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月1日以后个体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产权和经营权国家收回吗

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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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公告
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文件莆田市运输管理处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二○○九年十二月目   录一、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公告二、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标须知三、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和附件四、投标文件格式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公告
莆田市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招标人”)就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共411个,其中200个客运经营权用于本次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其余的用于标后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分期分批投放(详见附件二),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法人参与投标。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200个(每个经营权只供一辆出租汽车使用)。 二、本次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限为6年,实行逐年考核逐年许可制度。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在莆田市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企业整合过程中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总量(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达到120个以上300个以下(以招标人出具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数量证明为准);4、具有相应的场地(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260平方米);5、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技术、财务及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出租汽车数量在120辆以上的,各类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12人;出租汽车数量在150辆以上的,各类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不少于60%;聘用的工作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能占用管理人员指标数;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操作的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制度,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本单位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制度,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四、本次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方式已经得到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2009年 12月25日至日(正常上班时间); 2、领取招标文件地点:莆田市机关七号楼四层产权交易部,也可登陆www.(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查看下载。 六、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汇入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户头(并注明“出租汽车经营权”字样)。户名: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账号:00030;或户名: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账号:015188。投标保证金是否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为准。 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日上午10时整。 八、提交投标文件地点:莆田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部(市机关七号楼四层)。 九、有关招标事项详见《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标须知》和《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莆田市运输管理处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2685185 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联系人:小林 小黄 联系电话:38562
                    莆田市运输管理处    
      日
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标须知 依据《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招标文件。 本文件相关术语名词解释: “招标人”指莆田市运输管理处。 “投标人”指是响应本次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法人。 “中标人”指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并经招标人确认,最终获得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标人。 “投标人所得总分”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基准分得分加上附加分得分的总和。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特别声明: 1、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特殊情况条款的调整权和未尽事宜的补充权属于招标人。 2、投标人需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文件所有的条款、格式、规范、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废标。 3、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于 日24时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产权交易答疑栏向招标人提出,或以书面的方式,按本次招标公告所列联系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于日在市招投标中心网进行网上答复。在 日24时后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除非招标人认为非常必要,否则招标人将不予答复。 4、招标人如认为需要对本文件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将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进行公告,不作另行通知。该修改、补充公告或通知的内容,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后者与前者不一致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5、本次招投标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 6、投标人必须根据本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表》(见附件一)要求逐项对应作出承诺。所承诺内容必须于中标后购买车辆投入运营之日起全部兑现且在《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降低兑现的标准。 7、投标人基准分得分60分以上的,为中标人;中标人取得的中标经营权数量,按其所得总分(基准分得分加上附加分得分)计算,每2.5分取得一个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余数高于2.0分的按2.5分计)。 8、投标人基准分得分低于60分的不中标。 9、中标人必须在日前把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全部纳入中标人管理。 10、本次中标获得的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归中标人所有,中标人必须全资购买相应数量的新增出租汽车。 11、本次中标获得的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限为6年,实行逐年考核逐年许可制度。中标获得的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招标人无条件收回,车辆由中标人自行处理。 12、本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本次招标活动取消。招标人将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将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本项目的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特许给本市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具有示范典型的交通国有企业。 13、投标人需自行承担可能因为市场、管理状况变化和政策调整等产生的风险。 14、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需自行承担参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一、投标人须知 (一)提交投标文件地址:莆田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部(市机关七号楼四层)。 (二)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日期:日上午10时整。 (三)开标时间:日10时。 (四)开标地点:市机关七号楼五层交易大厅。  (五)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 (六)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二、招标项目要求 (一)项目名称: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200个(每个经营权只供一辆出租汽车使用);本次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限为6年,实行逐年考核逐年许可制度。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在莆田市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企业整合过程中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总量(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达到120个以上300个以下(以招标人出具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数量证明为准);4、具有相应的场地(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260平方米);5、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技术、财务及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出租汽车数量在120辆以上的,各类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12人;出租汽车数量在150辆以上的,各类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不少于60%;聘用的工作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能占用管理人员指标数;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操作的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制度,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本单位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制度,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三)招标项目强制性要求: 1、车辆要求:中标人获得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后须全资购买新车且必须符合莆田市出租汽车选型听证会上选出的四款车型,即东风雪铁龙(新爱丽舍发动机排量为1.6L)、上海大众桑塔纳畅达(CNG双燃料发动机排量为1.8L)、一汽大众捷达柴油(发动机排量为1.9L)、北京现代名驭(发动机排量为1.8L)并投入运营。 2、车辆设施:投入运营的新车必须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消防、防护装置,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安装使用车辆终端运行状态监控系统,车身喷印统一规定的颜色,不违反规定张贴广告,公布收费标准,在规定位置张贴运价表。 3、驾驶员的基本要求:中标人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龄1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得驾驶员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4、经营方式要求:投标人中标后,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归中标人所有,中标人必须全资购买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必须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限内,中标人要求企业分立的,招标人不予许可。 5、风险转移限制:中标人不得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6、运力投放与时间限制:中标人必须于日前把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全部纳入中标人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新增出租汽车相关营运手续并投入运营。 7、营运管理: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本企业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其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 8、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前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汇入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户头(请注明“出租汽车经营权”字样)。户名: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账号:00030;或户名: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账号:015188。投标保证金是否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为准。并于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汇款凭证复印件。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中标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或不按期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9、履约保证金:《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20万元(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扣除交易费用后余额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补足)。 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本强制性条款,充分估计其风险,投标人对本强制性条文不予完全接受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承诺函(见附件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四)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整合过程中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总量说明:(1)原出租汽车企业股东大会一致同意整合成投标人的决议;(2)原出租汽车企业整合成投标人的申请报告;(3)投标人与原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的经营权管理承让协议;(4)经招标人审核出具的原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数量证明和纳入原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的个人经营权数量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投标人未对纳入本企业管理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总量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为不合格投标文件。 5、企业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招标人对其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面积的验收证明;承租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提供租赁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及招标人对其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面积的验收证明。 6、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名册、学历及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7、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操作的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制度,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本单位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制度,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8、可行性分析:根据出租客运市场现状,对市场客流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合理的经营成本和定额承包标准。 9、车辆选择:按照莆田市出租汽车听证会确定的四种车款,承诺拟选用发动机排量在1800毫升以上的车辆数量。 10、经营方案:承诺采用车辆由公司统一全资购买,其产权属公司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管理,按月下达合理的营收定额,各项运营成本、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驾驶员工资由企业统一发放的经营管理模式或承诺采用车辆由公司统一全资购买,其产权属公司所有的其他经营管理模式的经营方案。 11、驾驶人员管理:公司承诺将按《劳动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驾驶员交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承诺驾驶人员统一着装、亮卡服务,制定驾驶员聘用管理方案和教育培训的可行性方案。 