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约到对方取到钱不给原告是否收利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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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美姣与徐才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干民二重初字第4号
原告厉美姣,女,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玉爱,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或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被告徐才开,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章芳卿,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厉美姣诉被告徐才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3)干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日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厉美姣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徐才开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8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日至日止,被告徐才开未按时还款,应向原告支付总借款的3%违约金。2011年8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9,000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至今已有17个月,原告打被告的电话被告不接,说明被告有意不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望法院判令1、被告徐才开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91,8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重审中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借款协议一份,证明日原告借给被告18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还款截止时间为日,被告未按期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3%。
2、双方协商利息支付方式一份,证明月利率5%,被告已经支付第一个月利息9,000元,约定其余的利息是每个月的1号支付。
3、钦州和田建材有限公司与余干县银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公司于2010年12月份向钦州和田建材有限公司承包了石材加工工程。
4、证人陈梅兰证言,证明原告借给被告18万元的部分来源,原告将钱交给被告时陈梅兰看见。
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2真实无异议,但原告未支付借款给被告,合同是否履行要以借款人是否收到借款为准,应当要有相应的借条,如果没有借条就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仅是有借款的意思。对原告的证据3被告认可同钦州和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但具体内容不清楚。认为原告的证据4不具有客观性,即便其借了9万元给原告也不能证明是用来借给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3,原告提交的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对,且被告不认可合同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证据4,证人出庭陈述其所感知的事实,且出示其日常流水记账本,其陈述的证言客观真实,可以认定其借了9万元给原告厉美姣。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在日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并向被告提供借款18万元不符合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被告虽然与原告厉美姣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是该协议并未履行,原告厉美姣并没有将借款交付给被告。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徐才开在重审中向法院提供了证人江艳证言,证明原告没有借钱给被告。
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该证人出庭陈述其所感知的事实,没有不妥之处,证言内容可以采信,但与本案无关。
根据原、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开庭笔录。2、原钦州和田建材有限公司会计黄慧春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其在协议上签字是真实的,但没有看协议内容,也没有看到给钱,在被告徐才开离开广西钦州后听厉美姣说借了钱给徐才开)。3、钦州和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国妻子蒋维姣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被告向钦州和田建材有限公司包了一些开矿业务,没有获利,徐才开又没有钱因此先向钦州和田建材有限公司借钱,后公司没有钱就没有借钱给徐才开。事后厉美姣听说徐才开给月息5%的利息,因此准备借钱给徐才开。钱的来源是厉美姣向其朋友借了一些,厉美姣自己一些,蒋维姣没有看到原告给钱予被告,但认为钱应该给了)。以上证据当庭已出示且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原、被告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8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日至日止,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另外双方还协商利息支付方式,约定月利率按5%计算,本金18万元的月利息为9,000元,第一个月已支付利息9,000元,其余必须在每个月的1号付给出借方利息9,000元。借款协议和利息支付方式内容均由原告所写,由被告签字。原告认为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遂诉求被告清偿所欠之债。
另查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至三年期,日开始为年利率6.65%。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支付方式,月利率按5%计算,本金18万元的月利息为9,000元,第一个月已支付利息9,000元,充分说明原告已收到被告的利息9,000元,否则不存在第一个月利息已支付。证人陈梅兰出庭陈述其所感知的事实,且出示其拿9万元现金给原告厉美姣的日常流水记账本,其陈述的证言比较客观,与原告陈述的借钱给被告的部分款项来源基本一致。综合证人陈梅兰陈述和本院向知情人黄慧春、蒋维姣调查的情况可以相互印证。原告陈述资金来源符合客观实际。因此能详细地说明了原、被告的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况且被告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原告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及在本金中共扣除利息9,000元的事实。
在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借款当天,被告就给付原告9,000元利息,这属于利息在本金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在本案中,实际上应当认定为被告借原告本金171,000元。关于借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中应按本金171,000元从日计算至判决之日(日),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息,利息为136,207元(取整数)。原告只要求被告还借款利息91,800元,因此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
关于违约金问题,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仅在违约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认为两者可以同时适用。而且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失公平合理。因此违约金可以与利息同时适用。
被告徐才开本应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逾期不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徐才开归还借款并给付利息,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偏高(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应当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才开向原告厉美姣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71,000元,利息为91,800元;
二、被告徐才开支付原告厉美姣违约金5,130元;
三、上述款项共计267,93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
如被告徐才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8元,保全费1,900元,由被告徐才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水发
审 判 员  周 静
人民陪审员  张小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亚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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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500 Internal Server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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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6.2我与北京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在日签订了《北京市商品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10287),购买了国瑞大厦15-0613号房,北京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日前向我交付。  但北京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突然分别于日、日和日给我发来了通知书和告知函,称因工程结构原因,为确保安全,房子不能按期交付,并且这个原因还是在我多次催告,递交要求告知原因的催告函下,才给出的原因,第一次和第二次通知书,只是说“因故”。  
而在日(年后初十)我从诉争房屋旁路过,发现办公楼前已有武警战士站岗,并告诉我们,此楼已经办公,是法院。  
然而,在此楼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并且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北京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商)仍然辩称无法交付,为了逼迫我放弃已预购的房屋,在电话中北京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法务部的人说的好多威胁的话,我就不在这里一一诉说了,咱们就看看这些有据的文字性的东西吧。在我们多次催告交付房屋无果的情况下,我只好诉讼法律。但是经过7个月零16天(日——日)崇文法院审理后,却出炉了如此一份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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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哈,这回你相信kfs跟法院是一家的了吧,还敢告kfs,嗯?
  我想将判决书发上了,却上不来,求助
  我上传不了判决书,只好将大致的经过和内容说说了,大家帮帮我,我是继续上诉,还是重新起诉,还是放弃
  1、 在庭审和调解的过程中,被告方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来证实房屋卖给了第三方,但法官就直接认定将房屋卖给了第三方;  2、 判决书的第三方,法院没说是谁,被告方也没有说,没有任何证据(如转卖协议),法院凭空来了个第三方,换句话说,开发商如果想提高房价,说卖给了第三方,法院就认了;  3、 关键是,经我们从各方了解,第三方就是法院,求助各位大侠,帮我调查一下,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三期D区15号楼,现在是哪级法院,因日(年后初十)我从诉争房屋旁路过,发现办公楼前已有武警战士站岗,我想进去看看,在门口被站岗的武警战士拦住了,进不去,我问了下武警:这是什么单位?武警说:法院。作为老百姓,我也就只能调查到这种程度了,我认为是法院应该没问题,有武警站岗,大门上是国徽;  
  fy:哎呀这房子好,我要买  kfs:不行啊大爷,已经卖给老百姓了  fy:我靠,我出更多的钱都买不下?  kfs:我怕百姓告我违约啊.  fy:怕什么,告你他也得来我这告啊,我驳回.
