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因房产继承过户费用起诉,如何应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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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的规定确定管辖。
  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和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二款或者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四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和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的规定。
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和的规定。
  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第(一)至(五)项和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的规定办理。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七)项规定的条件限制。
  、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的规定,缺席判决。
  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的规定公开宣判。
  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的规定进行公告。
  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第一百七十九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书和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的规定。
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的规定确定管辖。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发出的破产公告,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织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规定的和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2)清偿债务的办法;  (3)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十九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的规定。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的规定处理。
  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第二款和的规定办理。
  的规定处理。
  规定办理。
  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所定期限的限制。
  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和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处理前或在进行中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如何处理?
  根据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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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名人遗产继承诉讼多发:司法解决是理性选择但非最有效【】【字体:
】【】稿件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发布时间: 12:56:41  【原标题:名人遗产继承:“豪门恩怨”何时了】
  画家许麟庐留下的遗嘱,其真实性被子女质疑。
  72件珍贵字画、3把紫砂壶,其中包含齐白石书画24幅及徐悲鸿等名家作品,坊间估价约为21亿元。10月13日,引人瞩目的齐白石弟子、一代国画大师许麟庐遗产继承案,在经过长达两年多时间审理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许麟庐所留遗嘱真实,全部由夫人王龄文根据遗嘱继承其财产,许麟庐的8位子女等后人不能依法定继承继承财产。但是,由于王龄文拒绝法院对财产进行鉴定,这些字画、紫砂壶是否真品还存在疑问。
  儿子起诉母亲分字画
  许麟庐是我国著名国画家、书法家、书画鉴赏家,又名德麟。1936年,许麟庐与王龄文女士结为夫妻,后育有8个子女:长子许化杰、二子许化儒、三子许化夷、四子许化迟,长女许美、二女许丽、三女许嫦、四女许娥,其中许美、许嫦已经去世。2011年8月,许麟庐因病去世。在许麟庐去世前的2010年底,在王龄文、许化杰、许化儒、许化夷、许娥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对许麟庐保存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共清点字画72幅及紫砂壶3把,王龄文、许化杰、许化儒、许化夷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在财产清单上,有齐白石画作20余幅,还有李可染、潘天寿、郭沫若等人的作品。由于没有对这些物品进行作价,具体价值不得而知。有媒体称,如果根据拍卖市场的价格估价,这些字画的总价值将达到21亿元。
