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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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  60
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制度的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学习福州市区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我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运行,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保障,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我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月5日-2月28日)
1、组织机构
镇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镇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黄恒祥镇长担任。同时,各村(居)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职责分工
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村(居)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组织各村(居)开展禁毒社工招募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康复)等工作。
各村(居)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指导专职人员和社工开展实际工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定点的戒毒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各项措施。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监护小组由社区专职戒毒社工、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等组成。
县二院负责指定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医疗和护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将社区戒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镇司法所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镇公安派出所要确定禁毒民警,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批和定期检测,配合专职社工开展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规定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依法处理。
3、保障体系
一是人员保障。各村(居)要按辖区每20名实有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专职社工的标准统一招聘戒毒专职社工。戒毒专职社工年龄应在25-55岁之间,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热心禁毒事业,品行良好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能胜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是经费保障。各村(居)要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启动经费,每年要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作出长远打算,设立专项经费,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是基础设施保障。各村(居)均要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门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四是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保障。由卫生部门负责报批、设立一个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供实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门诊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业务指导。镇财政对治疗门诊前期建设给予经费补助,将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人员、场所等所需正常运行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组织实施阶段(日-3月31日)
1、基础工作
一是彻底掌握社区吸毒人员底数。各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进行逐人逐户调查,彻底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并根据吸毒人员实际情况签订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确保在3月31日之前签订协议的吸毒人员数达实有吸毒人员数70%以上。
二是加强专业培训。镇政府将配合县禁毒办组织社区的支书、主任、专职社工和社区民警进行全面深入的社区戒毒(康复)业务培训,提高戒毒工作小组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应熟悉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掌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注重宣传的实效性,坚持宣传的长期性。有关部门在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和各项禁毒及戒毒措施的过程中,不仅要向吸毒者亲属、朋友、邻居、亲威宣传,还要向社会各界宣传。尤其注意对新的戒毒理念、戒毒制度、吸毒人员享有的权益等内容进行深入宣传,使全社会包括吸毒人员及其亲属正确认识社区戒毒(康复)的意义,从而主动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运行机制
一是例会制度。各村(居)要定期召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社区监护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责任人应根据社区戒毒工作计划,对监护小组每日工作进行安排。
二是日常工作制度。各村(居)应在市禁毒办制定、县禁毒办提供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工作职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专职监护人员工作纪律》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转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考核方案》等规章制度。
三是建档统计制度。各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及时统计并向镇禁毒办上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和数据报表。档案一般应集中存放在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档案统一使用市禁毒办设计制作的《福州市社区戒毒监护工作记录》和《福州市社区康复监护工作记录》,由监护小组负责记录。各类档案材料应当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材料齐全。镇禁毒办负责帮助提供相关档案材料范本和业务指导。
(三)全面运行(日-6月30日)
各村(居)负责组织开展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帮教谈心、家访活动,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汇报戒毒情况,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书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要及时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戒毒工作是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禁毒法》贯彻实施必须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地,它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我镇禁毒工作成效的巩固和长远发展。各村(居)、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组织开展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机制。禁毒工作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村(居)要发挥主动,公安、卫生、司法、民政、药监、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发动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员吸毒人员参加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努力降低毒品需求。
