据证实,山东科龙公司在没有销售饲料的情况下,给张磊虚开了5张金额为382000.00元的购买饲料发票,后向欧某甲银行卡汇入381700.00元。4.证人肖某甲(遂川嘉裕公司总经理)、易某甲(英雄乳业公司董事长)、蒋某甲(英雄乳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及转款票据证实,遂川嘉裕公司和英雄乳业公司应李宁、张磊要求,转款、返款的经过。5.证人陈某甲(益德益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开具假发票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和济福霖公司与益德益华公司签订假技术开发合同、试剂耗材供货协议、货物欠条证实,应张磊要求虚开发票的经过。6.证人郭某甲(东方泰合公司股东)、肖某乙(优博基因公司销售员)、郝某甲(北京博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某甲(网连洪业科技公司业务经理)的证言及济福霖公司与东方泰合公司签订的假技术开发合同,张磊和郭某甲签订的假借条、货物欠条,工商登记档案证实,应张磊要求虚开发票的经过。7.证人汤某甲(济普霖公司副总经理)、马某乙(科捷诺公司总经理)、何某甲(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部长、科捷诺公司职工监事)、杨某甲(保定国农温氏公司猪场场长)等证言、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保定国农温氏公司、科捷诺公司等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李宁决定将所套取资金用于投资公司的事实。(三)被告人张磊供述: 2008年8月,其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向李宁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李宁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熟悉的公司进行运作。 其联系了山东科龙公司、益德益华公司、优博基因公司、东方泰合公司等单位的果德某甲、陈某甲和郭某甲,李宁联系了遂川嘉裕公司、英雄乳业公司。 由张磊安排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将虚开的发票在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 再由李宁决定将套取的科研经费投资济福霖公司、全顺捷达公司、科捷诺公司和保定国农温氏公司。套取截留的这些钱,是以其代表公司在陈某甲、郭某甲公司的借款名义记载的,当时也没有找到其它方式记录这些收入。 但不管怎样财务记录,其和李宁、欧某甲都知道这些钱是套取截留的课题经费。 这些钱被套取截留后由李宁和其掌控,具体说是由李宁掌控。 因为支付这些课题经费,只有李宁、欧某甲和其知道,中国农业大学方面的人员不知情。 套取截留的这些课题经费,用发票在中国农业大学和济普霖公司核销了,已经不再是中国农业大学的钱,也不是济普霖公司的课题经费,是脱离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经费监管的钱,只能由李宁和其控制、支配了,具体说是由李宁掌控。三、被告人李宁、张磊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经费中结余劳务费的事实2009年7月,被告人张磊及报账员欧某甲分别向被告人李宁请示如何处理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结余,李宁表示将多余的劳务费报销出来,不要上交。 截至2012年2月,被告人张磊指使欧某甲、谢某甲采取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共计虚报劳务费人民币6212248.51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明: 1.2009年7月至2012年2月,报账员欧某甲共向中国农业大学财务部门申报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11496200.00元,中国农业大学在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医保等项税费后向报账代发人员谢某甲实际支付现金9920512.00元;2.经核实确认劳务费领取、代发人员谢某甲已收到上述中国农业大学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现金,并将收到的上述资金(部分整数)存入到谢某甲在农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中,同时将收到和发放情况在其记录保管的账外资金账簿中进行登记; 3.2009年7月起劳务费申报、领取人员欧某甲、谢某甲采取向中国农业大学财务部门虚列申报人员名单或超出申报人员名单发放劳务费的方式,虚报套取(劳务费)科研经费。4.自2009年7月至2012年2月,账外资金发放劳务费3708263.49元。虚报领取中国农业大学劳务费金额为领取金额扣除实际发放金额,即: 9920512.00元-3708263.49元=6212248.51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欧某甲证言证明: 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属于课题经费的一部分,都有一定的额度,大约占课题总经费的8%-10%左右,发放对象是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参与课题研究的临时劳务人员。 因劳务费有结余,其请示李宁如何处理,李宁说不能让劳务费有结余,如果有就都领取出来,否则的话就得上交。 从2009年7月到2012年2月,不含2010年2月,其按照李宁和张磊的交代,陆续虚报出来劳务费9920512.00元,用来发放劳务费、账外发放工资、专家费、博士后补助、奖金、涿州康宁小型猪场工资及手续费共计3708263.49元。 剩余的劳务费都用于济福霖公司投资和一些无法正常入账报销的支出,每一项支出都由李宁决定。2.证人谢某甲证言证明: 从2009年7月到2012年2月,和欧某甲一共从中国农业大学申报、领取31个月的劳务费,扣除税款后共计9920512.00元。 这些钱实际用来发放劳务费、奖金、涿州康宁小型猪场工资、专家费、博士后补助等共计是3708263.49元,此外还处理了一些无法正常入账报销的支出,这些支出都是由李宁决定的。(三)被告人张磊供述: 课题劳务费属于课题经费的一部分,2009年7月,其请示李宁对结余的劳务费如何处理,李宁说不能让劳务费有结余,有结余的话就得上交,而且李宁让其和欧某甲说一下,把这些结余的劳务费都虚报冒领出来。 其安排欧某甲以虚列劳务人员名单和虚增劳务费额度的方式套取课题经费中结余的劳务费。 