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执法办案新局面的职工为什么要办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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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公安等政府单位为什么要穿制服?
发布时间: 8:25:23 来源: 点击:
“盖帽”到处见,“制服”满街跑。前几年,由于一些部门违规越权批准着装,而一些单位配发的行业标志服也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雷同,导致各式各样的“制式服装”活跃在大街小巷。去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而这项活动也于今年9月结束。3个月过去了,记者在省城发现,“问题制服”仍出现在各种执法现场,让人一头雾水。
省城违规制服依然满街走
11月17日,南昌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根据记者的举报,一举捣毁了位于南昌市洪都中大道的一家收购废旧气瓶的窝点。记者注意到,到现场执法的执法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是身着一袭深蓝色的制服,臂章上标着“质量技术监督”字样,而相应的编号和肩章都一应俱全。
“不是不符合规定的制服都要求下岗了吗?怎么还有人在穿呢?”
早在去年12月份,国务院向全国发出了《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通知》将整顿的矛头指向了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而质监部门并不在《通知》中公布的14类允许着装的部门及人员的范围之内。《通知》明确要求,对一些单位所配发的,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人员着装也要求其必须进行纠正。据了解,整顿工作于今年9月底结束。然而,一年过去了,与质监部门一样仍穿着不允许穿的制服继续执法的人员依然在省城的各大执法现场出现。
部分执法部门制服“舍不得脱”
“在公路上一线执法的工作人员没有脱下制服,主要的原因是为了配合我省‘道路治超’(超载、超限)执法活动,包括稽查征费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内,也同样穿着制服配合‘道路治超’活动进行执法。”南昌市公路局一位姓徐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路政科的肩章和大沿帽已经不见了。
在八一大桥的收费站,记者注意到,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都统一地穿着草绿色的制服,但以往引人注目的红色肩章却不见了。不光是这些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穿起了制服,即使在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里,一些不是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也违规穿起了制服。上月,在一次消协对消费者与商家纠纷的调解中,记者看到两名消协的工作人员穿着工商局淡蓝色的工作服主持调解。
没制服执法“受阻率”上升
一些部门我行我素继续穿制服执法,而有的执法部门则自觉地将制服换成了便装。“在今年7月,我们大队所有队员就全部将制服脱下。但是在脱下制服后,我们在执法时就立刻遇上了许多新的问题。”青云谱区城管大队的叶队长告诉记者,执法不穿制服,百姓眼中以往的执法部门形象被改变了,执法也越发艰难。以往穿上统一的制服,市民一看就知道是城管部门执法,不会进行阻挠。现在城管队员便衣进行执法,群众无法辨认,常常对他们的身份产生怀疑。虽然他们在执法时佩带了城建监察的徽章,并且会出示执法证,但是由于不够醒目,大多数市民都不会注意看,同时一些被执行人还会以此为由对城管人员的执法进行阻挠。叶队长强调,以往城管工作人员前往执法,每个队员都穿着制服,很容易让市民看得出是“一队人马”。现在脱下制服去执法,三三两两的便衣,对一些被执行人来说没有什么威慑力,执行起来就难多了。总之他们不是很适应,如果佩带上袖章会也许情况会好些。
而南昌市公路局的徐主任告诉记者,除了上路执法的一线路政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都脱下了制服。在上路执法中,路政工作人员不穿上制服,过往司机很难仅凭执法人员的胸牌进行辨认身份。有时必须将有路政标志的执法车停在一旁,过往车辆才会停下,这样多少给上路执法的工作人员带了许多麻烦。在湖南省,在路政人员脱下制服后,还发生过司机殴打便衣路政人员的事。他个人认为,穿上制服执法更容易让人辩认身份。
市民建议换上“工作服”
执法部门脱下制服执法,省城的市民是如何看待?随后,记者在街头采访了几位市民。一位邹先生表示,统一的制服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象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着统一制服是必要的,但是路政,城管等管理部门是不是应该统一着装,似乎就不是那么重要了。如果没有什么特殊需要,执法部门出示有效证件,按照程序执法,制服穿不穿无所谓。他认为,这些执法部门穿上制服执法,执法人员本身也会有种优越感,市民在心理上就会产生抵触情绪,这样不利于执法。如果那些部门脱下制服执法,至少会给市民一种平等的感觉,更利于执法。邹先生补充道,那些脱下制服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佩带徽章,出示证件来表明身份,或者换成统一的工作服也可以。而另一位陈先生表示,制服脱不脱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在于执法部门的执法方式的改变。国务院的通知本意是好的,但是他认为脱下制服执法,仅仅是执法趋于人性化的一部分。制服脱下后,一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心理上会有一定变化,但这是促使那些执法部门脱离“制服执法”,也是调整执法方式的一个很好的办法。如果执法方式不加改变,也许脱下制服后那些执法人员的形象会更糟。
国务院才有统一着装批准权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整顿工作由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12月初,南昌市纠风办一位姓郭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统一着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执法需要,统一穿着和佩带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及标志。统一着装的批准权限仅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个部门都没有权利批准。他表示,这次对统一着装整顿的重点,主要是针对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在未经国务院批准情况下,一些部门给工作人员私自“统一着装”,很容易造成与其他允许着装的部门混淆的情况发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形象等方面都会造成不小的影响。尤其是与99式警服相仿的制服,市民都反映比较强烈。至于记者谈到的质监、路政执法人员是否可以统一着装的问题,他不是很清楚,希望记者去省财政厅询问。统一脱下制服真的很难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的一位姓任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知道在统一着装整顿活动结束后,仍有一些部门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统一着装进行执法。他表示,之所以质监等一线执法部门没有按通知要求脱下制服,主要是受到一些实际情况的影响。由于国务院批准的14个部门里,省城只有12个部门可以统一着装。而一些经常在一线执法的部门,例如质监部门,穿便服进行执法,往往会被被执行人怀疑身份,甚至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而脱下了制服的执法部门也同样遇到了许多的不便。如果让在执法一线的路政人员脱下制服,仅凭执法证是很难将过往车辆拦下的。例如城管部门在执法时,就常常因为没有穿制服而被群众怀疑身份。所以一些执法部门未按通知脱下是有原因的。为此,未脱制服的一些执法部门已经开始向上申报,希望保留制服。同时,他强调,不管是什么理由,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执法部门,都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先将制服脱下。为此,记者几次来到省财政厅,希望能够采访这些部门申报重新着装的详细情况,由于工作人员太忙,记者未能如愿。而省监察厅纠风办的江主任告诉记者,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大部分部门都脱下了制服。但是一些部门,例如城管,如果执法时工作人员不穿制服,与百姓接触,很容易让人误会是地痞流氓,严重影响了这些部门的执法形象。现在省城有三个部门在统一着装问题上都正向国务院报批,分别是城管、技术监督和公路路政三个部门在等待批准重新着装。