(三)加强调研,注重实效。各村(居)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和考核社工工作,积极开展调研,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镇禁毒办要加强业务指导,经常性地到一线调研、指导和检查,审核工作质量,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不断促进社区戒毒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考核,加强督导。镇政府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镇政府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所将对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等监护小组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并将此项考评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依据之一。各村(居)、有关部门应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质量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并于6月底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镇禁毒办。镇政府将适时组织镇综治办、纪委、公安、禁毒办等单位对各村(居)、有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建立奖惩制度。镇政府年终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显著、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精神、物质奖励;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推诿、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视情予以综治工作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祥谦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  日印发 
祥谦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恒祥(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杨成风(综治副书记)
    郑德秋(计生副书记)
    陈相忠(祥谦派出所所长)
成 员:江崇焱(综治办主任)
    林 非(司法所所长)
    林端云(党政办主任)
    杨孝清(社会事务办主任)
    姚良平(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吴 戈(祥谦派出所副所长)
    林 丹(县二院院长)
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主任由江崇焱(兼),成员由吴爱民、陈坤、林苏润、林金官组成。●朱村街首个村民议事厅在秀山村启用 2015
2014年以来,增城质监局重拳出击整治五类车
各位父老乡亲,请大家注意防火防盗,搞好房
面对改革发展的新常态新任务,作为增城的主
记者从增城市朱村街获悉,截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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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多措并举强化禁毒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协议书签订率为82%
来源:增城日报作者: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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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雷霆扫毒&专项工作成效,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增城市积极响应市委、增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有关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到发动群众,斩断毒源,根除毒害。截至2014年10月份,增城市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协议书签订率为82.5%,管控率为74.9%,尿检率为71.8%,禁毒工作得以不断巩固,有效夯实了平安创建的工作基础。
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
为广泛深入发动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提高增城市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增城市委政法委牵头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健全发动群众举报涉毒线索奖励机制,推动&禁毒宣传教育进千家入万户&活动,引导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吸、贩毒人员。
10月份,增城市公安局制定印发了《2014年增城市公安局禁毒工作及群众举报涉毒线索奖励办法》,对毒品犯罪举报有功人员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吸、贩毒人员,最大限度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同时,为调动增城市各行各业、全体市民积极支持、参与禁毒工作积极性,增城市禁毒办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增城市&禁毒宣传进千家入万户&活动的通知》;
增城市各镇街各部门结合&南粤幸福活动周&、&综治平安宣传进千家入万户&等活动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10月份,增城市共派发各类禁毒宣传资料40000余份,发送禁毒宣传短信1.5万余条,播放禁毒动态新闻55条,公益广告50条,刊登禁毒稿件9篇,发布禁毒相关博文9条。
强化斩源截流,有力打击毒品流通销售
为推动增城市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增城市各级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重点打击毒品流通、销售环节犯罪,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效。10月份,增城市共侦破毒品案件18宗,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36名,查获吸毒人员203名;缴获冰毒、K粉等各类毒品一大批,对增城市毒品流通销售环节进行了有力打击,工作成效明显提升。
为强化对制贩毒团伙网络打击,增城市公安局寻线追查,实施专案经营,不断延伸打击深度。10月15日,通过缜密侦查和布控,打掉一个经常来往于粤桂等地,并且长期在新塘地区从事运输、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广西籍贩毒团伙,抓获团伙成员4人,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2615.2克。
在严堵毒品销售环节方面,增城市公安局从8月份开始至9月底分别组织力量对新塘镇及荔城街等2个重点城区内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及出租屋等重点部位进行地毯式清查工作,有效地压减了两个城区的涉毒警情。9月份以来,荔城街及新塘镇涉毒警情环比分别下降10.7%及42.4%。
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面吸毒人员数量,从9月下旬开始,增城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以排查本地户籍在册吸毒人员为重点,代号为&清毒&的集中大收戒行动,对增城市本地户籍在册吸毒人员特别是其中的539名重点吸毒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和查处管控,据统计,10月份,增城市公安局对吸毒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共107名。
加强帮扶管控,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
增城市以规范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各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引导各镇街因地制宜探索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在巩固提升原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基础上,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增城市各镇街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衔接,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协议书签订工作;
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控措施,继续深入推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控帮教小组建设,落实重点人员管控工作机制,强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减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脱失,严防发生吸毒人员滋事肇祸案件发生。截至10月份,增城市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协议书签订率达82.5%。增城市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控率为74.9%,尿检率为71.8%。
与此同时,增城市还规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管理和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定期对各镇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工作档案进行抽查,进一步规范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管理。探索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目前,广州市晨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名专职社工已经进驻石滩镇麻车村阳光服务工作室对吸毒人员开展矫治和帮扶工作。【论文】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衔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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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教局&& 余传霞