从2009年7月到2012年1月,欧某甲通过上述方法虚报劳务费900多万元,都存到了欧某甲、谢某甲、王某丁的个人银行卡里。 这些钱款经李宁决定一是用于处理科研试验中一些无法入账的支出,二是用于陆续投资济福霖公司、保定国农温氏公司、全顺捷达公司、科捷诺公司。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会计凭证、汇款单、银行流水等资料以及审计署审计情况报告证明:1.销售实验材料等变价收入不入账,截留销售猪、牛、牛奶款10179201.86元。2.虚开发票,套取国家32项课题科研经费25591919.00元。3.虚报劳务费套取国家35项课题经费6212248.51元。1至3项套取资金合计人民币41983369.37元,扣除合理支出4416880.82元,净套取金额为人民币37566488.55元。4.套取的国家科研经费和截留的科研过程中出售实验材料的变价收入的去向。(1)陈某甲支付给李宁控股的济普霖公司1000000.00元,该公司已作营业收入处理。(2)郭某甲支付给李宁控股的济福霖公司2050000.00元,该公司已作营业收入处理。(3)2009年12月17日、2010年9月9日和2010年10月22日,直接投资设立并增资济福霖公司。 从账外资金中拿出5333400.00元支付给李宁、戴某甲、张磊等个人账户,该3人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投资设立济福霖公司,其中: 李宁5000000.00元,戴某甲166700.00元,张磊166700.00元。 5333400.00元之中,欧某甲农行卡4910000.00元,账外现金333400.00元,谢某甲农行卡90000.00元。(4)2011年3月11日,直接投资设立全顺捷达公司。 从账外资金中拿出500000.00元支付给王某甲、王某丁个人账户,该2人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投资设立全顺捷达公司,其中: 王某甲450000.00元,王某丁50000.00元。 资金来源欧某甲农行卡500000.00元。(5)2011年5月17日,投资设立保定国农温氏公司,从账外资金中拿出5100000.00元,支付给李宁控股济福霖公司,济福霖公司连同上述资金共5500000.00元投资设立保定国农温氏公司,其中含套取资金5100000.00元。(6)2012年4月9日,投资科捷诺公司,从账外资金中拿出16669000.00元(已扣除同期拿出的1391000.00元其他资金),支付给李宁控股济福霖公司,济福霖公司连同上述资金共27000000.00元,投资科捷诺公司,其中含套取资金16669000.00元。(7)滞留资金5568728.00元,其中: 陈某甲2645813.00元,郭某甲1432615.00元,山东科龙公司300.00元,遂川嘉裕公司490000.00元,英雄乳业公司1000000.00元。(8)滞留在李宁控制的个人银行卡中的账外资金1345360.55元,其中: 欧某甲农行卡1267590.55元,农行金卡77770.00元。(二)被告人李宁、张磊主体身份的证据1.中国农业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中国农业大学为国家事业单位。2.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李宁身份的证明、任职情况的说明,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证明材料,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工程院文件,户籍资料证明,李宁为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主任(正处级),中国工程院院士,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总经理。 系国家工作人员。3.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材料证明,2007年至今,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为李宁教授。 课题组实行负责教授责任制,对课题组成员进行管理,对科研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科研工作需要,有的负责教授对课题组内的相关课题经费进行统筹管理和使用。 课题组成员有中国农业大学正式在编人员李某丁、李宁、戴某甲、孟某甲、张某丙等以及实验室聘任人员张磊等人。4.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聘书,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材料,户籍登记表证明,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于2007年3月1日聘请张磊为其单位特聘副研究员,负责转基因动物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工作,聘期四年,2011年3月1日续聘五年。 张磊于2005年6月至2012年2月任济普霖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2年2月任济福霖公司副总经理。5.欧某甲、谢某甲报账员登记表,证明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及其生物学院办公室盖章确认欧某甲、谢某甲为李宁、张磊、李某丁、张某丙等的报账员。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出具的材料证明,2008年至2011年度,欧某甲与谢某甲是中国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动物分子遗传课题组以及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实验室课题组委托的,负责管理课题组成员涉及课题经费的财务报账人员,并已在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备案。(三)中国农业大学关于课题经费来源的说明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1.中国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及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出具的课题经费来源说明,证明李宁、张磊负责的课题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2.