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上没写朋友不还钱怎么办日期请问有诉讼失效的说法吗?

出具欠条未写还款日期适用多长诉讼时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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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欠条未写还款日期适用多长诉讼时效|欠​款​纠​纷​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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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他找我借了7万五千元。还款日期是日前,我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他找我借了7万五千元。还款日期是日前,我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很遗憾的告诉您,您现在还不可以去法院去起诉他!因为欠据上写明了还款日期的,也就是说对方并没有失信。所以您这个时候起诉对方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我是,我朋友是,找我借了7万五千元。还款日期是日前,他很大的口气说不还我的钱,我也已经录音了,我现在可以向起诉吗?他实在没有钱还,那怎么办呀?我需要请吗?这个打下来要多时间伢?还款日期写的是12月31日前。现在不是12月31日前吗?
哦,看到您说拿和您的钱去和别人结婚!我也是很气愤!但是日前还款,现在也没有过了还款期限啊。所以即便我和您一样都对您朋友所作的事情生气也是拿他没有办法的!因为他并没有超过还款期限!所以走法律途径起诉他是不会支持和受理的!
哦,假如对方说过到期不还您的钱,并且您也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不想还钱的话。甚至有的想法。我想会酌情处理的!打这个样的通常是百分之3··5收费的。但是如果您多加了费用会请到更好的的!百分之3也就是他欠您7万元的百分之3··5.
还有就是您现在打就是有录音,因为没到还款期限,他会对法院或讲是一时的气话,您还是没有他的证据的!就目前的情况、假如您手里没有他的欠据,凭他的录音去起诉他,要比你有欠据好得多。法院很容易受理的。因为录音里没有他说的还款日期!起诉费到不是很贵,普通200元就够了!如果您胜诉是对方拿钱的,您现在的!在回答您另一个问题;如果法院受理后判定他还钱。他不还的话可以的!满意请采纳
他写的还款日期是12月31日前,现在是12月31日前,现在去起诉也没有用吗?我唯一的只有等到12月31日过后吗?
如果拿着借据去起诉的话,就只有等到12月31好以后了!我提一下;如果你狠恨这个人,如果恨到了和他的地步。那就别去起诉了!
但是我要钱呀。难道钱不要了吗?
那就忘记有欠据这回事!忘记他给你写过欠据!你可以忘记得一干二净的!看了我下面的话,你就知道我为什么让你彻底的忘记欠据这回事了!你拿着他的录音,拿着他说不还你钱的录音,别去,直接报警!警方会以他涉嫌诈骗,别去法院容易解决得多!前提是,只要你怎么都{忘记}他给你写过欠据!但是,如果这样做了,或许有一天你会后悔的,因为那句老话,恨有多深,爱就有多深!
没有用的,他消失了,我已经去过,当时公安局为这他嘛,我是外地人。他一口咬定说给我写了,而且被我自己弄丢了。公安局很大声的对我说,你不要报假案呀,他写了借条的。我说没有,然后公安局说你去吧,我这里不受理。其实我只需要的是钱,然后他就给我写了个借条。还要我写一个凭据,凭据是他写的,他要我抄,凭据的内容是之前的借据被我弄掉了,由他在重新写一个借据。
我建议你最好深思熟虑的处理这件事情!因为这并不是一桩简单的欠款问题。你付出的感情和你投入的爱是无法要回来的!这里牵着到你内心深处的亏欠问题,假如你真的{忘记}欠条去报警了,那个人会很你一生一世的。我知道,你的爱舍了,你唯一让自己可以还击的是收回他欠你的钱!可是钱收回来了,你的爱却永不回来了!我知道你还在爱他,否则就不会这么恨他了,这么急于的要回你的钱!