  4、 判决书说原告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网友们,如果第三方真是法院,为了支持国家的法制建设,我也可以不要房子,但开发商至少应该给我适当的补偿安排吧?并且,无论你是谁?总不能强抢民宅吧!总应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吧!但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方说承担违约责任,就是赔偿20多万元。而法官就多次强逼着我接受,并且说:不接受,就驳回。让我就缠在诉讼里吧。并且法官还说,如果去评估,比如就是按市场价评估出赔偿损失应该80万,我也不会支持。他们这能叫赔偿吗?这完全就是一副无赖加强盗的嘴脸。我不信,中国的法律是如此的随心所欲,任人玩弄。但不幸的是果真就驳回了。现在看,法院要想治我们,太容易了。国家的法律就让有些人玩弄于股掌之间;
  5、 我的房从合同约定的应该交付房屋之日(日)起,至起诉之日(日)止,按购房款128万元数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共580天,就应该支付逾期违约金22.272万元,如果计算到拿到判决书日止,共810天,就应该支付逾期违约金31.104万元。如果我现在在同地段买同品质的房,就是在现在市场行情如此震荡的情况下,法制晚报日A25版,预计12月开盘的楼盘,崇文区的冠城•名敦道项目,兴建于北京的广渠门区域,开盘价是22000元/每平方米,而我预购诉争房屋是崇文门新世界商圈,对北京熟悉的人都知道,这种位置的差别就不是一点点,并且我预购诉争房屋是精装办公楼,另外我预购诉争房屋所处的位置,在北京市已经是非常成熟的商业、办公区域了,地下两条地铁(5号线、2号线)贯穿,我当时购买的单价是11000元/每平方米,所以,无论是从开发商恶意违约的角度出发,还是参考冠城•名敦道项目开盘价是22000元/每平方米,从市场单价涨幅的角度出发,开发商都应该是双倍返还。我当时买这套办公室,是因为作为小公司创业太艰难,每个月交着房租给别人养房子。自己买一套,20年以后,好歹自己还能挣套房,现在倒好,自己买的办公室搬不进去,还要交着房贷,还仍然在外面租着房,又交着房租,我们老百姓的创业怎么就这么难呀;
  就是搜秀北边吧  这个开发商肯定是看房价上涨了才找茬违约的,明显属于恶意违约,并且等于明抢你的钱!    你一个人打官司比较费时耗力,你是否能联合其它买房人一起提起诉讼呢,这样影响也会比较大,法院会比较慎重的
  这个地方的地理位置的确不错,商圈已经基本成熟了,交通条件也很优越,周围吃喝玩乐都有  如果你们不能团结在一起起诉的话,单个人很难对付开发商的
  谢谢这位朋友,我就是找不到当初也买了这的房另16户房主,原来我在北京市房产局公布的网上,应该是有17户买了这栋楼的房,我也在国瑞城的业主论坛中发贴找他们,也没人回
  完全就是欺行霸市,欺人太甚了,深受其害的大家一定要联合起来到市政府或相关部门上访,不怕没有说理的地方,但是自己必须要团结起来争取!
  完全就是欺行霸市,欺人太甚了,深受其害的大家一定要联合起来到市政府或相关部门上访,不怕没有说理的地方,但是自己必须要团结起来争取!
  更气人的还有呢,让我再告诉你们  6、 在判决书的第二页第二段中,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先预售的诉争房屋在后来的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发生了变更,导致此户型已不复存在。后,又将15号楼整体出售给第三方。我想问一句,我买了的房子,你开发商凭什么导致我房屋的户型就没了?另外,什么时间是“后”?“第三方”又是谁?如此事实不清的判决书就能出炉。并且,开发商一再撒谎,在日的《通知书》中,就是两句话:我们很抱歉的通知您,您在我司购买的国瑞大厦15-0613号房屋“因故”不能交付使用。具体的交付日期无法确定。在我们一再的催告下,开放商才在日的《告知函》中回复:因工程结构原因,为确保安全,您所购房屋不能交付使用。而我们一再告知开发商,只要如你日的《告知函》陈述的:因工程结构原因,为确保安全,您所购房屋不能交付使用。只要有北京市房管局或北京市建委认可的此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相关文件,我们即可办理退房手续,否则无论房屋结构如何变化,我们都要房。但直到法庭上,开发商也没有拿出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北京市房管局或北京市建委认可的相关文件。我们还告诉了开发商,无论你开发商交房推迟到任何时间,我们都等。然后,在法庭上开发商又说是被政府征用了,我们说,你拿出政府征用文件,我们就认可,但他们也拿不出来。其实在此楼还没有交付使用前,在房屋装修的时候,我们都去看了,完全是办公楼的格局,完全是可以交付使用的。事实是开发商在此房已经一房两卖后,才通知我们的,也才重新又动工的。而法院根本就无视这些事实依据;
  官商勾结,明目张胆,是可忍孰不可忍。  如果你是个要创业的人,这个槛你总归要过的;这一次你忍了,必然还有下一次,你还忍吗?
  7、 在《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我们预购的诉争房屋于日就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而现在只是因为第三方的特殊性,法院判案就可以不依照法律了。我也想请教各位大虾,被告将诉争房屋所在整幢楼栋出售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已经实际入住使用,是不是就是开发商可以不交付房屋的理由。而开发商用既成事实来逼迫原买房者,是不是有意的恶意违约。而作为知法懂法的第三方(法院)难道不知道依照《物权法》规定,进行了预告登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8、 在本判决书的第三页倒数第二段,崇文法院判决原告方承担一千一百六十四元的案件受理费。这是由于被告方(开发商)恶意违约,他的完全责任,法院还判原告方承担50%的案件受理费,请问,这个世界还有天理吗?  