证件代替制服将改善形象
对于脱下制服后执法部门所遭遇的新问题,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的陶小泉律师认为,穿着制服去执法,对于一些执法部门来说,已经成了一种执法习惯。因此,不少执法人员对制服都产生了较强的依赖心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对制服过分依赖,往往忽视了在执法过程中更为重要的东西―――法定程序。按照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以及我省的《行政执法条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的通知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执法时首先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相关证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以及作出处罚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同时,必须给予相对人申辩的权利,并告知相对人不接受处罚的后果,以及不服处罚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陶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行政部门按照程序执法,从执法的方式和方法上更加人性化,将慢慢摆脱执法时对制服的依赖心理。而徽章和执法证将逐渐取代制服,这对市民心中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形象的改变将会起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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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感谢网友对我们公安工作的监督,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安排纪检督察部门介入调查,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将及时向广大网友公布。  宝丰县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张新献(系各兰的丈夫)合同诈骗一案,由受害人张海新书面报案至我局,我局审查后于日立案侦查,由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天奇负责、副科级侦查员尚小伟、民警杜文龙办理,徐海锋担任记录员。张新献于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宝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新献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张新献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宝丰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新献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张新献又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于日下达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我局纪检督察部门核实,徐海锋同志为我局正式干部,非工勤人员,未授衔。该案办理过程中程序合法,未发生工勤人员参与办案情况。  宝丰县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宝丰县公安局,你们侦查起诉到法院的卷宗里数十处徐海锋作为侦查员,那么请问徐海锋既然未授衔就不是警察,就没有执法权是吗?请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予以回答,人民的警察局应该直接回答人民提出的问题,要不回答我们将上访到北京,举报到中纪委  
  宝丰县公安局,你们侦查起诉到法院的卷宗里数十处徐海锋作为侦查员,那么请问徐海锋既然未授衔就不是警察,就没有执法权是吗?请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予以回答,人民的警察局应该直接回答人民提出的问题,要不回答我们将上访到北京,举报到中纪委,你们公安局可以带领当事人去汝州市戎庄货场非法卖煤吗?你们有这个权利吗?        
  张新献(系各兰的丈夫)合同诈骗一案,由受害人张海新书面报案至我局,我局审查后于日立案侦查,由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天奇负责、副科级侦查员尚小伟、民警杜文龙办理,徐海锋担任记录员。,宝丰县公安局你好好看看徐海锋到底在干什么    
  未授衔的宝丰县公安局人员徐海锋非法办案
  宝丰县公安局明显说谎;在网上回复“徐海锋未授衔“在办理在新献案时只是作为记录员,可是提请到宝丰县检察院法院的起诉书中有几十处有徐海锋作为侦查员进行的侦活动,事实是几乎每次侦查取证活动都是徐海锋和另外一个人员,书写的侦查员是填写的是不再取证现场的人员名字,严重违法,在法院材料中徐海锋是侦查员身份进行非法的一列取证是抹灭不掉的,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徐发营故意掩盖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未授衔没有执法权非法办案的罪证,给我们回答说没有发现未授衔人员徐海锋侦办案件的卷宗,下面我们出示宝丰县公安局未授衔人员没有执法权的徐海锋非法办案的部分证据图片,希望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和全国人民监督此案,使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也对相关违法违纪甚至犯罪干警予以查处。张新献家属各兰、于乐乐电话        
  河南省纪委第二巡视组对平顶山市专项巡视,电话,2692910,接收举报短信手机,邮政信箱;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6号信箱,电子邮箱;
  平顶山市司法腐败
  公安会依法办案,母猪也就会上shu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太长 不看了
平顶山市法院枉法裁判张新献冤假错案
平顶山张新献冤案
&我们控告宝丰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下违法事实:
& & & 一、宝丰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立案造假。
& & & 二、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不具有侦查办案权,违法办案,且在侦查中对证人恐吓非法诱供,让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崔明尚作伪证。
& & & 三、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违法办案&
& & 1、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事实不清。&
& & 2、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自相矛盾。
& & 3、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 & 4、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
& & 5、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 & 6、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四、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底在汝州市自愿赔偿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情况,和2011年1月到汝州市公安局控告情况,证实该案系冤假错案。
河南省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判张新献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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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河南司法腐败平顶山法院,宝丰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最严重的制造张新献冤假错案
中纪委‘河南司法腐败平顶山法院,宝丰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最严重的制造张新献冤假错案
