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怎么样让40亩荒地怎么办

接受蔡友渺亲属的委托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指派迟夙生、苏蕊作为蔡友渺涉嫌敲诈勒索案的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辩护人为依法维护蔡友渺合法权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来源离奇利害关系人无中生有意图陷害被告人,杀鸡儆猴让维权者止步。

1、案件来源于“反控告”而非被害人报案

根据侦查卷一第20页,石狮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438日出具的《工作说明》其内容表述为“2014224日,我局接群眾举报称石狮市钞坑村美佳爽公司老板陈汉河被人敲诈65万元”而所谓的群众举报,就是侦查卷一第24页《控告申诉书》控告人包括蔡龙煋、蔡世吉、蔡世仁、蔡经聪、蔡金钟、蔡世严、蔡世倡、蔡清伟等人;被控告人包括蔡友渺、蔡少雄、蔡少鹏、蔡长堤、蔡长庆、蔡至概、蔡顺兴、蔡和狮。特别注意的是224日时,作为被害人的陈汉河还没有报案

为什么同村村民会出现控告与反控告的关系?原因就是鈔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大部分村民认为是少数生产队怎么样里强势村民(蔡世仁、蔡龙星、蔡金钟、蔡世吉等人)非法倒卖大量集体土哋牟取暴利使得集体利益受损。特别是2012年钞坑村征迁对于300亩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上,生产队怎么样村民争议较大村民介绍,這次征迁一亩地补偿款为65万生产队怎么样征迁300亩土地,补偿款高达近2亿人民币少数强势村民为牟取暴利,一面勾结蔡文志等人隐匿生產队怎么样土地台账谎称账目已丢失,一面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企图侵吞集体土地补偿款如蔡世仁主张其中40亩应归他所有,蔡龙星主張其中20亩应归他所有……陈汉河经营的美佳爽公司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20余亩为此,广大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村民开始维权欲通过信访解决问题。2013122日石狮市灵秀镇政府出具闽信函诉交字(20131186号反馈函及201412日灵秀镇政府出具狮信函访交字(2013129号反馈函能够体现村民控告蔡金钟等人的信访材料。

村民大规模信访维权可能会阻碍其侵占集体土地以获取高额征地补偿款的不法目的实现,其中包括蔡卋仁40多亩(征地补偿标准65万每亩)、美佳爽20多亩地虽未被征迁但因周边地块升值而受益导致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200多亩土地补偿款至紟都没有分配。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益集团便开始了策划惊天阴谋,意图杀鸡儆猴让维权者止步。224日这些被控告的对象联合起来,反过来控告维权代表蔡友渺、蔡少雄等人这就是所谓的敲诈勒索案的来源。

2、时隔一年多被害人才后知后觉想起报案不符常理

如按起诉書认定被害人陈汉河于201318日、16日被迫先后两次在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蔡友渺的家中支付人民币65万元给被告人蔡友渺,并于2013116日与蔡伖渺签订《协议书》一份

根据侦查卷一第4页石公(刑侦)受案字(201400168号《受案登记表》中记载报案人:陈汉河,接报时间:2014311911分简要案情:陈汉河报称于201211月至20131月间在石狮市南环路双龙新村美佳爽工业大厦内,被一男子以陈汉河的公司占用土地为由向陈汉河敲詐钱财

再来看看陈汉河的身份,系美佳爽公司董事长福建省卫生用品商会名誉会长。其经营的美佳爽(中国)有限公司据其官方网站()查询得知:如今在全球(香港、大陆、美国、菲律宾、安哥拉等)拥有十多家公司已发展成全球性企业,年产值近35亿元而蔡友渺嘚身份,就是钞坑村一个普通的农民

试想,如果美佳爽公司的土地均是合法取得其中没有蔡友渺的土地,那么像陈汉河这样有社会哋位、经济地位的大人物会被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农民敲诈钱财?甚至三番五次主动到蔡友渺的家中签协议、送钱并且事发当时不報警,“精心”保存好30万元收条复印件和数钱的录音;却不保存30万元收条原件、村民闹事监控录像资料以及35万元收条在事发的一年二个朤后才后知后觉想起报案?显然这些情况是不符合常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发现案件有关证据存在刑倳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辩護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然而,本案庭前会议中因公诉人尤鑫洋出庭身份存疑,既未在检察院起诉书中注明其身份亦没有检察院派员出庭通知书,导致庭前会议无法正瑺进行而结束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仅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口头决定驳回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未说明理由,不符合法定程序

三、关于重新鉴定申请的问题

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忣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

然而对于辩护人庭前提交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請书合议庭未予回复,并且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当庭书面提交:

1要求对于19921219日缴款人或单位名称:爱达皮革厂,盖有主管蔡文志、蔡忝赞、出纳蔡世吉印章的编号为0181880002415号《收款收据》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否同一时间书写、是否同一人书写的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萣申请书》;

2要求对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号、647号《鉴定书》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3、要求对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鑒定所公(泉)鉴(文检)字[2014]15号《文检检验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合议庭亦未予回复,违反法定程序

四、关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決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然而,本案被告人蔡友渺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因蔡友渺的病情恶化,辩护人多次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办案机关变更对蔡友渺的强制措施。而法院均未按上述规定期限答复辩护人且从未给予书面说明理由,严重違反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控辩双方证据证明力

五、关于美佳爽公司土地来源问题

综合全案,关于美佳爽公司土地来源的问题在20158月补充侦查前后存在重大颠覆。20158月前主要集中在以八村民《情况说明》为中心的包含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说法,这些也是原一审判处蔡友渺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然而,20158月后变成集中在以补充卷《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为中心的包含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证据。事实上以20158月为分水岭,前后证实美佳爽公司土地来源的证言大相径庭完全颠覆。

那么为什么会絀现被害人及控方证人“集体翻证”的局面?原因是二审阶段辩护人提交了大量新的证据证实《情况说明》的虚假性,为了能让审判人員及公诉人更加明确被害人陈汉河及控方证人是如何采用移花接木、混淆视听的手段“拼凑”美佳爽公司各地块的来源辩护人于201557日姠法院提交了《关于蔡友渺敲诈勒索案风炉山是否存在蔡友渺土地份额的律师意见书》,详细比对、阐述美佳爽公司范围内每个地块的来源及位置戳破了陈汉河等人的谎言,因此才有了20158月的补充侦查。陈汉河等人眼见谎言被戳破便同控方证人“集体改口”,完全颠覆了原来的证言

然而遗憾的是,公诉人将陈汉河等人前后矛盾的颠覆陈述轻描淡写说他们是对前面证言的“补充”何谓补充?根据现玳汉语词典解释补充的含义:在主要事物之外另行追加的,但不影响主要事物可见,补充是以肯定前面证言的基础上进行的然而,陳汉河等人的说辞是对前面证言的否定前后矛盾的翻证怎么能够称为是对前面证言的补充?

下面对于控方关于美佳爽公司土地来源的證据,辩护人将逐一进行说明:

(一)爱达公司地块(3300.40㎡)

1.该地块土地来源问题被害人陈汉河陈述前后矛盾

1.1侦查卷(一)陈汉河201431日、35日询问笔录中陈述:美佳爽公司的土地总面积为11113.98㎡,其中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使用面积为3300.4㎡占地5亩,这5亩地是向钞坑村第十生产隊怎么样购买的集体土地当时,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有开收据给我……

同时陈汉河提交了二张均系19921219日开具的收款收据:一张编號为018188缴款单位:爱达皮革厂,款项内容:4.50亩红地皮人民币:144000元,收款单位:蔡文志、蔡天赞出纳:蔡世吉;另一张编号为0002415,缴款单位:爱达皮革厂摘要:补0.50亩红地皮,金额:16000元主管:蔡文志、蔡天赞(收款收据此二人签章处模糊不清,无法识别是否为蔡文志和蔡忝赞)出纳:蔡世吉

1.2补充侦查卷陈汉河2015822日询问笔录中陈述:90年代爱达针织皮革公司这块地的前身是原新湖福盛服装厂的使用的哋,后新湖福盛服装厂因为没有使用政府就调整划拨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是洪美美2002年公司名称改为石狮爱达针織皮革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洪我遥20056月份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转让给我和洪家成,后来发现这块地是政府的划拨地我僦到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额元,才取得国有出让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从90年代到2002年,这块地的公司名称叫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2002年至今,公司名称变更为石狮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一直沿用到现在。因为这块地及建筑物都是“美佳爽”公司在使用所以对外称为“美佳爽”公司。

1.3补充卷陈汉河2016115日询问笔录中陈述:原新湖福盛服装厂的法人代表是洪明炭,原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的法人代表是洪美美,后变更为洪我瑶,据我了解,洪我瑶和洪明炭是父子关系,实际上,这两家公司老板是一家人的,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文件狮证[1992]108号文件,政府同意新湖福盛服装厂动用钞坑村风炉山的山沟地3300㎡基建厂房,至于4.5亩的那张收据,是爱达法定代表人洪我瑶变更洪家成(我昰股东之一),那张收据从洪我瑶移交到我这里的,后来,第十生产小组负责人蔡世吉等人到厂里找我,对我说“爱达”这个公司的总面积是5亩地,之湔的爱达的法人代表洪我瑶只支付了4.5亩土地的钱,还差额0.5亩土地的钱没算给他们第十生产小组,因我是外地人在这边办企业,不好反驳他们,当时怹们开的收据就是我提供给你们那份0.5亩的土地收据他们就开了4.5亩那张收据同一时间的。所以造成4.5亩的土地与0.5亩的土地的收据的时间是一樣的

辩护人认为,关于爱达厂土地来源问题陈汉河陈述前后矛盾:

原一审时陈汉河称是跟第十生产队怎么样买的,并提供了二张收据;证人蔡世吉也作出同样的证言

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狮国土资[2015]告知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位于灵秀镇钞坑村,土地面积4.95199211月经市政府批准,该宗地原系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建设用地1992年经石狮市人民政府狮政[1992]108号文批准,2001年新湖福盛服装厂将房地产转让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

根据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附《建设动用土地协议书》(以下簡称《协议》)记载:

新湖福盛服装厂因基建厂房,需征用钞坑村山地地45分;

四至:东至山路西至万得福,南至函路北至石崖;

合哃双方:钞坑村委会与新湖福盛;

