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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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适后悔权是什么权?
在了解“舒适后悔权”之前,我们先看看消费者权利指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九种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安全权指顾客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有保障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情权也叫知悉真情权,知道有关产品的基本情况如生产厂家保质期,生产日期等;选择权也就是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有权到这家或那家购买商品;公平交易权是指商家做到诚信经营;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结社权指消费者可以依法成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消费者协会就是最大的组织;获取知权就是消费者有权获取消费的相关知识信息;受尊重权一般是指人格尊严受尊重,民族习惯受尊重;监督权是有权监督举报非法的侵害消费者的活动。
而这些基本权利都没有提到,消费者购买产品后不满意可以退换。当然现在一般的产品都会有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但都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比如7天内包退,15天内包换,3年内保修等。不同的产品不同品牌三包的期限不同,但一般说来包退的最长期限也不会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产
在了解“舒适后悔权”之前,我们先看看消费者权利指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九种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安全权指顾客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有保障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情权也叫知悉真情权,知道有关产品的基本情况如生产厂家保质期,生产日期等;选择权也就是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有权到这家或那家购买商品;公平交易权是指商家做到诚信经营;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结社权指消费者可以依法成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消费者协会就是最大的组织;获取知权就是消费者有权获取消费的相关知识信息;受尊重权一般是指人格尊严受尊重,民族习惯受尊重;监督权是有权监督举报非法的侵害消费者的活动。
而这些基本权利都没有提到,消费者购买产品后不满意可以退换。当然现在一般的产品都会有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但都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比如7天内包退,15天内包换,3年内保修等。不同的产品不同品牌三包的期限不同,但一般说来包退的最长期限也不会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产品出了问题,基本就是包修不会包换。
而米博的“舒适后悔权”,指的不单是产品硬件出了问题,如果你用着觉得不舒服,洗得不开心,只要是6个月内也可以包换,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舒适后悔权”与9项基本消费者权益的不同。我们知道一个品牌不能保证所有下线的产品都完美无缺,如果产品是瓷器,那么一条线下来的产品可能有的有缺口有的有瑕疵,而电子类产品一旦有瑕疵,结果就是线路故障,产品无法正常使用。当有的消费者不幸购买到如此产品,而包换期只有15天,当产品是在第16天出问题的时候,也只能欲哭无泪了。
米博承诺的“舒适后悔权”6个月包换,第一、给予了消费者足够的空间,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正常使用产品的权益,第二、展示的是米博自身对产品的严格要求和自信。如果不是质量过硬的产品,也不敢提6月内包换的口号。第三、“舒适后悔权”是米博为消费者提供的符合其高端定位,能体现其身份的优质服务。
以上就是舒适后悔权与其他消费权利的区别,不知你了解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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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权利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性&&&&质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1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包括3参加投票选举属&&&&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权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之一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选举权来自哪里它是天赋权利吗在18世纪期内有一部分人将选举权完全看作国民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权利即当然享有的权利既无须国家宪法或赋予也不是国家宪法或法律所能剥夺这种理论乃根据的主权论但倡导此说者原意只在对抗十七八世纪各国的选举制度因为当时的选举权限于及有产阶级而不及一般的人民这种限制自然应该取消但因而倡导固有权利之说则亦不免矫枉过正
选举权选举权不是天赋而是人赋的但这个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国家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而不是国家通过法律创造的宪法上的选举权是作为制宪者的人民赋予个体公民的权利而作为法律是国家实施细化公民宪法权利的结果选举法本身并没有也不能赋予只能细化公民选举权的选举权不是来自国家而是来自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人民是整体公民是个体人民由公民组成人民是公民全体因此选举权是人民整体授予自己的每一个个体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是化整为零的一种表现形式[1] [2-3]选举权的应该是公民或国民而不是人民许多国家宪法对此大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26条法国第3条第15条宪法第24条第34条等都作了这样的规定 选举权作为一种权利与其他权利的不同点之一是它有联合行使的特点选举权属于公民个人但选举结果是由许多公民投票共同决定的单独地看一个人的投票不可能产生选举结果只有无数公民同时投票才能产生代表这与公民行使其他权利时通常是个人行使如等并且这种个人行使能够直接产生相应的结果明显不同在选举中公民有时仅仅是作为个体在投票但在更多的时候他们会结成联盟以便共同投票如政党社会团体在选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民决不是为独立的个体而生存之个人的机械的集合而是上社会上政治上利害不同思想不同之种种阶级集团及其他势力单位的结合