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未授衔人员徐海锋没有执法资格非法办案,对证人非法诱供,打电话指示关键证人崔明尚出具虚假证言达到制造张新献冤案的目的以下资料证明宝丰县公安局未授衔人员徐海锋严重违法制造冤案的犯罪事实
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未授衔人员徐海锋没有执法资格非法办案,对证人非法诱供,打电话指示关键证人崔明尚出具虚假证言达到制造张新献冤案的目的以下资料证明宝丰县公安局未授衔人员徐海锋严重违法制造冤案的犯罪事实
宝丰县未授衔人员徐海锋非法制造冤案
控告宝丰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下违法事实: 一、宝丰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立案造假。 二、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不具有侦查办案权,违法办案,且在侦查中对证人恐吓非法诱供,让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崔明尚作伪证。 三、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违法办案 1、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事实不清。 2、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自相矛盾。 3、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4、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 5、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6、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四、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底在汝州市自愿赔偿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情况,和2011年1月到汝州市公安局控告情况,证实该案系冤假错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未授衔人员徐海锋非法制造虚假证言制造冤案
宝丰县公安局未授衔人员徐海锋非法制造冤假错案
河南省宝丰县张新献冤案
平顶山市宝丰县司法人员制造张新献冤案
河南警察制造冤案
看看张新献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张新献冤案 宝丰县公安局未授衔人员徐海锋非法诱供取证 日 13:15 阅读 305 删除 我们是张新献家属各兰、于乐乐,控告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张海新为达到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目的,伪造证据对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煤公司)张新献,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地公司)李高利进行诬告陷害,宝丰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地方保护,甚至歪曲事实制造冤案。由于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没有执法权)非法办案违法取证,对证人进行诱供,致使张新献于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宝丰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张新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张新献提出上诉,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日宝丰县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仍判处张新献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张新献不服再次上诉,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迫于张海新的信访压力,却枉法裁判裁定维持原判。 事情经过:2010年9月张新献所在乡煤公司与升辉公司在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签订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由乡煤公司为升辉公司供应原煤,每月不低于2万吨,汝州市戎庄火车站车板交货,价格每吨650元,税款另计,乡煤公司代办铁路计划,发站汝州市戎庄车站,到站开封。合同约定铁路计划下达,升辉公司收到铁路服务订单后付乡煤公司80%的煤款。合同签订后,乡煤公司张新献即与松地公司李高利签订购煤合同,为升辉公司组织上煤,积极履行合同。日,张新献收到升辉公司100万元煤款后,当即交付给松地公司李高利,均相互打有收条。次日,李高利即按合同约定上煤1244.63吨,10月30日又上煤1008.04吨,当时乡煤公司和升辉公司都专门派人在汝州市戎庄货场接收、过磅、检验质量,两次上煤2252.67吨,价值146,4235万元。超出升辉公司预付煤款46,4235万元。日,升辉公司又付乡煤公司煤款60万元,11月4、5两又日上煤2782.9吨,价值180,8885万元,11月5日升辉公司付款70万元。至此,升辉公司共付煤款230万元,而乡煤公司上煤5035.57吨,按合同约定价格,价值327,312万元,超出升辉公司已付煤款97,312万元。由于升辉公司根本无款履行合同违约,发生纠纷。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却被宝丰县公安局硬当成合同诈骗案件立案,张新献最后被枉法裁判,我们坚决不服,实在太冤了。 我们控告宝丰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下违法事实: 一、宝丰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立案造假。 二、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不具有侦查办案权,违法办案,且在侦查中对证人恐吓非法诱供,让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崔明尚作伪证。 三、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违法办案 1、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事实不清。 2、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自相矛盾。 3、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4、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 5、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6、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四、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底在汝州市自愿赔偿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情况,和2011年1月到汝州市公安局控告情况,证实该案系冤假错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宝丰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且立案造假。 宝丰县公安局不顾2011年1月升辉公司曾到汝州市公安局控告,经调查认为是经济纠纷没有立案的事实,违法立案。日,升辉公司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到宝丰县公安局报案虚假控告,称升辉公司与乡煤公司是在宝丰县升辉公司办公室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把宝丰谎称为合同签定地,从而达到规避宝丰公安机关没有本案管辖权的目的,违法立案。而立案后升辉公司法人张海新在几次笔录及庭审质证中,又说成合同是升辉公司业务员彭博等从乡煤公司汝州市办事处自行带回宝丰县签字盖章后又送回乡煤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的,但宝丰县公安局和宝丰县法院不顾张新献根本就没有到过宝丰签合同的事实,违法认定宝丰为合同签订地,违法认定宝丰有管辖权。 升辉公司把合同签订地点诬告说成是在宝丰县,骗取立案,而且给公安机关提供的合同只有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复印件中合同煤炭价格是550元每吨,汝州市戎庄火车站车板交货,故意造成张新献高买低卖的假象;而乡煤公司张新献所提供的是合同原件价格是650元每吨,汝州市戎庄车站火车车板交货。