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监狱可以承包给私人,不是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很多财政负担吗?一些不是很重大的罪犯可以关在私人承包的监狱里,

如果没有立功或立大功,最高院可不可以直接对罪犯直接进行减刑?减轻处罚或假释好像都可以。_百度知道
如果没有立功或立大功,最高院可不可以直接对罪犯直接进行减刑?减轻处罚或假释好像都可以。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3]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修正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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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裁定不予减刑,不能在执行机关未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根据该规定刑法第79条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依据,应当裁定减刑:1,减刑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不能简单作出决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机关是执行机关,合议庭认为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合法,“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三是。经过审理。主要是指减刑必须经过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受理减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减刑裁定,不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4,减刑建议书向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当然是由法院直接进行的,执行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减刑。减轻处罚是法院判决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情节作出的量刑裁决:一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对于裁定减刑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应当制作裁定书,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也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的程序同减刑一样;二是,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书。这里含义有几层意思;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无期徒刑的监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必须是依据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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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情况,最高院都不可以直接对罪犯直进行减刑、减轻处罚或假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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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西方监狱私营化及其借鉴
西方监狱私营化及其借鉴
论西方国家的监狱私营化及其借鉴
銆EUR监狱私营化或者私营监狱,是当前西方国家监狱系统中出现的一种比较普遍的新趋势。了解这种趋势,探讨在我国是否具有可借鉴性,对于发展我国监狱事业是有积极意义的。为此,笔者2000年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e for 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从事研究期间,特别关注这一问题,本文即论述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的有关情况和作者对中国监狱系统进行借鉴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监狱私营化及其特点监狱私营化(prison privatization,privatization of prison)又称为“矫正私营化”(privatization of corrections)、“私营机构”(private sector),是指私营公司参与监狱的建设、管理和为监狱提供服务的现象与趋势。由于论述角度的不同,对监狱私营化现象还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如果监狱主要或者完全是由私营公司建造和管理的话,就将这样的监狱称为“私营监狱”(private prison,privately operated prison)。如果有的看守所也主要是由私营公司建造和管理的话,也会称之为“私营看守所”(private jail)。托马斯(C. Thomas, 1993)等人还使用了“矫正私营化运动”(correctional privatization movement)这样的术语,认为美国矫正私营化运动的真正开端,是1983年创办了美国矫正公司(Correctional Corporation of America,CCA)。 &&&&监狱私营化是当前西方国家监狱发展中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和趋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监狱私营化主要表现出下列特点:&&&&(一)互利性&&&&监狱私营化的“互利性”是指监狱私营化对于国家和私营公司以及来说,都是有利的。&&&&从国家来看,通过监狱私营化,可以解决监狱经费投入过多或者监狱经费不足、增加罪犯劳动项目和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水平、缓解监狱过度拥挤、解决罪犯增加过快而监狱发展太慢等问题。&&&&从私营公司来看,参与监狱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私营公司参与监狱事务,并不是一种慈善行为,或者至少可以说,并不完全是一种慈善行为,而主要是一种经营行为,他们要从参与监狱事务的过程中,获得较多的利润,至少要获得不低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否则,私营公司就会撤出监狱领域。&&&&从罪犯来看,由于监狱的私营化,他们可以从监狱劳动中获得更多的报酬(为私营公司提供劳务的罪犯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往往高于在监狱中从事维持性劳动的罪犯的报酬);可以有机会离开监狱环境,在监舍甚至监狱外面从事劳动;可以受到更好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等。&&&&(二)多样性&&&&监狱私营化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虽然西方国家监狱私营化表现出极不相同的具体特点,但是,大体而言,可以将监狱私营化分为两类:&&&&1.部分地参与监狱事务銆EUR在种情况下,私营公司部分地参与监狱事务,主要是为监狱提供所需要的多种服务,例如,一些设施的建设;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给罪犯提供多种有偿服务,包括食物、医疗、培训、监管等。在这种情况下,私营公司一般根据与监狱签订的合同,提供监狱所需要的服务。监狱和私营公司之间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商业关系,双方根据合同开展相应业务。&&&&2.完全的私营监狱銆EUR在这种情况下,私营公司独自建设一些监管设施,为罪犯提供食宿和其他设施,由私营公司负责管理监狱和罪犯;这类监狱的责任主要有私营公司承担,国家的监狱管理部门可能在合同中规定私营监狱必须遵守的一些条件,也可能派员监督私营监狱的运行,包括派员负责监狱工作中执法性质较强的一部分工作,或者对私营监狱进行鉴定,了解它们是否达到了有关的标准,并且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同时,监狱私营化的多样性还表现为,这种现象不仅在已决犯监狱中出现和存在,而且也在主要关押未决犯的看守所中得到发展。&&&&根据萨维斯(E. S. Savas, 1987)的论述,监狱私营化或者私营公司参与矫正活动的主要方面包括: &&&&(1)提供资金和建造监狱;(2)运作少年矫正机构;(3)运作成人矫正机构;(4)向罪犯提供工作(work);銆EUR(5向监狱提供特别的合同服务(contractual services),例如,向罪犯提供保健和职业教育,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三)发展性&&&&监狱私营化是晚近发展起来的一种现象和趋势,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还没有固定的、得到大家公认的建设和运行模式。一般而言,目前监狱私营化的形式主要有4种: &&&&(1)私营机构投资监狱建设;&&&&(2)私营公司提供合同服务,包括保健服务、饮食服务和洗涤服务等;&&&&(3)私营公司仅仅管理监狱工业;&&&&(4)私营公司完全管理矫正机构。&&&&不过,这些形式及其具体表现,都处在发展变化之中。&&&&(四)相对性私营监狱是与“公立监狱”(public sector prison)或者“国管监狱”(state-operated prison)相对而言的。所谓“公立监狱”或者“国管监狱”,就是指由国家建设和管理的监狱,当代西方国家的大部分监狱都属于这一类监狱。但是,随着监狱与社会交流和接触的增加,私营监狱和公立监狱之间的隔阂和界限正在减小。由于监狱私营化的发展,私营机构可能会以很多种方式参与公立监狱的建设和运行。在私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西方国家,只要国家监狱与监狱系统外面的公司发生经济和其他业务往来,就有可能出现监狱私营化的问题,例如,监狱要从监狱系统外面购买设备、服务、材料等,就会与私营公司发生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往来,这种往来中就包含着私营化的成分。銆EUR同样,国家监狱及其管理部门,必然会参与私营监狱的建设和运行。它们会对私营监狱提供多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以便保证私营监狱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监狱的机构性质。这种指导和监督,可能会采取很多种形式,例如,发布文件和指南,派驻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等。銆EUR二、监狱私营化的历史演革&&&&(一)私营监狱的早期历史监狱私营化或者私营监狱并不是在20世纪才出现的新事物。实际上,早在19世纪的时候,在一些西方国家就已经存在过这种现象。但是,到20世纪后半期时,监狱私营化的趋势再次在西方国家中大量出现。&&&&在美国,私营机构参与监狱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在当时,美洲殖民地成为英格兰流放重罪犯的地方,许多商人靠运送这些罪犯来换取政府的优惠待遇和向政府推销自己的产品。