  2012年7月,许化夷将母亲及两位兄长许化杰、许化儒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分割作为父亲遗产的字画和紫砂壶。与许化夷共同起诉的,还有许美的三个女儿、许嫦的女儿,她们均要求分割姥爷留下的遗产。其他三名未起诉的子女均表示不放弃继承权,法院因此将他们一并追加为共同原告。由于本案有重大影响,标的额较大,案件移交北京市二中院。2013年1月,北京市二中院受理该案。
  王龄文在答辩中提供了一份许麟庐的遗嘱:“我许麟庐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我许麟庐(许德麟)二 壹零年九月二日许麟庐所立遗嘱。”她表示,遗嘱是许麟庐亲笔书写并加盖印章和指印,是一份完全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遗嘱,许麟庐去世后,所有文物、字画和财产,均应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子女等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同样作为被告的长子许化杰和次子许化儒观点不同:前者并不认可其真实性,认为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后者则认为遗嘱是真实的,同意按遗嘱继承。
  诉争焦点:遗嘱是否真实
  遗嘱是否真实,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作为书画鉴定家的二女儿许丽也不认可这份遗嘱,“我是书画鉴定家,我认为遗嘱是假的。因为父亲一生严谨认真,给别人题字都要写几十幅从中挑最好的,这么重要的一份遗嘱竟然写得不严谨,最明显的就是签名的麟庐两个字乱成一团。”她认为,遗嘱上麟庐两个字不符合父亲以前的写法。
  四女儿许娥以她亲身经历述说遗嘱的真实性:“当时我亲眼所见父亲写的这份遗嘱,那是病后出院不久,身体虚弱,写遗嘱时还是我扶着他写的。写完了按手印的时候按错了,按到了一个字上,他就又重新按了一个。正是因为按了两次手印,恰好说明了遗嘱是真的。因为反映出父亲当时身体虚弱,但态度很负责。”
  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并认可以荣宝斋出版社出版的《写意人生许麟庐》画册中的15幅作品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但法院先后三次随机选取的鉴定机构,均以提供的样本材料无法满足检验鉴定条件为由,终止鉴定程序。最终,因根据现有检材样本无法找到能够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未能进行。
  为证明遗嘱真实性,王龄文提交了与许麟庐生前合影照,照片中许麟庐、王龄文背后的墙上挂有一份遗嘱,该遗嘱与王龄文提交的遗嘱原件内容一致,仅未加盖名章和按指印。照片是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电子照片,许化夷等人对照片真实性亦不认可。法院根据王龄文的申请,确定鉴定机构对电子照片是否经过技术修改进行鉴定,未发现技术修改痕迹。
  法院认为,王龄文提交的遗嘱完整无歧义,且有许麟庐签名及注明书写日期,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许化夷等人对遗嘱持否定意见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因比对样本不足未能通过鉴定予以确认。王龄文还提交了许麟庐与遗嘱合照的电子照片,可以证明许麟庐知晓遗嘱并愿意在遗嘱前留影,据此认定王龄文所提交的遗嘱应为许麟庐真实意思表示。
  按遗嘱继承,但财产未查清
  王龄文表示,72幅字画和3把紫砂壶由自己保管,但这些财产属于自己所有,虽然法院多次要求并释明法律后果,但她坚持不对这些财产现状进行审核,因而法院未能对财产的真实性及现状进行核实。
  法院审理认为,许麟庐的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即全部遗产均应由王龄文继承并所有。因王龄文拒绝向法院提供诉争财产的现状及配合法院就此进一步审查,致使法院对诉争财产的真实性等问题无法查清及明确,也无法明确判归王龄文财产的具体内容,判决许麟庐的遗产由王龄文继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许麟庐遗留的书画价值几何?坊间估算价值21亿元,判决对此并未给出答案。
  宣判后,原告四女儿许娥和被告二子许化儒表示认同判决,称父亲的遗产全归母亲继承,是父亲的遗愿。
  许化杰的代理人接受采访时表示,遗嘱的真伪并没有鉴定,继承的财产没有查清,继承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并不清楚,“判决结果让人感到一头雾水”。
  对于财产未查清的问题,法官认为,原因在于当事人不同意将财产拿出来进行审核。不过,既然判决确定继承财产全都归被告王龄文一人所有,遗产多少和其他人权益无关,审核遗产范围的必要性不大。
  原告三子许化夷宣判时并没有出庭。他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许家出这么多事,都是钱闹出来的”。他说他并不缺钱,也不惦记那些字画,只是想把这个事弄明白了。“家里解决不了,就需要靠法律。”在许化夷的设想里,父亲的遗产50%归母亲,剩下的50%再由母亲和8个子女来分,“我的那份可以不要,我花钱给父亲建个博物馆,把这些都放到博物馆里做公益。我说话算数,这些话都有法律效力。”
  姐弟“掐架”,名誉官司尚未了
  宣判后,许嫦的女儿认为遗嘱并没鉴定出真假,表示要上诉。其他人是否上诉,尚不明确。许家遗产纠纷距离画上句号,还有不短的距离。而因纠纷被伤害的亲情,需要更长时间弥合。和遗产官司同时进行的,是一起由此引发的名誉侵权官司。
  2012年10月法院开庭后,许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原告(许化夷)造假造得好啊,特别是伪造父亲许麟庐的画,只有我能够辨识。”