升辉公司张海新称其合同原件2010年10月底在乡煤公司汝州市办事处被张新献、李高利抢了,并提供了在场其公司证人彭博、马豹子、陈鹏阁、但是四个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有的说张新献说要看看合同然后放进柜子里了;有的说张新献把合同放起来说马上就要发煤了合同没有用了,再要合同就不发煤了;有的说张新献、李高利说是汝州黑社会,再要合同就让你们下不去楼;2010年11月还在往汝州市戎庄车站站台付款拉煤,如果抢走了合同,升辉公司还会分10次付款吗?升辉公司提供的所有证人证言明显虚假,为什么一件事情二个版本?就这样明显的谎言,宝丰公安机关却有错不纠,坚持立案且对张新献拘捕,导致最后被判刑。 二、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没有侦查办案权违法办案,曾打电话让崔明尚出具虚假证言,对证人诱供。 经向宝丰县公安局@平安宝丰查询证实,徐海锋系未授衔人员,没有执法资格,张新献案由经侦队副大队长王天奇负责、副科级侦查员尚小伟、民警杜文龙办理,徐海锋只是作为记录员,但是每次侦查都只有徐海锋和另外一个人,徐海锋直接询问、查证、搜查,记录时填写的侦查员有时是王天奇或者尚小伟,宝丰县公安局向宝丰县检察院、法院起诉的案卷中几乎都是侦查员徐海锋,足以证明徐海锋非法办案,其证据是非法的无效的。 徐海锋指使关键证人崔明尚作伪证;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在2011年非法侦查期间打电话给乡煤公司崔明尚要求崔明尚出具虚假证言以证实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公章乡煤公司不知道是张新献自己私刻的,崔明尚通过邮件寄到宝丰县公安局经侦队的一份证明中写到‘徐海锋警官打来电话要我出具以下证明中写到,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公章公司不知道没有备案,是张新献私刻的,’正是崔明尚虚假证言才造成张新献被批捕,事实上张新献被捕后律师在张新献家中找到了日崔明尚亲子书写的证明一份,内容是,我公司因业务需要以下三枚印章汝州办事处都可使用,并附有三枚印章的印鉴,足以说明崔明尚之前所做的证言受徐海锋指使所做的伪证,是虚假的不可信的。2012年9月徐海锋对新余市松地公司郭明礼侦查取证时,就对郭明礼进行恐吓诱供,目的是达到追究其公司李高利刑事责任,郭明礼说出受到诱供的视频资料可以证实。徐海锋在拘留张新献期间多次威胁张新献写委托卖煤还钱就给张新献取保,律师李荣堂会见张新献时在场的徐海锋也曾提出,被律师李荣堂拒绝,法院审理期间徐海锋又多次到看守所逼迫张新献诬陷供煤人李高利是同伙,张新献不同意诬陷他人徐海锋就不让张新献在吃饭时间去吃饭。因徐海锋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没有办案权,因此其侦查行为违法,所取证据也均为非法证据。 三、宝丰法院、平顶山中级法院违法办案。 1、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认定事实不清。 宝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李荣堂向宝丰县检察院提供了一份升辉公司业务员彭博在合同复印件上角记录的汝州市戎庄货场上煤日期及吨数,11.4 .51498.94 ,这充分说明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张新献所提供合同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一致性,甚至在这次二审中还要求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以证实是彭博所书写进而证明我方提供的650的合同是真实的,对方提供的550的合同是虚假的但二审法院没有任何表示就草率做出判决。 2、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自相矛盾。 在一、二审判决中,查明事实部分都认定张新献是“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办事处经理”,张新献的行为就是代表河南省乡煤公司的行为,但法院又认定“张新献冒用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请问,有经理冒用自己公司签订合同的吗?这样矛盾的判决,也只有平顶山市法院才能做出。 3、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乡煤公司不是和开封电厂做生意,合同约定只是乡煤公司张新献报铁路车皮运输计划发站戎庄车站到站开封站,并且是车板交货,也就是交货的地点是戎庄车站,只要把原煤装上车就可以了,至于电厂接收不接收那是升辉公司的事情。戎庄车站出具的证明证实可以发运到开封,法院凭什么认定张新献所申报的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呢?显系错误。 4、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事实 二审法院开庭后徐发营多次找张新献家属谈话要求调解,说案件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难判张新献有罪,并保证张新献退2百多万就判张新献缓刑,律师李荣堂当场表示合同金额1千多万实际交付300万,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少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怎么可以以钱买刑呢?又怎么可能判处缓刑?而且二审期间,我们张新献家属及律师明确控告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没有办案资格,违法办案,但徐法营对此关健问题置之不理。 第一次上诉后,中院以本案事实不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二次上诉后,并没有新的证据,法院又如何弄清的事实,怎样认定张新献有罪呢? 5、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松地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裁定松地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日乡煤公司张新献、升辉公司张海新、彭博等人带一百万元现金到登封教学二矿附近,张海新将一百万交给乡煤公司张新献,张新献给升辉公司打有收条,李高利给张新献打有收条,之后于日上煤1244.63吨,当时乡煤公司和升辉公司专门派人在汝州市戎庄货场接收、过磅、检验质量,日又上煤1008.04吨,按照日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与松地公司的协议约定,2万吨总量先按600元每吨的价格进行计算,两天共计上煤2252.67吨价值1351602元,而这时升辉公司只给乡煤公司100万元,乡煤公司转给了松地公司李高利,实际上松地公司这时垫付了351602元;日升辉公司付给乡煤公司60万元,日上煤1283.96吨,日上煤1498.94吨,两天共计上煤2782.90吨价值1669740元,合计上煤5035.57吨,这有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彭博及喻大顺出具的上煤车数吨数便条可以证实。日升辉公司又付70万元,这两次共计付款130万元,实际上这时松地公司又垫付了369740元,加上上一次垫付的351602元共计垫付721342元,松地公司垫付的款也就充分证实乡煤公司在这时等于也垫付721342元。 至于在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日讯问李高利笔录中出现的“我没有垫资”的记录是不真实的,当时李高利详细向办案人员徐海锋说明了垫资的情况,公安人员为了达到治张新献罪的目的故意不予记录,甚至诱导说你垫的款已经通过汝州市法院调解用煤抵偿了,所以垫资就不存在了,于是他就在上边写了没有垫资的字样,李高利想着2011年5月已经通过汝州市法院调解煤已经拉走了,双方已经把帐清了,所以就在笔录上签了字。 松地公司李高利和乡煤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签订合同告知了郭明礼,郭明礼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明确授权此业务由李高利全权处理,此笔业务李高利的行为就是松地公司的行为,法院凭什么认定松地公司没有实际参与呢? 6、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法院应该查清事实,不应该模糊的裁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到底高出了多少钱?法院没有具体数目; 裁定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经法院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张新献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是多少吨?也没有查清,整个法院裁定是笔糊涂账,其含义令人费解。 事实上,张新献和李高利算帐是严格按照其合同约定的阶梯价格,低于5000吨按阶梯价每吨760元计算的,并没有多算;抵偿的煤价还高于当时市场价格,所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是没有经过调查,没有任何依据,是错误的。 