1648年,圣文森特•德•保罗协会(Society of St. Vincent de Paul)创办了第一家永久性的流浪儿童之家(home for wandering children)。1666年,一家名叫雷蒙德•斯特普福德(Raymond Stapleford)的私营公司,同意在马里兰州修建一座监狱,以此换取10000磅烟草和被命名为该监狱终生管理人(keeper of the facility for life)的优惠待遇 。1790年建立的美国感化院(American penitentiary),就是根据私营的贵格会团体(Quaker-affiliated group)的宗教哲学和改革努力而诞生的。美国刑罚改革家约翰•奥古斯特(John Augstus)通过自己的努力,向罪行轻微的犯罪人提供担保和监督,促进了缓刑制度的建立。在现代少年法庭的建立过程中,芝加哥妇女俱乐部(Chicago Women’s Clubs)起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大量的罪犯被出租给私营公司从事劳动。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在私营经济成分参与监狱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监狱工业运行模式,包括出租制、计件制等。例如,1844年,路易斯安那州将其监狱出租给一家私营公司,由其管理5年。1866年,密西西比州授权将州监狱出租给一家私营公司,由其管理15年。同一时期,得克萨斯州的亨茨维尔监狱(Huntsville prison)也被出租给一家私营公司。即使后来不将整个监狱出租的情况下,也往往将罪犯出租给私营公司从事有偿劳动。1905年,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总统禁止在联邦项目中使用罪犯劳动力。1929年,美国国会通过霍斯—库珀法(Hawes-Cooper Act),允许各州禁止其他州的大量监狱产品进入本州 。因此,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时,私营公司参与监狱经济活动的做法受到了法律的禁止。&&&&在其他国家监狱发展的历史上,私营机构参与监狱活动的情况,也经历了与美国类似的过程。例如,在英国,英格兰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通过在英格兰及欧洲的监狱和看守所旅行考察,对于英国及欧洲的监狱改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854年创立了少年犯教养院(reformatory school),1857年创立了少儿习艺学校(industrial school),这些矫正机构都是由私营机构(private sector)发起、创办和管理的。 在澳大利亚,自1788年开始,就根据澳大利亚殖民地与英国政府签订的合同,用轮船将罪犯运到澳大利亚服刑,其中的很多运输工作就是由私营公司承担的。在澳大利亚殖民地,许多罪犯被私营公司雇佣,从事多种劳动。 &&&&(二)私营监狱在20世纪的复兴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监狱私营化或者私营监狱出现复苏的趋势,一些西方国家重新开始重视发展私营监狱或者监狱私营化。在美国,私营公司重新大规模进入监狱领域以及私营监狱工业大量发展,是从1983年成立美国矫正公司(CCA)开始的。1983年,这家公司与美国移民与归化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s,INS)签订合同,在得克萨斯州的休斯顿设计、修建和管理一个有350张床位的的最高警戒度拘留中心(maximum-security detention center)。美国矫正公司对这个拘留中心的管理,成为私营公司有能力管理矫正机构的一个早期例子。 由此开始,美国的监狱私营化及私营监狱工业得到迅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结束时,与矫正系统签订合同的私营监狱床位已经达10900张,在此期间,美国的看守所和监狱的罪犯数量也急剧增长,看守所罪犯达到183000人,增长83%;监狱罪犯达到276000名,增长63%。銆EUR因此,20世纪80年代时美国监狱私营化的再次复兴和稳定发展时期。随着罪犯的大量增加和监狱开支的不断增长,监狱私营化的活动得到了各级立法和政府部门的支持。从1990年开始,美国各级政府面临的监狱预算压力、监禁率的继续增长和监狱过度拥挤的加剧,为私营监狱管理公司(private-sector prison management company)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客观环境,导致监狱私营化步伐的加快和私营监狱的迅速发展。&&&&在英国,保守的政治观念制约了监狱私营化的复苏步伐。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起开始,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右翼政府的思想库亚当•史密斯研究所(Adam Smith Institute,ASI)起了重要的作用。1985年,该研究所的一些高级研究人员开始向政府提出关于发展私营监狱的观念,这种观点得到了一些政府官员的支持。在此期间发生的一些监狱暴乱,也推动了监狱私营化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日在赫尔(Hull)建成了伍兹押候监狱(Wolds Remand Prison),这做监狱是英国私营监狱的早期代表,该监狱由私营公司根据与内政部的合同进行管理,第四组押候服务公司(Group 4 Remand Services) 被授权对该监狱进行5年的管理,合同中详细规定了该公司必须提供的最低管理标准,作为对每月获取的费用的回报。在第一年之后,要对合同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接着完成5年的管理期限。在该监狱开始使用时,它是一个B类监狱,获得了正常食宿证书(Certified Normal Accommodation,CNA),关押320名成年男犯,这是多年来英国第一个仅仅关押成年押候罪犯(adult remand prisoner)的监狱。銆EUR由此开始,英国监狱私营化得到了较大的发展。1993年,建在雷丁奇(Redditch)的布莱肯赫斯特监狱(HM Prison Blackenhurst)开始收押罪犯。1994年,建在唐克斯特(Doncaster)和罗奇代尔(Rochdale)的两家私营监狱开始收押罪犯。1995年底开始在南威尔士和利物浦修建两家私营监狱,这两家私营监狱在1997年如期建成并收押罪犯。 &&&&在澳大利亚,监狱私营化也得到很大发展。到20世纪后半期时,澳大利亚成了世界上第二个主要的“重新发现”(rediscover)私营管理监狱(privately managed prison)的国家,也是目前世界上在私营监狱中关押罪犯百分比最高的国家。根据1994年发表的数据,在澳大利亚的私营监狱中关押的罪犯占到罪犯总数的28%。銆EUR澳大利亚有8个司法管辖区,每个司法管辖区有自己的刑事司法系统和矫正系统。到1997年时,有两个州(昆士兰州和新南威尔士州)有私营监狱;维多利亚州计划将它最大的3个监狱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承包出去。同时,维多利亚州还通过招标方式、投资、设计和建设3个新监狱。南澳大利亚州已经将1996年建成的甘比尔山妇女监狱(Mt Gambier Prison for women)承包出去,由第四组保安公司(Group 4 Securitas)管理。 (三)私营监狱在其他西方国家的发展与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情况相类似,在其他西方国家,监狱私营化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在法国,有很多的私营公司参与监狱的管理和工业活动。一些私营公司广泛参与监狱工业和劳动车间的运作;一些非政府组织或者协会(association)为少年犯罪人提供监管服务。法国的监狱私营化是在1987年开始的,监狱私营化的直接起因之一,就是长期的监狱过度拥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时法国的司法部长对美国进行了访问,回国之后即开始仿效美国进行监狱私营化的活动。在法国监狱私营化的过程中,4个财团(consortia)被要求设计和建造监狱,提供13000个床位和多种服务,包括饮食服务、绿化服务、罪犯运送、医疗和戒毒服务等。这些新建的监狱运行两年后,被收归国有。不过,到1994年时,法国私营监狱的数量达到17个,这些私营监狱关押10000名罪犯。尽管最初的意图是将监狱完全私营化,但是,由于监狱管理人员、法国议会的压力、1988年政府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这些私营监狱的管理、安全与控制,仍然由监狱管理部门负责。所以,法国的这些私营监狱实际上是“准私营监狱”(semi-private prison)。銆EUR法国为监狱提供服务的最大私营公司之一,是西热斯(SIGES)公司,该公司是索代克霍股份有限公司(Sodexho SA)的一个子公司,为法国的很多监狱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在德国,监狱私营化主要局限于监狱的建设和提供服务方面,私营公司没有参加监狱的日常管理。私营公司向监狱提供的服务包括饮食、洗涤和医疗。銆EUR德国的第一个监狱私营化合同是与柏林州政府(federal state of Berlin)签订的。在这项合同中,政府允许私营承包商建造一个新监狱;在其他一些地区,私营监狱公司也游说政府认识监狱私营化的益处,允许私营公司参与监狱活动。 &&&&在加拿大、新西兰、比利时、瑞典等国家,监狱私营化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四)监狱私营化的理由&&&&西方国家的监狱私营化,并不是学术研究推动的结果,而主要是为了解决监狱面临的紧迫问题而产生的。这些紧迫问题包括由于罪犯数量激增而造成的监狱过度拥挤;政府的监狱经费开支过大,使政府财政难以承受;随着监狱过度拥挤而产生的监狱条件恶化、暴力行为增加和罪犯对监狱的恶劣条件提起诉讼,法院要求监狱改善监狱条件的压力等。&&&&一些学者论述了监狱私营化的理由。例如,戴维•希克尔(David Schichor,1995)等人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监狱运行私营化,即由私营公司管理监狱的理由主要是: &&&&(1)存在着普遍的支持降低税收和缩减政府规模的社会政治气氛。&&&&(2)由于实行“强硬”(get-tough)的社会控制政策,特别是由于进行“反毒品战争”(war on drugs)和强制性监禁刑(mandatory prison sentence)的增加,导致监狱人口的大幅度上升和监狱拥挤问题的加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利用私营公司的力量解决这些问题。&&&&(3)由于美国自由放任经济的影响,政府控制的减弱,使得私营公司相信,它们在监狱领域中可以做得比公共成分(public sector)更好。亚历克斯•西格纳尔(Alex Singal,1999)认为,监狱私营化的理由包括下列方面: &&&&(1)大量降低监狱建设费用,加快设计、建造和运行新监狱的速度。&&&&(2)降低劳动力费用。在公立监狱中,劳动力费用(labor costs)大约占监狱运行费用(operating expenses)的2/3;在私营监狱中,私营监狱的管理人员可以大大降低劳动力费用,其措施包括减少工作人员加班工作(staff overtime)、减少工作人员的补偿要求、减少工作人员的病假、实行更有效的利润计划等。&&&&(3)增加监狱的床位。&&&&(4)降低监狱运行费用。其措施包括以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购买商品和服务;减少政府管理程序等。&&&&(5)可以通过与一些机构签订合同的办法,让这些合同机构负责监狱的日常管理,而不必建立另外的管理机构和招募专门的管理人员,从而可以减免机构和人员。&&&&(6)按照合同价格计划和控制监狱的长期费用。根据一些估计,由私营机构管理的监狱,每天每个罪犯可以节省5%到15%的费用。銆EUR在美国威斯康星州的研究发现,由私营公司管理监狱,每年可以节省监狱经费11%到14%。