中国农业大学提供的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费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农业部《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和《中国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证明课题经费为公共财物,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对科研经费的相关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科技经费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制。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 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者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者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证人戴某甲、李某丁、任某甲、吴某甲、韩某甲、费某甲、刘某丙、孟某甲、胡某甲、张某丙等,分别为中国农大重点实验室、李宁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其证言均证明李宁是其领导,李宁让欧某甲和谢某甲作为上述人员的报账员,上述人员均不自己管理科研经费。 证人费某甲证明课题不是本人申报,不管理经费。(五)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汤某甲、张某甲、郑某甲证言证明,以上人员是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人员,王某甲证明其承担三个子课题,李宁让欧某甲和谢某甲管理课题经费。 其余5名证人证明其课题是领导让挂名,本人不是课题负责人。(六)证人张某丁(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副处长)、段某甲(中国农业大学科研院重大专项处处长)、李某丙(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分管科研院)、傅某甲(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巩某甲(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院长)、张某乙(中农大地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均系中国农业大学领导,分别证明课题申报及经费管理等情况,与科研经费管理文件一致。 同时还证明了有关领导和人员对李宁开办及入股公司的事情均不知情。(七)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依法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19056129.00元。针对被告人李宁、张磊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牛场、猪场、牛、猪、资金都不是中国农业大学的,而是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所有,公司成立就是为了科研,没有其他经营,就是在扶持这个科研任务;猪、牛不断淘汰,收入都用在了科研上,而且普通猪、牛和重大专项没有关系,故不存在截留淘汰猪、牛及牛奶钱款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欧某甲、谢某甲等多名证人均证明涉案猪、牛、牛奶均系用课题经费购买,实验后变卖钱款应上交原拨款单位,与被告人张磊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欧某甲证言证明是李宁指使将淘汰的猪、牛及出售牛奶钱款交给其二人账外账单独保管,不要上交,被告人张磊供述亦能证明相同内容,并有证人谢某甲等证言和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截留淘汰猪、牛及牛奶钱款的事实,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磊向几个公司虚开发票套取课题经费李宁并不知情,李宁联系的两个公司并没有虚开发票,是正常的科研任务,审计署告诉李宁上述行为是造成科研经费监管风险,不是贪污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磊供述是张磊向李宁请示能否将结余的课题经费套取出来,李宁表示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李宁本人亦联系了遂川嘉裕公司与英雄乳业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 证人欧某甲证言亦证明其曾向李宁请示剩余课题经费如何处理,李宁让将这些钱款预付出去,具体如何处理让其找张磊,后又让张磊将这些钱款拿回来,这些钱款的来源与去向其都向李宁汇报过,套取经费的事李宁都知道; 张磊供述与欧某甲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有向张磊、李宁虚开发票的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及书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所提张磊并没有向李宁请示结余劳务费如何处理,虽然欧某甲说过这个问题,但李宁仅说劳务费要掌握一个原则,不要吃大锅饭,并不是李宁指使虚报劳务费,也不存在虚报劳务费情况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欧某甲证言与被告人张磊供述一致,证明二人向李宁请示结余劳务费如何处理,李宁让将结余的劳务费都报出来,不要上交,足以认定,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所提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是根据与中国农业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取得的科研经费,经费应归公司所有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规定,被告人张磊的供述和中国农业大学的领导、中国农业大学科研人员、报账员的证言,均一致证明,科研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按真实发生的费用到中国农业大学财务部门实报实销,故课题经费并非归公司所有,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所提侦查卷宗39至55卷中相关的公司材料,侦查人员最初没有扣押手续将材料拿走,后又将材料拿回公司让欧某甲盖章,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侦查卷宗39卷至55卷的证据材料,均系有济普霖公司主要财务人员欧某甲、谢某甲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并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收集证据并不违法,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所提鉴定意见没有分清涉案的猪和牛是中国农业大学的还是公司的; 