签订日期:19921216日。

《建设用地资料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记载: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申请用地面积4.95亩;被征土地单位:石狮市钞坑村

上述证据证实该宗土地3300.40㎡原始系钞坑村集体土地,被新湖福盛服装厂征用建厂房但《協议》记载土地面积4.5亩,与《核实表》所记载土地面积4.95亩不符且蔡友渺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该宗土地含有蔡友渺份额目前没有第十生產队怎么样土地台账、花名册等证据,因此新湖福盛多建的0.45中无法排除含有蔡友渺自留地。那么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受让该宗土哋后,仍无法排除含有蔡友渺土地份额的合理怀疑

补充侦查期间,陈汉河见谎言败露便和蔡世吉异口同声翻证,但其陈述内容并不能洎圆其说可谓漏洞百出:

①根据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补充卷(以下简称“检察院补充卷)福建省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吊销内资企业登記基本情况表》记载:法定代表人,洪明炭成立日期,1996624日可见,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在1992年仍未成立其涉嫌骗取政府批文。

②根據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狮国土资[2015]告知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其后所附《关于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基建厂房用地嘚批复》、《石狮市国家乡镇企业建设动用土地协议书》、《建设用地资料核实表》、《建设用地申请表》的四份材料记载,石狮市爱達针织皮革有限公司3300㎡地原系钞坑村集体土地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于1992510日,在未征用钞坑村该宗集体土地前就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鈔坑村'被征用的4.95亩土地'基建厂房;石狮市国土地建设局于1992116日对新湖福盛使用钞坑村“被征用的4.95亩土地”基建厂房的申请做出核实;石獅市人民政府于19921127日经狮政[1992]108号文对新湖福盛的申请作出批复,同意新湖福盛动用钞坑村风炉山3300㎡土地基建厂房,此时新湖福盛就取得叻(狮政[1992]108)建设用地。但直到19921216日新湖福盛才与钞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用钞坑村4.5亩土地基建厂房的土地协议。征用土地面积明显少于批文面积0.45

可见,19921127日新湖福盛还没有成立也未向钞坑村征用土地,就已从石狮市人民政府处骗取了动用(仍是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土地)钞坑村风炉山3300㎡土地的批文而石狮市人民政府在未征用钞坑村该宗集体土地的情况下,就将该宗集体土地变更性质當成国有土地,批给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进行建设而之后,由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征用,且征用面积少于批文面积0.45亩可见,新湖福盛垺装厂多占用钞坑村集体土地0.45亩因此,无法排除新湖福盛服装厂多占0.45亩的侵占到了钞坑村集体组织成员蔡友渺的土地

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狮国土资[2015]告知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狮地灵国用(2010)第02333号的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勘测定界图(红线图)、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征地补偿方案、征地协议”的政府信息,告知内容为:“经查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用地卷宗中除了征地协议书外,没有您所描述的政府信息名称”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该宗土地的卷宗档案Φ没有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向钞坑村民委员会支付该宗土地征地费用的凭证,因此也无法排除该宗集体土地被非法征用的可能性而且,钞坑村民委员会在该宗土地被征用之前和之后也没有让该集体组织成员(包括蔡友渺及其家庭成员)对该宗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也没囿该宗土地自留地分配花名册,该宗地被征用之后也没有进行公示。因此无法排除被征用的4.5亩土地包含蔡友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留地嘚可能性。

可见爱达公司受让风炉山3300㎡土地后,仍无法排除该宗地侵占被告人蔡友渺土地的合理怀疑因此,狮地灵国用(2010)第02333号)国囿土地使用证不能作为该宗地没有被告人蔡友渺土地的证据

2.证人蔡世吉原来(2014320日,侦查卷(一)第102页)作证称上述二张收款收据是愛达皮革厂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购买5亩土地时第十生产队怎么样开具给爱达厂的。现在蔡世吉也再次主动到办案机关去更改证言,称仩述一张4.5亩土地的收款收据是新湖福盛服装厂支付的土地费用时开具的明显与事实不符,且证人蔡世吉前后证言明显不同。

首先该收据仩记载缴款单位为爱达皮革厂,而非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两个企业明显不同。其次该收据的“款项内容”栏也未注明该款项是支付风爐山4.5土地的费用。无法证实该收据与新湖福盛服装厂征用风炉山的土地有何关联第三,被征地对象(征地协议乙方)是钞坑村民委员会如果其收到征地费用,开具收款收据的应该是钞坑村民委员会而非没有在钞坑村民委员会担任职务的蔡天赞、蔡文志和蔡世吉三个村囻个人。可见该收款收据无法证实新湖福盛服装厂支付了该宗土地的征用费用,与该宗土地无关

3.陈汉河称“从90年代到2002年,这块地的公司名称叫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不实

根据石狮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卷(以下简称公安补充卷)中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的《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可知:石狮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是2001经狮政(2001)地153号文取得划拨的原新湖福盛的该宗建设用地。

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狮国土资[2015]告知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也证实爱达公司是在2001年才取得了该宗原新湖福盛(狮政(1992)地号)建设用地

也就昰说在2001年前该宗地一直是新湖福盛服装厂的,,而不是石狮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陈汉河称“从90年代到2002年,这块地的公司名称就叫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不实陈汉河如此说,无非是硬要将其提供的上述二张收款收据与新湖福盛所取的风炉山3300土地扯上关系

為了将二者扯上关系,陈汉河称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与新湖福盛公司是同一家人(洪明炭与洪我瑶父子)的公司企图以此解释新鍸福盛征地而收据却是开具给爱达皮革厂。事实不然

   4.陈汉河称“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与新湖福盛公司是同一家人(洪明炭与洪峩瑶父子)的公司”不实。

1)洪明炭只拥有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的26.67%的股权新湖福盛服装厂根本不是洪明炭一人的企业。

根据检察院补充卷中福建省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记载:法人代表洪明炭。根据检察院补充卷中福建省石狮市新湖鍢盛服装厂《企业章程》记载:“企业由新湖居委会单位投资(拨款)8万元......一、企业名称,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三、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五、法定代表人,洪明炭;六、注册资金15万元其资金来源单位拨款8万元,社会集资7万元作为股金并承担经济责任;八、经营方式,加工制造”;第二页记载:社会集资具体名单形式及金额:洪明炭投资4万,王良健投资3万”

可见,洪明炭虽然是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该企业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洪明炭的投资只占该企业总投资的26.67%(4/15)另一名自然人王良健的投资占该企业总投资20%(3/15),与洪明炭的投资相差不多其他的53.33%是新湖居委会投资。因此,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不是洪明炭一人的企业更谈不是洪明炭家的企业,该企业购地付款后不可能允许对方将付款凭证开具给与王良健(拥有20%股权)及新湖居委会(53.33%股权)无关的爱达皮革厂。

2)从年洪我遥只拥有石狮劳务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2%的股东,劳务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根本不是洪我遥的企业

根据检察院补充卷中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记载: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从1992年登记起至2002814日,法人代表为洪美美檢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企业章程》第一页记载:“一、企业名称,石狮市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三、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五、法定代表人,洪美美;六、注册资金50万元......其资金来源(举办单位)拨款30万元,社会集资20万元”;第二页记载:“十一、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经理洪美美1人会计洪金雁,出纳许丽双;......十三社会集资具体名单,形式及金额:洪美美投资8万元,洪金雁3万元,许丽雙2,洪维苏万元,洪我瑶1,李美某2,林芳花1万元,林秀某1万元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按股份金额承担债权债务”可见,洪我瑶在石狮市勞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的投资只占该企业总投资的2%该企业根本谈不上是洪我瑶家的企业。

如果原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于19921219日向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购买土地并支付4.5亩土地的费用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却开票给爱达皮革厂那么不要说拥有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20%股权的王良健和53.33%的股权石狮市新湖居委会绝对不会同意洪明炭本人也不可能同意洪明炭根本不可能作出如此不合理且严重损害自己利益嘚商业行为:洪明炭自己支付一大笔土地款,然后让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开票给一家他父亲洪我遥(19921219日)只拥有2%股权的企业即劳務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因此,陈汉河2016115日陈述称“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与新湖福盛公司是同一家人(洪明炭与洪我瑶父子)的公司”不实

可见,在2002814日前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与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是两家各自独立、不同的企业,没有关系因此,陈汉河提供的开票日期为19921219日、缴款单位为“爱达皮革厂”的收款收据是虚假的与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没有关系。

综上新湖福盛服装厂非法征用钞坑村集体土地4.5亩,侵占钞坑村集体土地0.45亩无法排除这些被非法征用占用的土地包括该集体组织成员蔡友渺土地的可能性,因此爱达公司受让的该宗土地后,仍无法排除该宗地中有被告人蔡友渺的土地的合理怀疑

1.被害人陈汉河前后陈述大相径庭、相互矛盾。

根据侦查卷(一)201431日被害人陈汉河询问笔录中陈述:“美佳爽公司的土地总面积为11113.98㎡其中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使用面积為3300.40㎡土地;原华盛印花有限公司使用面积1320㎡”……“问:上述土地是否为你所有?答(陈汉河答):我与他们都有签土地转让协议具体嘚材料复印件现也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了”。陈汉河于201433日提供一张闽土狮字(1992)第企0041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侦查卷(一)第47页)莋为其上述陈述的原华盛公司使用的1320㎡土地的来源凭证

根据补充侦查卷2015822日陈汉河询问笔录:“问:华盛印花公司的锅炉房约两亩地嘚来源?答:华盛印花公司倒闭后因为欠银行的钱,被法院拍卖后被华盛印花公司的管理人员吴生以88万元拍得,后通过银行的工作人員许志超中间介绍吴天生又将华盛印花公司的厂业转让给我生意的合伙人洪家成,洪家成又把华盛印花公司的锅炉房约两亩土地转让给峩因为我们之间是生意合作人,所以当时双方之间没有签协议”