  请将判决书全文一字不差地张贴上来,  让大家评论。    还有,武警给法院站岗?你开什么中国特色的玩笑。
  我知道是真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部门以及法官之家
  我昨天就想把扫描的判决书发上来,就是发不上,我还给天涯北京这打了电话,他们说最近照片就是很难发。“代理审判员”你是哪的?你去东花市那栋楼看看,有没有武警站岗。 
  坚决讨回公道,有合同为什么不按照执行
  终于可以把判决书发上来了,你们看看,有些地方我圈上了,做了重点,如此不严谨的的判决书都可以出来,什么时间是“后”,谁是“第三方”,这些都是最关键的地方,分明是开放商一房两卖了,就通知我们交不了房了,所以,他说不出来具体的时间,就用“后”来糊弄老百姓。我们买的房都已经做了预售登记备案,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但法院就可以不依法判决。你们先看,大家给评评吧,然后,求大家给我出出主意判决书1
  唉,累死我了,第二页又上不来了
  终于又可以了判决书2
  接着发判决书3
  看到了吧,第三页的倒数第二段,开发商恶意违约,原告还承担50%的诉讼费,这就是中国的法律
  中国的法律就是人情大于法,官僚大于民,我们老百姓就是受人欺负的,太可气了,执法犯法更是天理不容,那些开发商早晚要遭报应的,楼市崩溃就是他们的坟墓,应该找相关媒体报道一下这种卑略行为。
  去上访!!!
  咱老百姓怎么活
  一房两卖,两个买方中实际占有房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买方只能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楼主只能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不可能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两个买方都有这个权利的话,怎么履行?  楼主诉请不当导致败诉,承担诉讼费,不是很正常么?   如果张三被李四打伤了头,却去告人家侵犯版权,结果被驳回,诉讼费楼主认为该谁负担?
  法院黑幕是存在的,但是也要相信“邪不压正”。坚持,上诉,上访,最终会有“太阳升起”的一天。
  作者:雷霆精锐 回复日期: 18:48:58 
    一房两卖,两个买方中实际占有房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买方只能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楼主只能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不可能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两个买方都有这个权利的话,怎么履行?    楼主诉请不当导致败诉,承担诉讼费,不是很正常么?     如果张三被李四打伤了头,却去告人家侵犯版权,结果被驳回,诉讼费楼主认为该谁负担?  ~~~~~~~~~~~~~~~~~~~~~~~~~~  对的。按中国法律,民事上讲就是这样。但是开发商和法院做得很恶心,而且触犯了刑律。所以这个状告错了衙门。  另外,即使不是和法院勾结,而是看到房价上涨就恶意毁约并从中获利,按一般大陆法系原则,属于侵权,并不是只负违约责任的。只是现在国内还没有判例。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本身有抵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相对其他一般债权优先。但是对于非恶意取得的现实占有第三人就难说。不过可以确定,法院显然是恶意取得,他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而且本身就是侵权。
  这种行为在大陆法系上称作侵害债权。、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订立后,因交货关系形成债权,公司不是欠预购人一笔钱,而是欠预购人一套房子。即,债权的内容本身就是房子,不是钱。法院取得这房子的行为,即为侵害债权。由于这一债权是经过登记公示的,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可能不去查知,所以法院的取得即为恶意取得。
  修改一下。公司出售已预售的房子的行为,即为侵害债权。而法院取得这房子的行为,为恶意取得。  
  但是国内没有这方面的判例,债权还是一个相对权。面对物权,还是不受保护的。所以,只有拿了登记的房产本子,房子才是你的,其他都不能算。
  建议楼主引用这条司法解释申请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自己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你应该坚持继续上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同时要收集更多证据证明法院的取得是恶意取得,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提出控告,还要聘请更有水平和能力的律师来帮助你。只要能获得你应得的赔偿就是胜利!
  楼主请得什么律师啊!法院没判错,是楼主得诉讼请求有问题。你诉请交房,可房屋已经交给了第三方并已经登记产权了,所以现在你只能根据2003年4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诉请赔偿利息及损失,损失可以是你买房价的一倍。其实你完全可以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你的律师没告诉你吗?真晕死了,什么律师啊!什么素质啊!这个明显的一房二买,这个在解释里是严厉打击的违规行为,最少退一赔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城市猎房 .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城市猎房 .cn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城市猎房 .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猎房 .cn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城市猎房 .cn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城市猎房 .cn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城市猎房 .cn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城市猎房 .cn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城市猎房 .cn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猎房 .cn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城市猎房 .cn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 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城市猎房 .cn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城市猎房 .cn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城市猎房 .cn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城市猎房 .cn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城市猎房 .cn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城市猎房 .cn         
  楼主,判决书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你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而开发商一房二卖,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另一购房者已经登记产权入住。你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因此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败诉一般都承担全部诉讼费的,让你承担一半充分考虑了你的的情况。  如果你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那你必胜无疑。这一点相信法官也不止一次对你说,提醒你另行起诉,而你就是想不通。  至少,感谢你清楚的贴出判决书全文。这对于了解事情的经过非常重要。希望今后喊冤的人,都把判决书贴上来,一看判决书,事情就清楚了许多。
  写得复杂怕楼主看不懂,说简单点:  合同中的房子已经被开发商另卖,买主已经登记产权。房子是别人的了,你想要房子不可能了。  你再起诉一次,要求开发商赔钱,肯定赢。