鉴定所需检材来源不合法; 本案的鉴定人没有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属程序违法; 鉴定文书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也没有鉴定人签名,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涉案猪、牛是中国农业大学的还是公司的,并不属于鉴定事项,鉴定所需检材均系侦查机关合法取得,鉴定过程中所作记录并不属鉴定意见的内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提供给法庭的司法会计鉴定书首页加盖有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尾页盖有带编号的鉴定人名章,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其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7.关于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欧某甲和谢某甲证言均不真实,是在被非法拘押的情况下作出的,欧某甲的证言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形成,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欧某甲和谢某甲证言与被告人张磊供述相互印证,并有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欧某甲和谢某甲证言系侦查人员经过合法程序调查,证言笔录亦经欧某甲、谢某甲签字确认,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8.关于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磊供述中指证李宁有罪的内容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张磊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均明确表示侦查机关讯问其时没有刑讯逼供,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足以确认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合法,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9.关于被告人李宁的辩护人提供李宁与李某丙、汤某甲、张磊的手机短信,李宁的日记《蛇年第一篇》《马年第一篇》《李宁思考再思考的心灵告诫》和《四风问题自我剖析及整改材料》《中国农业大学科技研究院关于李宁科研工作及成果情况的说明》及李宁2012年3月18日发给审计署郭处长的邮件和张磊的检讨、济普霖公司关于罢免张磊副总经理的决定,据此提出李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知情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材料均系2012年李宁被审计署审计后所写及根据审计出的问题对张磊所作的处理,并不能证明李宁对指控的事实不知情,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0.关于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的发生与当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关,以及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被告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李宁伙同张磊经共同预谋后,利用李宁职务上的便利截留、虚报科研经费存入李宁控制的个人银行卡,并由李宁个人支配,其中大部分用于李宁个人或其控股的公司再投资设立其他公司,还有少部分作为济普霖公司、济福霖公司的营业收入,或滞留在为李宁、张磊虚开发票的人或公司及欧某甲、谢某甲等个人银行卡中,并未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或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且上述钱款在中国农业大学已平账,中国农业大学已失去控制,已成为李宁控股或控制公司的法人财产,即已将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014年之后国家政策虽然不断在进行调整,但都是为了更有利于科研,更有利于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前述国务院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虽然规定年度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再收回,但同时也规定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管,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以科技创新为名骗取套取国家科研项目投资,严重危害创新发展的犯罪,应当依法打击。 故无论是当时还是之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司法解释,李宁的行为都构成贪污罪,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1.