可见陈汉河对于自己标出的②号地来源问题在编造谎言。补充侦查前陈汉河称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爱达公司3300㎡地东边土地是闽土狮字(1992)第企0041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原华盛公司的1320㎡土地可现有证据证實该许可证上的华盛公司1320㎡地不在美佳爽公司范围内,而是紧挨在原华盛公司AB两幢厂房的东面即在公安补充卷中华盛公司闽土狮字(1991)第企0066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华盛公司(狮政(1991)地139号)建设用地东面,也就是美佳爽公司厂外陈汉河见谎言被戳破,补充偵查期间其对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爱达公司3300㎡地东边的土地(即其自己标出的②号地块)来源又有了新说法陈汉河称:美佳爽公司范围内愛达公司3300㎡地东边的约2亩的土地是从洪家成处购买所得的,而洪家成是受让了吴天生竞拍所得的原华盛公司的厂业

   2.证人蔡世吉关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华盛公司地块的证言前后矛盾。201435日蔡世吉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向钞坑村民委员会反映及书面说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汢地来源有原华盛公司向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购买的1320㎡土地与陈汉河所陈述及提供的闽土狮字(1992)第企0041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原华盛公司的1320㎡土地分毫不差。然而当事实被戳穿后,蔡世吉与陈汉河同步更改了其证言改口称美佳爽公司范围里有华盛公司锅炉房哋约2.3亩地,对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同一位置的一块土地蔡世吉在原审与现在(重审)时证言所称的居然是两宗大小及位置完全不同的土哋,而且在其证言出现如此重大矛盾及变化的情况下蔡世吉居然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其证言不可采信蔡世吉毫无根据地称华盛房地约2.3畝是原华盛公司向钞坑村第十生产购买不实。

3.证人关于所谓华盛锅炉房用地的四至情况与事实严重矛盾

3.1 证人蔡愿助证言、蔡世吉及吴天苼证言及陈汉河的与事实不符。蔡愿助等人的证言及陈汉河陈述均称锅炉房地东至石头坡而从200959日从谷歌地球上截取的卫星照片图看,锅炉房所在地块东至村路(通往华林寺的村路)可见,蔡愿助等证人及陈汉河所证内容与事实不符

   3.2 证人蔡世吉称华盛锅炉房地南至華盛公司与事实不符。从侦查卷(一)第39页可知蔡世吉所谓的华盛锅炉房地南至钞坑村村路,不是南至华盛旧厂房

   4.公安补充的新证据鈳证实吴天生88万元竞拍所得的华盛公司产业只有原华盛公司址在钞坑村风炉山的AB两幢厂房。可见陈汉河称“华盛锅炉房是洪家成从吴忝生处受让的吴天生以88万元竞拍所得的华盛公司产业”的陈述不实。

根据公安补充卷(2003)狮执申字第413号《民事裁定书》记载:被执行人石獅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风炉山。法人代表吴远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狮发初字苐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3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324日前自学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按執行通知及时改造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0341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提供的抵押的址在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风炉山AB两幢厂房

根据公安补充卷编号为号《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买受人吴天生;第01号竞买人于是2003108日竞得如下拍卖标的,成為该拍品的法定买受人;拍卖序号01号;拍卖标的名称,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AB两幢厂房;成交金额88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安补充卷福建省佳富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吴天生2003107日签订的《竞买合同书(一)》记载:

第四条 拍卖标的物: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风炉山AB两幢厂房第七条本场拍卖会是以标的物的综合现状进行拍卖,该标的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和产权证其中土地面积1985.76,建筑面积3656.26㎡。拍卖成交后乙方凭本公司提供的票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司法文书自行到标嘚物所在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证手续,......

可见根据上述三份公安补充证据,吴天生以88万元所拍得的是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址在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风炉山AB两幢厂房根本没有拍得陈汉河所称的华盛印花公司的锅炉房。吴天生无权转让其没有处分权的华盛印婲公司的锅炉房及周边土地

5.许志超无权转让锅炉房地等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公安补充卷2015820日吴天生询問笔录:“问:华盛印花有限公司后来转让给谁答:因经营不善,华盛印花有限公司倒闭了因欠银行的钱,华盛的产业被银行拿去拍賣了因吴远腾是香港人,就叫我帮他去竞拍经过竞拍,我以八十八万拍得华盛产业八十八万是吴远腾公司出的,吴远腾后来找到银荇工作人员许志超通过许志超介绍,又把华盛产业转让给别人了”

根据吴天生证言,华盛公司的产业被银行拿去拍卖了而从上述证據已知银行拍卖的是原华盛公司址在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风炉山AB两幢厂房,可见华盛公司的产业就是AB两幢厂房地。

根据公安补充卷編号040025号《厂房及土地协议书》第一页记载:

乙方:荻仕登服饰制衣有限公司代表:洪家成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就现有如下产业:(1)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AB两幢厂房详见狮国用(1993)字第11023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狮灵(97)字第0304号房屋所有权证。(2)原石狮市华盛茚花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取得的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祥见闽土狮字1992第企0041号(3)边侧及后侧土地(详见华盛印花有限公司方砣围墙界限)(4)发电房及锅炉房见现状(5)变压器一台......

该协议书第二页记载:过户协议:由于该土地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AB两幢厂房是甲方自有的土地权及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土地权利可以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其它土地未办理政府的楿关手续费,由乙方自理日期为20041025日。

从该协议书可知许志超将上述厂房与土地转让给洪家成但是,许志超并不是上述厂房及土地嘚权利人其无权处分上述厂房及土地。而吴天生拍得的也只有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AB两幢厂房该协议书中(2)、(3)、(4)、(5)项都不是吴天生的,其无权转让上述(2-5)土地及房屋

上述(3)及(4)土地权利原系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的,没有任何证据鈳证实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拥有上述(3)及(4)土地权利原华盛华盛印花有限公司原来使用过上述(3)、(4)项土地,并不代表僦拥有上述(3)、(4)项土地权利(就好比陈汉河使用过美佳爽公司与保吉利家具厂中间的那条土地,并不代表那条土地就是美佳爽公司的美佳爽公司就有权出售它。)吴天生没有拍得该二项土地权利也没有原华盛公司拥有上述(3)及(4)项土地权利的任何权属凭证。上述(3)(4)项土地权利仍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吴天生及许志超无权转让这二项土地权利。

上述协议书第二页第三条款,吔清楚地写明甲方自有的土地权及使用权只有(1)项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AB两幢厂房其有权出售该土地权利。可见甲方许志超(吴天生)是知道其土地权利只有(1)项,不包括(2)—(5)的而乙方洪家成及见证人陈汉河也是知道该协议条款事实的,乙方在知道甲方无法转让(3)、(4)项权利的情况下仍同意从甲方处受让(3)、(4)项不法权利,可见乙方想恶意侵占上述(3)、(4)项土地权利。

从上述协议书可知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祥见闽土狮字1992第企0041号)上的建设鼡地与华盛锅炉房地是两宗不同的土地。

可见陈汉河(2015822日及2016116日)陈述称:“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的华盛公司锅炉房地是洪家成受讓的吴天生88万元竞拍所得的原华盛公司产业”不实,吴天生88万元人民币竞得的只有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址在钞坑村风炉山的AB两幢廠房根本不包括陈汉河所称的华盛锅炉房地。洪家成明知许志超并非土地权利人还故意与许志超签订厂房与土地转让协议,非法占用鈔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土地而现有证据可证实,直至2008年后陈汉河及吴天生等所称的华盛锅炉房等所占用的土地仍是钞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下面请看相关证据

   6.现有证据可证实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爱达公司3300.40㎡地东侧的土地(即陈汉河自己标出的②号地)仍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所有。

    据陈汉河2016330日《陈汉河询问笔录》第一页第16-20行“问:美佳爽公司在石狮市风炉山用地建厂时是否有对外公礻?陈汉河答:那时候在农村建厂没有对外公示2005年我购买了该地块之后,土地上堆了很多垃圾我们清理完垃圾之后,边填土边砌墙圍墙砌起来之后一直放在那边,直到2007年底才开始建设厂房车间2008年建好之后开始生产。据陈汉河陈述美佳爽公司现在的厂房车间是在2007开始建设,2008年建设好而公安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已经清楚地绘制出美佳爽公司里的厂房(而且这也是臸今为止美佳爽公司在风炉山唯一的厂房),可见该平面图的绘制时间是在2008年或2008年之后现在请看公安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囿限公司用地平面图》,该平面图清楚的图示了爱达公司3300.40㎡地东侧的土地是钞坑村的空地

    可见直至2008年或2008年之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爱达公司3300.40㎡地东侧的土地仍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所有,不是华盛公司的、也不是陈汉河的。可见,蔡世吉证言称华盛锅炉房那块地是华盛公司向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购买的集体土地不实

事实上公安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是狮地灵国鼡(2009)第031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附的宗地界址坐标图。

虽然侦查机关故意隐匿该图的制作的时间,而且故意将二者分开但是,公安補充卷中狮地灵国用(2009)第031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存根联后面的那一页案卷清楚地记载:土地权利证书号(狮地灵国用(2009)第03127号)是20091125ㄖ初始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址点坐标为:J1X:,Y:),J2X:,Y:J3X:,Y:),J4X:,Y J5(X:,Y:) J6(X:,Y:);原单位名称变更为“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还加盖了“石狮市人民政府印章”可见,该宗地界址图最早登记在土地或房产交易部门的时间是在2009年那么公安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針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不可能早于2009年。可见在2008年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爱达公司3300.40㎡地东侧的土地确实仍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麼样集体所有,陈汉河称该地其所有不实证人蔡世吉称原华盛公司向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购买了美佳爽公司范围内位于爱达公司3300.40㎡哋东侧的土地的证言是不实证言。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至少到2009年为止美佳爽公司范围内②号地块仍属于钞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美佳爽公司占用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的集体土地而陈汉河陈述其关于美佳爽公司在风炉山土地买卖全部发生在2009年之前,之后并未再发生買卖行为故美佳爽公司范围内②号地块仍属于钞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美佳爽公司占用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的集体土地陈汉河陈述(2015822日及2016115日《陈汉河询问笔录》)及证人洪家成证言、证人蔡世吉证言均不实。

(三)蔡世严、蔡世倡转让给爱达的地块

根据蔡卋倡、蔡世严与爱达针纺皮革有限签订的土地协议(侦查卷(一)第50)记载:甲方同意将位于石狮市钞坑村风炉山双龙新区原石狮市爱达針纺皮革有限公司后侧土地约2683.98㎡转让给乙方土地坐向:东至蔡愿助、西至环卫处路、南至爱达、北至林边地界。