但选举权仍然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是个人在投票而不是集体在投票选举权的主体是而不是无记名投票是现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目的就是保护选民能够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意愿排除外界的干扰和压力包括自己所在的整体对自己的压力个体的选民在投票时可以与自己所在的政党社团或其他组织保持一致但也可以不保持一致他们可以联合起来共同投票也可以作为个体单独投票他们联合起来会使自己的一票更有力量但这只能说明政党社团或其他组织对个人投票的影响力它们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左右选举结果但并不能说明它们是选举权的主体它们的作用仍然要通过个人行使投票权才能发挥出来它们可以影响但永远不能代替公民个人去投票
选举权不仅与人民主权联系密切而且与国家权力也息息相关选举权直接产生出国家权力的载体从某种意义上说选举权是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桥梁没有选举权国家权力的便无从建立选举权行使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国家机关但这种选举只是选出权力人并不是决定权力本身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人民的选举而是来源于宪法因此选举权与国家权力并没有直接关系而只是与国家权力人有直接关系产生他们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是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有了权力人权力才能被行使选举并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权重在选人而不是决定事虽然这两者之间不是完全没有联系我们选张山而不选李四不仅是因为张三的和能力比李四好而且因为我们了解并赞成张三的和见解同意他的政策和措施这是他在选举中应该告诉我们的我们选他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他维护和实现我们的利益因此公民的选举不是使国家权力合法化而是使某一个国家机关的成立和存在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是宪法的授权
由选举而产生但这并不是公民转让选举权的结果选举权没有被转让它仍然属于公民个人只是暂时被冻结起来了在它完成了自己的选出了某个国家机关后它暂时停滞而留待下次选举时再启动但这只是选举权被冻结而不是选举权被转让议会的权力不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而是人民立宪时转让自己权力的结果
事实证明每个由选举产生的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官员的明显责任必须发挥作用以便选民作出明智的选择使民主变得真正有效至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是由选举而是通过行政任命或职业募选的方式产生的由选举产生的法官主要是大革命时期的法国美国大多数州以及等国如美国将近一半的州法官由普选产生其中有些州大部分位于西部和上中西部举行超党派预选提名候选人并进行超党派投票选举……对法官选举的兴趣往往并不强烈选民的投票率一般都很低投票率最高的是在与总统或参议员的党派性选举同时举行的竞争性的法官选举中有四个州和按宪法规定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法官其他非选举产生的法官基本上是一种任命制或由州长任命并须经州参议院批准有两个州须经一个委员会批准或采用一种经过修改的任命计划即当出现空额时由特别提名委员会提出三位候选人州长从中择定一人为法官其任期不得少于一年在下一届普选中该法官是否续任由选民决定作为权利的选举权具有意志性即公民有选择候选人的权利有投张三的票选举权还是投李四的票或不投票的权利但选举权作为权利所具有的选择性在某些方面却受到比其他权利更多的限制如权利行使的时间地点结果等其他权利何时行使怎么行使主要由自己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而选举权的行使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统一时间内众多选民共同行使不论哪个公民都不能在此之前或之后单独行使选举投票权而且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公民想何时行使就都可以行使的选举投票的结果更是个体的公民难以左右的代表的当选与否与自己的那一票似乎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选举权无疑是一种权利具有权利的种种属性但选举权作为权利又不是那么标准的权利是打的权利
选举权作为权利具有可放弃性投票权是一种选择权这个选择不仅包括选还是选而且包括不选任何人以及根本就不参加选举个体的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投票权国家不能强制公民投票从这个意义上说投票权是权利而不是社会职务说认为选举权出于国家的授予是选民的一种社会职务从这一理论当中自然推论出国家有权对公民实施强制投票他们认选举权为一种社会职务或为一种含有社会职务性的权利所以有选举权者同时选举权负有选举权的义务
选举同时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项权利是指肯定公民的权利……职能是指授予具有公民资格的某个体执行选举这种公共任务的能力我们从选举是一种职能可以总结出像政府官员必须行使某些职能一样选民必须行使选举权选举权与其说是公民坚持其对社会的要求的手段不如说是公民对社会的行为履行自己的手段而实际上该理论主要担心的是放弃选举权的公民太多以致使选举产生出来的议会不具有民主代表性但强制投票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因为纵能强迫人民到投票地点报到但人民仍有不投票和投废票的自由国家仍无从强制所以强制投票制仍不能达其本来目的即迫令全体选民或极大多数的选民对于政治的问题表示其真实的意见
同时法律上对不投票的公民也难以制裁因为每次选举各处选民放弃选举权者人数或达万千法庭的审问处罚每成十分困难之事例如昔年虽行强制投票然各选举区中放弃选举权者有时仍占全数选民40%至80%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律上所规定的制裁自然只能成为空文强制选举与选举权的权利属性是相违背的允许公民们有放弃的权利是因为公民们对选举的热情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应当是一种正常因而也就应该承认甚至应该保护
有些人几乎把他的除睡觉以外的全部时间用在政治上并持有坚定的观点另外一些人则是观望者或旁观者不大关心政治问题人的多样性复杂性同样表现在领域在这里强求一致有悖自由的精神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中有部分人放弃投票应被视为认可其他人的投票结果默认积极行使选举权的公民选出来的人不积极拥护但至少也不反对如果反对就应该去投反对票个人即使放弃选举权这种放弃也并不影响选举的最终结果选举的最终结果是由所有参加选举的选民投票所决定的在选举中公民放弃的往往是具体的投票权而不是抽象的选举权放弃这次投票不等于也放弃下次投票即使连续放弃多次投票也不等于永远放弃投票这个公民放弃投票不等于其他公民也放弃投票一部分公民放弃投票不等于所有公民都放弃投票选举权作为权利是不标准的因为在这种权利中渗透了某些权力因素然而选举权作为权力也是不完整的公民行使选举权在结果意义上是在参与公共而不完全是在决定自己本人的利益无数公民共同的最后总是会形成公益公民选出的代表有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他们在作出这些决定时通常要充分考虑选民的意见因此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的参与
对公共利益的决定是权力的特点但选民们通过代表所做的这种决定其权力属性是间接的公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决定公共事务时真正决定公共事物的是公民们只能通过代表影响公共事务的决定虽然这种影响力可能是很大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因此这一点不能构成选举权是权力的理由因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只是在间接行使权力而我们一般认为权力应当具有一种直接决定的属性