  ppww2000说得不错: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本身有抵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相对其他一般债权优先。但是对于非恶意取得的现实占有第三人就难说。不过可以确定,法院显然是恶意取得,他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而且本身就是侵权。       作者:qqww2000 回复日期: 22:17:04 
    这种行为在大陆法系上称作侵害债权。、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订立后,因交货关系形成债权,公司不是欠预购人一笔钱,而是欠预购人一套房子。即,债权的内容本身就是房子,不是钱。法院取得这房子的行为,即为侵害债权。由于这一债权是经过登记公示的,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可能不去查知,所以法院的取得即为恶意取得。    都是强盗  
  作者:天使会伤我心 回复日期: 23:35:10 
    楼主请得什么律师啊!法院没判错,是楼主得诉讼请求有问题。你诉请交房,可房屋已经交给了第三方并已经登记产权了,所以现在你只能根据2003年4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诉请赔偿利息及损失,损失可以是你买房价的一倍。其实你完全可以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你的律师没告诉你吗?真晕死了,什么律师啊!什么素质啊!这个明显的一房二买,这个在解释里是严厉打击的违规行为,最少退一赔一的。      问题就在这里了,可能你们都没仔细看我写的内容,如果在庭审和调解的过程中,如果法官说可以退一赔一,我还说什么!人家现在是在强抢,就赔20万,开发商现在就是如果计算到拿到判决书日止,共810天,就应该支付逾期违约金31.104万元了。法官是在玩我呢,人家说了即使评估出来应该赔80万,我也不会支持。并且法院明显是和开发商有预谋的先造成事实,是恶意取得,我买的房是经过了预售登记的,是可以对抗第三方的,并且第三方也没有取得产权。在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二十条中明文规定,进行了预告登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并且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一直强压着我接受,我是不可能接受的。法官还说了,不接受,就驳回。我的律师怎么可能接受这种赔偿呢,不得以只能接着要房,法官就驳回,这就是他们玩的伎俩。这是人家拿法律在玩老百姓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开发生是绝对的恶意违约,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设计发生变化,开发商就可以单方面通知买方不再交付标的物;  其次,法院调节的过程也着实又让我们大开眼界,法院竟然在调解的过程中强迫楼主接受20多万元的赔偿,还明确告知楼主他们不会支持按市场价评估出赔偿损失。好多人已经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贴出来给楼主看了,法官可能说了,不超过一倍,自由裁量权还是在我这儿呢,但是楼主也不要灰心,第一,实践中已有很多类似一房二卖的案例,最后的结果都是开发商双倍赔偿原来的买方;第二,楼主买房当时的房价与现实房价的差价也已经相差一倍,实践中,按照差价进行赔偿的也已经有相应案例。楼主不论根据哪一条要求赔偿,都不可能仅仅是20万元的赔偿就可以了事的。  最后再给楼主打打气,虽然房子是要不回来了,但是你应得的赔偿一定要一分不少的都给要回来,我就不信,最高院自己出的司法解释,下面的法院怎么搬石头去砸他的脑袋,加油,楼主!  
  官商勾结,老百姓们要团结!!!
  同意&我顺路&同学的意见
  作者:qqww2000 回复日期: 22:17:04        这种行为在大陆法系上称作侵害债权。、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订立后,因交货关系形成债权,公司不是欠预购人一笔钱,而是欠预购人一套房子。即,债权的内容本身就是房子,不是钱。法院取得这房子的行为,即为侵害债权。由于这一债权是经过登记公示的,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可能不去查知,所以法院的取得即为恶意取得。    太感谢你了,有些人就没看出这份判决书的问题所在,其实我都已经圈出来了。第一,什么时间是“后”,开发商分明是先一房两卖,这就是他们不敢把具体的时间写出来的原因;第二,第三方是谁?法院不敢写出来,其实就是他们自己,这是我去实地调查到的,这楼门前站岗的武警亲口说的是法院,但我不知道是哪一级法院;第三,我的房在日就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第三方法院是不可能不去查知的,所以法院的取得即为恶意取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第四,有些人老说我没起诉要赔偿,其实开发商能按法律赔偿,我还起诉他干吗!他是把我房抢了,还不想赔偿。比如,拿走你的玉,给你块石头的钱,还说是买的,谁愿意,谁干,反正我是不同意。  
    作者:我顺路 回复日期: 0:18:59        楼主,判决书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你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而开发商一房二卖,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另一购房者已经登记产权入住。你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因此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败诉一般都承担全部诉讼费的,让你承担一半充分考虑了你的的情况。    如果你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那你必胜无疑。这一点相信法官也不止一次对你说,提醒你另行起诉,而你就是想不通。    至少,感谢你清楚的贴出判决书全文。这对于了解事情的经过非常重要。希望今后喊冤的人,都把判决书贴上来,一看判决书,事情就清楚了许多。     作者:我顺路 回复日期: 0:24:43        写得复杂怕楼主看不懂,说简单点:    合同中的房子已经被开发商另卖,买主已经登记产权。房子是别人的了,你想要房子不可能了。    你再起诉一次,要求开发商赔钱,肯定赢。    你们都太天真了,法官是多次逼着我接受开发商答应的20多万的赔偿,我才不同意的。你以为他们会按法律退一赔一来赔偿,或按评估价值来赔偿呀?法官明确告诉我,不会支持的,顶多他再去调解调解,再高一些,“退一赔一来赔偿,或按评估价值来赔偿”,想都不用想。这才有了我只能接着要房,不是我想不通,我是被逼无奈。  我都不用再起诉一次,只要同意他们的条件,现在我就可以赢了  
  楼主啊,你要我怎么说你呢?  你先提一个继续要房子的诉请,但很明显这个诉请不可能被支持;这个时候法官就可以压着你调了——调成了不用说,调不成你就被驳回,他绝对不是错案。你的律师要是负责任的话,就应该立刻劝你撤诉,重新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开出你想要的价码,没有人可以逼着你调解啦,因为调不下来就得判,谁都得掂量着办了。
  看得人真是愤怒.  权衡一下,还是依我顺路的主意会损失少一点.要开发商赔钱.
  唉呀,看来楼主还是挺有眼光的,买的房肯定好,以后我们买房看来得找楼主参考参考,但是你又没长后眼,你买的房怎么就被法院看中了,也不行,倒霉呀!
  你现在是在崇文法院判的,你上诉吧,是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该不会像区法院这么没水平,实在不行你给最高法院写信,看看首席大法官怎么说
  这明显是开发商想多赚钱把房高价卖给法院了,这种无良的行为太可耻了,随意践踏老百姓的利益,不止要赔款还要道歉,要不就把现在客户买房的差价给补齐了。
  如果楼主能够拿到证据的话,可以引用《解释》的第十条: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作者:qqww2000 回复日期: 17:52:27 
    如果楼主能够拿到证据的话,可以引用《解释》的第十条: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人家玩的猫腻就在这,人家可能根本就不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将房屋交付使用,造成既成事实,看你如何?即使他们另行订立了,作为老百姓我们又怎么能拿的到证据。你们都不知道,庭审的时候,我的律师是在和法官辩论,而不是与被告方律师辩论,被告方律师就说:我是违约了,就赔20多万。然后就乐呵呵的看着我的律师和法官辩论,你说,这是人民的法官吗,他们就是开发商的狗
  你的选择不多:  要么成为上访一族,被赶来赶去  要么成为杨某人,  要么就做王八,忍了    
  支持楼主,一定要上访,有什么需要帮忙的,您说话,这年头,不能这么欺负老百姓!