如果使用私营公司管理一座有5000个床位的新监狱,那么,每年可以节省经费1000万美元到1240万美元(按照1995年的情况计算);如果这个监狱的使用寿命是20年的话,那么,节省的经费将十分客观。 &&&&哈里•艾伦(Harry E. Allen, 2001)等人甚至提出了“私营化扩展时代”(the era of expansion of privatization)的概念,并且列举了一些理由和事实: &&&&(1)1980年,受到矫正机构监督的人数是190万;到2000年时,估计为620万;&&&&(2)在美国,每年大约有1100万成人和300万少年被逮捕;&&&&(3)在21世纪,14到24岁之间的人口数量会急剧增加,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是最容易进行违法行为的;&&&&(4)1996年,在美国由于毒品问题而被逮捕的人中,8%的人被判处监禁刑。这是因为夜盗而被判刑的比率的2倍;&&&&(5)从1994年到1998年,美国联邦和州监狱系统增加了467079张监狱床位,平均每星期大约增加1800张新的监狱床位;&&&&(6)1999年美国估计增加86400张监狱床位,每星期大约增加1650张监狱床位;&&&&(7)日,美国州一级的监狱人口是监狱床位的113%。&&&&基于这些事实,一些人提出了赞同监狱私营化的理由和监狱私营化发展的趋势:&&&&(1)已经证实,私营矫正公司可以象政府机构那样提供同样的矫正服务,而且可以节省10%到15%的矫正经费;&&&&(2)最有经验和资本最雄厚的私营矫正提供商,会包揽(garner)未来较大部分的矫正业务。&&&&三、监狱私营化的现状&&&&(一)美国的情况&&&&美国是监狱私营化发展最突出的西方国家。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私营矫正计划(Private Corrections Project,University of Florida,Gaineville)1999年提供的资料,可以看出1998年底美国各州拥有的私营监狱数量以及各州私营监狱的罪犯关押容量(capacity)(参见表1)。&&&&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 表1:美国各州的私营监狱数量与关押容量 州[1]&&&&私营监狱数量&&&&关押容量亚利桑那&&&&6&&&&6860阿肯色&&&&2&&&&1200加利福尼亚&&&&24&&&&11294科罗拉多&&&&9&&&&4644哥伦比亚特区&&&&1&&&&866佛罗里达&&&&10&&&&6255佐治亚&&&&5&&&&6418爱达荷&&&&1&&&&1250伊利诺伊&&&&1&&&&220印第安那&&&&1&&&&670堪萨斯&&&&2&&&&529肯塔基&&&&4&&&&2631路易斯安那&&&&2&&&&2948密歇根&&&&1&&&&480明尼苏达&&&&1&&&&1338密西西比&&&&6&&&&4630密苏里&&&&2&&&&660蒙大拿&&&&1&&&&512内华达&&&&1&&&&500新泽西&&&&1&&&&300新墨西哥&&&&7&&&&4696纽约&&&&1&&&&200被卡罗来纳&&&&2&&&&2112俄亥俄&&&&2&&&&2256俄克拉何马&&&&8&&&&9702宾夕法尼亚&&&&1&&&&1200波多黎各&&&&4&&&&3000罗得岛&&&&1&&&&302田纳西&&&&6&&&&7326得克萨斯&&&&43&&&&29577犹他&&&&1&&&&400弗吉尼亚&&&&1&&&&1500华盛顿&&&&1&&&&150总数&&&&159&&&&116626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注][1]美国有18个州没有通过允许私营监狱运行的立法。銆EUR根据日的统计,可以看出美国私营监狱在整个国家的监狱系统中所占的地位(参见表2)。&&&&銆EUR 表2:美国私营矫正机构、看守所和其他政府机构中关押的罪犯数量 司法管辖区&&&&私营矫正机构&&&&地方看守所&&&&州或联邦的其他机构&&&&人数&&&&百分比[1]&&&&人数&&&&百分比&&&&人数&&&&百分比美国的总数&&&&87369&&&&6.3&&&&63140&&&&4.6&&&&7243&&&&0.5联邦系统[2]&&&&15524&&&&10.7&&&&2438&&&&1.7&&&&1249&&&&0.9州系统&&&&71845&&&&5.8&&&&60702&&&&4.9&&&&5994&&&&0.5[注][1]本表中的百分比,是指罪犯数量在州或者联邦监狱系统罪犯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銆EUR [2]包括关在押私营社区矫正中心(privately operated community correctional center)内的6143名罪犯。&&&&根据2001年的统计,美国私营监狱的关押容量为119023人。 &&&&(二)英国的情况&&&&当代英国的监狱私营化,是从1992年5月在约克郡(Yorkshire)建成伍兹监狱(Wolds prison)开始的。这个押候监狱有320张床位,由第四组保安公司(Group 4 Securitas)根据合同进行管理。这是一家以英国和瑞典为基地的国际财团(Anglo-Sweden consortium),在欧洲和世界其他地方从事安全领域的业务活动。之后,陆续建立了其他一些私营监狱。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有11座私营监狱,关押总容量达到6800人,占监狱关押容量总数的12.4%左右。銆EUR另外,根据2001年的统计,英国私营监狱的关押容量为7161人。 &&&&(三)其他国家的情况&&&&澳大利亚是第二个授权建立和运行私营监狱的西方国家。1990年1月,在昆士兰州的博拉隆(Borallon)建成了一个有240张床位的中等警戒度私营监狱。这座监狱的承包商是澳大利亚矫正公司(Corrections Corporation of Australia),这家公司是由美国矫正公司(CCA)领导的一个财团。随后,在昆士兰州和新南威尔士州建设两座监狱的招标中,澳亚矫正管理公司(Australasian Correctional Management,ACM)中标,该公司是美国第二大矫正公司——沃肯赫特矫正公司(Wackenhut Corrections Corporation)领导下的一个财团。在此之后,陆续修建了其他一些私营监狱。根据2001年的统计,澳大利亚私营监狱的关押容量为7334人。 &&&&在加拿大,传统上是反对私营监狱观念的。但是,从1994年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在那一年,新不伦瑞克省(New Brunswick)政府授权为青少年犯罪人建造一所监狱,由此开始探讨监狱私营化的可能性。这个过程包括雇佣矫正计划顾问,在内政部(Department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进行全面的文献评价。1994年9月,加拿大政府表示了对监狱私营化的兴趣;日,政府宣布,沃肯赫特矫正公司是受欢迎的投标人(bidder),愿意和该公司进行联邦监狱私营化的协商谈判。加拿大的一些省也对监狱私营化充满兴趣,例如,艾伯塔省(Alberta)积极考虑发展监狱私营化。根据2001年的统计,加拿大私营监狱的关押容量为1184人。 &&&&在新西兰,1992年晚些时候,新西兰政府宣布了将监狱系统的一部分私营化的意图。1993年5月,开始通过招标方式建造新监狱:一个是位于奥克兰中部的一个押候监狱,有250张床位;另一个是位于南奥克兰的中等警戒度监狱,有350张床位。为了实施这一计划,1993年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法案,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正。日,通过了《刑罚机构改良法》(Penal Institutions Amendment Act)。1997年开始与私营公司签订招标投标合同。这两个新监狱的关押容量占新西兰预计罪犯数量(projected prisoner population)的12%。后来建造一个有500张床位的私营监狱,使私营监狱的关押容量占到20%。銆EUR根据2001年的统计,新西兰私营监狱的关押容量为384人。 &&&&此外,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大学提供的资料,在2001年,荷属安的列斯(Netherlands Antilles) 私营监狱的关押容量为737人;苏格兰私营监狱的关押容量为650人;南非私营监狱的关押容量为6048人。 &&&&根据美国辛辛那提大学(University of Cincinnati)大学的查尔斯•洛根(Charles H. Logan)提供的资料,到2001年9月时,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私营成人矫正机构为181座,共有床位142521张。 銆EUR四、监狱私营化的晚近发展銆EUR 犯罪学家哈里•艾伦(Harry E. Allen, 2001)等人认为,晚近以来中间制裁(intermediate sanction)的发展,为私营机构参与矫正领域的活动,提供了3个方面的机会: &&&&(一)私营治疗计划&&&&私营治疗计划(private sector treatment program)是指有私营机构参与实施的治疗计划。现在,通常把监督性治疗计划(supervised treatment program),例如,戒毒治疗计划,戒酒治疗计划,工作培训计划等,作为缓刑的一个附加条件。在美国,这类计划几乎都是由私营公司实施的,其中的很多计划实现了盈利,盈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罪犯交纳的费用;另一方面是根据所签订的合同,由当地政府支付的资金。&&&&这类计划的哲学观念有很多方面,包括:&&&&(1)一些计划有严格的、军事化的组织管理和纪律;&&&&(2)一些计划以宗教观念为基础;&&&&(3)一些计划主要从事集体治疗;&&&&(4)一些计划强调严格的个人主义(rugged individualism)和依靠自己(self-reliance)。&&&&由于罪犯中吸毒问题不断加剧,与此相关的矫正计划也会不断增加。&&&&(二)低警戒度监管计划&&&&近年来监狱私营化的另一个重要发展,就是有私营机构建造和运行的低警戒度监管机构(low-security custodial facility)得到发展。许多私营监狱都是按照低警戒度标准建造和运行的,私营承包商(private contractor)已经成功地管理和运行了大部分这类矫正机构。今天,这类矫正机构已经成为矫正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也是盈利性私营商业活动的最重要的形式。根据日的统计,可以看出美国矫正领域中由私营公司运行的各类矫正机构及其床位总数的情况: &&&&接受和诊断机构,0.8%;社区矫正机构,占1.8%;最低警戒度矫正机构,占35.7%;中等警戒度矫正机构,占48.8%;高警戒度/封闭式矫正机构,占2.2%;最高警戒度机构,占2.9%;多种警戒度矫正机构,占7.9%。&&&&特别是在少年矫正领域中,大量依赖私营公司提供并管理低警戒度矫正机构。这种做法既增加了政府处理少年犯罪人的灵活性,也增加了监管少年犯罪人的能力。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马萨诸塞、密歇根、宾夕法尼亚、罗得岛和华盛顿等州,都是严重依赖私营机构管理少年矫正机构的。在一些州中,把少年犯罪人安置在家庭外环境(out-of-home settings)的做法,构成了少年矫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另一州中,私营少年犯罪人监管机构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公共矫正机构。&&&&在发展成人低警戒度矫正机构方面,私营承包商也起着类似的作用。私营公司发展了更多的低警戒度矫正机构,例如,社区工作释放中心(community work release center)、释放前中心(prerelease center)、短期拘留机构(short-term detention facility)、赔偿中心(restitution center)、返回监管式机构(return-to-custody facility)、居住式治疗机构(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y)等。