12、服务质量承诺和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可行性分析:承诺设立企业服务质量保障机构及制定管理制度;承诺达到《莆田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承诺车内张贴收费标准和旅客投诉电话;承诺及时处理投诉;制定车容车貌及车辆保洁方案,进行量化承诺并作出可行性分析说明;承诺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企业各项收费标准;提出遵章守法经营的措施(主要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提出减少企业及其驾驶人员违法违章经营的具体措施),并对提出的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 13、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方案:承诺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制度,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承诺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和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提出其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承诺。 14、经营权相关问题处理方案及具体说明:提出在经营过程中被撤销、被注销、被收回经营权的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车辆和员工处理方案;提出经营权使用年限到期后,若未获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许可,企业被注销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车辆和员工处理方案。 15、提出合理化建议: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6、投标人根据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资料; 17、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 注:(1)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贰份;
(2)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并注明其与原件相符。 四、投标文件的签署 (一)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均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中的加行、涂抹或改写部分均视为无效部分。 (四)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对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投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五)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  (六)投标文件所有正副本及投标文件附件所有正副本均应加盖骑缝章,否则视为废标。  五、投标文件的提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密封接口处加盖单位印章。并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签收。  2、投标文件由专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通过邮递的方式提交)。  (二)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和截止时间 1、提交投标文件地点:莆田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部(市机关七号楼四层); 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日10时整。 如果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或截止时间发生改变,招标人将在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发补充公告,请投标人随时关注。 招标人拒绝受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需签署提交《投标文件报送函》(见附件五)。 (四)提交投标文件后,则已表明完全接受《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标须知》和《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的所有条款并愿对自己参加本次活动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否则按违约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招标人保留向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将给予保密,但不退回。 (六)投标人必须自觉遵守招投标秩序,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招标人有权追偿投标人因上述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 开标 (一)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1、开标时间: 日10时。 2、开标地点:市机关七号楼五层交易大厅 (二)参加开标的所有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缺席的视同撤回投标。 (三)招标人将邀请行政监察部门的人员出席开标会议,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招标人开标时,各投标人代表首先检查各自投标书外包封是否完整。 (五)开标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将认定为废标: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确认的; 2、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的; 4、投标文件未被正确签署的; 5、投标文件所有正副本及投标文件附件所有正副本未加盖骑缝章的。  七、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7人,由招标人在福建省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若已经出现在随机抽取产生的名单中的,则应更换。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情况。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  八、评分原则、办法及标准 (一)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准分(满分为100分)和附加分进行评分,计分时均采用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求算术平均分且分数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细则详见《评分标准表》(见附件一)。 (三)基准分得分加上附加分得分为投标人所得总分。 九、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进行评价、比较和审查。对未能通过审查的,认定为废标。 (二)评标委员会如确定投标人无能力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其投标将被拒绝。 (三)评标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召开咨询会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内容期间,其他投标人应该回避。投标人除按评委要求提交的书面澄清材料外,不得向评委提供其它书面材料。 (四)评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五)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 十、中标人及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招标人确认评标报告,公布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www.)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公示期内招标人接受有异议的投标人的投诉。投诉人须提供书面申诉材料和可核查的证明材料并正式签署。招标人拒绝受理匿名投诉。 公示期结束后拒绝受理质疑、投诉。 (二)招标人在接到书面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最终接受评标结果。 如果有证据证明并经监察部门确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的行为,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三)除非有证据证明并经监察部门确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的行为,否则招标人将接受评标结果并确定中标人和中标经营权数量。投标人基准分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中标人;中标人取得的中标经营权数量,按其所得总分(基准分得分加上附加分得分)计算,每2.5分取得一个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余数高于2.0分的按2.5分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投标人基准分得分低于60分的不中标。 (五)中标后,中标人不得对项目或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文件条款有任何异议。 (六)中标后,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实行逐年考核逐年许可。具体考核办法详见《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见附件二)。 (七)中标后,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按每个经营权收取50元费用,由中标人各自承担。 (八)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和招标人签订《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于日前把投标文件响应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全部纳入中标人管理。中标人纳入管理的经营权达到120个以上的,方可向招标人申请行政许可。并于招标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妥新增出租汽车相关营运手续并投入运营。 (九)中标后,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归中标人所有,中标人必须全资购买符合莆田市出租汽车选型听证会上选出的车型的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必须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限内,中标人要求企业分立的,招标人不予许可。 (十)《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20万元(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扣除交易费用后余额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补足)。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一)、签订《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时,中标人须与招标人签订《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承诺书》,与市出租汽车协会签订《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 十一、履约与考核   招标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中标人未兑现投标文件承诺的,分别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等相关规定处理。 本须知和《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莆田市运输管理处所有。