  原来执法的人就是违法的人呀,难怪老百姓没活头了
  者:雷霆精锐 回复日期: 13:25:44 
    楼主啊,你要我怎么说你呢?    你先提一个继续要房子的诉请,但很明显这个诉请不可能被支持;这个时候法官就可以压着你调了——调成了不用说,调不成你就被驳回,他绝对不是错案。你的律师要是负责任的话,就应该立刻劝你撤诉,重新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开出你想要的价码,没有人可以逼着你调解啦,因为调不下来就得判,谁都得掂量着办了。    这位仁兄说得有点道理  
  哎呀呀,如此地玩猫腻,老百姓怎么活啊
  不过,我支持楼主,要么一赔一,要么给房。不行,就去上一级法院告,我就不信没王法了。
  楼主还可以去新浪,搜狐发贴,让更多的人来支持你
  这个案子还只是一审,如果在上诉期内楼主是可以选择上诉的,或者提起再审。但根据判决书来看,法官的说理的确很含糊,逻辑也前后矛盾,所以提起再审的难度应该比较大。  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楼主与开发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物权效力,若开发商一房数卖,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是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所以楼主可以去相应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查询一下,看看房屋产权的变动情况。如果房屋产权已经过户给“某法院”的话,楼主可以先向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登记,而后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之诉,而不是现在这个状告开发商的违约之诉。这样案由就改变了,诉讼请求也就相应变更为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如果胜诉楼主就可以顺利拿回自己的商品房了。这是我比较推荐的解决方法。  另外,如果房屋登记管理机构的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他们也是难辞其咎。楼主还可以提起针对房屋登记管理机构的行政诉讼,主张其赔偿因为登记错误而给楼主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实一个法律纠纷往往可以从多个侧面来看,开发商一房数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这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双倍赔偿,楼主不要因为一审的暂时失利泄气,可以向中院上诉的。而且,如果开发商实在太难啃,完全可以转向其他的过错方,先收回自己的损失才是最关键的。
  引用物权法可能有困难,不能进行追溯的。  并且开发商弄得手段是不按原设计盖楼,则原有债权内容根本不存在,自然也就无从主张物权。这实际上是恶意违约。近于欺诈。  
  我非常感谢各位朋友来关注我的帖子,不管怎么说,得到大家的关注、支持,至少也可以得到些心理的安慰,我肯定是还要上诉的,并且,无论二审、三审的结果如何,我都会来向朋友们一个通报
  关于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涉嫌违规办案的上访书(复审)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    中山市检察院信访办:    中山市法院信访办:        我们是中山市凯茵新城XXX等12户业主,与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案号:(2007)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50~361号】,于日向中山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同期向中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对终审判决作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法院于日发出民事裁定书【(2008)中法执字第号】“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应依法再审”,裁定中止执行终审判决!        中山市人民法院涉嫌违规办案事项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民事裁定书【(2008)中法执字第号】未经法院院长署名,为无效之民事裁定书,但中山市人民法院仍然中止了强制执行!        二、中山市人民法院既然发出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终审判决,即至少在日之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已就本案进入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又依照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至今至少已逾四个月,中山市法院仍未将上诉状副本送达我方!    又依照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至今至少已逾四个月,中山市法院就本案之再审未做出任何通知!更谈不上审结!        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屡屡不按程序审判,违规拖延办案之状况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尤为离谱,我们于日二审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拖拉至日才开庭审理,在日才作出二审判决,历时十七个月!与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逾期十四个月之久,而且没有任何解释!        四、中山市检察院、中山市法院在日至日不足四个月的时间内,走完 “1、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诉;2、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的裁定;5、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终审判决的裁定”五大程序,堪称中山市司法史上的奇迹!        对比中山市司法系统在对弱小民众与强大开发商的态度,可见民众之艰难,司法是如何不受约束!        日  
  抗诉申请书        中山市检察院:        我们是中山市凯茵新城XXX等12户业主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诉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7)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50~361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日终审判决。        一审、二审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被告2000年开始购地及办理开发手续时,凯茵新城项目用地明确属于火炬开发区而非东区这一事实,以2002年中山市建设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建房(预)字第200295号】、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批文【中地办(2002)66号】等后续错误批文认定被告的广告及相关合约、文件标明凯茵新城项目位于东区不存在主观误导或欺诈。我们认为2002年及以后相关部门的错误批文亦是依据被告申请报批提交的资料所致,被告的误导或欺诈是一开始就精心策划、故意隐瞒的主观行为。    例如:地名办批文【中地办(2002)66号】中,明确注明“你公司报来关于东区凯茵新城住宅小区命名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命名为[凯茵新城]”,清晰指明被告以东区区域的名义申请报批,而地名办并未认可为东区,仅仅批复为[凯茵新城]而已。依据这一文字上毫无歧义的批文,在庭审中原告多次提出此为被告主观故意误导地名办的行为,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刻意回避这一事实,在判决中均认定为是政府批文批示“凯茵新城位于东区”,被告的广告资料及相关合约是依据政府批文进行的,不存在虚假成分。一审、二审法院无视客观事实,偏袒被告,有意曲解批文内容,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严重违反司法公正!    又如:依据同属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建房(预)字第2003039号】的房屋,业主XXX【房号1234房】购房合同签订房产位于火炬开发区宫花村,而业主XXX【房号4321房】购房合同签订房产位于中山市东区长江管理区,可见被告明知房产坐落的具体位置,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混淆视听,诱导业主购买错误区域的房产,致业主蒙受损失!而一审、二审法院也无视这个客观事实,亦认为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欺诈行为,且没有对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购房行为发生,由此认定被告没有构成欺诈。一审、二审法院偏袒被告的状况笔笔皆是!        一审、二审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无视房产位于火炬开发区或东区,不同区域存在明显经济价值的不同,也无视原告庭上多次提议的在2002年、2003年同期火炬开发区与东区房屋均价存在30%之价格差异之事实,认定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所购房价的30%无依据。我们认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忽视这一基本价值因素,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是错误的。        以上,请中山市检察院予以审查,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日  
