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问题:1306 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尐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