&&&&(三)监视和控制技术&&&&私营公司也将一些先进、快捷而经济的监视和控制技术(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technology)引入矫正领域。例如,药物检验公司(drug testing company)可以提供快速、便宜和可靠的毒品探测技术,使管理人员可以更有效地发现罪犯是否使用了非法毒品。私营公司也将各种先进的电子监控技术和其他电子技术引入矫正领域,从而提高了矫正机构的工作效率。&&&&銆EUR五、看守所的私营化&&&&在一些西方国家,监狱私营化几乎渗透到各个矫正领域,包括看守所领域,从而出现看守所私营化(privatization of jails)的现象。在美国,看守所私营化的现象更为突出。美国看守所的私营化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许多看守所与私营公司签订合同,由私营公司提供象医疗、精神保健、饮食服务、社区矫正计划、劳动计划、看守所建设等服务。例如,在1990年,美国警察局(U. S. Marshal’s Service) 就授权与两家私营公司签订合同,让这两家私营公司在堪萨斯州的利温沃斯(Leavenworth)设计、建造和运行一个有440张床位的拘留所。这两家私营公司是以纳什维尔为基地的美国矫正公司(CCA)和以圣路易斯为基地的矫正发展公司(Correction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CDC)。这个拘留所在最初一年是作为最高警戒度机构运行的,后来又续签了4年的合同。美国警察局相信,这个拘留所在运行中会节省政府大量的资金。同时,还可以产生其他有益的效果,例如,减轻看守所过度拥挤状况,为等待审判的联邦犯人提供更多的羁押空间等。这个拘留所关押中等监管等级和最高监管等级的犯人;政府每天为每个犯人提供71美元的经费,这些经费中包括医疗和牙医服务、饮食服务和安全警戒。这两家私营公司的官员相信,每年的收入会超过1000万美元。到1998年时,这些目标都得到实现。銆EUR根据1996年的统计,美国至少有110家看守所与私营机构签订了保健合同。还有一些看守所由私营公司管理。&&&&不过,在美国,县司法行政长官(Sheriff)们对看守所的私营化态度不一致。菲利普•埃思里奇(Philip A. Ethridge, 1994)等人在1991年夏天对得克萨斯州254个县司法行政长官的问卷调查(其中的195人填写了问卷)表明,銆EUR县司法行政长官们认为看守所私营化的益处包括:&&&&(1)缓解看守所过度拥挤状况;&&&&(2)节省纳税人的钱;&&&&(3)减轻县的责任;&&&&(4)振兴当地经济,因为可以增加新的工作机会;&&&&(5)可以给犯人提供更好的监管;&&&&(6)进行更好的分类和评价;&&&&(7)可以更好地改造犯人。&&&&这项调查发现,70%的县司法行政长官反对看守所私营化,反对的主要理由如下:&&&&(1)私营公司不应当控制犯人;&&&&(2)私营机构对于县来说太昂贵了;&&&&(3)私营机构不能减轻县的责任;&&&&(4)犯人会受到虐待;&&&&(5)私营化会有安全方面的危险;&&&&(6)政府部门更有效果和效率;&&&&(7)私营公司仅仅对赚钱感兴趣;&&&&(8)私营公司存在着破产的危险。&&&&实际上,这些反对理由中的一些理由,已经被研究证实是站不住脚的。銆EUR六、监狱私营化的成就銆EUR澳大利亚犯罪学家里查德•哈定(Richard W. Harding, 1998)的研究认为,监狱私营化的成就(achievement of prison privatization)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 (一)监禁质量较好&&&&长期以来,公共监狱系统的监禁质量(confinement quality)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例如,在美国,1996年有36个监狱或者监狱系统被法院判令改善管理。与公共监狱相比,私营监狱在监狱管理方面做得要好一些。&&&&应该如何衡量监禁质量呢?洛根(C. Logan, 1992)在比较私营监狱和公共监狱的研究中,识别出了8项衡量监狱管理制度质量(prison regime quality)的指标:警戒度(security);安全性(safety);秩序(order);监管(care);活动(activity);公平性(justice);条件(conditions);管理(management)。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私营监狱在这些方面的表现普遍好于公共监狱。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令人感到奇怪的,因为私营监狱是新建的监狱,设计比较合理,设施较好;罪犯摆脱了过度拥挤的状况,也没有公共监狱中那些愚笨而无效的习惯性程序(stultifying ritual);监狱工作人员比较年轻,监狱长有工作热情,等等。这些都有利于提高监禁质量。&&&&(二)遵守合同&&&&私营监狱一般都能够遵守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它们遵守合同(contract compliance)的状况,可以通过监狱通过鉴定的情况、罪犯提起诉讼的情况和续签合同(contract renewal)的情况等指标来衡量。&&&&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私营监狱在签订的合同中往往都强制性的规定,在私营公司开始管理监狱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通过美国矫正协会(ACA)组织的鉴定,这种鉴定的标准涉及很多方面,可以有效地保证监管质量。事实上,很多公共监狱都不一定通过这样的鉴定。根据托马斯(C. W. Thomas,1993)提供的数据,47%的私营监狱通过了美国矫正协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另外还有13%的私营监狱正在申请鉴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罪犯对私营监狱提起诉讼的情况尚未发现。&&&&至于续签合同的情况,大部分私营监狱都能够与政府部门续签合同,这意味着政府监狱管理部门对私营监狱的管理是满意的。在美国,到1996年为止,只发现了2个没有续签合同的私营监狱。&&&&(三)保障罪犯权利与监狱管理制度&&&&研究表明,私营监狱在保障罪犯权利和实行恰当的监狱管理制度方面,做得也比较好。在公共监狱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过度拥挤,监狱骚乱和暴乱,罪犯吸毒,罪犯逃跑,罪犯自杀和自残,罪犯之间的胁迫(intimidation)、恃强凌弱与罪犯帮伙,罪犯的健康(包括艾滋病的传染),种族歧视,对对易受侵害罪犯的处理和保护等,在私营监狱中很少发现。这说明私营监狱在保障罪犯权利方面做得比较好,其中的管理制度也是可行的。&&&&不过,在已经进行的研究中,已经发现了私营监狱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监狱暴乱控制方面的问题,自杀预防方面的问题。而且还发现,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私营监狱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要比美国的私营监狱中更加明显。&&&&(四)节省费用&&&&当代监狱私营化的重要催化剂就是转嫁监狱费用。这意味着,国家将监狱建设费用和监狱运行费用转嫁到私营公司身上,让私营公司承担这些费用,从而减少政府部门在这些方面的开支。从私营监狱的发展来看。这种目标已经完全得到实现,即通过监狱私营化,大量节省了政府在监狱领域的开支,包括监狱基建费用和周期性发生的费用(recurrent expenditures)。相比较而言,基建费用的节省效果更加明显。 七、关于监狱私营化的争论&&&&尽管私营监狱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对于私营监狱一致是有争论的。1990年,查尔斯•洛根(Charles H. Logan)在其《私营监狱的利弊》一书中 ,将人们关于私营监狱的争论归纳为10个方面: &&&&(一)适当性&&&&关于适当性(propriety)的争论中,赞同的观点主要如下:&&&&(1)与私营公司签订合同(contracting,以下简称“签订合同”)可以更好地根据监狱需求的变化提供服务;&&&&(2)合同制监狱长(contractual warden)为了增强其合法性、促进合作、降低成本和确保续签合同,具有公平管理罪犯的动机;&&&&(3)签订合同并不会对正当程序构成危险;私营监狱长(private warden)和公共监狱长(public warden)会同样遵守法制,按照同样的机构标准行动;&&&&(4)在政府的监督下,签订合同增加了新的、对矫正决定和行动进行独立审查(independent review)的层次,从而能够改善正当程序;&&&&(5)签订合同有助于澄清监禁目的和正当程序包含的规则与程序;&&&&(6)签订监狱运行合同与联邦法律和许多州的法律相一致。&&&&反对的意见认为:&&&&(1)签订监禁合同,涉及到不适当地授权私营机构行使强制性权力和权威(coercive power and authority);&&&&(2)签订合同会使私营公司偏重追求盈利动机,而忽视公共利益、罪犯利益或监禁目的;&&&&(3)合同监狱(contracting prison)会产生与可能使用致命武力有关的法律问题;&&&&(4)签订合同会产生可能干扰罪犯的正当程序的利益冲突;&&&&(5)签订合同可能会在一些州遇到法律障碍;&&&&(6)签订合同对公共雇员(public employee)的工作和利益构成威胁,这是危害工人利益的(antilabor);&&&&(7)签订合同可能会对矫正官员的权威感(sense of authority)、身份感(sense of status)构成威胁,使他们在监狱内和监狱外面都会受到这种威胁。&&&&(二)费用&&&&在关于监狱私营化在费用(cost)方面的争论中,赞同监狱私营化的意见是:&&&&(1)签订合同可以使监狱在资金、地点和建设方面,可以做得比政府监狱(government prison)更快速、更节省;私营公司更有能力设计有效的运行机制;&&&&(2)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签订合同,可以发展规模经济(economy of scale);&&&&(3)签订合同可以大量减少公共雇员退休金和养老金(pension and benefits);&&&&(4)签订合同通常会引起消费者物价指数(the Consumer Price Index)的增长,使政府开支的增长快于一般物价增长的水平;&&&&(5)签订合同会减少浪费,因为挥霍浪费(prodigality)会减少利润;&&&&(6)签订合同会阻止政府预算机构不断扩大预算规模的动机;&&&&(7)签订合同可以使费用受到公开监督,允许对费用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8)签订合同避免了繁琐而严格的政府采购程序(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cedures);买主可以更快地购买,可以维持较低的库存,可以更好地进行价格谈判;&&&&(9)通过更有效的人员管理、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更少的过度拥挤,签订合同可以增加雇员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减少旷工和人员流失。&&&&反对的意见认为:&&&&(1)签订合同会更昂贵,因为这会把利润率(profit margin)增加到所有其他费用上;&&&&(2)签订合同导致了专门的签订合同费用:发出签订合同的邀约、协商谈判和合同管理,还有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的费用;&&&&(3)从长远来看,签订合同的费用会更大,因为会产生“虚报低价”(lowballing)现象,即在最初投标时所报的价格很低,但是在以后的合同中会报出不合理的价格;&&&&(4)如果高的基建费用限制了市场进入(market entry)和竞争,那么,从长远来看,签订合同的费用会更高;&&&&(5)签订合同后,在后续合同中缺乏有效的竞争,这种现象是很常见的;&&&&(6)签订合同后,会在终止合同、失业和重新培训替代性政府工作人员方面,给政府带来额外的费用;&&&&(7)签订合同购买成本加固定费用的物品(cost-plus-fixed-fee provisions),不能激励效率的增加。