莆田市运输管理处 
日                       
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使 用 合 同
标 的:                    
招标人:& && && && && && && &&             中标人:& && && && && && && && &           
签 订 日 期:& && && && && && && && &         
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招标人(以下称甲方):&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 && && && && && && && && && && &
代理人 / 职务:& && && && && && && && && && && && && && &
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中标人(以下称乙方):&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 && && && && && && && && && && &
地址:                    & 依据《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对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按有关要求参加投标并中标。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中标结果赋予乙方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 个,经营权证号从&&& &&& 至&&&&& & 。车身颜色&&&   & 。经营权使用有效期限为&& 年,自甲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算。  乙方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经营方案和承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提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二条& 经营权实行逐年考核逐年许可。中标后,乙方纳入管理的经营权达到120个以上的,方可向甲方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甲方根据乙方投标文件响应的经营权数量和实际纳入管理的经营权数量,确定准予许可的经营权数量,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   乙方根据甲方许可的经营权数量,在甲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全资购置新车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投入运营,并应于许可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甲方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甲方按照《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组织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未获得甲方延续许可的,由甲方无偿收回经营权并依法予以注销许可。乙方未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经营权由甲方无偿收回。&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经营权使用有效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营权由甲方无偿收回。 第四条 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经营权使用有效期限内,履约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乙方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1月20日前补足;经营权使用有效期限届满后30日内,扣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后,余额无息退还。&&&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监督乙方经营行为,并对乙方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2、在经营权使用有效期内,按照《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对乙方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其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乙方违反《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的经营行为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3、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客运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含驾驶员服务监督卡)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5、对乘客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6、遇有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时,有权调度乙方营运车辆。 7、按照规定和要求,推广安装使用GPS车辆运行信息系统。 8、组织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 9、对乙方违约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为乙方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相关经营手续。 2、及时传达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的法规政策和公众信息。 3、组织研讨出租汽车客运有关政策。 4、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5、公开办事制度、程序、结果,接受乙方监督。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经营权使用有效期内拥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
2、按照规定条件、程序、时限向甲方申请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相关经营手续。 3、按照规定条件购置营运车辆、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 4、了解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的法规政策和公众信息。 5、监督甲方的办事程序和结果。 6、向甲方提出制定行业政策有关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乙方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辖区的相关政策,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觉遵守服务质量考核规定,接受甲方组织的服务质量考核。 2、必须全资购买符合莆田市出租汽车选型听证会上选出的四款车型作为新增的出租汽车车型。 3、不得私下转让、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运营证》。 4、必须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承担对其所有新增出租汽车及其驾驶员的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 5、必须于日前把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全部纳入管理。乙方纳入管理的经营权达到120个以上后,方可向甲方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应于甲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妥新增出租汽车相关营运手续并投入运营。 6、按照规定聘用具有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服务监督卡的驾驶员,并向甲方报备驾驶员有关资料;接受甲方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7、依法交纳相关费用。 8、按照规定全资购置营运车辆,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建立出租车安全监控调度运行系统工作平台和安装使用车辆终端运行状态监控系统。保持车辆整洁,车身喷印统一规定的颜色,不违反规定张贴广告,公布收费标准,在规定位置张贴运价表。 9、按照本单位经营规模和申请经营权时所提供的经济技术条件证明材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投诉处理制度。 10、定期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政策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安全营运等方面的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11、及时、准确处理各种投诉和举报。 12、服从甲方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统一调度,保证完成任务。 