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纪委逼死信阳市供销社主任马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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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马店供销合作社与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清算组、李福保、张玲、刘学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909号原告:霍邱县马店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葛子宏,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李福保,该单位负责人。被告:李福保委托代理人:杨登贵,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被告:刘学春原告霍邱县马店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马店供销社”)诉被告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李福保、张玲、刘学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店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平及委托代理人葛子宏,被告李福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登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张玲、刘学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店供销社诉称;日,原告与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签定了租赁协议,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租用原告的场地和房屋。后发现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未得到原告同意转租租赁物。原告于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签定了租赁协议。该案在判决上诉时原告得知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早于2006年6月经霍邱县工商局核准注销,因公司被注销,企业终止,以此为由,该案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李福保是原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注销后,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及李福保将原告的场地、房屋租给刘学春、张玲使用,系侵权行为,而不是经营权转让。刘学春、张玲使用原告场地及房屋无合法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场地6300平方米及房屋10间并判决被告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及李福保返还不当得利款3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霍邱县国土资源局档案材料,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请的场地使用权属归于原告等;2、租赁协议,证明租赁协议约定原告的化肥仓库、场地和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原地板砖厂出租给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3、霍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1)原告以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将场地转租给刘学春而要求解除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2)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保将公司经营的资产以租赁经营合同的形式交给刘学春经营,不是转租行为,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法律文书;4、注销公告、注销登记审核表,证明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于日发布注销公告,同年6月12日该公司经霍邱县工商局核准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5、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民一终字第0025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时已注销,主体已不存在等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的事实;6、民事裁定书,该案在重审期间,因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主体已不存在,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后,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7、身份证、企业基本信息、租赁经营合同,证明(1)被告李福保的身份信息;(2)被告张玲的身份信息,张玲系登记字号霍邱县马店镇金马琉璃瓦配件厂的业主,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张玲与刘学春系夫妻关系;(3)日李福保与刘学春签订租赁合同,李福保收取租金300000元,该款系不当得利,李福保出租原告的场地属侵权,刘学春使用的原告场地无合法依据,系非法占用的侵权行为,三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场地,不当得利款300000元亦应赔付给原告。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未答辩,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举证。李福保辩称:原告起诉无理,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日,李福保出资设立的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以及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由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租用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地板砖厂和原告的北仓库院落,每年租金26000元,租期为15年,至日止。合同签订后,以上各方按约履行合同。2006年,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2007年,李福保出资新设立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原告知情且仍然收取租金至2009年,之后的租金因原告拒收而未交。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收据上记载收取金马琉璃瓦厂李福保租金至2012年底。原告明知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并新设立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但仍按原协议收取李福保租金的行为是对租赁协议继续由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履行的认可。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至2017年底期满,原告所诉被告非法占用其场地和房屋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原告另诉被告转租租赁物亦不存在,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与刘学春、张玲系合作关系,仅涉及经营方式问题,不发生权利义务的转让,不存在对原告违约和侵权。