关于被告人张磊的辩护人所提李宁、张磊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张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李宁、张磊均未将涉案钱款拿回家,应酌情从轻处罚; 张磊完全是为了老师李宁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自己的私人利益; 张磊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结合其前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张磊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张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同时具有未分得赃款,到案后主动交待大部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故张磊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伙同张磊利用李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37566488.55元,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6555.37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109933.18元。 在共同犯罪中,李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贪污赃款已部分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杜 岩审判员 杨凤双审判员 丛 峰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薛 傲书记员 宁宏权1.问:法院对李宁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后,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人民币3410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在共同犯罪中,李宁系共同贪污的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对李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2.问:本案的审理期限长达5年以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现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答: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一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历时五年。主要是涉及刑事法律的变化、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犯罪数额调整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等几个因素。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延长审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可依法报请审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⑵本案涉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政策性较强。为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最大限度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直重点关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变化,并对国家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判决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⑶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事实,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充分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司法原则。3.问:李宁作为我国动物转基因研究领域科学家的特殊身份及其曾作出的科研贡献,对其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答: 李宁伙同张磊贪污一案,是国家审计署进行专项审计中发现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李宁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他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我们也深感惋惜。但无论什么人,如果触犯法律,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身份都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法外开恩的借口。法院决定刑罚的时候,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其判处的刑罚。4.问:李宁的犯罪是否与当时的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关?定罪量刑时是否考虑这些因素?答: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近年来不断修改和完善。随着科研体制改革,国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部分相对宽松的调整,允许项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接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国家也一直在强化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第一,用于特定科研项目的国家科研经费,既不能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其他个人项目,也不允许利用国家科研经费为个人项目买单。第二,从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李宁对其相关科研项目不存在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全部涉案资金均来源于国家财政下拨经费。