&&&&(8)签订合同会产生比政府提供服务更高的初始边际成本(initial marginal cost)。 &&&&(三)质量&&&&在关于质量(quality)的争论中,赞同监狱私营化的观点是:&&&&(1)签订合同提供了另外的衡量政府服务的标准;可以在私营监狱和公共监狱之间进行比较;&&&&(2)签订合同会促进政府监狱和私营监狱在质量和费用方面进行竞争;&&&&(3)签订合同的做法提供了可选择性,从而能够提高政府买主和私营买主的标准;&&&&(4)签订合同增加了新的专门技术和专业技术;&&&&(5)签订合同可以增加“新鲜血液”和新的观念,从而会促进创造性和工作热情;&&&&(6)签订合同会迫使官员和公众仔细评价花费,而不是通过过度拥挤和不符合标准的条件来模糊费用,从而会促进质量和体高标准;&&&&(7)签订合同会增加赞同在矫正系统进行立法改革的支持者;&&&&(8)签订合同后,私营监狱的质量几乎不会比目前的一些公共监狱的质量更糟糕。&&&&反对者的意见是:&&&&(1)签订合同后,会通过过分考虑商业利益而降低质量;&&&&(2)签订合同会出现“挑肥拣瘦”(skim the cream)现象:私营监狱调走“最好的”罪犯,而把“最差的”罪犯留给政府监狱,这样会使私营监狱在与政府监狱的比较中显得更好一些;&&&&(3)签订合同会降低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因为他们获得的报酬可能会更低,工作更缺乏安全感,因而不可能发展良好的职业定向(career orientation)。&&&&(四)数量&&&&在关于“数量”(quantity)的争论中,赞同监狱私营化的意见是:&&&&(1)承包商通过比政府部门更好快地建造新监狱,缓解目前的关押容量危机(capacity crisis);&&&&(2)签订合同后,在未来可以更快地对不断变化需要或纠正不准确估计产生的错误做出反应;&&&&(3)签订合同可以促进罪犯在不同矫正机构或者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分布,从而维持有效的占用率(occupancy rate),避免出现过度拥挤现象;&&&&(4)签订合同有助于限制政府的规模。&&&&反对的意见则认为:&&&&(1)监狱私营化会促使人们为了特殊利益(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游说;特别是私营公司会游说有关部门进行更多的监禁;&&&&(2)仅仅通过扩大关押容量和使监禁更有效的途径,监狱私营化就有可能不适当扩大监禁的使用率,削弱人们寻求监禁替代性措施的努力;&&&&(3)按照人数和天数确定给私营监狱的合同金额的方法,会使私营监狱的监狱长尽可能地延长罪犯的监禁时间;&&&&(4)监狱私营化会创造出一种地下政府(underground government),从而会增加整个政府的规模。&&&&(五)灵活性&&&&在关于监狱私营化的(flexibility)的争论中,赞同的意见认为:&&&&(1)监狱私营化允许有更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会促进创新、试验和对矫正计划的其他改变,包括扩大、收缩和终止矫正计划;&&&&(2)监狱私营化可以通过出租(leasing)避免基建经费预算(capital budget limits),或者通过长时间地出租—购买(lease-purchasing)来分摊基建费用(spread capital costs);&&&&(3)签订合同会减少与管理决策有关的官僚机构的层次;&&&&(4)签订合同可以减少一些政治压力对良好的管理实践的干预;&&&&(5)签订合同可以避免行政部门(civil service)和其他政府部门、工会等对有效的认识管理活动的干预,这类活动包括雇佣、解雇、晋升、调整薪水、职责安排、工作时间、休假等很多方面;&&&&(6)签订合同可以官僚机构常存不废(self-perpetuation)的倾向;&&&&(7)签订合同有利于使用专门的措施处理一些有特殊需要的罪犯,例如,需要保护性监禁的罪犯,艾滋病罪犯等;&&&&(8)签订合同有利于使公共管理人员摆脱日常琐事,使他们能够计划、制定政策和进行监督。&&&&反对的意见则认为:&&&&(1)监狱私营化可能会通过合同到期后不再进行协商的办法,限制灵活性;&&&&(2)监狱私营化中签订的合同,因为遇到公众反对、法律挑战、党派政策(partisan policy),銆EUR或者由于利益集团的有组织反对等而可能会被停止或者中途突然被改变;&&&&(3)签订合同会减弱与其他公共机构的协调能力,例如,私营监狱与警察、县司法行政长官、缓刑部门、假释部门、交通部门等的协调能力。&&&&(六)安全性&&&&对于监狱私营化在安全性(security)方面的争论中,赞同的意见认为:&&&&(1)签订合同可以促进公众安全和罪犯安全,因为可以增加对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发展;&&&&(2)合同制矫正官员(contracted correctional officer)不大可能进行罢工,因为他们自己更容易受到终止合同的伤害。&&&&反对的意见则认为:&&&&(1)签订合同会危及公众安全和罪犯安全,因为私营监狱中没有适当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得不到适当的培训;&&&&(2)签订合同可能会限制政府复紧急事件做出反应的能力,例如,罢工、暴乱和逃跑等;&&&&(3)签订合同会增加发生罢工的危险性,因为对合同制工作人员来说,罢工是合法的;&&&&(4)签订合同会导致较高的工作人员流失率。&&&&(七)债务&&&&对于监狱私营化在债务(liability)方面的争论,赞同的意见认为,签订合同会减弱政府在履行债务方面的风险,因为私营监狱有更高质量的绩效(performance),还可以提供补偿(indemnification)和保险(insurance)。&&&&反对的意见则认为:&&&&(1)签订合同不会允许政府逃避债务;&&&&(2)签订合同会花去政府更多的钱,因为这会增加政府的负债面(liability exposure);&&&&(3)签订合同会将风险从政府身上转移开来,政府是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当事人(party)。&&&&(八)责任&&&&对于监狱私营化在责任(accountability)方面的争论,赞同的意见认为:&&&&(1)签订合同会增加责任,因为会将市场制约机制增加到政治过程中;&&&&(2)签订合同会增加责任,因为与监督和控制自己相比,政府更容易监督和控制承包商;&&&&(3)签订合同促进了客观绩效量度(objective performance measures)的发展与使用;&&&&(4)签订合同可有助于坚持与罪犯纪律有关的程序,限制或控制这方面的自由决定权;&&&&(5)与政府监狱形成对照的是,签订合同的监狱会经常受到关注,经常需要作出说明,不会被公众忽略,至少在历史上是如此;也会受到法院的“不干预”对待(最近如此);&&&&(6)承包商在选择监狱地点时,必须更加重视当地社区的态度和需要;&&&&(7)签订合同可能要求监狱接受鉴定,以便符合美国矫正协会的标准;(8)签订合同会激励卖主(vendor)充当其竞争对手的监督者;(9)签订合同会鼓励政府之外的人们对矫正产生更加广泛的兴趣,更多地卷入和参与矫正;(10)签订合同会提供一种在管理恶化并拒不改革时采取的彻底的解决办法。&&&&反对的意见认为:&&&&(1)签订合同会减少责任,因为私营机构与公众隔离,不象政府部门那样接受同样的政治控制;&&&&(2)签订合同会扩散(diffuse)责任;政府和私营机构会互相谴责(blame);&&&&(3)签订合同可能会鼓励政府忽略或者避免自己对监狱的最终责任;监督可能会减弱;&&&&(4)签订合同减弱了责任,因为合同难以书写和执行。&&&&(九)腐败&&&&对于监狱私营化在腐败(corruption)方面的争论,赞同的意见认为:&&&&(1)签订合同会使管理人员以监狱的名义获得更多的既得利益(vested interest);&&&&(2)签订合同会使盈利动机(profit motive)与其他动机产生竞争,会抑制刑罚执行人员的善意动机(benign motives)。&&&&反对的意见则认为,签订合同会带来新的腐败机会,例如,政治掠夺(political spoil),利益冲突,贿赂,回扣(kickback)。 &&&&(十)依赖关系&&&&对于监狱私营化在依赖关系(dependence)方面的争论,赞同的意见认为,签订合同可以增加供应商的数量,从而会减少依赖关系、罢工和怠工以及不良管理带来的损害。&&&&反对的意见则认为:&&&&(1)签订合同会降低政府自己提供服务的能力,这会增加对承包商的依赖关系;&&&&(2)签订合同包含着卖主破产的风险;&&&&(3)签订合同可能涉及简单地用私营垄断(private monopoly)来取代公共垄断(public monopoly)的排他性特权(exclusive franchise)问题。&&&&此外,一些学者认为,监狱私营化的最麻烦、最基本的问题是,由人民的政府代行的、惩罚那些违反法律的犯罪人的人民的统治权,是否可以交由私营机构行使?问题在于,剥夺他人自由和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是否可以委托给非政府机构行使的问题,而不是这些人或者群体是否可以从他们提供的服务中获利的问题。因此,私营监狱公司不大可能免费提供服务,而反对私营化的伦理观点丝毫也不会受影响。 &&&&伊拉•罗宾斯(Ira P. Robins)认为,监狱私营化还存在下列问题: (1)用什么标准来管理这些机构的运作?(2)由什么人来监督这些标准的实施?(3)公众是否能够接触这些机构?(4)如果私营机构的员工进行罢工,谁来负责维护安全?(5)谁来负责监狱惩戒程序的实施?(6)私营公司是否会拒绝为某些罪犯提供服务,例如,拒绝为患艾滋病的罪犯提供服务?(7)如果私营公司大幅度增加费用,政府将会采取什么对策?(8)如果私营公司宣布破产或者因为不能盈利而退出这项业务,将会发生什么事情?銆EUR 八、私营监狱和公立监狱的比较&&&&除了一些显而易见的差别(例如,经济方面的差别)之外,私营监狱和公立监狱是否有更多的区别?一些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例如,艾德里安•詹姆斯(Adrian L. James,1997)等人对英国的私营监狱——伍兹监狱(Prison Wolds)与伍德希尔监狱(HM Prison Woodhill)进行了比较 。里查德•哈定(Richard W. Harding,1997)比较了伍兹监狱和公立押候监狱(public sector remand prison),从中可以看出私营监狱与公立监狱之间的一些差别(参见表3)。&&&&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銆EUR 表3:伍兹监狱和公立押候监狱管理制度的比较 比较项目&&&&伍兹监狱&&&&公立押候监狱&&&&合同要求&&&&实际情况&&&&最低限度要求[2]&&&&实际情况[3]监舍外面的时间&&&&14小时, 每周7天&&&&14小时, 每周7天&&&&每天1.5-2小时&&&&12.25小时, 每周7天淋浴&&&&每天至少一次&&&&罪犯在监舍不上锁时可以淋浴(正在从事活动的除外)&&&&每星期一次&&&&罪犯每天可以在住宿单元淋浴,每次都可以利用健身房户外时间&&&&每天至少2小时&&&&每天至少2小时&&&&每天至少1小时&&&&每天1小时, 每周5天, 还有多种有组织的户外体育活动和在户外观看比赛的时间衣物更换:短袜和内裤[1]衬衫和T恤衫其他衣服被单等&&&&每天每隔一天每星期每星期&&&&每天每隔一天每星期每星期&&&&每星期每星期每星期每星期&&&&自己洗衣物自己洗衣物自己洗衣物每星期教育&&&&每周至少6小时&&&&每周至少6小时&&&&并不保证提供教育&&&&平日[4]每天5.5小时加一星期中间的晚上(mid-week evenings): 共35小时会见&&&&每次1小时, 每周7天&&&&每次1小时, 每周7天&&&&每次16分钟, 每周6天&&&&每次1.5小时, 每周6天体育&&&&每周至少6小时&&&&每周至少6小时&&&&完全没有体育&&&&每周最少7小时法律代表(legal representatives)的会见&&&&每天8-22时, 不预约, 也不能保证&&&&每天8-22时, 不预约,也不能保证&&&&每天9-15:30, 每周5天, 但必须预约, 也不能保证&&&&每天9:30-11:30, 13:30-16:00, 要进行预约,也有保证接收和邮寄信件&&&&没有数量限制&&&&没有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没有数量限制打电话&&&&可以打电话&&&&在所有监区都可打电话&&&&不能打电话&&&&在所有居住区域可以打电话到图书馆借还书籍&&&&每周至少2次&&&&每周至少2次&&&&每周至少1次&&&&在主图书馆每周至少1次; 可以在单元图书馆借还书籍去商店/小卖部&&&&每周至少2次&&&&每周至少2次&&&&每周1次&&&&每周2次洗涤&&&&每周3.5小时&&&&在监舍不上锁时可以洗涤&&&&在一些监狱可以洗涤&&&&在监舍不上锁时可以洗涤饮食&&&&1日3餐, 至少有1餐是热的&&&&1日3餐, 每餐都有一个热的可供选择&&&&1日3餐, 至少有1餐是热的&&&&1日3次热餐, 在每年的适当季节提供冷餐和沙拉[注][1]押候罪犯可以穿自己的衣服。