  摘 要& 《禁毒法》确立了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为主的戒毒体系。要确保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之间的无缝对接,必须明确当前法律和实践工作中的模糊认识,落实基层各部门的责任机制,建立分工配合、相互协作的流程管理和吸毒人员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支持性帮教机制等,实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使禁毒、戒毒工作走上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关键词&& 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 无缝对接
  我国《禁毒法》确立了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为主的戒毒体系。社区戒毒是引起强制隔离戒毒的带有一定强制手段、但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内容的戒毒方式,强制隔离戒毒是以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为和警察强制性约束管理为内容的戒毒方式,社区康复则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向社会的延伸跟踪阶段。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形成一个紧密衔接的完整过程,有利于戒毒人员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强制隔离戒毒是社区戒毒到社区康复过程承上启下的特殊阶段。建立一套完备的工作机制,确保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之间的相互衔接,才能真正体现国家戒毒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一、法律和实践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从禁毒法颁布实施一年来的运行状况来看,由于《禁毒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原则,相应配套的实施条例正在起草制定之中,各地、各部门由于理解认识偏差、基层禁毒工作力量薄弱等原因,实际操作中存在运行不规范的问题,必须予以明确,否则,不利于法治的统一协调,将直接影响法律的公平、公正及效率。
  问题一:社区戒毒是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条件
  《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有:一是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二是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是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是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要求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其社区戒毒,然后才强制隔离戒毒,而是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但是对于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必须完全切断其与毒品接触的非法渠道,否则通过社区戒毒很难取得预期的戒毒效果的,即可以不经过社区戒毒而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此可见,社区戒毒并非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必经途径,法律的规定只是从确保戒毒效果的本意出发的。
  从戒毒实践来说,多数吸毒成瘾的人员意志薄弱,自制力差,需要一个严格封闭的管理环境。虽然《禁毒法》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社区戒毒协议成为约束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由于社区戒毒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只有在吸毒人员严重违反协议或者又吸毒的情况下,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因此,期望通过一纸社区戒毒协议,加上批评、教育从而达到类似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威慑,对于吸毒成瘾者究竟发挥多大约束力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不应将社区戒毒作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
  问题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否必须接受社区康复
  《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禁毒法》这样规定,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是必须接受社区康复吗?如果不接受社区康复,是否又要被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确立社区康复手段,是我国禁毒工作向社会延伸的需要,是切断毒瘾的需要。回归社会阶段是戒毒流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从以往劳教戒毒工作实践来看,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如果没有一定的管理教育,缺乏有效的帮助和支持,很容易放弃操守,再次吸食毒品,使戒毒工作前功尽弃。因此,社区康复处在整个戒毒流程的最后阶段,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成果非常关键。笔者建议,将社区康复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后的必须履行的戒断程序,对不愿意接受社区康复的,则不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问题三:自愿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期间能否决定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在过去的戒毒工作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现象:社会严打期间或临近“6?26”国际禁毒日禁毒力度加大时,许多吸毒人员就采取自愿医疗戒毒的方式躲避风头,在自愿医疗戒毒机构里相对来说比较安全,即便公安禁毒部门有将某吸毒人员予以强制性戒毒的意愿,也会因此人已经接受自愿医疗戒毒而作罢,自愿医疗戒毒成为了吸毒者逃避带有强制性戒毒措施的“避风港”。
  《禁毒法》对自愿医疗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只是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但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是责令社区戒毒还是直接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没有规定。为此,笔者建议,自愿医疗戒毒人员在戒毒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有意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二、建立健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无缝对接
  动态管控机制就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吸毒人员身份信息和动态信息库,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即时查询、动态管理和有效监控。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有利于加强吸毒人员管控、帮教、康复,是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无缝对接的基本保障。
  (一)建立落实基层各部门的责任机制
  《禁毒法》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赋有相应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戒毒人员的家庭、社会工作者和禁毒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的规定。这虽然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但在具体执行工作中必须明确落实基层各部门的责任,防止出现“似乎都在管,实际都不管”的现象,提高戒毒措施的执行力。
  在省级禁毒部门设立戒毒工作协调指导处,由公安、司法、社区、医疗等部门分管戒毒工作的领导参与,负责对本行政区社区戒毒(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规范和协调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移交,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目前由劳教机关和公安机关承担,特别是劳教工作在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整套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教育体系,形成了以省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为主、地方政府配合的一体化的新型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职责分工相对比较明确。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负责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部门,按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在社区设立由社区民警、街道居委会干部、社区禁毒专干、社区医务人员和吸毒人员家属组成的工作小组,由社区民警任组长,负责具体落实宣告签约、定期谈话教育、日常帮教管控和心理矫正康复等综合干预。