四、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底在汝州市自愿赔偿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情况,和后来到汝州市公安局控告情况。 2010年11月底,升辉公司托人找到时任汝州市经侦队指导员马营汉,又找到汝州市人张华斌给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张新献说情,升辉公司实在没有资金,要求终止合同,自愿赔偿乡煤公司,几次谈判因赔偿数额没有达成最终协议。 2010年12月底汝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张金海找乡煤公司张新献说升辉公司控告张新献诈骗,经过汝州警方调查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升辉公司又找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海要求调解,张金海为化解社会矛盾,经几个月出面调解,升辉公司同意赔偿乡煤公司张新献45万元。协议在汝州市刑警队打印好后,因升辉公司马豹子说没带公章,走后没有回音。这充分说明是合同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 事实上,升辉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如果真是诈骗,升辉公司才是诈骗。合同约定铁路计划下达,升辉公司收到铁路服务订单后,应付乡煤公司80%的煤款,〔铁路计划第一批下达13056吨,应付款670余万元,升辉公司由于没有履行能力,分近十次才实际支付290多万元〕,乡煤公司张新献已经从松地公司汝州委托人李高利处运到戎庄站5000吨原煤。 日升辉公司给乡煤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中写到要求给乡煤公司供煤的松地公司李高利上煤到站台总量控制在5000吨,而不是合同约定的每月不低于2万吨,这足以证明升辉公司完全没有执行每月2万吨资金能力。因为升辉公司要求乡煤公司上煤量5000吨,法院怎么能认定为张新献、李高利也没有再积极组织货源呢!后因为升辉公司煤款不能按时支付,乡煤公司日给升辉公司发出书面紧急催款通知,升辉公司马豹子在收到的通知书中写到,“因我公司资金周转问题须延迟、望谅解”,由此造成乡煤公司损失。所以,升辉公司在根本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标准属诈骗行为。正是升辉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才与宝丰县公安局人员串通起来,诬陷张新献,造成冤假错案。 以上几点是我们能听到和看到的,有更多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违法情形通过案卷更能够查明,但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根本无法看到。原本是一个一般的经济纠纷案件却被宝丰县公安局徐海峰等人非法插手,最终导致张新献受冤被判十多年。我们实在是冤枉!请上级执法机关为我们做主使案件能够公正处理,弄清事实真相,还张新献清白! 控告人;各兰 于乐乐 电话
我们是张新献家属各兰、于乐乐,电话
控告书 我们是张新献家属 各兰,于乐乐,住河南省汝州市西环路世纪华庭北二排1号,电话 控告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以下违法事实: 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违法办案。 1、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事实不清。 2、关键证人没有出庭证言没有当庭质证。 3、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乡煤公司),自相矛盾。 4、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5、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 6、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地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裁定松地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7、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乡煤公司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到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宝丰法院、平顶山中级法院违法办案。 1、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认定事实不清。 宝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李荣堂向宝丰县检察院提供了一份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升辉公司)业务员彭博在合同复印件上角记录的汝州市戎庄货场上煤日期及吨数,11.4 1283.96 。 11.5 1498.94 ,这充分说明乡煤公司张新献所提供合同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一致性,甚至在这次二审中还要求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以证实是彭博所书写进而证明我方提供的650元的合同是真实的,对方提供的550元的合同是虚假的但二审法院没有任何表示认定就草率做出判决。 2、关键证人没有出庭证言没有当庭质证。 在一、二审法院不顾张新献律师李荣堂多次要求关键证人崔明尚、彭博、马豹子、陈鹏阁、出庭接受质证,而这些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接受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采信没有经过质证的证言。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实际上已明确规定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即所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乡煤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乡煤公司名义,自相矛盾。 在一、二审判决中,查明事实部分都认定张新献是“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办事处经理”,张新献的行为就是代表乡煤公司的行为,但法院又认定“张新献冒用乡煤公司名义”,请问,有经理冒用自己公司签订合同的吗?这样矛盾的判决,也只有平顶山市法院才能做出。 4、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乡煤公司不是和开封电厂做生意,合同约定只是乡煤公司张新献报铁路车皮运输计划发站戎庄车站到站开封站,并且是车板交货,也就是交货的地点是戎庄车站,只要把原煤装上火车车皮就等于交货了,至于电厂接收不接收那是升辉公司的事情。戎庄车站出具的一份证明证实可以发运到开封,法院凭什么认定张新献所申报的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呢?显系错误。 5、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事实。 二审法院开庭后徐发营多次与张新献家属及律师谈话要求调解,说案件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难判张新献有罪,并保证张新献退2百多万就判张新献缓刑,律师李荣堂当场表示反对,表示合同金额1千多万实际交付300万,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少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怎么可以以钱买刑呢?又怎么可能判处缓刑?明显人情案,法官徇私枉法,而且二审期间,我们张新献家属及律师明确指出宝丰县公安局也承认徐海锋未授衔没有办案资格,所取得侦查证据材料为非法证据,违法办案,(卷宗摘录部分)第16页,21页,28页,35页,46页,60页,84页,94页,102页,119页,126页,128页,130页,131页,132页,139页,140页,159页,175页,176页等等这些都是侦察员徐海锋。并且违反侦查程序非法诱供,电话教唆证人崔明尚出具虚假证言(案卷有崔明尚日邮寄到宝丰县公安局的证明材料中写到日上午贵局徐警官打来电话13***6要我出具以下证明材料,2、张新献为便于办事处开展工作,自行刻制的有关印章,我公司事前不知道,也没在公司备案)律师提供了崔明尚在日亲自书写的证明印章都可使用并留有三枚印章印样,充分证明关键证人崔明尚在说谎,其作出的证言不可信,但徐法营对此关健问题置之不理。第一次上诉后,平顶山市中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二次上诉后,并没有新的证据,法院又如何弄清的事实,怎样认定张新献有罪呢? 