  关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嫌违规办案的上访书(二审)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        我们是中山市凯茵新城XXX等12户业主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诉中山市雅居乐房地产公司《广告及价格欺诈案》一案,于日二审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7)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50~361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明是何原因拖拉至日才开庭审理,并至今又过一年多,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未予审结该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这个案件是一个很普通、很简单、证据充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告知我们12位原告需要延期审结的理由及延期时间的状况下,长期拖延该案的判决,是否已严重违反相关法令,我们深感疑惑,这还是不是为人民服务的法院?        在“国家建立和谐社会,中山市建立诚信中山”的感召下,我们12位原告本寄希望该案可在中山市范围内解决,然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的后,让我们极度困惑,不得不联想到媒体常报道的“重大的官商勾结的房地产窝案”,我们的这个案子是否也是一个涉及人员之众、利益之深,导致该案久拖不决的腐败案件呢?    一、我们已逾十次向审判长咨询审理的进程,每次的答复均为:“本案涉及重大,市委、市政府、市民都很重视,给我们很大压力,应该很快就可以判了。”不知是那位或哪几位市委、市政府高官以何种方式影响到法院的独立判案?很重视的意思是要法院依法公正判案,还是要法院拖着不判?    二、我们于日中山市市长接待日去见市长,但情形让我们大跌眼镜:接待的工作人员讲你们的案子市领导们都知道,但法院的事情市长不管的,我们要求接待人员给我们一个市长不管法院的事情的回执,或者今天我们有来过的回执,接待人员讲市长接待日没有任何回执!我们又咨询接待人员,需要什麽样的申请程序才能见到我们的父母官?接待人员扔下我们不理走开,当天上午再也不见踪迹!看来子民们是无论如何见不到他们的父母官的!不知道这样的市长接待日是否是中山市的特色?    三、我们于日、日、日三次到中山市人大信访办上访,请求中山市人大监督、敦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案程序的时效,接待人员每次都很认真的接待了我们,每次都讲已经将我们的上访材料转交给了法院相关部门,要求他们给出回复,但法院还一直没有回复!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法院院长也要经人大任命吧,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不予理会,看来在中山市这个权力可是不实的?    四、我们于日、日两次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上访,请求法院领导督导审判长审案程序的时效,并依照程序提交了预约院长见面的申请书,这里的接待人员可坦诚了,明确对我们讲两点:1、院长是不会见你们的,预约申请书是没有必要提交上去的;2、信访单位没有什麽实际的作用,有关学者有提议要撤销这个单位!无言,不知如何评论!每个月拿着纳税人的钱就这样上着这份他自己都觉得没意思的工作?      
  五、我们也于日到中山市检察院信访办上访,请求中山市检察院稽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案逾期不判的违法行为,接待人员答复我们:这样的事情检察院是不会立案的,会打电话给法院,让法院尽快答复我们。有什麽办法,法院的反常行为,检察院也没有力量去管!        以上,让我们这些弱小的公民及纳税人不得不猜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权力在中山市是否不受监督、不受约束?中山市人大、中山市市委市政府、中山市检察院程序化的机构及管理流程是没法向上传达人民的声音的?    又或许,中山雅居乐房地产公司是中山市唯一的在香港上市的超级大的房地产公司,凭借其超级大的财力,是否有用利益将中山市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牢牢捆绑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超级大的黑幕?    就像三年前我们已与雅居乐协商了一年没有任何结果,不得不将雅居乐告上法庭时,有好心人劝告“在中山市和雅居乐打官司从来没有人赢过,而且中山市的律师都不接告雅居乐的案子!”在今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久拖不判,法官换了一位又一位,相关高官轮了一届又一届,谁都不用负责,也是一个结局?        在此,我们无法得知也无法考证哪些部门、哪些人员与雅居乐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纠缠在一起的铁幕到底有多黑?到底有多深?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案件长期拖延不判,审判长是否有能力继续审理本案?难道可以用审判委员会的众责来逃脱个人的干系吗?严重的逾期不判,法院院长又是否尽了监督的责任?这两人的背后是否有什麽“苦衷”,不值得好好探讨吗?        我们寄予美好的愿望能够在广东省人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范围内能够处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规事件,我们亦坚信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社会的任务艰巨,在两会结束后相关部门会深刻的展开工作,在奥运会到来之前会给我们坚持法律神圣的公民一点点伸张正义的信心!    日
  法院买了房,法院判案,还有你的好,做梦吧你!!
  楼主:看到你的遭遇非常气愤,很想帮你一把,在此,经找专业人士咨询探讨,寻找了一个较好的途径,看能否对你有用。该案件不要再上诉了,不要再浪费不必要的钱了,法院的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下一步,你应在原来的民事诉状上增加以下诉讼请求另行起诉(要求原来的律师):1、被告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你的预付款(定金),要有具体的数额;2、要求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其中包括房价上涨和贷款利息带来的损失、上次所花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要有具体的数额(要以北京当地当时的市价作为参考);3、你也可以要求对方在相当的地段给予你相当价值的房子;4、要求本次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各位大侠,非常感谢
  象这些恶意违约的开发商,政府应予严厉打击,保护正常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我是今天看到楼主的这个爆炸性新闻,太震惊了。中国的老百姓还有权利吗?! 对于这样的事情,我觉得最好是给他们曝光,“法制进行时”,“焦点访谈”,“中国法制报道”,我就不相信,真理得不到维护。法院也能徇私舞弊。楼主一定要坚持下去,我们都支持你!
  刘某买了房子没入住,开发商又偷偷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别人。丰台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房二卖”的开发商———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刘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其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刘某诉称,他1999年从全联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667240元的商品房(期房),支付了首付款13万余元,并向银行申请了20年八成个人住房贷款。2000年以后,刘某离京到深圳工作,一直没有催公司交房。去年11月,刘某回京发现,他那套房子被全联房地产公司以43万余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另一人。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他购房款66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66万余元。
    法院查明,全联房地产公司确实存在着“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对这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由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全联公司返还667240元购房款并赔偿刘某损失30万元以及应由刘某偿还的贷款利息。     这个是我在网上看的一个消息,开发商的行为太恶劣了,太无耻了。楼主可以看看以往的案例,要对自己有信息。我个人认为,你的这套房子要向开发商索赔100万。
  楼主,你一定要坚持维权到底!