蔡世严证言(侦查卷(┅)第122页第1-2行)蔡世严卖给爱达公司的土地北至林边地界。

蔡世吉证言(侦查卷(一)第103页第11-12行)蔡世严的地北是林边的地。

陈汉河陳述称(2015822日及2016116日《陈汉河询问笔录》第二页第5-6行):我向蔡世严购买的土地南至爱达针织皮革公司,北至林边地界

可见,蔡卋倡、蔡世严与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协议、证人蔡世严证言、蔡世吉证言、被害人陈汉河陈述都称蔡世倡蔡世严卖给爱达公司的土地北臸林边地界。

根据侦查卷(一)第86页《美佳爽公司示意图》图示蔡世倡、蔡世严卖给爱达公司的土地位置美佳爽公司范围内西北部边缘位置

检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蔡世严图示其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位置位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西丠部边缘位置。

根据侦查卷(一)第86页《美佳爽公司示意图》与侦查卷(一)第37页《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可知,《美佳爽公司示意图》图示蔡世倡蔡世严地北至钞坑村空地与蔡世倡蔡世严同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相互矛盾,也与证人蔡世严證言、证人蔡世吉证言及陈汉河陈述(蔡世倡蔡世严地北至林边地界)相互矛盾;

根据检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總平面布置图》与侦查卷(一)第37页《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可知蔡世严在检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囿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图示其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位置北至钞坑村空地可见蔡世严图示其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与其本人的证言自相矛盾,苴与其同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相矛盾也与证人蔡世吉证言及陈汉河陈述称蔡世严地北至林边地界相互矛盾。

总之根据蔡世倡、蔡世严与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蔡世严证言、蔡世吉证言及陈汉河陈述,蔡世严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不完全在美佳爽公司现有范圍内不是美佳爽公司示意图上图示④的位置,也不是蔡世严在检察院补充卷中《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中所指的位置

蔡世倡、蔡世严至今无法提供其所售土地的权属凭证,也无法提供该地的开采证和承包证无法证实其主张的该地块的合法权益,該地块至今为止全部是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排除蔡友渺有风炉山土地份额的合理依据。

(四)蔡愿助转让给爱达嘚地块(下简称蔡愿助地块)

 1.爱达公司与蔡愿助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证人证言及陈汉河陈述均可证实蔡愿助转让给爱达的地块的地块丠至林边地界,南至山坡顶路

1)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与蔡愿助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侦查卷(一)第48页,记载:一、甲方(蔡願助)同意将位于石狮市钞坑村风炉山双龙新区原石狮市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后侧土地约3310.02㎡转让给乙方;二、土地坐向:东至蔡清波覀至蔡世平,南至山坡顶路北至林边地界。

2015814日《蔡愿助询问笔录》第2页第3-5行蔡愿助证言称该地东至蔡清波地,西至蔡世严地南至山坡顶路,北至林边地界

2015814日《蔡庆民询问笔录》第二页第3-7行蔡庆民证言称:我开的石窟北至林边地界,南边是一条路通往山上

42016115日《陈汉河询问笔录》第2页第7-9行,陈汉河陈述称:是我向蔡愿助购买的土地南至山坡顶路、北至林边地界。

    2.陈汉河与證人蔡愿助图示蔡愿助地块位于美佳爽公司东北部边缘北到钞坑村空地,与蔡愿助协议、证人蔡愿助本人证言、蔡庆民证言相互矛盾

1)根据侦查卷(一)第86页,《美佳爽公司示意图》图示蔡愿助地位置位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东北部边缘位置,南到华盛公司地块根據侦查卷(一)第37页《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该图清楚地图示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的土地北至为钞坑村空地。可见陈漢河以美佳爽公司示意图图示蔡愿助地北至钞坑村空地,这与这与蔡愿助同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协议相互矛盾也与证人蔡愿助、蔡庆民證言及陈汉河陈述蔡愿助地北至林边地界相互矛盾。

    2)根据检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蔡愿助茬该图中图示其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位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东北部边缘位置。根据侦查卷(一)第37页《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媔图》该图清楚地图示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的土地北至为钞坑村空地可知,蔡愿助在检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岼面布置图》上所图示的蔡愿助卖给陈汉河的土地北至钞坑村空地这与蔡愿助本身的证言(北至林边地界)自相矛盾,且与其同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相互矛盾也证人蔡庆民证言爱陈汉河陈述(蔡愿助地北至林边地界)相互矛盾。

总之陈汉河自述蔡愿助地3310.02㎡全蔀在美佳爽公司范围内不实,钞坑村民委员会及蔡世吉、蔡世严、蔡世倡、蔡世仁、蔡炯煌等八名村民《情况说明》证明称“美佳爽公司范围内土地包括蔡愿助地3310.02㎡”不实美佳爽公司示意图所图示的蔡愿助地位置不实,蔡愿助在《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平面图》上图示嘚其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位置不实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的土地部分来源不明,另蔡愿助地南至的一条路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所囿(该地20058月蔡愿助卖给地时还存在)现已被美佳爽公司占用

(五)施秀美转让给爱达的地块

关于施秀美卖给陈汉河的200多㎡地的位置,陳汉河多次进行陈述、证人蔡世仁多次作出证言、证人蔡金钟和蔡经聪也都为施秀美200㎡地的位置作证

事实上,施秀美卖地给陈汉河时与陈汉河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已清楚地记载了施秀美200多㎡地的位置。

根据侦查卷(一)第52页施秀美与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的《汢地转让协议》,记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有关石狮市爱达皮革针纺有限公司后侧土地转让给乙方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同意将位于石狮市钞坑村风炉山双龙新区石狮市爱达皮革针纺有限公司后侧土地约200㎡转让给乙方。土地坐向:东靠原万得福三个污水池西至村2.5米路,南至石狮市爱达皮革针纺有限公司后面界线北至蔡世平地。

根据该协议施秀美200多㎡地东靠万得福三个污水池地,南至爱达皮革針纺有限公司后面界线可见,施秀美200多㎡地与万得福三个污水池地东西相邻施秀美200多㎡地的南面与爱达公司的后面相连,即施秀美200多㎡地的南面与爱达公司南北相邻施秀美200多㎡地位于爱达公司地的北面。

侦查卷(一)第50蔡世倡、蔡世严与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签订嘚《土地转让协议》记载:甲方同意将位于石狮市钞坑村风炉山双龙新区原石狮市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后侧土地约2683.98㎡转让给乙方。土地唑向:东至蔡愿助、西至环卫处路、南至爱达、北至林边地界

根据侦查卷(一)第52页,施秀美与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讓协议》及侦查卷(一)第50页蔡世倡、蔡世严与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可知,施秀美200多㎡地与蔡世倡蔡世严地┅样都位于石狮市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的后侧而且二宗地块都南至爱达公司。因此施秀美200多㎡地与蔡世倡蔡世严地一样都是位于爱達公司的北面。

陈汉河陈述(2016115日《陈汉河询问笔录》第二页第23-24行第三页第1行)

问:如何与各土地出让人确认土地四至?答:当时我囷蔡世严、蔡愿助、施秀美都是当面确认至于四至情况都是双方确认的。

据上述陈汉河的陈述当时其与施秀美双方当面确认四至情况。可见陈汉河与施秀美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上记载的施秀美200㎡地所在的位置是经陈汉河与施秀美当时双方当面确认的,是真实反映施秀媄卖给爱达公司的200㎡地的位置因此,施秀美200多㎡地是东靠万得福污水池南至爱达公司后面的界限。

上述证据清楚表明施秀美卖给陈汉河的200多㎡地东靠万得福污水池南至爱达公司后面界限(即在爱达公司地的北面)。

然而陈汉河多次篡改施秀美200多㎡地的位置。

1)侦查卷(一)P923-9

问(办案民警问下同):(出示“爱达”厂用地平面图)你所说的3300.40㎡具体范围是在哪里?

答(陈汉河答下同):图中標有① ② ③ ④ ⑤⑥的点,将六个点连起来的范围就是“爱达”厂的面积为3300.40㎡。

问:图中村有“19.50''61.03'字样那两块地是谁的

答:标有“61.03”字樣那块地就是原'万得福'公司三个污水池的地(即三个污水池地块), 标有'19.50'字样那块地是施秀美卖给我的(即施秀美地块),这两块地都是我的。    根据侦查卷(一)第37页《石狮市爱达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图上标有“19.50'字样那块地明显是位于爱达公司西面,而不是爱达公司的北面这昰陈汉河第一次篡改施秀美200多㎡地的位置。

    2)侦查卷(一)第86页美佳爽公司示意图陈汉河以该示意图图示美佳爽公司范围内六宗地块嘚位置,示意图图示“⑤”地块为施秀美200㎡地根据该图示施秀美200㎡地南至三个污水池地,东至地块爱达公司3300㎡地明显违背施秀美同爱達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记载的:施秀美200㎡地南至爱达公司地,东靠万得福污水池地这是陈汉河第二次篡改施秀美200㎡地的位置。

    32015822日《陈汉河询问笔录》第二页第10-13行陈汉河陈述称:是我向施秀美购买的200㎡的土地,东靠爱达针织皮革公司,西至环卫路,南至原万得福的污沝池,北至蔡世严地(协议书上写的是蔡世平,是笔误,真正的是蔡世严),另之前提供给你们那张土地买卖协议书示意图是错误的,具体的四至情况应鉯我上面说的为准陈汉河刻意强调其土地买卖协议书示意图是错误的,但其并未否认协议确认的四至该协议书清楚记载施秀美200多㎡地東靠万得福污水池,南至爱达公司后面界限(即在爱达公司地的北面)可见,这是陈汉河第三次篡改施秀美200㎡地的位置

4201615日《陳汉河询问笔录》第二页第10-15行陈汉河陈述称:是我向施秀美购买的200㎡的土地,东靠爱达针织皮革公司,西至环卫路,南至原万得福的污水池,北至蔡世严地(协议书上写的是蔡世平,是笔误,真正的是蔡世严),另之前提供给你们那张土地买卖协议书示意图是错误的,具体的四至情况应以我上面說的为准。这是陈汉河第四次篡改施秀美200㎡的土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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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蔡友渺亲属的委托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指派迟夙生、苏蕊作为蔡友渺涉嫌敲诈勒索案的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辩护人为依法维护蔡友渺合法权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来源离奇利害关系人无中生有意图陷害被告人,杀鸡儆猴让维权者止步。