6、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松地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裁定松地贸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日乡煤公司张新献、升辉公司张海新、彭博等人带一百万元现金到登封教学二矿附近,张海新将一百万交给乡煤公司张新献,张新献给升辉公司打有收条,李高利给张新献打有收条,之后于日上煤1244.63吨,当时乡煤公司和升辉公司专门派人在汝州市戎庄货场接收、过磅、检验质量,日又上煤1008.04吨,按照日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与松地公司的协议约定,2万吨总量先按600元每吨的价格进行计算,两天共计上煤2252.67吨价值1351602元,而这时升辉公司只给乡煤公司100万元,乡煤公司转给了松地公司李高利,实际上松地公司这时垫付了351602元;日升辉公司付给乡煤公司60万元,日上煤1283.96吨,日上煤1498.94吨,两天共计上煤2782.90吨价值1669740元,合计上煤5035.57吨,这有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彭博及喻大顺出具的上煤车数吨数便条可以证实。日升辉公司又付70万元,这两次共计付款130万元,实际上这时松地公司又垫付了369740元,加上上一次垫付的351602元共计垫付721342元,松地公司垫付的款也就充分证实乡煤公司在这时等于也垫付721342元。 至于在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日讯问李高利笔录中出现的“我没有垫资”的记录是不真实的,当时李高利详细向办案人员说明了垫资的情况,公安人员为了达到治张新献罪的目的故意不予记录,甚至诱导说你垫的款已经通过汝州市法院调解用煤抵偿了,所以垫资就不存在了,于是他就在上边写了没有垫资的字样,李高利想着2011年5月已经通过汝州市法院调解煤已经拉走了大部分,双方已经把帐清了,所以就在笔录上签了字。 松地公司李高利和乡煤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签订合同告知了松地公司法人郭明礼,郭明礼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明确授权此业务由李高利全权处理,此笔业务李高利的行为就是松地公司的行为,法院凭什么认定松地公司没有实际参与呢? 7、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法院应该查清事实,不应该模糊的裁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到底高出了多少钱?法院没有具体数目; 裁定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张新献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是多少吨?也没有查清,整个法院裁定是笔糊涂账,其含义令人费解。事实上,张新献和李高利算帐是严格按照其合同约定的阶梯价格,因为乡煤公司张新献没有按照协议约定2万吨总量执行完,所以不能享受600元每吨总量价格,而是按照协议中阶梯价5000吨按每吨760元计算的,并没有多算;抵偿的煤价还高于当时市场价格(春夏季煤价大跌),所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是没有经过调查,没有任何依据,是错误的。有汝州市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1336号,(2014)汝民监审字第5号(2014)汝民再字第10号为证
&&&&1、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事实不清。
&&&&2、关键证人没有出庭证言没有当庭质证。
&&&&3、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乡煤公司),自相矛盾。
&&&&4、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5、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
&&&&6、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地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裁定松地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7、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乡煤公司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到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宝丰法院、平顶山中级法院违法办案。
&&&&&1、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认定事实不清。
宝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李荣堂向宝丰县检察院提供了一份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升辉公司)业务员彭博在合同复印件上角记录的汝州市戎庄货场上煤日期及吨数,11.4 1283.96 & 。 11.5&&1498.94 ,这充分说明乡煤公司张新献所提供合同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一致性,甚至在这次二审中还要求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以证实是彭博所书写进而证明我方提供的650元的合同是真实的,对方提供的550元的合同是虚假的但二审法院没有任何表示认定就草率做出判决。
&&&&&2、关键证人没有出庭证言没有当庭质证。
& & & & 在一、二审法院不顾张新献律师李荣堂多次要求关键证人崔明尚、彭博、马豹子、陈鹏阁、出庭接受质证,而这些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接受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采信没有经过质证的证言。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实际上已明确规定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即所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乡煤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乡煤公司名义,自相矛盾。
&&&&&&在一、二审判决中,查明事实部分都认定张新献是“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办事处经理”,张新献的行为就是代表乡煤公司的行为,但法院又认定“张新献冒用乡煤公司名义”,请问,有经理冒用自己公司签订合同的吗?这样矛盾的判决,也只有平顶山市法院才能做出。
&&&&4、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乡煤公司不是和开封电厂做生意,合同约定只是乡煤公司张新献报铁路车皮运输计划发站戎庄车站到站开封站,并且是车板交货,也就是交货的地点是戎庄车站,只要把原煤装上火车车皮就等于交货了,至于电厂接收不接收那是升辉公司的事情。戎庄车站出具的一份证明证实可以发运到开封,法院凭什么认定张新献所申报的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呢?显系错误。
&&&&5、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事实。
&&&&&二审法院开庭后徐发营多次与张新献家属及律师谈话要求调解,说案件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难判张新献有罪,并保证张新献退2百多万就判张新献缓刑,律师李荣堂当场表示反对,表示合同金额1千多万实际交付300万,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少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怎么可以以钱买刑呢?又怎么可能判处缓刑?明显人情案,法官徇私枉法,而且二审期间,我们张新献家属及律师明确指出宝丰县公安局也承认徐海锋未授衔没有办案资格,所取得侦查证据材料为非法证据,违法办案,(卷宗摘录部分)第16页,21页,28页,35页,46页,60页,84页,94页,102页,119页,126页,128页,130页,131页,132页,139页,140页,159页,175页,176页等等这些都是侦察员徐海锋。并且违反侦查程序非法诱供,电话教唆证人崔明尚出具虚假证言(案卷有崔明尚日邮寄到宝丰县公安局的证明材料中写到日上午贵局徐警官打来电话13***6要我出具以下证明材料,2、张新献为便于办事处开展工作,自行刻制的有关印章,我公司事前不知道,也没在公司备案)律师提供了崔明尚在日亲自书写的证明印章都可使用并留有三枚印章印样,充分证明关键证人崔明尚在说谎,其作出的证言不可信,但徐法营对此关健问题置之不理。第一次上诉后,平顶山市中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二次上诉后,并没有新的证据,法院又如何弄清的事实,怎样认定张新献有罪呢?