所以,李宁的犯罪不能归因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的完善与否。第三,科研经费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李宁的犯罪行为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没有直接关系。截止目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支持科研,鼓励科技创新,但是必须按照规定由单位统筹管理,而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套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无论怎样调整,监管原则都不允许个人中饱私囊。5. 问:庭审中,李宁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贪污,截留的经费是为了继续进行科研活动,相关公司是为科研活动需要而设立的平台公司。法院对此如何认定?答:国家下拨科研经费的主要目的是为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进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科研经费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属于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划拨给高校后,其属性仍是国有财产,而不属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的个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科研经费的用途具有明确的专属性,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归个人使用。根据审理查明的涉案款的去向,李宁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涉案款项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后,绝大部分被用于李宁个人投资公司或增资入股。涉案的北京全顺捷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科捷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截至案发时尚未从事任何科研活动。且上述公司既非中国农业大学设立或授权设立,也不属于中国农业大学指定和核定的科研平台,中国农业大学对上述公司的设立、投资均不知情。本案涉案部分款项被个人占有。根据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王某证言,其系济普霖、济福霖两家公司的临时聘用司机,张磊曾让其以个人名义开办一张银行卡,交由报账员欧某专门用于收支账外款。司机辞职后发现银行卡存有60万余元,因公司从未讨要过这笔钱,故将该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6.问:李宁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什么?是否存在侵占他人科研经费的情节?答: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李宁贪污款项,包括三部分,一是试验后的淘汰动物及牛奶售出款,二是其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的课题经费结余款,三是其本人和他人名下课题的劳务费结余款。其中,李宁除贪污了其本人名下的科研经费外,还使用虚开发票223张的手段,套取了他人名下的大量科研经费2092万余元,占套取总额的82%。检察机关为此出具了报销单据等书证、戴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张磊的供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确凿的。7.问:庭审中李宁拒不认罪,其辩护人也做了无罪辩护,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主要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庭审中,李宁虽然拒不认罪,但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张磊明确稳定的供述,有李宁公司两名报账员以及其他多名证人证言,亦有套取经费的相关书证等,证据之间均可相互印证,而且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相吻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在审理中李宁拒不认罪,法庭尊重和保障了李宁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意见。8.问:开庭时哪些人参加了旁听?答: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全国、吉林省、松原市三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媒体记者,部分学术界代表和基层群众旁听了庭审。同时,被告人李宁及张磊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的代表40余人在现场参加了旁听。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宣判。来源: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说法 Jack Wang HC}
作者
袁柳近日,一项发表在《英国医学杂志—开放科学》的研究显示,大量关于动物模型的实验成果最终并未刊发,而这可能仅仅是因为实验结果不够有趣或不够特别。荷兰乌得勒支大学医学中心的研究者以本单位三个部门的数据为调查样本,统计了两年中5000多只实验动物的情况,并搜索了与这些动物相关的研究文献。结果发现,和这些动物相关的研究成果,有相当一部分未成文或未被提及。