  要房索赔,合理合法.老百姓支持你
  房子你是要不到的了,因为第三方已经办理了产权书,法院这会儿不可能判第三方的产权书无效的,因为第三方不管是谁,他都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论第三方是个人还是法院)!  你应该另行起诉房产商,提出经济索赔!肯定能赢官司的,明白吗?
  如果没有讲理的地方就学习杨大侠。
  顶起。法律要认证学学了,告状也有针对性
  作者:买房奴 回复日期: 14:28:46 
    楼主,你一定要坚持维权到底!  作者:googoodos 回复日期: 17:16:36 
    顶起。法律要认证学学了,告状也有针对性      ------------------------------------------------  非常感谢,我一定好好学习,打赢这场恶战          
  作者:blueskysky 回复日期: 15:14:57 
    如果没有讲理的地方就学习杨大侠。  -------------------------------------------------  杨大侠我是不会学的,我上有老下有小,我为个100多万,不值得,就为这么几个贪官,我去送条命,我才不干呢!!我女儿多金贵,我要看着她好好成长,我还要打赢这场仗,你们放心,只管给我出主意,给我顶帖,我一定会赢
  期房打死也别买
  将革命进行到底,今天天气虽然有些阴暗,总会有太阳出现。楼主坚持!!!
  在俺生日的今天顶一下楼主..........  没能力帮你,只能顶贴,并祝你官司打赢.........  天下自有公道,咱老百姓力弱,注意智取不可力敌......
  看了法官的调解,真不知道他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滞纳金”是在交房的情况下对延期交房的罚款,其前提是交房,但这里根本就不存在交房,法官认为不可能交房,那就不存在“滞纳金”的前提条件,不能按滞纳金来赔偿,而应按一房两卖赔偿。
  如果开发商可以给你调一套同一项目的其他与你户型面积相同的房子,并能交房,那再按照交房的时间追究他的滞纳金还差不多!  
  现在既然法官的判决书已经明确开发商已经将该房产一房两卖了,那你就另行起诉开发商一房两卖,要求双倍返还全部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就行了。不知你到现在为止已经还给银行的利息有多少?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呢!还有从应交房之日起到目前为止因租写字楼的费用,这些损失也都应有开发商负担。
  楼主的官司有什么新进展吗?我们支持你维权到底!
    签名支持一下。    
  谢谢各位朋友的支持,我已经上诉了
支持楼主,到时告知一下结果。
  顶,支持楼主!
  楼主案件的最新进展呢?快贴出来啊,是不是楼主被和谐了?
  嘿嘿,谢谢,难道我这案子要改成现场直播吗?那可能需要点耐心,因为受理和审理的过程是需要时间的。但谢谢大家的支持。
  二中院上星期五已经受理了,因为这次不是简易过程,所以我的律师上星期二去交诉讼费时,只带了一半的钱,所以星期五又去了趟
  支持楼主维权!
  建议我给过了,是否采纳在于楼主自身。  楼主的律师太垃圾了。即使有个好律师,这样上述的话,败诉已成定局。
  北花市大街9号楼是卖给法院了。楼主请了律师,律师怎么说啊~~~怎么提要房的请求?  起诉开发商违约,要经济赔偿,一定能赢的。一审法院不行就上诉。
  天哪,你怎么还上诉呢?不知道说什么好,白交诉讼费,律师费,白搭时间而已……  另外就违约赔偿提起诉讼吧……
  谢谢大家的关心,至于另行起诉要赔偿的事,不能太急,这事我的律师和我的谋划人(这人是我的福星)共同商量的结果,如果,我们这个方案最后证明是错误的,我就不说什么了,但如果成功了,我会在这里把整个过程揭密的。让我们老百姓也知道在遇到了事情应该能通过开发商的举动,反映出来他们的本质和真实意图,怎么保留证据,怎么与他们斗智。
  至少从我接到开发商的电话通知说交不了房到现在,我所保留的证据,都是对我有利的。这也是我的谋划人告诉我的:只要你所有的义务都尽了,那么,现在,你记住,你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了。
  楼主,开发商和政府是一伙的,我也和你处境差不多,不同的是我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我 要求退还定金,开发商不但不肯退还,还暗示我他们后台很硬,可以买通媒体等等。如果过了签合同的日期(我还没签合同)就没收我的定金
  楼主,我希望了解你的进展,因为我也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我的问题,希望你给我一些指点。
  “虫虫主妇”,你好,我的这个案子在我还没有起诉之前,开发商的律师就也是暗示我他们的后台很硬,并且很拽的说法律是保护他们的。我当时就回答了他:法律是保护守法公民的,我相信在外地开发商可能能买通所有的媒体,在北京,我不信。  我谈不上给你指点,我只能说把我的经历以后聊聊,大家发现问题,我们一起接受教训,我做的对的地方,我们采用。我们个人的力量太弱了,在开发商面前,我们绝对是弱势群体。就比如说:“钱”这个问题,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一直在交着房贷,每个月8千左右,压力大呀,不时还要找人借些,因为还在别的地方租着房。他们是2006年五一前几天通知我交不了房的,到现在两年多了。我当时特别困难,他们当时电话通知我时说:将我所有交的钱,包括:律师费、房贷本金、利息等等,全部退给我,另赔偿我5万元。我并不是不知道那地的房涨价了,我并不是个贪心的人,心想,你能挣钱,是你有本事,并且当时我确实很困难。就同意了。没想到,在五一的头几天,我准备和他们去相关部门办手续的时候,变成了我还的房贷,他们不管。这不开玩笑吗?我当时从2005年12月开始还房贷,到2006年4月,平均每月7800,5个月,也有3.9万了,我当然不同意了。其实是这个kfs太贪,要不然,这事早解决了。但我不能不还房贷,我不能让他们轻松就得到战胜我的理由,所以,咬着牙,也要挺下去。  我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你知道开发商存在欺诈,有证据吗?我就是拿不到证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证据,才首先起诉要房的,现在,等于一审给了我证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证据。  还有如果你拿不到开发商存在欺诈的证据,一是可能就要想办法拿到证据,二是如果在有限的时间内,你找不到证据,可能只能签约了,我当初就是曾经被定金钓着买了房的。  
  实际上,我这场仗是很难打的,我这场仗不是和开发商的那几个小破律师在打,而是和法院在打,并且据我了解,还不是一般的法院。就凭开发商的那几个小破律师,不是我看不起他们,在这两年打交道的过程中,水平忒臭。他们的很多做法说不准就是那个“不是一般的法院”的人出的注意。
  今天早出门前,看见一个电视台几个警察在谈怎么预防上当,想想我们这些老百姓怎么这么惨,居然是在这交流怎么对付无良的开发商,怎么运用法律来对付那些无德的法官,再想想最近报道的“双规”法官。我想,真有象过去的微服私访官员,你们见到、了解到这些情况,还不感到羞愧吗?