&&&&&&6、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松地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裁定松地贸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日乡煤公司张新献、升辉公司张海新、彭博等人带一百万元现金到登封教学二矿附近,张海新将一百万交给乡煤公司张新献,张新献给升辉公司打有收条,李高利给张新献打有收条,之后于日上煤1244.63吨,当时乡煤公司和升辉公司专门派人在汝州市戎庄货场接收、过磅、检验质量,日又上煤1008.04吨,按照日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与松地公司的协议约定,2万吨总量先按600元每吨的价格进行计算,两天共计上煤2252.67吨价值1351602元,而这时升辉公司只给乡煤公司100万元,乡煤公司转给了松地公司李高利,实际上松地公司这时垫付了351602元;日升辉公司付给乡煤公司60万元,日上煤1283.96吨,日上煤1498.94吨,两天共计上煤2782.90吨价值1669740元,合计上煤5035.57吨,这有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彭博及喻大顺出具的上煤车数吨数便条可以证实。日升辉公司又付70万元,这两次共计付款130万元,实际上这时松地公司又垫付了369740元,加上上一次垫付的351602元共计垫付721342元,松地公司垫付的款也就充分证实乡煤公司在这时等于也垫付721342元。
& &至于在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日讯问李高利笔录中出现的“我没有垫资”的记录是不真实的,当时李高利详细向办案人员说明了垫资的情况,公安人员为了达到治张新献罪的目的故意不予记录,甚至诱导说你垫的款已经通过汝州市法院调解用煤抵偿了,所以垫资就不存在了,于是他就在上边写了没有垫资的字样,李高利想着2011年5月已经通过汝州市法院调解煤已经拉走了大部分,双方已经把帐清了,所以就在笔录上签了字。
& & 松地公司李高利和乡煤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签订合同告知了松地公司法人郭明礼,郭明礼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明确授权此业务由李高利全权处理,此笔业务李高利的行为就是松地公司的行为,法院凭什么认定松地公司没有实际参与呢?
&&&&7、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 & 法院应该查清事实,不应该模糊的裁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到底高出了多少钱?法院没有具体数目; 裁定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张新献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是多少吨?也没有查清,整个法院裁定是笔糊涂账,其含义令人费解。事实上,张新献和李高利算帐是严格按照其合同约定的阶梯价格,因为乡煤公司张新献没有按照协议约定2万吨总量执行完,所以不能享受600元每吨总量价格,而是按照协议中阶梯价5000吨按每吨760元计算的,并没有多算;抵偿的煤价还高于当时市场价格(春夏季煤价大跌),所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是没有经过调查,没有任何依据,是错误的。有汝州市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1336号,(2014)汝民监审字第5号(2014)汝民再字第10号为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告书
& & &我们是张新献家属 各兰,于乐乐,住河南省汝州市西环路世纪华庭北二排1号,电话&
& & &控告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以下违法事实:
& & &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违法办案。
& & &1、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事实不清。&
& & &2、关键证人没有出庭证言没有当庭质证。
& & &3、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乡煤公司),自相矛盾。&
& & &4、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 & &5、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
& & &6、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地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裁定松地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 & &7、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乡煤公司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到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 & &宝丰法院、平顶山中级法院违法办案。
& &1、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认定事实不清。&
& 宝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李荣堂向宝丰县检察院提供了一份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升辉公司)业务员彭博在合同复印件上角记录的汝州市戎庄货场上煤日期及吨数,11.4 1283.96 。 11.5 1498.94 ,这充分说明乡煤公司张新献所提供合同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一致性,甚至在这次二审中还要求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以证实是彭博所书写进而证明我方提供的650元的合同是真实的,对方提供的550元的合同是虚假的但二审法院没有任何表示认定就草率做出判决。&
& &2、关键证人没有出庭证言没有当庭质证。
& & 在一、二审法院不顾张新献律师李荣堂多次要求关键证人崔明尚、彭博、马豹子、陈鹏阁、出庭接受质证,而这些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接受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采信没有经过质证的证言。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实际上已明确规定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即所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 & & 3、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乡煤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乡煤公司名义,自相矛盾。 & & & & 在一、二审判决中,查明事实部分都认定张新献是“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办事处经理”,张新献的行为就是代表乡煤公司的行为,但法院又认定“张新献冒用乡煤公司名义”,请问,有经理冒用自己公司签订合同的吗?这样矛盾的判决,也只有平顶山市法院才能做出。
& & & 4、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 & & 乡煤公司不是和开封电厂做生意,合同约定只是乡煤公司张新献报铁路车皮运输计划发站戎庄车站到站开封站,并且是车板交货,也就是交货的地点是戎庄车站,只要把原煤装上火车车皮就等于交货了,至于电厂接收不接收那是升辉公司的事情。戎庄车站出具的一份证明证实可以发运到开封,法院凭什么认定张新献所申报的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呢?显系错误。&
& & &5、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事实。