新研究显示,相当一部分实验动物的研究结果并未成文。图片来源:SIDSNAPPER据统计,在5590只实验动物相关的研究中,有1471只在已发表的论文和摘要中出现。实验结果正式发表的比例大约为46%,如果计入在科学会议上发表的演讲或简短的研究摘要,这一数字可以达到60%。其中,小型实验动物,如小鼠、大鼠和兔子的结果消失得最多,这些动物占了实验动物总数的九成。绵羊、狗和猪等动物的实验结果发表比例约为52%,而小型动物的比例约为23%。此外,研究团队还对参与这项统计的科学家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实验动物“消失”的常见原因包括研究未能达到统计学意义、动物模型存在技术问题。论文作者Van der Naald指出,这绝非孤例,全世界很可能有数以百万计的实验动物就这样不知所终。但是这一问题不好解决,因为一个实验室在研究中究竟使用了多少动物、动物去向等不容易追踪。一般情况下,研究者会在伦理报告中列出详细信息,但这部分内容大多是非公开的。大量的实验动物研究结果因为不够有趣或不够有新意而被研究者放弃发表。有观点指出,实际上这些“没用”的结果也很重要,而且值得发表。因为任何研究结果对学术界而言都有其价值。此外,若这些研究未能发表或公开,意味着其他科学家也会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来重复先前已有人做的失败研究。一直以来都有研究者对于上述问题保持关注,Naald等人在2018年建立了一个针对动物研究的网站,研究者可以通过这一数据库平台,在研究或实验开始之前分享实验方法、方案和假设,这一过程被称为预注册。近年来,预注册越来越受到学术界重视。相关论文信息:https://doi.org/10.1136/bmjos-2019-100051《中国科学报》 (2020-10-21 第1版 要闻
原标题为《大量实验动物结局成“谜”》)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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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君说:4 月 24 日是世界实验动物日,用来纪念每年死于科学研究的亿万只动物。人类的医学史,对于实验动物来说,是一张长长的死亡清单,它们静默地离开,变成论文里一个个无言的数据。或许平日,我们难以从繁重的科研压力中抽出精力为它们感怀,但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推送这篇饱含情绪的文字,为了那些动物们,也为了在动物实验中背负心理压力的我们自己。以下文章来源于真故研究室|撰文
吴荣欣你听过兔子的尖叫吗?周颖听过很多次。那种声音发自兔子们裸露的喉管,脆弱、尖细、恐惧,有点像婴儿的叫声。你不能真的当它们在呼救,因为这是一群实验兔,而实验正在进行的关键时刻。周颖是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学生,现年大四,动物实验几乎贯穿了她的整个学习过程。「我以为我会记住所有小动物,但实在是太多了。」英国内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 年有 340 万只脊椎动物用于实验目的,其中 93% 的实验动物是鼠类和鱼类,比 2018 年下降了约 3%。它们被用于近百万次的实验中,主要是免疫系统、神经系统以及癌症的研究。(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数据。)
这跟以亿为单位计算的食用动物相比当然只是九牛一毛,在以「命」换「命」这件事上,一只鸡的营养价值与一只小鼠的研究价值看似相差无几。所以有人说,你为实验动物说话,跟为菜市场里的鸡鸭鹅说话没什么区别。但是同样被完全工具化,实验动物和食用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牺牲」不止换来一个人的健康,而且是全人类的存续。大量动物实验的争议性在于其残忍,当一个人决定要成为医生,科研工作者,就得面临着杀死几十、上百只小动物。周颖最后一次实验在去年的秋天,给兔子做阑尾炎手术,是疫情原因落下的实验课补课。当时老师们的要求很高,严格消毒,全程无菌,下刀精准,缝合仔细。周颖剖开的是一只阑尾健康的兔子,头一次发现自己竟然不再为兔子的死亡感到罪恶。这是不是一件好事,她犹疑了。活体实验兔子们挤在一个金属笼子里被提进实验室,它们必须是健康的,但又不能太活泼。周颖的小组分到一只还算听话的兔子,称重的时候不会乱动。这是学医的第一次实验,组里不太愿意动刀的同学负责把兔子摁在小小的手术台上,束好它的手脚,揪掉兔耳的绒毛。透明的耳朵上显出细长弯曲的耳缘静脉,这是兔子身上最方便打针的地方。一只耳朵打麻药,另一只打空气针。
实验兔打麻药是一个难点。针筒里装着配好的戊巴比妥,针管要斜 45 度刺入,不能太歪,也不能太用力,否则就会穿透血管,打到皮下组织去了。有时周颖会看到其他组的兔耳被戳烂了也没有打进麻药,老师不得不去帮忙。两三分钟之后,麻药就会让毛茸茸的兔子变得软绵绵。接着是要给手术部位剪毛,然后才轮到周颖来主刀。这是周颖第一次执手术刀,她模仿着前一天晚上看过的手术视频,大拇指和中指捏住刀柄。柳叶刀冰凉凉的,很锋利。她俯身一层层剖开兔子的颈部,每打开一层膜,旁边的同学就会用齿镊帮忙扒住。「这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一种说不出来的美感。」周颖说。大概十多分钟后,手术刀才终于抵达「终点」气管软骨。周颖瞥了一眼侧边搏动的动脉,小心翼翼地在血肉里翻找一团乳白色的组织,即迷走神经。真正的实验过程就是刺激这一团迷走神经来观察兔子的呼吸变化,兔子的喉咙里会插入一根连接着呼吸机的玻璃管,实验数据由另一个同学来记录。关键是要全程保证兔子活着,不小心切到动脉而四处溅血的情况也是有的,那样实验就作废了。而如果麻药没有到位,兔子就会中途醒过来,然后尖叫。「它觉得痛。」这种惨状的视觉冲击实在太大了,明明是要救死扶伤的医生,却亲手将一个生命折磨到死去。周颖和她的同学们经常用近乎逼问的语气质疑自己拿刀的双手:「做这种实验到底有什么意义?」有的同学一开始很通达——「为了医学!」但是做完一个学期之后又想不明白了。
早期的兔子实验周颖当然是知道学医会做动物实验,原来以为这是要成为一名医生而不得不忍受的精神折磨。但她仍然感到困惑,甚至怀疑起这样近乎草率残忍地处置小动物跟大一入学时庄严宣誓的守则是否相背离了。然而仔细回想一下,那简洁有力的誓词字字与人命相关,并没有提到动物。而老师也只会例行公事一般在课前讲讲「3R」原则「Replacement/代替、Reduce/减少、Refinement/优化」如何消化实验之后的精神压力似乎是一个可以自主习得的过程。「你要学会稳住自己的情绪,」周颖说,「像一个成熟的医生那样。」「那次兔子的实验有让你学到什么东西吗?」「有,也没有。这个实验的所有过程和结论在书上都学过了,那天晚上我的室友说,我们好像做了一个没有意义的实验。「周颖顿了一下,补充说:「但这些实验会锻炼到我们的胆量和反应。慢慢变得足够镇定,以后才能上真正的手术台。」脱颈椎法在小动物的实验室里,表达善意的唯一方式是让它们痛快地死去。实验课老师播放的教学视频里,有一个讲的是医学生在做完实验之后将小白鼠遗忘在实验室,隔天才想起来去处死这只饿了一晚上的小白鼠。老师说,将实验鼠置于被忽视和挨饿的处境里,没有及时处死它,会被视为一种虐待。
每种动物都有标准化的处死方法。实验鼠是脱颈椎法,实验兔是空气针,实验犬或其他大型动物普遍是安乐死。所谓脱颈椎法,就是一手的拇指摁住小鼠的后颈,一手拉着尾巴,用力一抻,小鼠的颈椎就会咔地一声断掉。如果用力不当扯断了小鼠的尾巴,那就要用到其他的处死方法,比如摘眼球放血,或者用榔头敲脑袋。不考虑是否太暴力,只看是否迅速致死。空气针会引起兔子的急性呼吸衰竭,换句话说会让它们憋死。给兔子打空气针是实验的一部分,空气栓塞在兔子的血管里游走而引发的一系列体征需要详细记录在实验报告上。他们管实验的手术台叫「兔台」,这是专门设计给兔子的解剖器材。不锈钢板的四角可以捆住兔子的四肢以便敞开胸腹,一端吊着用来扣住兔头的铁环,另一端有个斜坡,斜坡通向一个洞,用来收集兔子的排泄物。它们常常害怕到失禁。