13、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并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的原则,签订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应包括经营权和车辆运营证的归属、经营收入分配比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不得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或变相、强制转嫁给出租汽车驾驶员。 14、负责及时收回被撤销、被注销或被收回经营权或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的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车辆标识标志上交甲方,并负责办理该车辆退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相关手续。 1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16、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主动参与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和公益活动。 17、全面兑现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18、履约保证金不足20万元时按时补足。 第七条& 违约处理 (一)甲方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为乙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出租汽车客运有关经营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或由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1、乙方未落实招标文件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乙方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规定的,按照《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处理。 3、乙方伪造资格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权的,甲方有权撤销经营许可,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营运,同时向甲方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车辆无条件退出出租汽车市场。 4、乙方未全资购买新增的出租汽车或私下转让、倒买倒卖经营权或《车辆运营证》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其中标取得的全部经营权,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营运,同时向甲方交回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车辆无条件退出出租汽车市场。 5、乙方在日止纳入管理的经营权总量(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经营权)不足120个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无偿收回其中标取得的全部经营权,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乙方在日止纳入管理的经营权总量(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经营权)达120个以上,但少于投标文件中响应的经营权总量(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经营权)的,甲方按其短缺数量从其附加分所得的经营权中无偿收回部分经营权(短缺1个扣减附加分得分0.8分,累计扣减达2.5分的收回1个经营权,以此类推)。 7、乙方未在甲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妥新增出租汽车相关营运手续并投入运营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其未投入运营的经营权,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 8、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被撤销、被注销、被收回经营权或经营权使用年限到期后,未获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企业被注销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企业资产、车辆和员工处理方案妥善处理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1)不及时收回被撤销、被注销或被收回新增经营权或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的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车辆标识标志上交甲方或不及时办理该车辆退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相关手续的;
(2)投标文件承诺采用车辆由公司统一全资购买,其产权属公司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管理,按月下达合理的营收定额,各项运营成本、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驾驶员工资由企业统一发放的经营管理模式或承诺采用车辆由公司统一全资购买,其产权属公司所有的其他经营管理模式但没有兑现的。 10、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1)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 (2)投标文件承诺投入运营的发动机排量在1800毫升以上的车辆数占新增出租汽车总数60%以上但没有兑现的; (3)中标后降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面积或减少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企业各类管理人员数量的; (4)没有兑现投标文件中遵章守法经营的措施承诺的。 11、乙方没有兑现投标文件承诺的按《劳动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驾驶员交纳社会保险的,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12、乙方没有兑现投标文件中下列承诺之一的,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1)投入运营的车辆设施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车辆设施强制性要求的; (2)未经甲方同意,停业、歇业的; (3)驾驶人员未统一着装或亮卡服务的; (4)没有兑现驾驶员聘用管理方案或聘用的驾驶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没有兑现驾驶员教育培训方案的; (6)没有设立企业服务质量保障机构及制定管理制度的; (7)没有在车内张贴收费标准和旅客投诉电话的; (8)没有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 (9)没有兑现车容车貌及车辆保洁承诺的; (10)没有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企业各项收费标准的; (11)没有与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12)没有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的; (13)没有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和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的; (14)没有兑现其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承诺的; (15)不服从甲方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统一调度的。 13、乙方购买的出租汽车车型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甲方不予以办理《车辆运营证》。 14、乙方未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不予延续次年的经营许可。 1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无偿注销乙方的经营权,乙方应立即停止营运,并向甲方交回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经营权许可期限届满的; (2)经营权使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 (5)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 (6)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的一切条款,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做出修改、补充规定,修改、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次招标文件和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为本合同之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一评分标准表序号 考评项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每项得分1 可行性分析 5分 根据出租客运市场现状,对市场客流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合理的经营成本和定额承包标准,评委按分析的详实程度和科学性给分,最高得5分。 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 2 车辆选择 10分 按照莆田市出租汽车听证会确定的四种车款,承诺选用发动机排量在1800毫升以上的车辆数占新增出租汽车总数60%以上的可得满分,最高得10分。 提供承诺使用的车辆详细资料 3 经营方案 10分 承诺采用车辆由公司统一全资购买,其产权属公司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管理,按月下达合理的营收定额,各项运营成本、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驾驶员工资由企业统一发放的经营管理模式或承诺采用车辆由公司统一全资购买,其产权属公司所有的其他经营管理模式。根据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由评委酌情定分。最高得10分。 提供详细可行的经营方案 4 驾驶人员管理 10分 1、公司承诺按《劳动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驾驶员交纳社会保险的。评委按方案优劣程度打分,最高得5分。