李福保设立企业,系个体经营户,已投入约3300000多元资金购置生产琉璃瓦生产的全部机械设备,原告的行为将对被告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若果双方租赁协议解除,李福保将主张原告赔偿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福保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李福保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租赁协议,证明原告将装肥料的仓库、场地出租给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以及租金给付、租赁期限等;3、收款收据,证明李福保交付租金的事实,原告向李福保收取的租金收据表明,原告对原公司注销及变更后企业的认可而继续收取租金,李福保及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使用场地及仓库是对租赁协议的承继。4、合作协议,证明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与刘学春等是合作关系;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成立于日;6、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成立时间)起于日,止于日,注销核准日期日;7、企业基本信息,证明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经营期限起于日,止于日;8、证明一份,证明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7月经霍邱县工商局注销,后更名为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经营场所和法人代表未变的事实;9、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霍邱县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以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名义收取费用。被告张玲未作答辩,在法定的期限内亦未举证。被告刘学春未作答辩,在法定的期限内亦未举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李福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2、5、6的“三性”不持异议;对证据1证明目的持有异议,该组证据和本案具有关联性,但是不能证明原告在诉状上主张的内容;对证据3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不持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该份法律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持有异议,该份证据证明注销的是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起诉的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是不存在的;对证据7中的身份信息不持异议,被告张玲、刘学春是个体工商户,所登记的企业是霍邱县马店镇金马琉璃瓦配件厂,原告应当起诉霍邱县马店镇金马琉璃瓦配件厂,而不是个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另外,被告李福保新设立的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与张玲设立的霍邱县马店镇金马琉璃瓦配件厂是合作关系,原告诉称被告李福保收取租金300000万元是不存在的,亦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李福保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不持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收据交款单位是李福保,交最后一笔租金是日,至今被告没有再交租金,此外也不能证明被告变更后企业对变更前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承继;对证据4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该份合作协议和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相互矛盾,该份协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即便是合作协议,该租赁物是原告的,被告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对证据5、7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对证据6、8合法性持有异议,该份证据应当是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注销的公司不可能更名为某厂,两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承继关系,从证据的内容和形式上看都不具有合法性;证据9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该份证据更加充分证明李福保经营的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非法侵占了原告的场地,存在侵权行为。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因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证据3、5、6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证据7真实性予以认定。(二)对被告李福保提供的证据1、2、5、6、7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4、8、9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日,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将甲方房屋(原地板厂)、乙方原北仓库及院落(约6300平方米)租赁给丙方作为生产用房和经营场地,租金每年26000元,其中甲乙各13000元,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止,计15年。日,作为被告李福保个人投资设立的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成立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清算报告上显示,公司股东会决定清算以来,清算组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通知并三次发布清算公告,处理未了结业务,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彻底清算。公司无债权债务。本清算组郑重承诺,今后若发现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本清算组和清算组负责人负全部责任,清算组负责人李福保。同年4月26日,该公司在皖西日报上刊登注销公告,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李福保、李新华、范厚兰等人组成,请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日,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经霍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李福保在原企业厂房、场地和机械设备等基础上个人出资新设立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组织形式以家庭经营方式,经营期限自日至日止,该琉璃瓦厂成立于日。日,李福保、刘光其作为发包方,刘学春作为承包方签订一份金马陶瓷配件厂租赁经营合同,李福保将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转租给刘学春承办的霍邱县马店镇金马陶瓷配件厂承包经营,并提供机械设备,承包期限自日至日止。承包租金第一年100000元,以后每年承包租金200000元并约定了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日,李福保与刘学春又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李福保提供场地、全套生产琉璃瓦(配件)的机械设备及设施,刘学春负责提供流动资金、生产技术、管理、销售等。