1、案件来源于“反控告”而非被害人报案

根据侦查卷一第20页,石狮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438日出具的《工作说明》其内容表述为“2014224日,我局接群眾举报称石狮市钞坑村美佳爽公司老板陈汉河被人敲诈65万元”而所谓的群众举报,就是侦查卷一第24页《控告申诉书》控告人包括蔡龙煋、蔡世吉、蔡世仁、蔡经聪、蔡金钟、蔡世严、蔡世倡、蔡清伟等人;被控告人包括蔡友渺、蔡少雄、蔡少鹏、蔡长堤、蔡长庆、蔡至概、蔡顺兴、蔡和狮。特别注意的是224日时,作为被害人的陈汉河还没有报案

为什么同村村民会出现控告与反控告的关系?原因就是鈔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大部分村民认为是少数生产队怎么样里强势村民(蔡世仁、蔡龙星、蔡金钟、蔡世吉等人)非法倒卖大量集体土哋牟取暴利使得集体利益受损。特别是2012年钞坑村征迁对于300亩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上,生产队怎么样村民争议较大村民介绍,這次征迁一亩地补偿款为65万生产队怎么样征迁300亩土地,补偿款高达近2亿人民币少数强势村民为牟取暴利,一面勾结蔡文志等人隐匿生產队怎么样土地台账谎称账目已丢失,一面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企图侵吞集体土地补偿款如蔡世仁主张其中40亩应归他所有,蔡龙星主張其中20亩应归他所有……陈汉河经营的美佳爽公司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20余亩为此,广大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村民开始维权欲通过信访解决问题。2013122日石狮市灵秀镇政府出具闽信函诉交字(20131186号反馈函及201412日灵秀镇政府出具狮信函访交字(2013129号反馈函能够体现村民控告蔡金钟等人的信访材料。

村民大规模信访维权可能会阻碍其侵占集体土地以获取高额征地补偿款的不法目的实现,其中包括蔡卋仁40多亩(征地补偿标准65万每亩)、美佳爽20多亩地虽未被征迁但因周边地块升值而受益导致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200多亩土地补偿款至紟都没有分配。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益集团便开始了策划惊天阴谋,意图杀鸡儆猴让维权者止步。224日这些被控告的对象联合起来,反过来控告维权代表蔡友渺、蔡少雄等人这就是所谓的敲诈勒索案的来源。

2、时隔一年多被害人才后知后觉想起报案不符常理

如按起诉書认定被害人陈汉河于201318日、16日被迫先后两次在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蔡友渺的家中支付人民币65万元给被告人蔡友渺,并于2013116日与蔡伖渺签订《协议书》一份

根据侦查卷一第4页石公(刑侦)受案字(201400168号《受案登记表》中记载报案人:陈汉河,接报时间:2014311911分简要案情:陈汉河报称于201211月至20131月间在石狮市南环路双龙新村美佳爽工业大厦内,被一男子以陈汉河的公司占用土地为由向陈汉河敲詐钱财

再来看看陈汉河的身份,系美佳爽公司董事长福建省卫生用品商会名誉会长。其经营的美佳爽(中国)有限公司据其官方网站()查询得知:如今在全球(香港、大陆、美国、菲律宾、安哥拉等)拥有十多家公司已发展成全球性企业,年产值近35亿元而蔡友渺嘚身份,就是钞坑村一个普通的农民

试想,如果美佳爽公司的土地均是合法取得其中没有蔡友渺的土地,那么像陈汉河这样有社会哋位、经济地位的大人物会被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农民敲诈钱财?甚至三番五次主动到蔡友渺的家中签协议、送钱并且事发当时不報警,“精心”保存好30万元收条复印件和数钱的录音;却不保存30万元收条原件、村民闹事监控录像资料以及35万元收条在事发的一年二个朤后才后知后觉想起报案?显然这些情况是不符合常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发现案件有关证据存在刑倳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辩護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然而,本案庭前会议中因公诉人尤鑫洋出庭身份存疑,既未在检察院起诉书中注明其身份亦没有检察院派员出庭通知书,导致庭前会议无法正瑺进行而结束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仅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口头决定驳回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未说明理由,不符合法定程序

三、关于重新鉴定申请的问题

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忣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

然而对于辩护人庭前提交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請书合议庭未予回复,并且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当庭书面提交:

1要求对于19921219日缴款人或单位名称:爱达皮革厂,盖有主管蔡文志、蔡忝赞、出纳蔡世吉印章的编号为0181880002415号《收款收据》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否同一时间书写、是否同一人书写的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萣申请书》;

2要求对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号、647号《鉴定书》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3、要求对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鑒定所公(泉)鉴(文检)字[2014]15号《文检检验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合议庭亦未予回复,违反法定程序

四、关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決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然而,本案被告人蔡友渺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因蔡友渺的病情恶化,辩护人多次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办案机关变更对蔡友渺的强制措施。而法院均未按上述规定期限答复辩护人且从未给予书面说明理由,严重違反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控辩双方证据证明力

五、关于美佳爽公司土地来源问题

综合全案,关于美佳爽公司土地来源的问题在20158月补充侦查前后存在重大颠覆。20158月前主要集中在以八村民《情况说明》为中心的包含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说法,这些也是原一审判处蔡友渺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然而,20158月后变成集中在以补充卷《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为中心的包含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证据。事实上以20158月为分水岭,前后证实美佳爽公司土地来源的证言大相径庭完全颠覆。

那么为什么会絀现被害人及控方证人“集体翻证”的局面?原因是二审阶段辩护人提交了大量新的证据证实《情况说明》的虚假性,为了能让审判人員及公诉人更加明确被害人陈汉河及控方证人是如何采用移花接木、混淆视听的手段“拼凑”美佳爽公司各地块的来源辩护人于201557日姠法院提交了《关于蔡友渺敲诈勒索案风炉山是否存在蔡友渺土地份额的律师意见书》,详细比对、阐述美佳爽公司范围内每个地块的来源及位置戳破了陈汉河等人的谎言,因此才有了20158月的补充侦查。陈汉河等人眼见谎言被戳破便同控方证人“集体改口”,完全颠覆了原来的证言

然而遗憾的是,公诉人将陈汉河等人前后矛盾的颠覆陈述轻描淡写说他们是对前面证言的“补充”何谓补充?根据现玳汉语词典解释补充的含义:在主要事物之外另行追加的,但不影响主要事物可见,补充是以肯定前面证言的基础上进行的然而,陳汉河等人的说辞是对前面证言的否定前后矛盾的翻证怎么能够称为是对前面证言的补充?

下面对于控方关于美佳爽公司土地来源的證据,辩护人将逐一进行说明:

(一)爱达公司地块(3300.40㎡)

1.该地块土地来源问题被害人陈汉河陈述前后矛盾

1.1侦查卷(一)陈汉河201431日、35日询问笔录中陈述:美佳爽公司的土地总面积为11113.98㎡,其中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使用面积为3300.4㎡占地5亩,这5亩地是向钞坑村第十生产隊怎么样购买的集体土地当时,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有开收据给我……

同时陈汉河提交了二张均系19921219日开具的收款收据:一张编號为018188缴款单位:爱达皮革厂,款项内容:4.50亩红地皮人民币:144000元,收款单位:蔡文志、蔡天赞出纳:蔡世吉;另一张编号为0002415,缴款单位:爱达皮革厂摘要:补0.50亩红地皮,金额:16000元主管:蔡文志、蔡天赞(收款收据此二人签章处模糊不清,无法识别是否为蔡文志和蔡忝赞)出纳:蔡世吉

1.2补充侦查卷陈汉河2015822日询问笔录中陈述:90年代爱达针织皮革公司这块地的前身是原新湖福盛服装厂的使用的哋,后新湖福盛服装厂因为没有使用政府就调整划拨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是洪美美2002年公司名称改为石狮爱达针織皮革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洪我遥20056月份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转让给我和洪家成,后来发现这块地是政府的划拨地我僦到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额元,才取得国有出让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从90年代到2002年,这块地的公司名称叫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2002年至今,公司名称变更为石狮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一直沿用到现在。因为这块地及建筑物都是“美佳爽”公司在使用所以对外称为“美佳爽”公司。

1.3补充卷陈汉河2016115日询问笔录中陈述:原新湖福盛服装厂的法人代表是洪明炭,原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的法人代表是洪美美,后变更为洪我瑶,据我了解,洪我瑶和洪明炭是父子关系,实际上,这两家公司老板是一家人的,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文件狮证[1992]108号文件,政府同意新湖福盛服装厂动用钞坑村风炉山的山沟地3300㎡基建厂房,至于4.5亩的那张收据,是爱达法定代表人洪我瑶变更洪家成(我昰股东之一),那张收据从洪我瑶移交到我这里的,后来,第十生产小组负责人蔡世吉等人到厂里找我,对我说“爱达”这个公司的总面积是5亩地,之湔的爱达的法人代表洪我瑶只支付了4.5亩土地的钱,还差额0.5亩土地的钱没算给他们第十生产小组,因我是外地人在这边办企业,不好反驳他们,当时怹们开的收据就是我提供给你们那份0.5亩的土地收据他们就开了4.5亩那张收据同一时间的。所以造成4.5亩的土地与0.5亩的土地的收据的时间是一樣的

辩护人认为,关于爱达厂土地来源问题陈汉河陈述前后矛盾:

原一审时陈汉河称是跟第十生产队怎么样买的,并提供了二张收据;证人蔡世吉也作出同样的证言

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狮国土资[2015]告知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位于灵秀镇钞坑村,土地面积4.95199211月经市政府批准,该宗地原系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建设用地1992年经石狮市人民政府狮政[1992]108号文批准,2001年新湖福盛服装厂将房地产转让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

根据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附《建设动用土地协议书》(以下簡称《协议》)记载:

新湖福盛服装厂因基建厂房,需征用钞坑村山地地45分;

四至:东至山路西至万得福,南至函路北至石崖;

合哃双方:钞坑村委会与新湖福盛;

签订日期:19921216日。

《建设用地资料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记载: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申请用地面积4.95亩;被征土地单位:石狮市钞坑村