  冒个泡,来关注一下。  支持楼主!  顶住!
  只有一个办法:找电视台曝光
  谢谢朋友们的关心,反正这事我是一定会坚持的
    今天没有事情,跟楼主谈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希望楼主能更深刻把握目前的中国法律,以利于以后的官司。    1、一审判决最大的问题是在于没有明确第三方是谁,房子是否登记(包括预登记)到它名下,因为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只有“第三方已经进驻使用”,另根据判决书倒数第五段罗列的那些证据,这些证据从表面上看是不能证明第三方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者预登记的。换言之,不能证明第三方有优先权。    2、一个合格的律师,在接到你的案子之后,第一个必须考虑的就是是否存在一房两卖,并查明你作为前一个买房者是否已经销售合同备案,即预登记。  ——根据日起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业主与开发商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必须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办理预售登记。  至于预登记的效力,当然是对抗后面的一方两卖的新业主。比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下列房地产权利的文件,当事人应当登记备案:(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变更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前款所列文件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也有例外的,比如《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市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对证件齐备的,市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登记。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无效。  换言之,你买了房子后没有预登记,而第三方再买房子办理了预登记,即使是一房两卖,他们的权利就要优先于你,你只能向开发商索赔。如果你在广州就更惨了,没有预登记,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的。你最多只能向开发商主张缔约过失索赔。    3、当然,法院审判必须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是不能直接引用的,而物权法呢,偏偏没有预登记的程序和效力规定。我记得草案曾经有的,后来取消了,从中你也大概可以看到开发商在立法者中是有代言人的,而且他们的势力很大,足以影响立法。  这样,法院最有力的依据就是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了。这个解释的内容,上面已经有朋友贴出来了,其中关于一房两卖,就是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这个司法解释比较早,仍然没有谈到预登记的问题。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解释的空间。  在你的案子里,既然第三方是法院,而且“第三方已经进驻使用”,你买卖的目的当然不能实现。  ——但是且慢,我个人为仅仅有“第三方已经进驻使用”是不够的,因为如果他也没有预登记的话,那么相当于在房子上先后只有两个买卖合同,你的合同在先,当然权利优先,不管是否已经“进驻使用”。  而这样,法官又可以解释为已经“进驻使用”的人再搬出来,代价太大,浪费资源,尤其是第三人是法院的话,浪费的更是国家资源,那么根据司法解释,只能牺牲你等小民了。你可以不服,但是有时一场漫长的官司是你人生不能承受之重。    4.由此得出一个结论,不管第三方有没有预登记,只要开发商使诈和你签完合同但不给你预登记,你就甭想拿到房子。因此案子的关键一点在于明确你的房子是否预登记。否则只能根据司法解释索赔。一审判决事实是不大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没有大问题。    5.按理说,司法解释的索赔规定也很吓人了,本来能起到吓阻一房两卖的作用,但是你的一审诉讼请求偏偏没有提出索赔,而是坚持要房子,这就是你的律师的素质问题了。    6.我不看好你的二审,建议赶紧换一个律师,进行索赔诉讼。如果楼主还是有些执迷不悟,那么只能遗憾你的维权方式了。  法治社会需要成熟的市民,大家一起努力吧。    以上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本人三年律师,现为广州房地产公司法律人员。  
  谢谢你“尧吉”,我的房是做了预登记的,判决书的第一页也写到了。其实这份判决书是很好笑的,他所做的判决,都没有比如“根据***法第**条,判决***”等字眼,因为他没有法律来根据,就是在强判。  
  你会唱国歌吗?    贪官怎么就杀不完了
  5.按理说,司法解释的索赔规定也很吓人了,本来能起到吓阻一房两卖的作用,但是你的一审诉讼请求偏偏没有提出索赔,而是坚持要房子,这就是你的律师的素质问题了。  ~~~~~~~~~~~~~~~~~~~  司法解释中写的是不超过。。。这是限制索赔方支持开放商的,金额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偏偏法官和开放商是一伙的,所以决不能申请索赔。。别人随便赔个一二十万,你一点办法也没有的。
  作者:qqww2000 回复日期: 22:57:52   --------------------------------------------  这位朋友,很感谢你,你总是能看出问题的所在,其实我的律师是没有问题的,之所以我的“一审诉讼请求没有提出索赔,而是坚持要房子”,就是因为人家开发商在之前,没有任何的一房两卖的证据让我们掌握,换句话说:假设现在已经在此地办公的单位偷偷办公,门口没有人站岗,人家开发商都可以说,这楼还没有交付使用。这就是为什么只能坚持要房,而他交不了房,他才能承认他违约了。至于赔偿,就是因为在调解的过程中,他们就是想随便赔个一二十万把我们打发了,我们肯定不可能答应,才到了今天这一步的。
  其实这个开发商仗着他们和法院的关系,是很猖狂的,他们的律师多次暗示他们的关系很拽的,非常藐视的说:双倍返还,对他们是不可能的。他们可以说是恶意违约,说是欺诈都不为过。
  谢谢的留言,现在开发商把我定的房子卖了,但还是不肯全额退我钱,他们真的很卑鄙,先让写了退房申请,而这之前他们已经把房子卖了,我也咨询了内部人士,他们说我这种官司打不赢,说实话我看透了这个权贵的社会,到处都是黑暗,真的有光明吗。国家力挺开发商,地方政府依靠开发商,官员与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怀疑这个社会真的有公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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