这里所指的是不穿自己衣服的押候罪犯的情况。[2]这些都是最低限度的要求(minimum facility)。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押候监狱提供的标准远远高于它们。[3]一个新建的少年犯押候中心(young prisoner remand centre)的情况。[4]“平日”的英文是weekday。对青少年罪犯(young prisoner)有较高的教育要求;这些情况并不代表新建的成人押候中心(adult remand centre)的典型情况。&&&&九、监狱私营化的责任原则&&&&在传统上,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管理监狱和监管罪犯,是国家的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但是,监狱私营化改变了这种观念和做法。那么,在监狱私营化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和解决私营监狱与公共责任之间的问题呢?&&&&从理论上讲,尽管监狱私营化的趋势日益得到发展,但是,在认识和明确监狱私营化的责任问题时,必须明确下列基本责任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 (1)罪犯仍然是国家的罪犯;(2)私营监狱的责任、监禁标准与实践,不得比公立监狱差;(3)私营监狱必须遵守现行的规章制度。这意味着,从事监狱工作的私营公司仍然要为国家负责,它们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代表(delegate),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机构(independent agent)。里查德•哈定(Richard W. Harding,1997)认为,在解决私营监狱的责任问题时,必须贯彻下列责任原则 (tenets of accountability): &&&&(1)必须严格区分刑罚的分配(allocation)与刑罚的管理(administration),私营公司的责任仅仅局限于刑罚的管理。&&&&(2)决不能由那些通过刑罚政策(penal policy)获利的人影响刑罚政策。这意味着,要站在全社会的立场上制定和发展刑罚政策,而不能仅仅为了让一些人从中谋取经济利益而发展刑罚政策。&&&&(3)私营监狱的活动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公开的,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publicly accessible)。&&&&(4)对私营监狱的要求必须是明确清楚的。&&&&(5)决不允许对设施陈旧、士气低落的公立监狱和充满活力的私营监狱实行双重制度(dual system)。&&&&(6)必须对私营监狱的管理进行独立的研究和评价,并且要不受限制地公开研究和评价结果。&&&&(7)监管制度、计划和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文化方面的要求。 &&&&(8)必须要求私营承包商要正直诚实。&&&&(9)必须有财务会计责任制(financial accountability)。这意味着,现行的一些有关基建和现金流通的责任机制,要同样适用于私营监狱。&&&&(10)国家最终有权收回(reclaim)私营监狱。这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在出现长期性不法行为(chronic malfeasance)的情况下,国家有权收回私营监狱。&&&&十、私营监狱中公共责任的模式&&&&里查德•哈定(1997)也归纳了几种在监狱私营化中解决责任问题的模式,这些模式主要由下列3种: &&&&(一)基本模式&&&&可以在美国的大多数州和澳大利亚的大多数州中发现基本模式(basic model)。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公立矫正部门(public sector correctional agency)在私营化决策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确定私营公司管理监狱的期限、签订合同,还是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公立矫正部门都发挥着主导作用。公立矫正部门雇佣监督人员(monitor),监督人员为公立矫正部门工作。经常进行记录。在各个阶段上,外部输入(external input)都降到最低限度。在通常情况下,没有相互得益的交流机制(mechanism for cross-fertilization),他们之间的相互交流充其量可能是偶然的副产品。&&&&(二)英国模式&&&&英国模式(UK model)基本上与基本模式类似,但是在一个方面更有可取之处。这就是由首席督察员(chief inspector)在监督整个监狱系统,包括私营监狱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在这种模式下,首席监狱督察员有权随时对私营监狱进行检查和监督,他们的工作是完全独立进行的,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扰。不过,对首席督察员制度的效果的唯一限制就是,首席督察员的报告仅仅是一种建议性的报告;首席督察员办公室没有指挥决定权。&&&&(三)佛罗里达模式&&&&佛罗里达模式(Florida model)的优点在于,它不受公立监狱系统的制约。在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公立监狱由佛罗里达矫正局(Florid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负责,而私营监狱由佛罗里达矫正私营化委员会(Florida Correctional Privatization Commission)负责。因此,私营监狱的监督员不是公立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从而将监督员控制私营监狱的风险降到了最低限度。从某种意义上讲,私营监狱是自成体系的(self-contained)。整个监狱系统中公立监狱系统与私营监狱系统的分离(仅仅在分类官员执行纪律的角色方面有交叉),减少了相互影响的机会。不过,也存在着一种危险性,那就是监督员可能会对矫正私营化委员会产生忠诚,这种忠诚反过来可能会使他们不愿意对私营监狱中的问题进行公开批评。&&&&此外,里查德•哈定还提出了一种新模式(new model)。根据他的论述,一种有效的责任模式必须以这样的观念为基础:一种监狱制度,两种监狱成分(the prison system is a single system,with two components)。这意味着,公立监狱系统和私营监狱系统都是平等存在的独立实体(independent body);在监狱的日常运行中,一方不能干预另一方。但是,两个系统都执行同样的监狱标准,按照同样的标准开展工作,在同一个最高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运行。最高监狱管理当局通过招标方式与两个系统发生关系,择优签订合同;监督所有公私监狱的活动。不过,这种模式仅仅是作者的一种设想和建议。&&&&十一、关于中国监狱私营化问题的初步思考&&&&从上文中可以看出,监狱私营化在西方国家已经有相当的发展。那么,在中国是否可以进行监狱私营化的尝试?名称应该如何确定?必要性和可能性如何?下面提出笔者的一些初步思考,供讨论。&&&&(一)在中国使用什么名称?&&&&在当代西方国家,已经比较广泛地使用了“监狱私营化”或者“私营监狱”这样的名称,用来从不同方面或者角度描述这一现象。那么,是否可以在中国直接引用这些名称呢?&&&&在笔者看来,尽管中国可以有类似西方国家的实践,但是,不宜直接沿用西方国家的名称。这是因为,在西方国家,“私营化”(privatization)、“私有的”或者“私人的”(private)概念,已经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公认的现象,“私有”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于这个概念没有理智上的或者是情绪上的抵触甚至反感情绪。但是,在中国,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是一个禁忌的话题,任何事物只要与“私有的”或者“私人的”联系在一起时,就会情不自禁地引起人们的猜疑、贬低、排斥等心理和行为反应。尽管在政治和法律层面,与“私有”或者“私营”有关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在不断增强,但是,要使“私有”成分获得与“公有”成分平等的地位和对待,特别是要消除人们心理上对“私有”成分或者现象的歧视,尚需时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名称上将集中体现公权利的监狱领域与“私有”或者“私营”联系起来,必然会引起很多人的过度反应,发生消极的社会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狱私营化及其名称的发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在目前阶段,可以在监狱私营化的一些方面进行尝试,但是,不宜使用监狱私营化的名称。作为一种选择,可以使用“监狱社会化”的名称,即在监狱的建设、管理、罪犯教育和改造、监狱企业的建设和运行等方面,可以吸收社会上的资源或者力量参与,其中当然可以包括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监狱社会化”是一个比“行刑社会化”更广的概念。“行刑社会化”主要指在刑罚的执行中利用社会资源的现象和趋势,而“监狱社会化”是指监狱工作全方位的社会化的现象和趋势,它不仅包括行刑社会化,而且也可以包括监狱建设、管理、监狱企业的投资与运行、罪犯教育和培训等很多方面的社会化。&&&&选择使用“监狱社会化”的概念,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中国社会中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分布情况。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中,中国的企业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公有制企业一统天下,公开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基本上不存在。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非公有制企业得到发展,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非公有制企业的比重也不可能达到象西方国家那样大的数量。不管是现在,还是在可预见的将来,与监狱发生业务往来的社会企业中,可能不仅仅是私营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也会有公有制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中国独特的经济条件下,使用“监狱私营化”也是不恰当的。&&&&第二,随着监狱社会化的发展,在积累了大量经验的基础上,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可以建立类似国外私营监狱那样的监狱。但是,即使到了这个阶段,也可能不宜使用“私营监狱”的名称,而是可以考虑采用观念冲突和感官冲击力都比较小的“民营监狱”、“合作监狱”、“合同监狱”之类的名称。笔者设想,这类监狱的主要特点应当包括:(1)监狱设施建设及其投资、监狱的日常管理等,主要由由社会上的企业承担。