  (二)建立吸毒人员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信息共建共享指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信息系统间,信息和信息的交流与共用,以便节约社会成本,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平台。
  从2006年开始,公安机关已陆续启动了吸毒人员排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当前,可以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等数据库平台的基础上,设立吸毒人员信息网络中心,依托基层派出所和社区的力量,通过开展对吸毒人员的排查,摸清底数,核实身份,掌握现状,登记上网,将所有吸毒人员基本情况和现状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实行全国信息共享、动态监控和网上跟踪。医疗、公安、司法、社区各部门分别就吸毒人员在各自职责执行过程吸毒人员表现情况等不断形成和收集到的资料输入,这部分资料是动态的,并随着执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增加和充实。信息共建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实时维护,为及时、鲜活、准确、有效录入吸毒人员信息,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提供基本保证。
  在一时条件达不到的地区,通过工作例会、吸毒动态情况分析、工作难题探讨、工作情况交流汇报等制度,实现信息的共享联动,不断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控能力。
  (三)建立分工配合,相互协作的流程管理
  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切实发挥效用,戒毒措施得以实际执行,必须将戒毒工作置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去推进,从而建立起国家机关之间的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多部门联动、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协作机制。概括起来说,一是要明确各自职责,避免从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出发,出现多重执法或执法空白的现象;二是高度重视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做到人员组织、工作职能和制度上对接,确保动态环境下对吸毒人员的发现、管控、收戒、帮教等措施落到实处;三是规范工作流程,使作出决定、文书送达、人员接收、执行措施、期满解除等程序顺畅通达。
  落实戒毒措施,实现无缝对接必须要关注链接处的细节问题,如: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属;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吸毒人员在本辖区接受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要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社区康复协议书》),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在24小时内向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出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由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送往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对提前、按期或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提前一个月集中进行出所重返社会的教育,并将其戒毒情况和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按期解除或者延期解除的意见,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具体时间等,填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寄送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到期发给《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要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工作主要职能分布及工作流程图附后)
  (四)建立吸毒人员支持性帮教机制
  依禁毒法的规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时间加起来可以有六年。而客观地说,我国的社区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区一方面忙于社会治安、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城市低保、流动人口管理等繁杂事务;另一方面由于社区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不具备专业戒毒经验、缺乏戒毒场所等诸多原因,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从我国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劳教机关在硬件资源、环境条件、管理机制、戒毒经验、人才队伍、教育及矫治体系等多方面具明显优势,特别是自2006年起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在全国试点以来心,戒毒康复中心建设的实践经验为劳教机关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有所作为提供了现实依据。所以各部门要善于通过分析比较各自的工作特点和优势,找准彼此的结合点,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提升戒毒工作的实效。
  要建立戒毒工作的良好社会协作机制,充分调动卫生、财政、药监等政府部门以及戒毒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区家庭多方面的力量,形成全民参与的“大禁毒、大戒毒”的工作格局。尤其要建立与院校研究机构的联合科研机制,把戒毒机构变成院校的研究基地,将戒毒机构面临的难点问题作为院校研究机构的重点科研课题,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共同促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同时,考虑到我国人口多、人员流动性较大、户籍管理滞后等实际情况,针对吸毒人员行踪不定,居无定所,吸毒人员 “人户分离”等问题,应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即对于“人户分离”的吸毒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社区应建立与其暂住地相应机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并委托协助管理,堵塞衔接工作中出现的漏洞,降低脱管率。
  (五)加强配套法规的建设,尽快完善地方性法规
  禁毒法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是我国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全面推动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其中的规定毕竟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具体的规定不多,有关部门应抓紧做好《禁毒法》配套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增强可操作性。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加强地方性立法。地方性立法的好处是可以根据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充分利用地方资源,适应地方特点,而且遇到问题修改时也比较方便。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整合资源优势,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禁毒工作体制机制,把各部门职能、责任、工作程序等以法规的形式给予确定,促进各职能部门作用的发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个完善而科学的戒毒工作体系必须具有完整的总体框架、科学的戒毒方法、顺畅的运行程序及客观的评估手段;具有整合现有戒毒研究成果、整合可用社会资源、规范戒毒业务工作,提升戒毒实际效果的作用。让我们在《禁毒法》所确立的戒毒工作理念的指导下,立足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戒毒工作状况,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使禁毒、戒毒工作走上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努力和应有贡献。
【参考书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日起施行
③姜祖桢:刍议我国戒毒体制的重构与完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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