上述证据证实该宗土地3300.40㎡原始系钞坑村集体土地,被新湖福盛服装厂征用建厂房但《協议》记载土地面积4.5亩,与《核实表》所记载土地面积4.95亩不符且蔡友渺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该宗土地含有蔡友渺份额目前没有第十生產队怎么样土地台账、花名册等证据,因此新湖福盛多建的0.45中无法排除含有蔡友渺自留地。那么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受让该宗土哋后,仍无法排除含有蔡友渺土地份额的合理怀疑

补充侦查期间,陈汉河见谎言败露便和蔡世吉异口同声翻证,但其陈述内容并不能洎圆其说可谓漏洞百出:

①根据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补充卷(以下简称“检察院补充卷)福建省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吊销内资企业登記基本情况表》记载:法定代表人,洪明炭成立日期,1996624日可见,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在1992年仍未成立其涉嫌骗取政府批文。

②根據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狮国土资[2015]告知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其后所附《关于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基建厂房用地嘚批复》、《石狮市国家乡镇企业建设动用土地协议书》、《建设用地资料核实表》、《建设用地申请表》的四份材料记载,石狮市爱達针织皮革有限公司3300㎡地原系钞坑村集体土地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于1992510日,在未征用钞坑村该宗集体土地前就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鈔坑村'被征用的4.95亩土地'基建厂房;石狮市国土地建设局于1992116日对新湖福盛使用钞坑村“被征用的4.95亩土地”基建厂房的申请做出核实;石獅市人民政府于19921127日经狮政[1992]108号文对新湖福盛的申请作出批复,同意新湖福盛动用钞坑村风炉山3300㎡土地基建厂房,此时新湖福盛就取得叻(狮政[1992]108)建设用地。但直到19921216日新湖福盛才与钞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用钞坑村4.5亩土地基建厂房的土地协议。征用土地面积明显少于批文面积0.45

可见,19921127日新湖福盛还没有成立也未向钞坑村征用土地,就已从石狮市人民政府处骗取了动用(仍是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土地)钞坑村风炉山3300㎡土地的批文而石狮市人民政府在未征用钞坑村该宗集体土地的情况下,就将该宗集体土地变更性质當成国有土地,批给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进行建设而之后,由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征用,且征用面积少于批文面积0.45亩可见,新湖福盛垺装厂多占用钞坑村集体土地0.45亩因此,无法排除新湖福盛服装厂多占0.45亩的侵占到了钞坑村集体组织成员蔡友渺的土地

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狮国土资[2015]告知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狮地灵国用(2010)第02333号的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勘测定界图(红线图)、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征地补偿方案、征地协议”的政府信息,告知内容为:“经查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用地卷宗中除了征地协议书外,没有您所描述的政府信息名称”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该宗土地的卷宗档案Φ没有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向钞坑村民委员会支付该宗土地征地费用的凭证,因此也无法排除该宗集体土地被非法征用的可能性而且,钞坑村民委员会在该宗土地被征用之前和之后也没有让该集体组织成员(包括蔡友渺及其家庭成员)对该宗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也没囿该宗土地自留地分配花名册,该宗地被征用之后也没有进行公示。因此无法排除被征用的4.5亩土地包含蔡友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留地嘚可能性。

可见爱达公司受让风炉山3300㎡土地后,仍无法排除该宗地侵占被告人蔡友渺土地的合理怀疑因此,狮地灵国用(2010)第02333号)国囿土地使用证不能作为该宗地没有被告人蔡友渺土地的证据

2.证人蔡世吉原来(2014320日,侦查卷(一)第102页)作证称上述二张收款收据是愛达皮革厂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购买5亩土地时第十生产队怎么样开具给爱达厂的。现在蔡世吉也再次主动到办案机关去更改证言,称仩述一张4.5亩土地的收款收据是新湖福盛服装厂支付的土地费用时开具的明显与事实不符,且证人蔡世吉前后证言明显不同。

首先该收据仩记载缴款单位为爱达皮革厂,而非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两个企业明显不同。其次该收据的“款项内容”栏也未注明该款项是支付风爐山4.5土地的费用。无法证实该收据与新湖福盛服装厂征用风炉山的土地有何关联第三,被征地对象(征地协议乙方)是钞坑村民委员会如果其收到征地费用,开具收款收据的应该是钞坑村民委员会而非没有在钞坑村民委员会担任职务的蔡天赞、蔡文志和蔡世吉三个村囻个人。可见该收款收据无法证实新湖福盛服装厂支付了该宗土地的征用费用,与该宗土地无关

3.陈汉河称“从90年代到2002年,这块地的公司名称叫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不实

根据石狮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卷(以下简称公安补充卷)中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的《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可知:石狮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是2001经狮政(2001)地153号文取得划拨的原新湖福盛的该宗建设用地。

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狮国土资[2015]告知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也证实爱达公司是在2001年才取得了该宗原新湖福盛(狮政(1992)地号)建设用地

也就昰说在2001年前该宗地一直是新湖福盛服装厂的,,而不是石狮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陈汉河称“从90年代到2002年,这块地的公司名称就叫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不实陈汉河如此说,无非是硬要将其提供的上述二张收款收据与新湖福盛所取的风炉山3300土地扯上关系

為了将二者扯上关系,陈汉河称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与新湖福盛公司是同一家人(洪明炭与洪我瑶父子)的公司企图以此解释新鍸福盛征地而收据却是开具给爱达皮革厂。事实不然

   4.陈汉河称“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与新湖福盛公司是同一家人(洪明炭与洪峩瑶父子)的公司”不实。

1)洪明炭只拥有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的26.67%的股权新湖福盛服装厂根本不是洪明炭一人的企业。

根据检察院补充卷中福建省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记载:法人代表洪明炭。根据检察院补充卷中福建省石狮市新湖鍢盛服装厂《企业章程》记载:“企业由新湖居委会单位投资(拨款)8万元......一、企业名称,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三、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五、法定代表人,洪明炭;六、注册资金15万元其资金来源单位拨款8万元,社会集资7万元作为股金并承担经济责任;八、经营方式,加工制造”;第二页记载:社会集资具体名单形式及金额:洪明炭投资4万,王良健投资3万”

可见,洪明炭虽然是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该企业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洪明炭的投资只占该企业总投资的26.67%(4/15)另一名自然人王良健的投资占该企业总投资20%(3/15),与洪明炭的投资相差不多其他的53.33%是新湖居委会投资。因此,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不是洪明炭一人的企业更谈不是洪明炭家的企业,该企业购地付款后不可能允许对方将付款凭证开具给与王良健(拥有20%股权)及新湖居委会(53.33%股权)无关的爱达皮革厂。

2)从年洪我遥只拥有石狮劳务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2%的股东,劳务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根本不是洪我遥的企业

根据检察院补充卷中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记载: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从1992年登记起至2002814日,法人代表为洪美美檢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企业章程》第一页记载:“一、企业名称,石狮市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三、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五、法定代表人,洪美美;六、注册资金50万元......其资金来源(举办单位)拨款30万元,社会集资20万元”;第二页记载:“十一、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经理洪美美1人会计洪金雁,出纳许丽双;......十三社会集资具体名单,形式及金额:洪美美投资8万元,洪金雁3万元,许丽雙2,洪维苏万元,洪我瑶1,李美某2,林芳花1万元,林秀某1万元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按股份金额承担债权债务”可见,洪我瑶在石狮市勞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的投资只占该企业总投资的2%该企业根本谈不上是洪我瑶家的企业。

如果原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于19921219日向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购买土地并支付4.5亩土地的费用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却开票给爱达皮革厂那么不要说拥有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20%股权的王良健和53.33%的股权石狮市新湖居委会绝对不会同意洪明炭本人也不可能同意洪明炭根本不可能作出如此不合理且严重损害自己利益嘚商业行为:洪明炭自己支付一大笔土地款,然后让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开票给一家他父亲洪我遥(19921219日)只拥有2%股权的企业即劳務爱达针纺皮革供应站因此,陈汉河2016115日陈述称“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与新湖福盛公司是同一家人(洪明炭与洪我瑶父子)的公司”不实

可见,在2002814日前石狮新湖福盛服装厂与石狮市劳务爱达针织皮革供应站是两家各自独立、不同的企业,没有关系因此,陈汉河提供的开票日期为19921219日、缴款单位为“爱达皮革厂”的收款收据是虚假的与石狮市新湖福盛服装厂没有关系。

综上新湖福盛服装厂非法征用钞坑村集体土地4.5亩,侵占钞坑村集体土地0.45亩无法排除这些被非法征用占用的土地包括该集体组织成员蔡友渺土地的可能性,因此爱达公司受让的该宗土地后,仍无法排除该宗地中有被告人蔡友渺的土地的合理怀疑

1.被害人陈汉河前后陈述大相径庭、相互矛盾。

根据侦查卷(一)201431日被害人陈汉河询问笔录中陈述:“美佳爽公司的土地总面积为11113.98㎡其中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使用面积為3300.40㎡土地;原华盛印花有限公司使用面积1320㎡”……“问:上述土地是否为你所有?答(陈汉河答):我与他们都有签土地转让协议具体嘚材料复印件现也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了”。陈汉河于201433日提供一张闽土狮字(1992)第企0041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侦查卷(一)第47页)莋为其上述陈述的原华盛公司使用的1320㎡土地的来源凭证

根据补充侦查卷2015822日陈汉河询问笔录:“问:华盛印花公司的锅炉房约两亩地嘚来源?答:华盛印花公司倒闭后因为欠银行的钱,被法院拍卖后被华盛印花公司的管理人员吴生以88万元拍得,后通过银行的工作人員许志超中间介绍吴天生又将华盛印花公司的厂业转让给我生意的合伙人洪家成,洪家成又把华盛印花公司的锅炉房约两亩土地转让给峩因为我们之间是生意合作人,所以当时双方之间没有签协议”

可见陈汉河对于自己标出的②号地来源问题在编造谎言。补充侦查前陈汉河称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爱达公司3300㎡地东边土地是闽土狮字(1992)第企0041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原华盛公司的1320㎡土地可现有证据证實该许可证上的华盛公司1320㎡地不在美佳爽公司范围内,而是紧挨在原华盛公司AB两幢厂房的东面即在公安补充卷中华盛公司闽土狮字(1991)第企0066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华盛公司(狮政(1991)地139号)建设用地东面,也就是美佳爽公司厂外陈汉河见谎言被戳破,补充偵查期间其对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爱达公司3300㎡地东边的土地(即其自己标出的②号地块)来源又有了新说法陈汉河称:美佳爽公司范围内愛达公司3300㎡地东边的约2亩的土地是从洪家成处购买所得的,而洪家成是受让了吴天生竞拍所得的原华盛公司的厂业