你想想,为什么要说你报假案,不就是他也不承认你电话里的录音吗?你是拿录音报的警吗?还有就是;我想公安局问你的时候,你一定是,不是十分认定这件事。所以他们才不会!你要是一口咬定公安局会管的!但是现在你已经报过警了,再去的话,人家有记录的,是不会管的了!你不要管他现在是否消失!说我直率地告诉你一个很遗憾的问题;就是你即将要踏上漫漫的之旅了!因为你的事情我已经从你的文字上了解得很清楚了!因为,就是那个人现在你不知下落,就是知道你只能等到2012年初才起可以起诉的!起诉后又要面临着在无法送达出庭的前提下的,这就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还有找不到这个人法院还要送达,你在申请又要耗费一段时间。接下来法院又要调查他是否可以由执行的财产等等很麻烦的!你现在不要着急和上火,钱已经暂时没了,别再赚个疾病!我希望你悄悄的打听出这个人的下落,然后等到日期过后再去起诉!真的没法子,只好这样了!我很懂这方面的法律,你的是只好这样等了!&这是个很无奈的答案!我也希望帮到你马上要回你的钱,可是必须得等!我的回答让你失望了吧,不必采纳也可以!但是我的回答你要知道这就是现在的事实!
我要在发表看法!是说给那些误导提问者思维的回答者的!我发现提问者短短的时间内提了五次相同的问题。可见他此刻内心的心情是多么的困惑迷茫和无助啊!我不明白那些回答者有什么根据说会马上?日期上明明写着12月31日前还款,也就是表明1还款也可以。现在是9月那就很明确的说明还有3个多月的时间可以让借款人还钱的!你们那些被提问者认为是满意的答案,赚到积分和经验不觉得吗?你们有这方面的吗?就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来误导提问者吗?我没有匿名,我想让那得到回答满意的人看到我的话!让他们自己的行为!这是法律问题,请不要不同装懂可以吗?请为提问者负责可以吗?
显然,你这个表述不很准确,日前这个表述可以理解为在12月31日前的每一天都可以主张还钱...去所在地告他吧...检举提问人的追问 && 05:08如果他不还钱我,怎么办?检举提问人的追问 && 05:09如果他还怎么办?检举回答人的补充 && 07:22理论上说你就自认倒霉了...检举提问人的追问 && 08:35那就是没有办法咯检举好:0不好:2原创:0非原创:0我发了个误导提问者的成为了满意答案的给各位游客看!哈哈,他还居然说准确!还有一个法律团队也这么回答了!我建议提问者去请他们做,看他们怎样用神功去给这件事现在就能让!
哦这么多人不太一样的回答一定让你更加和困惑了吧?呵呵,如果是我批评那些人的的言论给您带来了烦躁,那么请!因为我讨厌他们在这件事情上误导你的的言论!你现在去吧,拿着有效的明和欠据。到法院去看看能否立案!因为求人不如求己,之际去看看就知道结果了!就会知道是无法现在立案的,这样你的心里也会有底了。然后就收集有效的证据,以及那个人的住址好到时去起诉!
看到了你的求助,怎么又没有了!去了吗?如果去了,我的答案是不会错的!满意请采纳吧!
其他回答 (6)
如果过了12月31日还不还,你可以在日后去法院起诉。关键是有没有证据。
我是武汉人,我朋友是江西人,找我借了7万五千元。还款日期是日前,他很大的口气说不还我的钱,我也已经录音了,我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吗?他实在没有钱还,那怎么办呀?我需要请律师吗?
这个官司打下来要多时间伢?
如果他实在没钱,你起诉也没有用,所以说朋友间不要借给太多钱,他不还你了,朋友都没的做了。找律师咨询一下。
现在已经撕破脸了,他是我男朋友,他把我的钱骗去和其他的女人结婚了。我不可能告他诈骗吧?所以要他写了借据。
傻妹妹啊,你这是赔了自己,又赔钱啊,等过了12月31日你再告吧,不还就告诈骗,骗钱骗色。
不可以,因没有到期,你这样会违反了民间借贷合通。如果他逾期不还,你方可以起诉,一并要回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利息不能超出本年度银行利率的四倍。
现在不可以!