  许化夷认为,许娥无中生有,采取诋毁自己名誉和道德品质的行为,给自己的名誉带来极大伤害,特别是她接受采访的内容在央视播出后,在全国产生了严重恶劣的影响,极大地破坏了自己在画界的声誉,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损害了自己创作画作的市场价值及市场收藏力,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随后,许化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许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日前,记者从丰台区法院了解到,有关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刚刚结束,名誉纠纷尚未审理。
  名人遗产纠纷何其多
  近年来,名人去世引发的巨额遗产诉讼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01年7月,国学大师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其去世后将遗产捐给北大。2008年12月,季羡林留下书面遗嘱:“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一切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2009年7月,季老去世。季承开始向北大讨要父亲遗产,多次协商未果后,季承起诉北大返还文物577件,其中古字画207幅。这期间,还引发一起刑事案件。2009年12月,季承报案称位于北大的季羡林旧居被盗。嫌疑人之一王如被抓获归案,她是季羡林前秘书李玉洁的干女儿,在法庭受审时否认偷盗,称是为了“保护藏品”。
  1989年底,82岁的国画大师李可染因病猝然辞世,留下大量绘画精品和藏品。因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在他去世18年后亲人之间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遗产官司。李可染,师从齐白石,享誉盛名,画作价值非同凡响。1991年,李可染的继承人共同签署遗产继承协议,后因种种问题闹到法院要求分割,2009年经北京市高院终审才尘埃落定。
  1994年,著名画家、美术教育家刘海粟逝世。他在生前曾公开表示,“将一生的作品都捐献给国家”。然而,在老人谢世12年后,其50件作品及藏品却出现在拍卖行拍卖公告里。围绕这些财产归属,他的家人与拍卖行、部分亲人打起官司。官司从2005年底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尚未了断。
  西安美术学院教授陈忠志的代表作《黄河儿女》曾入选全国通用小学语文课本,其作品曾被作为国礼送给外宾。2008年7月,74岁的陈忠志因病去世,留下房产、大量字画等物。陈忠志生前结过三次婚,育有子女4人。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产生纠纷,甚至有子女的亲子身份遭到质疑。而该案从一审到二审,当事人甚至还申请再审,前前后后打了几年官司。
  2010年12月,著名画家娄师白辞世,因未留遗嘱,家人在分割房产、书画作品、印章、藏书等遗产时发生争议。此后,娄师白90多岁的遗孀王立坤与亲生子娄述泽将娄师白的长子娄述德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随后,王立坤因为房产再提诉讼,将娄述德诉至法院。直到2014年9月,娄师白遗产案才落下帷幕。
  梳理近年来名人遗产引发的继承纠纷,不难看出,多数陷入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之中。遗产纠纷往往让被继承人难以入土为安,后人也为遗产寝食不安。如何解决名人的遗产继承纠纷,特别是这些名人有很多都是艺术家,如何妥善保护他们的遗作,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其实,很多遗产争执,可以在被继承人本人那里得到避免,比如生前订立遗嘱,或者对财产作出妥善的保管处理。但是,很多名人对身后事没有留下遗嘱,以致亲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对薄公堂。
  许麟庐案审理法官就表示,处理好家务事能有效避免日后纷争,但有的老人会觉得写遗嘱不吉利,所以直到去世也没留下遗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生前没有立遗嘱是遗产继承纷争的重点,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名人大师由于家庭情况和关系复杂,在遗产分割时多会发生纠纷。他建议,生前应当就自己作品及财产尽早订立遗嘱,并委托遗嘱执行人较为妥当。遗嘱执行人可使立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在法治社会,“有纠纷找法院”是理性选择。当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许麟庐一家人通过诉讼解决,值得赞赏。
  但这类案件对司法资源的占用等问题,也值得注意。特别是,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也不是最有效的手段。就本案而言,既然认定遗嘱有效,许麟庐遗产归妻子一人所有,那么,查清具体遗产在法律上确实意义不大,但一个遗产继承案件,连遗产范围都不确定,不免令人遗憾,也为纷争能否彻底消停留下悬念。
  名人遗产,除了是他个人的、家庭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社会的。当遗产范围和民族文化遗产联系在一起的时候,遗产范围不清尤其令人遗憾。有人曾为此建议名人遗产由社会管起来,但考虑到可能对公民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这建议可行性不大。但“豪门恩怨”屡屡上演引发的问题,却需要各方寻求积极对策。(党小学/正义网)(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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