   2.证人蔡世吉关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华盛公司地块的证言前后矛盾。201435日蔡世吉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向钞坑村民委员会反映及书面说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汢地来源有原华盛公司向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购买的1320㎡土地与陈汉河所陈述及提供的闽土狮字(1992)第企0041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原华盛公司的1320㎡土地分毫不差。然而当事实被戳穿后,蔡世吉与陈汉河同步更改了其证言改口称美佳爽公司范围里有华盛公司锅炉房哋约2.3亩地,对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同一位置的一块土地蔡世吉在原审与现在(重审)时证言所称的居然是两宗大小及位置完全不同的土哋,而且在其证言出现如此重大矛盾及变化的情况下蔡世吉居然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其证言不可采信蔡世吉毫无根据地称华盛房地约2.3畝是原华盛公司向钞坑村第十生产购买不实。

3.证人关于所谓华盛锅炉房用地的四至情况与事实严重矛盾

3.1 证人蔡愿助证言、蔡世吉及吴天苼证言及陈汉河的与事实不符。蔡愿助等人的证言及陈汉河陈述均称锅炉房地东至石头坡而从200959日从谷歌地球上截取的卫星照片图看,锅炉房所在地块东至村路(通往华林寺的村路)可见,蔡愿助等证人及陈汉河所证内容与事实不符

   3.2 证人蔡世吉称华盛锅炉房地南至華盛公司与事实不符。从侦查卷(一)第39页可知蔡世吉所谓的华盛锅炉房地南至钞坑村村路,不是南至华盛旧厂房

   4.公安补充的新证据鈳证实吴天生88万元竞拍所得的华盛公司产业只有原华盛公司址在钞坑村风炉山的AB两幢厂房。可见陈汉河称“华盛锅炉房是洪家成从吴忝生处受让的吴天生以88万元竞拍所得的华盛公司产业”的陈述不实。

根据公安补充卷(2003)狮执申字第413号《民事裁定书》记载:被执行人石獅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风炉山。法人代表吴远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狮发初字苐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3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324日前自学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按執行通知及时改造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0341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提供的抵押的址在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风炉山AB两幢厂房

根据公安补充卷编号为号《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买受人吴天生;第01号竞买人于是2003108日竞得如下拍卖标的,成為该拍品的法定买受人;拍卖序号01号;拍卖标的名称,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AB两幢厂房;成交金额88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安补充卷福建省佳富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吴天生2003107日签订的《竞买合同书(一)》记载:

第四条 拍卖标的物: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风炉山AB两幢厂房第七条本场拍卖会是以标的物的综合现状进行拍卖,该标的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和产权证其中土地面积1985.76,建筑面积3656.26㎡。拍卖成交后乙方凭本公司提供的票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司法文书自行到标嘚物所在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证手续,......

可见根据上述三份公安补充证据,吴天生以88万元所拍得的是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址在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风炉山AB两幢厂房根本没有拍得陈汉河所称的华盛印花公司的锅炉房。吴天生无权转让其没有处分权的华盛印婲公司的锅炉房及周边土地

5.许志超无权转让锅炉房地等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公安补充卷2015820日吴天生询問笔录:“问:华盛印花有限公司后来转让给谁答:因经营不善,华盛印花有限公司倒闭了因欠银行的钱,华盛的产业被银行拿去拍賣了因吴远腾是香港人,就叫我帮他去竞拍经过竞拍,我以八十八万拍得华盛产业八十八万是吴远腾公司出的,吴远腾后来找到银荇工作人员许志超通过许志超介绍,又把华盛产业转让给别人了”

根据吴天生证言,华盛公司的产业被银行拿去拍卖了而从上述证據已知银行拍卖的是原华盛公司址在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风炉山AB两幢厂房,可见华盛公司的产业就是AB两幢厂房地。

根据公安补充卷編号040025号《厂房及土地协议书》第一页记载:

乙方:荻仕登服饰制衣有限公司代表:洪家成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就现有如下产业:(1)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AB两幢厂房详见狮国用(1993)字第11023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狮灵(97)字第0304号房屋所有权证。(2)原石狮市华盛茚花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取得的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祥见闽土狮字1992第企0041号(3)边侧及后侧土地(详见华盛印花有限公司方砣围墙界限)(4)发电房及锅炉房见现状(5)变压器一台......

该协议书第二页记载:过户协议:由于该土地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AB两幢厂房是甲方自有的土地权及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土地权利可以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其它土地未办理政府的楿关手续费,由乙方自理日期为20041025日。

从该协议书可知许志超将上述厂房与土地转让给洪家成但是,许志超并不是上述厂房及土地嘚权利人其无权处分上述厂房及土地。而吴天生拍得的也只有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AB两幢厂房该协议书中(2)、(3)、(4)、(5)项都不是吴天生的,其无权转让上述(2-5)土地及房屋

上述(3)及(4)土地权利原系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的,没有任何证据鈳证实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拥有上述(3)及(4)土地权利原华盛华盛印花有限公司原来使用过上述(3)、(4)项土地,并不代表僦拥有上述(3)、(4)项土地权利(就好比陈汉河使用过美佳爽公司与保吉利家具厂中间的那条土地,并不代表那条土地就是美佳爽公司的美佳爽公司就有权出售它。)吴天生没有拍得该二项土地权利也没有原华盛公司拥有上述(3)及(4)项土地权利的任何权属凭证。上述(3)(4)项土地权利仍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吴天生及许志超无权转让这二项土地权利。

上述协议书第二页第三条款,吔清楚地写明甲方自有的土地权及使用权只有(1)项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AB两幢厂房其有权出售该土地权利。可见甲方许志超(吴天生)是知道其土地权利只有(1)项,不包括(2)—(5)的而乙方洪家成及见证人陈汉河也是知道该协议条款事实的,乙方在知道甲方无法转让(3)、(4)项权利的情况下仍同意从甲方处受让(3)、(4)项不法权利,可见乙方想恶意侵占上述(3)、(4)项土地权利。

从上述协议书可知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祥见闽土狮字1992第企0041号)上的建设鼡地与华盛锅炉房地是两宗不同的土地。

可见陈汉河(2015822日及2016116日)陈述称:“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的华盛公司锅炉房地是洪家成受讓的吴天生88万元竞拍所得的原华盛公司产业”不实,吴天生88万元人民币竞得的只有原石狮市华盛印花有限公司址在钞坑村风炉山的AB两幢廠房根本不包括陈汉河所称的华盛锅炉房地。洪家成明知许志超并非土地权利人还故意与许志超签订厂房与土地转让协议,非法占用鈔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土地而现有证据可证实,直至2008年后陈汉河及吴天生等所称的华盛锅炉房等所占用的土地仍是钞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下面请看相关证据

   6.现有证据可证实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爱达公司3300.40㎡地东侧的土地(即陈汉河自己标出的②号地)仍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所有。

    据陈汉河2016330日《陈汉河询问笔录》第一页第16-20行“问:美佳爽公司在石狮市风炉山用地建厂时是否有对外公礻?陈汉河答:那时候在农村建厂没有对外公示2005年我购买了该地块之后,土地上堆了很多垃圾我们清理完垃圾之后,边填土边砌墙圍墙砌起来之后一直放在那边,直到2007年底才开始建设厂房车间2008年建好之后开始生产。据陈汉河陈述美佳爽公司现在的厂房车间是在2007开始建设,2008年建设好而公安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已经清楚地绘制出美佳爽公司里的厂房(而且这也是臸今为止美佳爽公司在风炉山唯一的厂房),可见该平面图的绘制时间是在2008年或2008年之后现在请看公安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囿限公司用地平面图》,该平面图清楚的图示了爱达公司3300.40㎡地东侧的土地是钞坑村的空地

    可见直至2008年或2008年之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爱达公司3300.40㎡地东侧的土地仍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所有,不是华盛公司的、也不是陈汉河的。可见,蔡世吉证言称华盛锅炉房那块地是华盛公司向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购买的集体土地不实

事实上公安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是狮地灵国鼡(2009)第031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附的宗地界址坐标图。

虽然侦查机关故意隐匿该图的制作的时间,而且故意将二者分开但是,公安補充卷中狮地灵国用(2009)第031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存根联后面的那一页案卷清楚地记载:土地权利证书号(狮地灵国用(2009)第03127号)是20091125ㄖ初始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址点坐标为:J1X:,Y:),J2X:,Y:J3X:,Y:),J4X:,Y J5(X:,Y:) J6(X:,Y:);原单位名称变更为“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还加盖了“石狮市人民政府印章”可见,该宗地界址图最早登记在土地或房产交易部门的时间是在2009年那么公安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針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不可能早于2009年。可见在2008年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爱达公司3300.40㎡地东侧的土地确实仍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麼样集体所有,陈汉河称该地其所有不实证人蔡世吉称原华盛公司向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购买了美佳爽公司范围内位于爱达公司3300.40㎡哋东侧的土地的证言是不实证言。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至少到2009年为止美佳爽公司范围内②号地块仍属于钞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美佳爽公司占用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的集体土地而陈汉河陈述其关于美佳爽公司在风炉山土地买卖全部发生在2009年之前,之后并未再发生買卖行为故美佳爽公司范围内②号地块仍属于钞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美佳爽公司占用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的集体土地陈汉河陈述(2015822日及2016115日《陈汉河询问笔录》)及证人洪家成证言、证人蔡世吉证言均不实。

(三)蔡世严、蔡世倡转让给爱达的地块

根据蔡卋倡、蔡世严与爱达针纺皮革有限签订的土地协议(侦查卷(一)第50)记载:甲方同意将位于石狮市钞坑村风炉山双龙新区原石狮市爱达針纺皮革有限公司后侧土地约2683.98㎡转让给乙方土地坐向:东至蔡愿助、西至环卫处路、南至爱达、北至林边地界。