公民行使选举权是在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决定谁能当选谁代表我们去掌握国家权力对政治活动家来说选票就是决定成败的因素这是具体明确而现实的是发生在当下立竿见影的是由于选民的投票就直接产生的某些人当选某些人落选这才是选举权具有权力性质的真正理由因此选举权的行使既是在决定选举人自己的利益和命运也是在决定公共的利益和命运同时还是在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其中对自己利益和的决定都是间接的惟有对他人候选人命运的决定是直接的选民们能够立即决定的是确定选出的代表
选举权的权力属性毕竟是不完整的如选民对候选人的强制性是有选举权限的选民不能强制某人当自己的代表参选具有自愿性候选人当选后也并非绝对服从选民的他们通常可以变更自己竞选时的承诺而不必完全兑现同时选民在行使选举权时可能但不是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准这是权力行使的特点但更可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准这是权利行使的特点但无论如何不会以被选举人的利益为准维护对方的利益是的特点如通常具有性权力的行使如果以权力人自身的利益为目的就是以权谋私而选举权却允许权利人追求自身利益通过追求自身利益来实现公共利益它体现的是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某种结合亦称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上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中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代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中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和并用的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仪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因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的提高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向为其妇女参政论者之主张此项运动于十九世纪末至廿世纪初期之间曾为西方许多民主国家主要之与民主性运动当时之妇女参政论者强力主张男女平权与女性权相关之知名人士包括Kate SheppardSojourner TruthSusan B. AnthonyEmmeline PankhurstLucretia Mott与Elizabeth Cady Stanton
十九世纪末妇女选举权在成为最有力的社会运动该运动由妇女基督徒自制联盟原为地下团体提倡并由凯特·许帕领导
在美国全国妇女党(NWP, National Women's Party)领袖艾丽斯·保尔为知名的妇女参政支持者公民投票票票等值平等选举权有时会与普选混淆平等选举意指票票等值不因投票人之收入财富或社会地位等条件而有所差异资格性选举选为普选之反义意即选民之投票资格不均等依其等级而定如高收入者较低收入者有较多的选票因而在限定范围内者方具投票权通常以财产为判断基准但仍可能作为全面性选举只要众人皆符合其限定资格强制性选举权为法律强制规定有选举权之公民必须投票之体系实行此制在英国与爱尔兰罗马天主教徒于1829年之前无权投票近至十九世纪许多西方民主国家仍在律法上对投票权设有财产限制仅拥有地产者可以投票时至今日这样不合时宜的法律多已废弃然而在有些国家仍隐含这样的限制即要求选民必须有居住地方能投票这样的要求实质上限制了许多未租赁或拥有房产者如无家可归者行使公权不仅如此许多国家更对有犯罪前科或有精神病历者具差别待遇详下有时甚至有阶级或人种上的歧视仅管是最好的方式所有的民主国家都对选举人有年龄制禁止未达合法选举年龄的国民投票未达合法选举年龄者一般约占人口数之20%至50%却无民意代表选举年龄在全世界并不一致不但各国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内有时也有不同标准一般介于16至21岁之间
所有民主国家都将未届龄人士排除于全国性与地区性选举之外年龄限制一般为18岁是否须经固定型式的测验以确保个人可担负选贤与能之责仍广受争议可类比的例子为驾驶车辆的权利须经授予极少人会认为任何年龄的驾驶人无须展现其足够的技术与知识即可上路
曾提议将投票年龄降至16岁其中一项争议为法定的合法结婚参军纳税年龄皆为16岁这个年龄的人应有权参与国家的发展[4]物质保障
如果说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形式上并无太大区别的话那么由于两者在是否存在物质保障问题上有着重大差别因而决定了二者在政治实践中对广大的客观影响也就迥然不同我们说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对劳动人民来说是虚假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广大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物质保障然而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样一方面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则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能够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入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
不仅如此中国对公民的选举权还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中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是用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压制报复的这些规定不仅从法律上保证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而且也保证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选举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县乡民族乡镇其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
在划分选区过程中必须遵循从具体情况出发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因此现行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人选民名单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是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而且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具体说来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以前公布
二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单位则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调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同时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选举法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投票结束后要对选票进行统计和核对对此选举法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罢免是防止人民代表由蜕化为高高在上脱离人民的官老爷从而使国家政权始终属于人民的根本保证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选举法规定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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