年利润预估400000元,双方各得50%,该协议第八条约定,原4月23日协议时间期限有误,作废等,并加盖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印章,霍邱县马店镇法律服务所盖章见证。原告得知李福保、刘光其和刘学春于日签订的金马陶瓷配件厂租赁经营合同后,于日起诉来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2、判令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李福保给付不当得利款300000元作为赔偿损失;3、被告马店镇人民政府返还不当得利款91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日作出民事判决,1、驳回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2、驳回原告要求李福保给付不当得利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马店供销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六民一终字第0025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申。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原告马店供销社撤回起诉。日,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马店供销社与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安徽省霍邱县金马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4月自行成立金马琉璃瓦有限公司清算组,并对本公司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该公司已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之后,李福保又在原公司(厂房、生产设备等以及投资人未变)的基础上,新设立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在经营期间,与刘学春经营的霍邱县马店镇金马琉璃瓦配件厂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霍邱县金马琉璃瓦厂提供场地、全套生产琉璃瓦的机械设备及设施,刘学春负责提供流动资金、生产技术、管理、销售等。原告知情后,认为李福保转租原告的租赁物,原告遂提起诉讼,后撤诉。原告现要求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因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系自行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并未依法成立,该清算组亦随着清算事务终结以及公司注销登记而自行解散,本案中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已不具备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主体资格参加诉讼;原告另诉请的李福保、刘学春、张玲返还租赁物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原告所诉张玲,工商登记中显示为霍邱县马店镇金马琉璃瓦配件厂负责人,刘学春作为张玲之夫,在签订协议时,应为霍邱县马店镇金马琉璃瓦配件厂代理人,因此,张玲、刘学春均为不适格诉讼主体,原告对他们的个人诉请,于法有悖,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另要求的被告金马琉璃瓦公司清算组及李福保返还不当得利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清算组不具有法定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且原告所诉的李福保收取300000元的行为,依法不应为李福保的个人行为。综上,原告与上述被告均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59条、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邱县马店供销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平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第59条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60条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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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优秀共产党员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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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农五师供销社党委恢复成立后,**同志担任了供销社主任、党委副书记职务。回首一年来的工作,他和供销社党委班子成员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带领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奋力拼搏,在企业管理、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1年供销社实现销售收入16.79亿元,完成师下达利润计划的169.23%,使供销社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社会信誉度大幅提高。  在思考中探索发展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上任伊始,**深感责任重大。如何尽快打开工作局面,对于有着多年管理经验、经营实战能力很强的他来讲,思考最多的是供销行业今后的定位和发展方向。通过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动态,集中精力调查研究,他向社党委提出了在经营好棉麻、农资、日杂三个全资公司的基础上,积极实施招商引资和股份合作、融合发展的思路,并确定了以项目建设拉动企业发展的方案。社党委积极采纳了他的建议,在不到10个月时间内,先后使**绿色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宝林棉业加工有限公司、北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好又多”药品有限公司、北疆天鹅棉机有限公司5个股份制企业在供销社落户,并创造了当年组建当年创利500多万元的佳绩。这不仅壮大了企业规模,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为今后供销社进一步走向市场、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奠定了坚实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创新中加快发展  要加快发展,墨守成规不行,不解放思想不大胆创新就只能是死路一条。**认为,要加快发展,首先必须加强管理、苦练内功,而强管理的第一重要环节是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改变以人管人带来的诸多弊端。他主持对《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进行了改革,实施了财务“集中核算,统一支付”制度、财务支出“互签联签”制度。2011年仅在内部调配使用资金7000万元一项,就减少了银行利息支出55.66万元。  有人把2011年供销社的发展,仅仅归结为棉花市场的价格走高上,但孰不知,纵使市场再好,如果抓不住机遇,也等于是空穴来风。**善于捕捉市场机遇,在机关他每天总是最早来到办公室,密切关注着网上国内外棉花市场信息,每天及时上报师领导,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2011年他着力打造棉花的“五统一”经营模式,坚持对所有皮棉施行公检,使“北疆”牌棉花的声誉蜚声疆内外。2011年棉花市场的销售价格风云变幻,可谓是一天一个价,凭着**多年从事棉花销售的经验,加之他对市场中长期价格的精准分析,他对棉花采取了适时分期销售的办法,这是一个市场风险既相对较小,又能确保良好收益的销售策略,既规避了市场风险,又确保了职工、团场和五师的较好收益,吨棉售价达2.67万元,比其他师局平均高出XX元,回收资金13亿元,给全师带来的风险收益约1.8亿元,2011年度棉麻公司被列入全国供销系统百强企业之一。  