北大医学部用的兔台是天蓝色的「不能心软,多余的仁慈只会延长动物们不必要的痛楚。」陈文俊第一次执行处死的时候其实非常不忍心,所以犹豫,还被兔子抓伤了。有的同学一边抹眼泪一边打,打了三四管才致死。陈文俊没有哭,他咬着牙,手抖得厉害。麻药完全过了,血肉模糊的兔子抽搐着、挣扎着,看起来很恐怖。作为实验对象的动物们,要么被开肠破肚,要么被注入药物。要将那么多的实验动物还原到本来的健康状况非常不现实。所以出于综合成本的考虑,像鼠、兔、蟾蜍这样的小型动物只能是「一次性」的。
非人灵长类动物对实验者资质的要求更高,2008年欧盟试图禁止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但遭遇强烈反对周颖粗略算了一下,兔子的实验大概有七八次,每次只做一只。至于实验鼠就多到数不清,而且经常一次做多只。在一次药物实验课上,老师提着一个牛皮纸袋进来,里头装着刚出生的小鼠,大概五六十只,只有半截大拇指的大小。实验做完之后,老师让他们把注射了肌松药的小鼠统一放进一个透明的玻璃箱里。这是小型实验动物麻醉安息箱,有点像早产儿的保温箱,肉粉色的小鼠横七竖八地堆在一起。放好之后,老师说他接下来会往里头充二氧化碳来处死它们,周颖才意识到这其实是一个小小的毒气室。那次之后放假回家,周颖看到家里养了一年的小仓鼠,心里涌起一股难言的愧疚感。有时她和陈文俊会交换处死实验对象,试图减轻「新手期」的负罪感。但是即使交换过了,她还是会常常回想起它们临死前的无助。有段时间她似乎是患上了洗手强迫症,做完实验一直洗手,感觉总也洗不干净。暂时幸存在「比格犬受害者联盟」的一条关于实验动物的微博下,有人留言说,有一次实验课上的兔子反抗激烈,同学们摁不住,老师就过来耐心地安抚兔子,手掌的温度能让兔子安静下来。他对兔子说:「你是要上天堂的,我们才会下地狱。」绝大部分实验动物的一生仅仅是培育室和实验室两点一线,偶尔会有一些幸存者能稍微享受一下人间的生活。有一次,周颖的小组分到的兔子瘫在台上,一副肌无力的样子。这是一个肌肉张力实验,要剖开兔子的大腿,用电刺激。老师让他们换一只,结果这只兔子一回到笼子里就活蹦乱跳的。因为「装死」,它没有变成医疗垃圾而被装进黑色塑料袋里,不过也就多活了一天而已。有时读研的学姐会喊上周颖一起去学校的动物房去给她的比格犬喂饭,但周颖都会拒绝,尽量避免跟小动物们有实验室以外的接触。
1975年,在做香烟实验的比格犬98% 的实验犬都是比格犬。作为实验对象,它们有太多让研究者啧啧称赞的优点,比如一岁即可成熟发情、遗传稳定、血液循环发达、抗病力强等等。最重要的是它们性情温顺,不记仇,夹着尾巴害怕得紧也不会反抗。抽血多做两次,它就会主动递爪让你扎针,就像是把受折磨当作训练一样。给比格犬做的实验要复杂得多,比如插胃管、剖腹(活体取样一小段小肠)、腰穿麻醉、绝育实验。有时会持续很多天,有时今天刚缝合,第二天就要再剖开。它们是生物公司为了实验而培育出来的,大多数还没来得及安乐死,就在实验室里结束了伏在刀锋和针尖下的一生。只有足够命硬,才能熬到退役;还要足够幸运,才会有人把它们领养回家。实验比格犬跟普通的宠物犬相比需要更多的耐心,领养它们回家的第一个问题是经常在室内便便。因为它们从没有到过室外,没见过花草树木,也从没有散过步。它们不挑食,什么都吃,因为之前的任何一顿饭都可能是最后的晚餐。出了笼子往往会感到异常紧张,情绪低落是常态。你可能要付出十倍、百倍的照料才能让它像一只健康的狗狗那样在草坪上奔跑。
一只被领养了的实验比格犬,叫甜多多在以前,学校的实验动物管理没那么严格,有的同学会把动物偷偷带回寝室养着。周颖的学姐试过把一次药物实验课上多出来的一只豚鼠带回寝室。那是一只清洁级白化豚鼠,皮毛雪白,双眼血红色。也许是看到太多同伴被人带走之后就消失,所以畏畏缩缩的,很怕人,两只小爪总是在发抖。动物实验有两个大忌,一是拍照,二是给动物起名。不允许拍照是因为一旦流到网上会惹麻烦,不要起名是因为这会建立起感情。学姐偏偏给豚鼠起了个名字叫「啾啾」,把它养在一个快递纸箱里,每天喂食新鲜的生菜。啾啾吃得很少,大概只活了一周。后来学姐把啾啾埋在寝室楼下的花圃里。她谈不上爱啾啾,只是想尽可能地对它好一些。实验室里惨烈的事情太多了,几乎每个医学生都会有赎罪的冲动。这些溢出实验台的同情,你可以说很幼稚,毕竟他们还没有老练到置一切生死于度外。至少不要忘记动物实验是必要的吗?从 1910 年伦敦的「棕色猎犬暴动」事件开始,社会上对动物实验的抗议声一直没有休止。这些抗议者认为动物实验实在太残忍,他们会去领养幸存的实验动物,并将此视为一种「解救」行动,同时也抵制有动物实验过程的产品。越来越多国家研究动物实验的替代性方案,逐渐减少动物实验。荷兰甚至宣布要在 2025 年完全废止动物实验。有学者曾指出:「对人类有益并不能说明对动物的伤害是正当的行为。」
2017年,动保组织PETA在波士顿街头的抗议可是动物实验根本没有完美的替代方式。计算机模拟、3D细胞培养模型、动物源性抗体替代品等等都能够减少一部分动物实验,然而要喊出完全替代这样的话不免把科学实验想得太简单了。而且不只是人,动物也受惠于动物实验,比如狂犬病疫苗。小到一瓶洗发水新品,大到一种癌症的针对性药物,其研发过程都需要无数活生生的实验小动物。拿我国获准上市的新冠灭活疫苗来说,其中一家疫苗研发公司,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在 2021 年 3 月的招标公告显示,他们需要一次性采购 50500 只主要用于疫苗研发的 NIH 小鼠。没有人特地去统计平均一支疫苗要消耗多少只小白鼠,但从这个数字来看,用「一将功成万骨枯」来形容一支疫苗的诞生毫不夸张。现实如此,动物实验只能是必要的。但动物实验和人道主义并不矛盾。2004 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巴黎会议提出了针对实验动物福利的「五项自由」:免于饥渴的自由;免于不适的自由;免于痛苦、伤害和不适的自由;表达主要天性的自由;以及免于恐惧和焦虑的自由。可惜在我国,就连处治动物虐待都无法可依,《动物福利法》迟迟不见踪影,更谈不上给实验动物谋求人道主义的实验环境。另一方面,我国的实验动物产业是一块巨大的蛋糕,提高动物福利就意味着提高成本,缩小蛋糕,要跟商人们谈这些,根本油盐不进。因此,善待实验动物基本取决于人们本身的道德觉悟。
北大医学部解剖楼周颖说他们课下对动物实验几乎闭口不提,好像是某种禁忌,「让它们留在实验室里。」陈文俊记得有一次把白化的小鼠放进密封玻璃罐里,不是处死,而是做窒息死实验。没过几分钟,小鼠就在狭窄的玻璃罐里惊恐地乱窜。他和同学低着头,面无表情地盯着这只濒死的动物,忙着在实验报告上做记录。突然间它不知道怎么学来的动作,两只小爪合十对他们拜起来了。陈文俊把这个动作写到了报告里,「(它)就那样一直拜,一直拜,好像要我去救它。」实验还要继续,他不能把小鼠救出来,也不能加速处死它。什么都做不了吗?也不是的,至少不要忘记。— END —撰文
吴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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