监狱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颁布的《监狱建设标准》;监狱规划、建筑设计等,要经国家监狱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2)国家监狱管理部门负责给符合条件的这类监狱提供罪犯。(3)向这类监狱输送的罪犯,应当是罪行比较轻微、刑期不是很长、危险性不大的罪犯。特别是应当考虑输送过失犯、初犯以及其他轻刑犯等。(4)每向这类监狱输送一名罪犯,由国家划拨一定数量的经费,使这部分经费成为修建和管理这类监狱的企业的稳定利润来源,使创办和管理这类监狱成为一种有稳定收益的可靠投资项目,使有关企业有利可图,从而有创建和管理这类监狱的积极性。但是,国家每输送一名罪犯给企业所划拨的经费数额,不得超过国家给公立监狱的每名罪犯划拨的经费数额,否则,就没有必要另行建立这类监狱。这类监狱每监禁一名罪犯所花费的国家资金,一般应少于公立监狱每监禁一名罪犯所花费的国家资金。(5)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详细规定这类监狱在罪犯的管理、生活、卫生、教育等方面所应负担的责任,并且可以通过派驻人员等多种途径,监督这类监狱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6)在保证罪犯管理和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这类监狱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其经济收益除了交纳税款之外,均归建设和管理监狱的企业。这样,建设和管理这类监狱的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经济收入。(7)根据国外的做法,在这类监狱中劳动的罪犯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高于公立监狱中的罪犯。但是,这类监狱中,罪犯的劳动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待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起码在标准上不得低于公立监狱中的罪犯。(8)这类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由国家监狱管理部门派驻这类监狱的执法人员负责。(9)这类监狱的刑罚执行和其他任何工作,都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10)除了监狱管理机关派驻的执法人员之外,这个监狱的所有人员都是企业职工,其一切福利待遇由企业负责。&&&&(二)中国监狱社会化发展的必要性在中国有无必要进行监狱社会化或者监狱私营化?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在中国同样存在着一些需要监狱私营化的因素,而适当的监狱私营化可以解决一些目前中国监狱系统面临的紧迫问题。&&&&1.可以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过度拥挤状况自从1983年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以来,中国监狱系统的罪犯数量急剧地、稳步地增长。1998年底,我国罪犯总数为143.5万。銆EUR到2000年底,中国罪犯数量已经达到149万。銆EUR在两年时间内,罪犯数量净增5.5万人,净增数量超过许多国家罪犯的总数。此后,罪犯数量仍然没有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中国罪犯数量已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可以说,在许多省(直辖市、自治区),监狱已经达到饱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监狱饱满现象。在一些省份,出现了监狱过度拥挤现象。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罪罪犯数,国家财政能够拿出多少钱来盖新监狱呢?如果没有很多钱盖新监狱,又如何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局面?实行监狱私营化不失为一种可以选择的方法。&&&&2.可以补救监狱经济严重滑坡的问题在过去,我国的监狱经济曾经有过辉煌的时期,曾经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过较大的贡献。在一些省份,监狱系统的生产总值曾经在当地占有过相当大的比重。但是,进入市场经济以来,监狱系统的生产设施陈旧,生产工艺落后,产品品种、规格单一,原材料成本增加,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凸现出来,使监狱系统生产的产品逐渐在市场上失去销路,监狱生产中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相对优势早已被其他许多不利因素所抵消,监狱生产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到1997年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已经有16个出现整体亏损,有的省区亏损额高达八九千万。1998年底,仍有14个省区整体亏损。目前,全国监狱生产的经营性负债率已经高达84%。銆EUR在监狱自身难以有效组织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监狱私营化,承揽加工私营企业的生产任务,使罪犯有事可干,是有效组织罪犯生产的一种选择。即使在监企分离之后,监狱企业仍然有一个如何经营和存活的问题。如果与社会企业结合起来,利用社会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监狱企业的劳动力、场地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通过组建股份制公司等形式,可以达到共同受益和发展的目的。&&&&3.可以降低监狱建设和运行成本尽管监狱普遍存在着人满为患、罪犯劳动力大量富余的问题,但是,如果在监狱的建设、运行中引入私营企业,实行公平竞争,有可能提高监狱经济活动的效率:监狱有可能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更多的、更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在新监狱的建设、监狱日常运行所需要的经济服务等方面,都存在着可以进行私营化尝试的空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监狱私营化可以节省监狱运行费用,作为一个资源紧缺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首先,在监狱设计和建设方面,实行私营化也可能有助于提高监狱建筑的设计创新和建设质量。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监狱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工作,基本上由监狱系统内部的力量自己承担,以至出现了监狱建筑设计单调,极度缺乏创新,大量的监狱建筑与民用建筑没有什么差别,监狱建筑的功能特色十分缺乏的问题。同时,很多监狱建筑的质量也不能令人满意。现在,建设部、国家计委已经批准发布了司法部制定的《监狱建设标准》,銆EUR如果在监狱设计和建设中实行私营化,进一步通过招标和投标或者通过公开的设计竞赛等形式,在阐明监狱建筑的功能需求等问题的情况下,让社会上的设计公司参与监狱建筑的设计,一定会促进中国监狱建筑设计的多样化发展。同时,通过招标和投标以及严格监理等形式建设监狱的话,也能够大大加快监狱建筑的建设速度,提高监狱建筑的质量。&&&&其次,利用社会上的保安和管理公司参与监狱的管理,可以利用他们比较成熟的技术管理监狱,使监狱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特别是在重要监狱工作人员的选拔、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罪犯自杀和逃跑等的预防、罪犯生产和生活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可以有效力用社会资源的很大空间。这样,监狱系统可以利用较少的资金投入,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再次,由社会上的相关机构或者公司、企业通过合同为监狱提供教育和技术培训,实际上也可以节省国家在监狱领域的资金投入。这是因为,采用这种做法,主要的设施、人员、教材、专门技术等,度由社会上的合作单位负责,监狱可以不必进行培训设施方面的硬件建设,或者仅仅简单地进行这方面的建设,从而节省这方面的资金投入;监狱也可以不必大量配备这方面的人员,从而减少这方面的人力资源投入;监狱也不必花费人财物编写教材,不必开支这方面的费用。监狱所需要的支付的,仅仅是“租用”的经费,既不必为硬件设施的折旧更新发愁,也不必为招募不到高质量的教育培训人员、负担这些人员的福利待遇和这些人员大量占用编制担心,更不用组织力量和投入资金研究开发专门的技术。因此,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监狱和培训质量,也可以大大节省资金。&&&&4.可以大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从西方国家监狱私营化的情况来看,监狱私营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利用社会上的私营机构为监狱提供各种教育和培训服务。在这方面,我国监狱系统同样可以借鉴。在我国的监狱系统中,为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监狱普遍组织了对罪犯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教育,但是,这些教育和培训的师资主要由监狱工作人员——监狱警察担任,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没有从事这类工作的必要素质和资格,以至严重影响了这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完全由监狱包办的做法,也限制了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多样性发展,使罪犯难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和培训项目,教育和培训工作不能满足罪犯的需要,也不能满足罪犯释放之后谋生就业的需要。如果通过订立合同和由监狱向其支付费用的方式,让社会上的教育公司、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公司等为监狱提供罪犯教育核技术培训服务,可以大大提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增强技术培训的针对性和社会适应性,使罪犯能够学到更多为社会急需的、具有很大市场竞争力的职业技能,为罪犯释放后顺利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谋生,奠定良好的基础。释放人员如果能够很容易地找到满意的工作,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会大大降低。此外,由于监狱警察的身份的存在,使他们难以有效地从事一些工作。例如,监狱警察从事心理咨询等工作,可能存在很大的困难性,因为警察与罪犯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冲突:罪犯和警察身份的对立,使得罪犯难以将内心隐秘的问题向监狱警察倾诉,因而也难以进行有效的心理咨询等工作。但是,如果让社会上的专业人员从事这类工作的话,罪犯对他们没有心理方面的障碍,咨询效果可能会显著提高。&&&&5.可以解决一线监狱警察不足的问题在我国,从监狱系统工作人员的总数和罪犯总数的比例来看,监狱工作人员与罪犯的比例大约为1:5,这在世界上并不是最高的。