实行连锁经营,推行农资一票到农户的办法,是**走出的第二招好棋。为落实好兵团党委提出的农资集中采供“一票到农户”的惠农政策,供销社在9个团场建设了4个配送中心和96个农资超市,并在博乐市区、大河沿子镇、哈日布呼镇各建设了1个农资超市,与达勒特镇、小营盘镇、马尼乡、**、塔秀乡5个乡镇实行了挂靠经营,充分发挥了农资超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极大方便了团场职工和地方农民购买农资的需求,降低了农资采购成本。同时,对团场农药实现了“零库存”目标。以往报废农药是困扰团场农资销售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2011年农资公司对团场农药全部实行销售“代理制”,即团场实用农药,库存归商家,仅此一项每年可为团场减少近1000万元的报废损失,国家供销总社主任李成玉来供销社调研工作时,充分肯定了农资超市的服务效能。在扩大农资市场上,**计划今年再在地方新建30个村级农资超市,在地方打响五师农资品牌,在3年时间内,使农资在地方市场的占有率达到60%。  在项目申报上,**紧紧抓住国家优惠政策,在“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工程上,争取到补助资金190.6万元,获得贴息贷款100万元。在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上,**同样倾注了大量心血。通过规范股份制企业运作,除“好又多”医药超市在试营业外,其他四个股份制企业2011年的销售总额达7293万元,实现利润707万元,完成增加值1249万元,此举拓展了经营领域,形成了多元化经营的格局。在师党委的大力支持下,供销社党委积极采取走出去战略,主动寻找新项目、新机遇,先后与相关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城乡一体化产业园区框架协议,签订了20万锭、100台织机的棉纺织项目合作意向书,在**的带领和谋划下,供销社正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  在学习中提升素养  不论工作再忙,**同志总是抽出时间,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经营管理知识,积极参加社党委中心组学习和纪委组织的各项廉政教育活动,积极备课为党员干部上党课。通过加强学习,他进一步筑牢了思想防线,坚定了理想信念,提高了党性修养。(
)  作为供销社的一名主要领导,他一方面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建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谋划经营思路。工作中,他本着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原则,只把自己当成班子的普通一员,无论大事小事能够和大家一起沟通,特别是一些涉及到攸关经济发展的大事,更是慎之又慎,总是和大家坐在一起反复讨论,征求党委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决策更全面、更科学。在加强班子团结上,他努力做到补台不拆台、到位不越位,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去珍惜、维护班子团结。  自创先争优等三项活动开展以来,**按照师党委的统一部署和供销社党委的具体安排,认真践行诺言,向职工群众公开承诺了八项工作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评诺和监督,经常深入自己的联系点农资公司和其他企业、团场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保持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作为流通单位的一名主管领导,**要接触形形色色的人,商务活动也很频繁,有时在正常的公务履行中,有些人为表达谢意送来礼金和礼品,但都被他婉言谢绝,他也因此得罪了一些朋友,有些人说他不给面子,不近人情。但对此他却十分坦然,除了正常的公务活动接待外,他从不动用公款请吃或者吃请,宴请标准也严格遵守了供销社党委的相关规定。在工作中,**本着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原则,诚信对待每一位同志,做到了言必信、行必果。  由于他的睿智决策,2011年供销社实现了“三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他本人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新年刚过,他已积极谋划出了2011年的发展思路:一是随着招商引资和经营领域的拓展,要抓紧培育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二是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将2个以上股份制企业打造成上亿元的龙头企业;三是进一步抓好分配机制改革,在用工和薪酬上打破固定模式,充分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四是要在做大价值链、做实利益链、做长产业链上下足功夫,打造有话语权的流通网络体系,紧紧把握区内市场,拓展区外市场,瞄准国际市场。五是要壮大可用财力,在内部资金调配上着力优化。建立更为科学的决策机制、项目生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着力改善民生,在群众生活上倾力关注。  思想敏锐、善于谋划、思路开阔、做事大气,这是**在经营工作中表现出的几大显著特点。在实现供销社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中,他倾注了大量心血,取得了显著成效。说到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显得十分平静,他发自内心地说:我个人只是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这些成绩要归功于师党委的正确领导,归功于供销社党委班子和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供销社今后的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会和党委一班人团结拼博、凝心聚力,为谋划供销社的跨跃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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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祭城镇原供销社主任贩卖2350吨私盐被批捕
发布时间: 14:17:13
&&& 一个镇供销社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栽在了私盐上,5年时间和别人贩卖私盐2350吨,价值204万元。据了解,这是郑州市最大的非法经营私盐案件。17日,嫌疑人刘长海被郑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长海今年49岁,案发前,是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供销社主任兼党支部书记。
  郑州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03年至今,刘长海伙同生利军、刘天群(两人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经营食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祭城供销社(也没有办理经营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名义,由刘长海提供工业盐冒充食盐,陆续向新富象、三明、天福牧业、广安生物科技等饲料厂非法卖盐。其中,刘长海负责从上线处接私盐、结账、收款,生利军负责联系买家、销售、结款,刘天群负责运输。
  今年4月15日,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在查办一起非法经营案时,牵扯出此案。10月16日,刘长海被抓。郑州市检察院认为,刘长海贩卖私盐时间长、数量大,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
  郑州市检察院张胜利认为,私盐贩卖屡禁不绝,除了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外,和食盐利润巨大有关。&#年,外省粉精盐每吨出厂价为440元,经过三级盐业公司的流通,到达零售商时批发价格每吨高达2160元,到消费者手里就成了2400元,产销差价高达5.5倍。”正是在这种高额利润引诱下,不少商贩才会铤而走险。
文章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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