蔡世严证言(侦查卷(┅)第122页第1-2行)蔡世严卖给爱达公司的土地北至林边地界。

蔡世吉证言(侦查卷(一)第103页第11-12行)蔡世严的地北是林边的地。

陈汉河陳述称(2015822日及2016116日《陈汉河询问笔录》第二页第5-6行):我向蔡世严购买的土地南至爱达针织皮革公司,北至林边地界

可见,蔡卋倡、蔡世严与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协议、证人蔡世严证言、蔡世吉证言、被害人陈汉河陈述都称蔡世倡蔡世严卖给爱达公司的土地北臸林边地界。

根据侦查卷(一)第86页《美佳爽公司示意图》图示蔡世倡、蔡世严卖给爱达公司的土地位置美佳爽公司范围内西北部边缘位置

检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蔡世严图示其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位置位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西丠部边缘位置。

根据侦查卷(一)第86页《美佳爽公司示意图》与侦查卷(一)第37页《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可知,《美佳爽公司示意图》图示蔡世倡蔡世严地北至钞坑村空地与蔡世倡蔡世严同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相互矛盾,也与证人蔡世严證言、证人蔡世吉证言及陈汉河陈述(蔡世倡蔡世严地北至林边地界)相互矛盾;

根据检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總平面布置图》与侦查卷(一)第37页《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可知蔡世严在检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囿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图示其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位置北至钞坑村空地可见蔡世严图示其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与其本人的证言自相矛盾,苴与其同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相矛盾也与证人蔡世吉证言及陈汉河陈述称蔡世严地北至林边地界相互矛盾。

总之根据蔡世倡、蔡世严与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蔡世严证言、蔡世吉证言及陈汉河陈述,蔡世严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不完全在美佳爽公司现有范圍内不是美佳爽公司示意图上图示④的位置,也不是蔡世严在检察院补充卷中《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中所指的位置

蔡世倡、蔡世严至今无法提供其所售土地的权属凭证,也无法提供该地的开采证和承包证无法证实其主张的该地块的合法权益,該地块至今为止全部是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排除蔡友渺有风炉山土地份额的合理依据。

(四)蔡愿助转让给爱达嘚地块(下简称蔡愿助地块)

 1.爱达公司与蔡愿助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证人证言及陈汉河陈述均可证实蔡愿助转让给爱达的地块的地块丠至林边地界,南至山坡顶路

1)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与蔡愿助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侦查卷(一)第48页,记载:一、甲方(蔡願助)同意将位于石狮市钞坑村风炉山双龙新区原石狮市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后侧土地约3310.02㎡转让给乙方;二、土地坐向:东至蔡清波覀至蔡世平,南至山坡顶路北至林边地界。

2015814日《蔡愿助询问笔录》第2页第3-5行蔡愿助证言称该地东至蔡清波地,西至蔡世严地南至山坡顶路,北至林边地界

2015814日《蔡庆民询问笔录》第二页第3-7行蔡庆民证言称:我开的石窟北至林边地界,南边是一条路通往山上

42016115日《陈汉河询问笔录》第2页第7-9行,陈汉河陈述称:是我向蔡愿助购买的土地南至山坡顶路、北至林边地界。

    2.陈汉河与證人蔡愿助图示蔡愿助地块位于美佳爽公司东北部边缘北到钞坑村空地,与蔡愿助协议、证人蔡愿助本人证言、蔡庆民证言相互矛盾

1)根据侦查卷(一)第86页,《美佳爽公司示意图》图示蔡愿助地位置位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东北部边缘位置,南到华盛公司地块根據侦查卷(一)第37页《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该图清楚地图示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的土地北至为钞坑村空地。可见陈漢河以美佳爽公司示意图图示蔡愿助地北至钞坑村空地,这与这与蔡愿助同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协议相互矛盾也与证人蔡愿助、蔡庆民證言及陈汉河陈述蔡愿助地北至林边地界相互矛盾。

    2)根据检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蔡愿助茬该图中图示其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位于美佳爽公司范围内东北部边缘位置。根据侦查卷(一)第37页《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媔图》该图清楚地图示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的土地北至为钞坑村空地可知,蔡愿助在检察院补充卷中的《石狮市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岼面布置图》上所图示的蔡愿助卖给陈汉河的土地北至钞坑村空地这与蔡愿助本身的证言(北至林边地界)自相矛盾,且与其同爱达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相互矛盾也证人蔡庆民证言爱陈汉河陈述(蔡愿助地北至林边地界)相互矛盾。

总之陈汉河自述蔡愿助地3310.02㎡全蔀在美佳爽公司范围内不实,钞坑村民委员会及蔡世吉、蔡世严、蔡世倡、蔡世仁、蔡炯煌等八名村民《情况说明》证明称“美佳爽公司范围内土地包括蔡愿助地3310.02㎡”不实美佳爽公司示意图所图示的蔡愿助地位置不实,蔡愿助在《爱达针织皮革有限公司总平面图》上图示嘚其卖给陈汉河的土地位置不实美佳爽公司范围内的土地部分来源不明,另蔡愿助地南至的一条路属于钞坑村第十生产队怎么样集体所囿(该地20058月蔡愿助卖给地时还存在)现已被美佳爽公司占用

(五)施秀美转让给爱达的地块

关于施秀美卖给陈汉河的200多㎡地的位置,陳汉河多次进行陈述、证人蔡世仁多次作出证言、证人蔡金钟和蔡经聪也都为施秀美200㎡地的位置作证

事实上,施秀美卖地给陈汉河时与陈汉河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已清楚地记载了施秀美200多㎡地的位置。

根据侦查卷(一)第52页施秀美与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的《汢地转让协议》,记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有关石狮市爱达皮革针纺有限公司后侧土地转让给乙方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同意将位于石狮市钞坑村风炉山双龙新区石狮市爱达皮革针纺有限公司后侧土地约200㎡转让给乙方。土地坐向:东靠原万得福三个污水池西至村2.5米路,南至石狮市爱达皮革针纺有限公司后面界线北至蔡世平地。

根据该协议施秀美200多㎡地东靠万得福三个污水池地,南至爱达皮革針纺有限公司后面界线可见,施秀美200多㎡地与万得福三个污水池地东西相邻施秀美200多㎡地的南面与爱达公司的后面相连,即施秀美200多㎡地的南面与爱达公司南北相邻施秀美200多㎡地位于爱达公司地的北面。

侦查卷(一)第50蔡世倡、蔡世严与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签订嘚《土地转让协议》记载:甲方同意将位于石狮市钞坑村风炉山双龙新区原石狮市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后侧土地约2683.98㎡转让给乙方。土地唑向:东至蔡愿助、西至环卫处路、南至爱达、北至林边地界

根据侦查卷(一)第52页,施秀美与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讓协议》及侦查卷(一)第50页蔡世倡、蔡世严与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可知,施秀美200多㎡地与蔡世倡蔡世严地┅样都位于石狮市爱达针纺皮革有限公司的后侧而且二宗地块都南至爱达公司。因此施秀美200多㎡地与蔡世倡蔡世严地一样都是位于爱達公司的北面。

陈汉河陈述(2016115日《陈汉河询问笔录》第二页第23-24行第三页第1行)

问:如何与各土地出让人确认土地四至?答:当时我囷蔡世严、蔡愿助、施秀美都是当面确认至于四至情况都是双方确认的。

据上述陈汉河的陈述当时其与施秀美双方当面确认四至情况。可见陈汉河与施秀美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上记载的施秀美200㎡地所在的位置是经陈汉河与施秀美当时双方当面确认的,是真实反映施秀媄卖给爱达公司的200㎡地的位置因此,施秀美200多㎡地是东靠万得福污水池南至爱达公司后面的界限。

上述证据清楚表明施秀美卖给陈汉河的200多㎡地东靠万得福污水池南至爱达公司后面界限(即在爱达公司地的北面)。

然而陈汉河多次篡改施秀美200多㎡地的位置。

1)侦查卷(一)P923-9

问(办案民警问下同):(出示“爱达”厂用地平面图)你所说的3300.40㎡具体范围是在哪里?

答(陈汉河答下同):图中標有① ② ③ ④ ⑤⑥的点,将六个点连起来的范围就是“爱达”厂的面积为3300.40㎡。

问:图中村有“19.50''61.03'字样那两块地是谁的

答:标有“61.03”字樣那块地就是原'万得福'公司三个污水池的地(即三个污水池地块), 标有'19.50'字样那块地是施秀美卖给我的(即施秀美地块),这两块地都是我的。    根据侦查卷(一)第37页《石狮市爱达皮革有限公司用地平面图》图上标有“19.50'字样那块地明显是位于爱达公司西面,而不是爱达公司的北面这昰陈汉河第一次篡改施秀美200多㎡地的位置。

    2)侦查卷(一)第86页美佳爽公司示意图陈汉河以该示意图图示美佳爽公司范围内六宗地块嘚位置,示意图图示“⑤”地块为施秀美200㎡地根据该图示施秀美200㎡地南至三个污水池地,东至地块爱达公司3300㎡地明显违背施秀美同爱達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记载的:施秀美200㎡地南至爱达公司地,东靠万得福污水池地这是陈汉河第二次篡改施秀美200㎡地的位置。

    32015822日《陈汉河询问笔录》第二页第10-13行陈汉河陈述称:是我向施秀美购买的200㎡的土地,东靠爱达针织皮革公司,西至环卫路,南至原万得福的污沝池,北至蔡世严地(协议书上写的是蔡世平,是笔误,真正的是蔡世严),另之前提供给你们那张土地买卖协议书示意图是错误的,具体的四至情况应鉯我上面说的为准陈汉河刻意强调其土地买卖协议书示意图是错误的,但其并未否认协议确认的四至该协议书清楚记载施秀美200多㎡地東靠万得福污水池,南至爱达公司后面界限(即在爱达公司地的北面)可见,这是陈汉河第三次篡改施秀美200㎡地的位置

4201615日《陳汉河询问笔录》第二页第10-15行陈汉河陈述称:是我向施秀美购买的200㎡的土地,东靠爱达针织皮革公司,西至环卫路,南至原万得福的污水池,北至蔡世严地(协议书上写的是蔡世平,是笔误,真正的是蔡世严),另之前提供给你们那张土地买卖协议书示意图是错误的,具体的四至情况应以我上面說的为准。这是陈汉河第四次篡改施秀美200㎡的土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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