但是,从直接监管罪犯的一线监狱警察与罪犯的比例来看,则要高得多,大约为1:12以上,这是一个极高的比例,这表明,在很多地区的监狱中,存在着一线监狱警察严重不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监狱警察平均要监管十几名罪犯,他们很难对罪犯实行个别化的教育改造和其他帮助活动,因而严重制约着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为此,除了进行监狱系统内部的体制改革,大力精简中间层次和官僚机构,用更多的人力充实一线岗位之外,如果通过监狱私营化的方式,让一些保安公司等参与罪犯的监管,可以大大缓解监狱系统内一线监狱警察精力不足的问题。&&&&6.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中监狱私营化的一些有益做法如上所述,在西方国家中,监狱私营化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如果认真研究他们的做法和得失,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造和借鉴,就可以促进中国监狱私营化的健康发展。&&&&(三)中国监狱社会化发展的可能性&&&&在中国,不仅存在着监狱社会化或者监狱私营化的必要性,而且也有这样发展的可能性。銆EUR1.在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监狱私营化的尝试銆EUR尽管中国政府和理论研究人员还不接受监狱私营化的概念,对此也缺乏一定的研究。同时,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私营监狱”,即由私营公司创办和管理的监狱。但是,在中国监狱的运行中,已经存在着一些监狱私营化的形式,例如,一些监狱为私营企业提供产品加工服务,实行来料加工;一些监狱与私营公司合作办企业,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很多事务,都由私营公司承担,监狱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一些监狱雇佣社会上的技术专家,为监狱提供咨询或者其他方面的服务,特别是职业技术培训方面的服务;一些监狱甚至让社会上的公司为监狱提供罪犯饮食、医疗等方面的服务。虽然这些尝试没有冠以“监狱私营化”的名称,但在实际上,就是监狱私营化的表现。这些尝试为在中国能否实行监狱私营化、如何实行监狱私营化等,提供了可以进一步研究的样本,可以在深入调查和研究这些尝试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地探讨和实践监狱私营化的问题。&&&&2.人们对与“私有”或者“私营”有关的事物的容忍度正在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中,人们对与“私有”或者“私营”有关的事物的容忍度正在增加。在经济领域中,“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銆EUR在政治领域中,已经有一些民营企业家、私营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包括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在有关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在法律领域中,在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也指出,“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銆EUR这些重大的变化说明,人们对与“私有”或者“私营”有关的事物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它们的容忍度正在大大增加,这为监狱领域的私营化或者“社会化”提供了重要的社会环境,使人们有可能探讨监狱领域的私营化问题。&&&&3.监狱和社会的联系正在加强&&&&在过去,我国的监狱长期自我封闭,社会公众对监狱只有神秘、恐惧等方面的感觉。随着我国监狱事业的发展,监狱社会化正在成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趋势,监狱对社会的开放正在加大步伐,社会对监狱工作的了解正在增加,与监狱的互动不断发展。2001年10 月12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銆EUR进一步促进了监狱与社会的交流,也推动了社会对监狱的了解,这有利于监狱在很多方面与社会的合作。(四)中国监狱社会化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在中国成功地进行较大规模的监狱社会化或者监狱私营化活动,还必须克服一些障碍,解决一些问题,还要进行很多的准备工作,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要进行下列工作。&&&&1.转变观点问题在目前的中国,观念问题可能是妨碍监狱私营化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监狱所行使的对犯罪人的刑罚权,被看成是国家权力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经典作家把监狱看成是与警察、法庭、军队等并列的“国家机器”之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代表国家行使的刑罚权,是一种典型的“公权”,能将这种公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私营机构行使吗?&&&&其实,在这方面,经济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和变化,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照。我国在经济领域中的公有制观念转变的情况,对我们恰当地理解能否将部分刑罚权交由私营机构行使的问题,可以有很好的启发作用。&&&&同时,监狱私营化是一个内涵广泛、形式多样的事物。可以说,监狱私营化的最高发展形式就是“私营监狱”,即由私营机构建造和管理的监狱。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形式,包括由私营机构为监狱提供各种服务等。如果说私营监狱的监理和运行涉及到刑罚权的转让问题之外,其他形式的监狱私营化与刑罚权的转让关系并不大,甚至谈不到刑罚权的转让问题。如果考虑到真正的私营监狱在目前有观念障碍和观念冲突的话,可以采用其他与刑罚权的转让关系不大的监狱私营化形式。逐步地、渐进地进行监狱私营化,也许能够避免激烈的观念冲突。&&&&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在真正的私营监狱中,也不是一切问题都由私营机构的人员自行解决。私营监狱仍然也是监狱,也要受各种监狱立法的调节;公立监狱中实行的大量刑罚执行和改造工作,在私营监狱中同样要进行。国家有关部门要对私营监狱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保证它们严格地执行刑罚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私营监狱并不是私营老板的个人企业或家族式作坊,它们仍然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2.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实行监狱私营化方面,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我国研究和实行监狱私营化,可能会面临一系列问题,例如,在我国能否大量推行监狱私营化;如何推行监狱私营化;如何借鉴西方国家的监狱私营化做法;监狱私营化会产生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如何恰当地预防和处理这些后果等。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深入的调查研究,是不可能做出适合中国情况的决策的。&&&&3.切实转变监狱工作的重心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于监狱工作的重心的规定和认识基本上都是清楚的,即监狱工作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造罪犯,把罪犯转变为守法公民。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偏差。在市场经济潮流的冲击下,同时,也在一些不恰当的观念(突出地表现在无限制地夸大劳动,尤其是简单的体力劳动的改造作用)的影响下,一些监狱在实际工作中片面强调罪犯劳动和监狱的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罪犯的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改造工作。所造成的实际结果之一,就是让所有能够劳动的罪犯,用绝大部分有效时间进行劳动(大部分是体力劳动)。如果实行监狱私营化,那么,监狱私营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可能就是会造成很多罪犯没有劳动岗位的现象。这些富余的劳动力如何消化呢?这就需要我们转变监狱工作的重心,把监狱工作中以劳动改造为核心转变为以个别化改造为核心,根据改造罪犯的具体需要安排罪犯活动,大大增加对罪犯进行其他改造活动的时间。对于那些确实需要进行劳动改造的罪犯,可以安排他们参加适合的劳动;对于那些需要学习文化、学习技术、学习自我控制技能等的罪犯,可以安排他们参相应的活动,而不是让绝大部分罪犯都用绝大部分有效时间参加劳动。目前,我国监狱部门已经在总的观念上,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到工作核心的地位。但是,在监狱工作的许多具体的方面,特别是涉及到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时,如何体现工作观念的转变,如何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实践。&&&&4.制定标准与监督问题要大量推行监狱私营化,特别是建立和运行私营监狱,必须制定一套符合中国情况的标准,包括监狱建设和运行的各个方面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并将这些标准转变为具有操作性的规范,规定在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与私营机构的合同之中。私营监狱虽然也是“监狱”,但是,它首先是一个经济实体,是要获取正当利润的企业,而不是无私奉献的慈善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与这种企业之间的关系,也要通过管理企业的方式——订立合同来处理。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监狱法制工作的完善仍有许多工作要做,监狱工作的很多细小领域仍然没有或者缺乏完善的操作性标准。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切实推进监狱私营化的发展,更不可能建立和发展真正的“私营监狱”或者“合同监狱”等。同时,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对监狱私营化活动或者私营监狱的监督问题,以便切实保障监狱私营化活动或者未来的私营监狱正确执行法律,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获取正当利润,从而保障私营监狱作为“监狱”,而不是作为普通公司或者企业的机构性质。要通过调查和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保证未来的私营监狱能够公正执法。(本文原载《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卷,第361-394页)(作者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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