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解聘合同书签字了赔偿款要是不给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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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保单有买多久了,保单代签字如果是自己不会写字,可由他人代签,但必须有两个证明人,如果你自己会写字而让业务员签字了,那就是默认代签的,如果你没有有力证据证明是业务员私下代签,则自己损失会很大。面积分你买的是什么保险呢?为什么会觉得被骗了呢?保险本身不会骗人的,可能是业务人员没有说明清楚,而你自己也没有了解全面。
代签名是可以导致保单无效的,也会给以后的生存金等的领取带来麻烦,建议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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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让她代签,她给我办理合同,就没有找过我签过字,合同送来的时候就已经签好了,入保险是业务员和我的事,怎么找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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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真的没有签字是业务员代签名的,您可以去公司柜面要求保单无效,因为保险法规定,必须是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保单才能视为有效保单(如果不会写字也会要求按指纹滴)没有委托代签这一说法,证据可以要求笔迹鉴定的。保险公司应该会答应您的撤单要求,不过赔付您利息您就不要考虑了,这点法律是不支持的,如果保单无效且是保险公司责任(包括业务员)保险公司有义务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毕竟那你拿到合同有10天犹豫期您自己不看清条款,不在犹豫期内撤单,错过犹豫期本身自己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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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给我的时候,最短的是半个月以后,最长的几个月了,早就过了犹豫期了,我感觉业务员就是有意拖过犹豫期才给你
犹豫期是从你正式收到合同之日起算起的,既然你都没有见到回执确认单,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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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这种情况属实,那么您是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的,当然是无息,因为在这件事情上,保险公司从程序上没有失误,不承担责任,处理结果应该是返还您所有保费,然后严肃处理或者解聘该违规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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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聘还得签字表示“自愿辞职”
被解聘还得签字表示“”?
投诉人没有在沈阳凤凰妇科医院的材料上签字而面对记者采访,院方还在问她为什么不来上班
  在沈阳凤凰妇科医院市场部工作了三四年,日,突然接到了医院的解雇通知。“医院让我在一份材料上签字,让我同意,我没签。”为了追要之前的社会保险,多次与院方协商未果,到劳动局立案。1月8日,被三名陌生男子打伤。
  1月12日,院方一位负责人“”表示,“工作不到位”,要给换一个岗位,但一直没来上班。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德明表示,如果与医院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她自动辞职,医院不能解雇她;如果是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未到期,医院突然解雇她,也要对她进行赔偿。
  遭遇裁员: 是被解聘还是“申请辞职”
  昨日,右眼充血、眼眶青肿。她说2011年初,她通过应聘,成为沈阳凤凰妇科医院市场部的员工,“就是发传单、优惠卡、(早孕)试纸之类的工作。”此后,一直在这家医院工作。
  日,医院一位姓丛的办公室主任突然对说医院效益不好,市场部要取消,也要回家了。“之前完全没有消息,我当天还有一些工作呢。”被要求在一份材料上签字。“我没有签,因为材料上说我是‘申请辞职’。”
  怪事连连: 取工资条的路上被人打了
  意识到自己就要失业了,首先想到之前的社会保险和之后的失业金。“我是2011年初开始工作的,但是2012年才开始每年签一次合同,医院也是2012年4月才开始给我交保险,我要求医院给我补交之前的保险。”为了办这两件事,多次到医院协商,并索要自己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材料。医院的工作人员则催促签署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面写着终止(解除)原因为“双方协商一致”。
  “幸亏我一直没签字。”说,她到劳动局咨询,得知“医院突然解雇我,不但应该给我补保险,还应该给我赔偿。”去年12月23日,到劳动局立案。
  1月7日,与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协商未果。8日上午,打电话通知医院说自己会去取工资条,随后她乘118路公交车在北中街站下车,刚走几步便被3个身高1.8米左右的年轻男子拦住,并被打伤。之后去医院取回了工资条,医院张院长表示医院与此事无关。
  院方反问: 她为什么不来上班?
  昨日,记者拨通了“”的电话,并转诉了的情况。“”反问:“你问问她,为什么不回来上班?”“”说医院认为不适合在现在的岗位上工作,要给她重新安排工作,医院已经给寄出一个快件,要回来上班,但一直没回来。“”表示,“她工作非常不到位,有拿回扣的情况。”记者询问为什么不在提出解聘前通知换工作的事情,“”回答说问题需要律师在场的时候当面回答。
  登科律师事务所谭德明律师表示,如果已经签了3次合同,第三次就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她自动辞职,医院不能解雇她。如果只签了2次合同,医院突然解雇她,也要对她进行赔偿。另外,虽然从2012年才开始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她有之前的工资条、工资证明、工作证件、门卡等材料,也可以作为工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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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成功,谢谢参与!&赔偿协议不履行,该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份,王某与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调解达成协议:除按交强险的规定办理赔偿外,负有主要责任的王某应一次性按60%的比例赔偿伤者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其他损失双方互不追究。
  签字生效后三个多月,张某因未获王某赔偿款,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按赔偿的法律规定重新判决王某承担4.2万元的赔偿责任。王某到法院应诉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在交警机关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像这种在交警机关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效力如何。如遭遇不履行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对此,大连市办理的专业律师栗忠明评析指出: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中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属于规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调解协议。依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这种对不履行调解书的起诉,是合同不履行纠纷之诉,还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之诉?栗律师认为,对该条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应为:一方当事人如果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形,否则只能是确认履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那么,对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的情况,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获得赔偿:对于在公安交警机关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还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依法院的确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栗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具有受偿权利的当事人,是否选择在公安交警机关调解结案,应慎重考虑对方的调解及履约诚意和条件,否则应到法院依法诉讼维权,以免索赔走弯路,利益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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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职员不愿换岗被解聘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
时间:日17:3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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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重庆9月11日电(李在万、张桂林)重庆市万州区某公司实施内部人员调整,员工常小姐不愿调换工作岗位,公司以此为由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常小姐申请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常小姐。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劳动纠纷案作出判决,公司被判败诉,并向员工支付6018元。
  2003年5月,常小姐应聘进入万州一家电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采购部助理一职。2005年5月,公司实施内部人员调整,并告知常小姐,因销售部门需要,希望调她到销售部门任助理,对此常小姐婉言拒绝。同日,公司便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强行与常小姐解除了劳动合同。
  事后,常小姐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给予常小姐工资和经济补偿。该公司对仲裁不服,拒绝接受,并将常小姐告上了法庭。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常小姐没有做出违反劳动合同行为的前提下,强行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支持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常小姐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和经济补偿金4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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