2、承诺驾驶人员统一着装、亮卡服务的最高得2分。3、制定驾驶员聘用管理方案和教育培训办法,最高得3分。 提供具体相关承诺方案 序号 考评项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每项得分5 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50分 1、设立企业服务质量保障机构及制定管理制度,评委按其实用性、可操作性和详尽程度打分,最高得5分。2、承诺达到《莆田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评委按可操作性评分,最高得20分。3、承诺车内张贴收费标准和旅客投诉电话,最高得2分。4、承诺及时处理投诉,最高得5分。5、制定车容车貌及车辆保洁方案,进行量化承诺并作出可行性分析说明,最高得5分。6、承诺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企业各项收费标准的,最高得3分。7、提出遵章守法经营的措施(主要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提出减少企业及其驾驶人员违法违章经营的具体措施)并对提出的措施(可操作且切合实际)进行可行性分析。最高得10 分。 作出明确的承诺书和相应分析说明,提出详细的管理措施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6 安全技术保障 7分 1、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制度,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最高得3分。2、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和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最高得2分。3、其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从可操作性、实际效果和创新性方面考查,最高得2分。 提出具体的承诺、方案和措施。 7 经营权调整问题处理 5分 1、提出在经营过程中被撤销、被注销、被收回经营权的情况下,企业资产、车辆和员工处理方案,最高得3分。2、提出经营权使用年限到期后,若未获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许可,企业被注销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车辆和员工处理方案,最高得2分。 提供相应的承诺方案 8 企业合理化建议 3分 投标人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评委认为合理、可行的,最高得3分。 提供建议的相关材料 9 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 加分 提供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经营权)在120个以上的,每增加1个,加0.8分。 提供现有经营权情况 说明:1、总得分=基准分得分加附加分得分,其中,基准分满分为100分; 2、若投标文件中缺少本表的某小项时,则该小项不得分。附件二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出租汽车企业及其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第69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的组织领导。 市、县(区)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第五条 莆田市出租汽车协会配合运输管理机构开展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必须全资购买新增的出租汽车; (二)不得私下转让、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三)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四)按规定运价标准收费; (五)持有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上岗; (六)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第七条  获得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为获得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的所有出租汽车。每个考核周期,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对企业所属的所有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二)第一个考核周期为日至6月30日;第二个考核周期为日至12月31日;自2011年起每年的1月1日至每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每辆次予以所属企业计分10分,并收回该车经营权、《车辆运营证》和车辆标识标志;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对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计分,每项计5分; (五)一个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企业所属出租汽车被计分分值率(指企业所属出租汽车的累计计分总额除以出租汽车车辆数,下同)1分/辆以下(含1分/辆)的,在第一、第二考核周期内获得第一名的分别给予新增经营权25个,获得第二名的分别给予新增经营权10个;第三、四考核周期内获得第一名的分别给予新增经营权25个;获得第二名的分别给予新增经营权15个;获得第三名的分别给予新增经营权10个;第五考核周期内获得前三名的将剩下的经营权数量分别按3:2:1给予新增; (六)一个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企业所属出租汽车被计分分值率超过1分/辆的,取消以服务质量考核新增经营权的资格;出租汽车企业以排挤对手为目的,恶意炒作或利诱其他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提高本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排名,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企业本考核周期内以服务质量考核新增经营权的评比资格。被取消的经营权数量,将采取示范经营方式,特许给本市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具有示范典型的交通国有企业; (七)新增的411个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由市级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情况,实行逐年考核,逐年许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累计超过3次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并收回《车辆运营证》及标识标志。 第八条 现有出租汽车更新后并自愿纳入服务质量考核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为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的所有人自愿与所属企业签订《出租汽车更新协议书》,企业与核发《车辆运营证》的管理机构签订《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承诺书》,与出租汽车协会签订《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于日前更新车辆,并自愿纳入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对该出租汽车经营期内承诺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的; (二)自2010年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周期,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对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三)一个考核周期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每辆予以所属企业计分10分,并收回该车经营权、《车辆运营证》和车辆标识标志; (四)一个考核周期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累计未超过3次的出租汽车,在原有经营权使用期限的基础上,可给予奖励新的经营权使用期限一年,以此类推,但最长不超过4年。所奖励的经营权使用期限计入该车档案,待原有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后,按12个月使用期限,逐年予以许可。得到奖励的经营权使用权属企业所有,用于受奖励的出租汽车; (五)一个考核周期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且累计超过3次的,从已获得的经营权使用奖励期限中扣减12个月。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并收回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及标识标志。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出租汽车,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每辆予以所属企业计分10分,并收回该车经营权、《车辆运营证》和车辆标识标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对驾驶员实行计分,每项计5分,并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予以计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为在我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 (二)自2010年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周期,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对所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每项计5分,并列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计分; (四)一个考核周期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且累计超过3次或拒不接受违章处理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收回《驾驶员服务监督卡》,2年内不予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第十一条 在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中,被评为文明出租汽车荣誉的出租汽车,授予特别标志顶灯,给予该车奖励3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限。