& & &二审法院开庭后徐发营多次与张新献家属及律师谈话要求调解,说案件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难判张新献有罪,并保证张新献退2百多万就判张新献缓刑,律师李荣堂当场表示反对,表示合同金额1千多万实际交付300万,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少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怎么可以以钱买刑呢?又怎么可能判处缓刑?明显人情案,法官徇私枉法,而且二审期间,我们张新献家属及律师明确指出宝丰县公安局也承认徐海锋未授衔没有办案资格,所取得侦查证据材料为非法证据,违法办案,(卷宗摘录部分)第16页,21页,28页,35页,46页,60页,84页,94页,102页,119页,126页,128页,130页,131页,132页,139页,140页,159页,175页,176页等等这些都是侦察员徐海锋。并且违反侦查程序非法诱供,电话教唆证人崔明尚出具虚假证言(案卷有崔明尚日邮寄到宝丰县公安局的证明材料中写到日上午贵局徐警官打来电话13***6要我出具以下证明材料,2、张新献为便于办事处开展工作,自行刻制的有关印章,我公司事前不知道,也没在公司备案)律师提供了崔明尚在日亲自书写的证明印章都可使用并留有三枚印章印样,充分证明关键证人崔明尚在说谎,其作出的证言不可信,但徐法营对此关健问题置之不理。第一次上诉后,平顶山市中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二次上诉后,并没有新的证据,法院又如何弄清的事实,怎样认定张新献有罪呢?
& & &6、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松地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裁定松地贸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 & & 日乡煤公司张新献、升辉公司张海新、彭博等人带一百万元现金到登封教学二矿附近,张海新将一百万交给乡煤公司张新献,张新献给升辉公司打有收条,李高利给张新献打有收条,之后于日上煤1244.63吨,当时乡煤公司和升辉公司专门派人在汝州市戎庄货场接收、过磅、检验质量,日又上煤1008.04吨,按照日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与松地公司的协议约定,2万吨总量先按600元每吨的价格进行计算,两天共计上煤2252.67吨价值1351602元,而这时升辉公司只给乡煤公司100万元,乡煤公司转给了松地公司李高利,实际上松地公司这时垫付了351602元;日升辉公司付给乡煤公司60万元,日上煤1283.96吨,日上煤1498.94吨,两天共计上煤2782.90吨价值1669740元,合计上煤5035.57吨,这有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彭博及喻大顺出具的上煤车数吨数便条可以证实。日升辉公司又付70万元,这两次共计付款130万元,实际上这时松地公司又垫付了369740元,加上上一次垫付的351602元共计垫付721342元,松地公司垫付的款也就充分证实乡煤公司在这时等于也垫付721342元。 至于在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日讯问李高利笔录中出现的“我没有垫资”的记录是不真实的,当时李高利详细向办案人员说明了垫资的情况,公安人员为了达到治张新献罪的目的故意不予记录,甚至诱导说你垫的款已经通过汝州市法院调解用煤抵偿了,所以垫资就不存在了,于是他就在上边写了没有垫资的字样,李高利想着2011年5月已经通过汝州市法院调解煤已经拉走了大部分,双方已经把帐清了,所以就在笔录上签了字。 松地公司李高利和乡煤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签订合同告知了松地公司法人郭明礼,郭明礼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明确授权此业务由李高利全权处理,此笔业务李高利的行为就是松地公司的行为,法院凭什么认定松地公司没有实际参与呢?&
& & &7、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 & &法院应该查清事实,不应该模糊的裁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到底高出了多少钱?法院没有具体数目; 裁定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张新献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是多少吨?也没有查清,整个法院裁定是笔糊涂账,其含义令人费解。事实上,张新献和李高利算帐是严格按照其合同约定的阶梯价格,因为乡煤公司张新献没有按照协议约定2万吨总量执行完,所以不能享受600元每吨总量价格,而是按照协议中阶梯价5000吨按每吨760元计算的,并没有多算;抵偿的煤价还高于当时市场价格(春夏季煤价大跌),所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是没有经过调查,没有任何依据,是错误的。有汝州市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1336号,(2014)汝民监审字第5号(2014)汝民再字第10号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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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张新献冤假错案
煞笔吗?来猫扑发表这种东西!有人看吗!现在司法程序都比较公开、有证据告去啊!煞笔一个、制造社会影响、让搞不清状况的人义愤填膺。
楼主怎么还屠楼呢!把你不希望别人看到的评论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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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宝丰县法院惊现奇葩判决书之 一、宝丰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立案造假。 二、宝丰县公安局徐海锋不具有侦查办案权,违法办案,且在侦查中对证人恐吓非法诱供,让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崔明尚作伪证。 三、宝丰县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违法办案 1、没有认定合同哪份是真哪份是假,事实不清。 2、法院既然查清张新献系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办事处经理,判决书却又判成冒用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自相矛盾。 3、法院认为张新献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无法实施是错误的。 4、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徐发营违法。 5、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高利没有实际垫资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裁定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更是错误。 6、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张新献给李高利出具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李高利在汝州市法院起诉张新献期间双方调解用戎庄站台原煤多抵偿给李高利部分原煤,不但事实没有查清,而且认定错误。 四、宝丰县升辉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底在汝州市自愿赔偿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情况,和2011年1月到汝州市公安局控告情况,证实该案系冤假错案。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张新献冤假错案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宝丰县法院枉法裁判张新献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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