到此一游!给2楼赞一个1woaide
你可以用以诈骗为诉讼请求起诉他,,
因为还没有到期所以不可以...到号你才可以的
但是你必须要有证据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法律领域专家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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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中,常有买方收货后未付款或者未付清货款而向卖方出具无还款时间款条的情形,而且,也常有数年后债权人催收无果而诉请债务人归还欠款之情形,而当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有效证据时,债务人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文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进行探析。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纠纷审理现状及法律规定
&&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不同的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认识和判法不一样:有法官认为,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书写欠条之次日起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诉讼时效;有的法官则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只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因而债权人享有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只有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因而判决债权人胜诉。
&&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该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判决结果。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认定和判决,不能一概而论,应注意区分和掌握。
&&第一,此批复的前提条件是供需双方当事人原来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但需方收货后又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需方书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又无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如果涉案案情与此批复相一致,债权人在收到欠条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方为不超过诉讼时效,才能获得胜诉权;否则,超过两年起诉,一旦债务人提起诉讼时效抗辩,就不能获得胜诉权。
&&第二,如果供需双方在交易时,并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而是需方收货后只给付部分货款,经供方同意,需方向供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就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只能认定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发生后,双方同意不立即清结货款,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为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出卖人在履行交货义务后,有向买受人收取货款的权利;买受人获得货物权利后,有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单务合同,即出卖人只有收款的权利,买受人只有付款的义务。由于欠款条未明确还款时间,但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和欠债还钱的公序良俗,债务人有随时履行还款的义务,债权人也有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的权利。“随时”二字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三、五几日,三、五几月,三、五几年或者十年八年都可以。只有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权利,而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还债义务之时,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债务人以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已超过书写时间两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属于这种情况的,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关于从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认定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欠款。
&&举一案例:陈某多次在罗某处购买鞋底,未签订书面合同,付款方式口头约定为,买方有钱就付。双方终止买卖关系后,陈某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欠罗某1.5万元。事隔四年半时间,罗某起诉请求陈某归还欠款1.5万元。陈某辩称出具欠条后罗某一直未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此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从被告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效证据,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而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并无罗某交货后陈某立即付款的约定,由于出具的欠条未载明还款时间,罗某可以随时要求陈某支付该笔欠款。自出具欠条四年多来,罗某未向陈某主张权利,其权利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起算。故不能从罗某收到陈某所写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而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陈某给付罗某欠款1.5万元。
&&此案例说明,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针对不同的案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买卖双方并未约定买方收货后立即付款,买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或者从债务人不能给付、拒绝给付之日起算,属于此种情况的,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第六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完全适用此条司法解释,这条司法解释正好规范了这类纠纷案件的审判尺度。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简言之,当事人发生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影响合同履行时,应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原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解决办法。如果当事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双方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原来又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又不符合欠款人欠钱立即就还或者借款人借钱立即就还的交易习惯,就应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解决办法。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以上六项不明确的内容都规定了不同的解决办法。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内容,对应此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持有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在一定的宽限期(即准备时间)届满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则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这条司法解释,对于长期争论不休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规范了统一的审判尺度,但实践中还存在理解不透和掌握不准的现象,因而对同一类案件事实仍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判决结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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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涂国华 邱爱明 && 发布时间: 10:48:30
&&&&【案情】&&&&日,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遂向朋友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日,王某归还了李某10万元借款,但表示剩余的10万元暂时无力偿还。经李某同意,当日王某将尚欠的10万元借款重新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借条给李某。日,李某向王某催还尚欠的10万元借款,但遭到王某拒绝。日,李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万元欠款。&&&&【分歧】&&&&对王某尚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对尚欠的10万元借款重新出具借条,表明其对原有债务的承认,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诉讼时效应从重新出具借条的第二日起计算2年,本案中王某重新出具借条的日期为日,但李某向王某催要借款的日期是日,可见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故李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出借人提出返还要求之日起才开始计算。本案中李某向王某催还借款的日期是日,拟向法院起诉的日期是日。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在处理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导致对该类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出具借条的第二日起计算,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称:“经供方同意写下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出具借条与权利受到侵害并不能等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中,只有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的还款要求被拒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提出返还要求被拒之日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可见,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中,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并且诉讼时效从出借人提出返还要求被拒之日起算。&&&&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借条与《批复》中的欠款条明显不同,王某前一次出具的借条中对还款期限有明确的约定,合同到期后王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对于剩余的借款,经李某同意,王某又重新出具了一张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该后一借条应认定为李某和王某之间缔结了新的借款协议。由于该新的借条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此时诉讼时效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并没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李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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