得到奖励的经营权使用期限属企业所有,用于受奖励的出租汽车,并计入该车档案;待该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后予以延续许可。 被评为文明出租汽车后,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除按本规定予以计分外,收回特别标志顶灯,取消奖励的3个月经营权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应予以表扬、表彰或者奖励。 被评为文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给予奖励人民币3000元。 被评为文明出租汽车驾驶员后,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除按本规定予以计分外,取消文明出租汽车驾驶员称号。 第十三条 经营权使用期限未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经营需要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和出租汽车产权的,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车辆按照国家折旧法规定的标准,由所属企业负责收回纳入公司化经营,或由发证机关无偿收回该车《车辆运营证》,车辆无条件退出出租汽车市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对私下转让、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取消经营资质。 第十四条 所有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的车辆,应无条件退出出租汽车市场,其车辆由企业和车辆产权所有人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运输管理机构成立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按照本规定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经营服务质量进行量化考核。一个考核周期期满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市级运输管理机构每月将各类考核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建档,并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协会依据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和计分情况,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相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及其驾驶员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接受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妨碍、阻挠。 涉及违反社会治安、交通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管理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其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交通主管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莆田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日     期:               
附件三 承 诺 函莆田市运输管理处 : 经过认真审阅有关文件,我方愿意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接受本次《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标须知》、《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的全部条款及要求等相关文件。 我方承诺并保证:
1、按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并提交的投标文件。  3、我方如实提供与本次活动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4、我方同意关于此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程序、办法,并认同据此产生的结果。 5、我方自愿承担参加本次活动的一切费用和应交纳的费用。 如被确定为中标人,我方保证于日前把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个全部纳入本公司管理,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贵局签订《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我方已按这次文件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将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整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我们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或在日止纳入本公司管理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含纳入企业管理的个人持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足120个的,视为我方违约,你方可取消我方的中标人资格,收回全部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且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不予退还,我方愿意承担贵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 我方在此声明:本承诺函中的声明和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若有弄虚作假的,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字: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委  托  人 受  托  人姓 名
姓 名 性 别
性 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职 务
职 务 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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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不能参加   年  月  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招投标中心(莆田市机关7号楼)举行的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活动,特委托代理人行使以下第(一)(二) (三) 款权利: (一)递交投标文件; (二) 承诺函、活动期间的相关承诺及签署中标通知书; (三)代表本人签订《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代理人无权再委托。代理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作出的承诺、签署的《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及相关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兹证明上述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法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投 标 文 件 报 送 函  莆田市运输管理处       (招标人): 根据《莆田市新增出租汽车客运客运经营权招标文件》,签字代表      (全名)      (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                     (投标人全称)提交下述文件:投标书正本一份、投标书副本二份,投标书附件 份,投标书副本附件 份。 本单位愿意参加此次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招投标,并保证提交的投标书及其所提供的数据是真实的。 据此函,签字人谨代表         (投标人名称)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遗书)以及有关附件。 3、本投标书的有效期为自送达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止(如中标,其有效期延伸至整个合同有效期)。 4、如果我方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后提出撤回申请的,我方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我方同意并保证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同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数据或资料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6、我方同意关于此次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制定的招标程序、评分标准和办法,并认同据此产生的评标结果。 企业投标人法人代表: 姓名     职务       (本人签名): 投标方全称(公章): 签字代表(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交易费用承诺书 致:莆田市运输管理处  :   我方在莆田招投标中心中心(莆田市机关7号楼)举行的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活动中如被确认为中标人,我方承诺按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形式(可直接在我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向贵局指定的账户交纳交易费用。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退回保证金说明函莆田市运输管理处 :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提供的人民币     元保证金,当可以退回时,请退回到我方以下帐户:开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附:我方交纳保证金时的银行回单
投标人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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